从一件侵权纠纷案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及侵权判定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和专利权人应遵循的原则和依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益。
以下是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一份简要概述。
首先,对于专利权的确定,应当考虑专利的有效性、适用范围等因素。
专利权被授予的前提是其具备新颖、创造性和实施可能性,因此专利权要求的三个要素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施性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
其次,对于被控侵权行为,需要分析其是否在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内。
技术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告的技术在权利要求范围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则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进一步,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实施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要求实施是指被告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没有实施专利权利要求中规定的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此外,还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备传统的侵权要件,如侵权主体的主观故意、实施方式的公开、对原告的侵犯行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传统的侵权要件是依据专利法律的具体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还需要考虑其他与侵权相关的因素,如修正、补救措施等。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专利技术,可以申请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部分无效。
另外,原告还可以采取诉讼救济措施,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一份重要指导文件,通过运用相关的原则和依据,可以辅助法院和专利权人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是对某项发明、技术或产品的独家权益保护,通常由专利持有人持有和保护。
然而,专利侵权问题经常出现,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帮助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提供一个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专利侵权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了解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未经授权擅自利用专利权益的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的独占权、复制权、发行权、展示权和权利的修改等。
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定侵权行为的第一步。
二、侵权行为的判定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需要进行比对和分析。
以下几个因素需要被考虑:1.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对专利事项的描述、创新点和技术特点之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具有重要影响。
需要验证专利是否通过了专利审查程序,并且是否满足其他法定条件。
2.侵权行为的比对比对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点、构造要素和创新点之间的相似性是确定侵权行为的关键。
侵权行为不必与专利权的所有特点完全相同,只要涉及专利要素的核心特征,即可认定为侵权行为。
3.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范围是通过专利权主张的特性、权利要求的解释和专利权所涵盖的技术特点来确定的。
4.侵权行为的意图侵权行为必须是故意、有意识地实施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是在不知情或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实施的,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一旦确定了专利侵权行为,寻求解决方案变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途径:1.谈判和和解当发现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谈判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许可使用、付费许可或重新分配权益等解决方案。
2.诉讼如果谈判和和解无法达成一致,受侵权方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在拟定诉讼策略时,需要仔细考虑证据收集、专利权证明以及法律论证等因素。
3.妥协和授权有时,侵权方可能会愿意妥协并给予使用许可或技术授权。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一、全面覆盖原则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
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
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
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
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推动,专利保护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创新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也随之而来,给创新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的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1. 确定专利权利范围:在判定专利侵权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利的范围。
这包括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具体描述。
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而说明书则提供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支持。
判定专利侵权时,需要对专利权利范围进行准确的解读和理解。
2. 确定侵权行为:在确定专利侵权时,需要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逐项比对,以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同时,还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实质相似性。
只有在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符合,并且专利权有效,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
3. 判定侵权主体: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需要确定侵权主体。
侵权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判定侵权主体时,需要考虑其在侵权行为中的角色和责任。
例如,是否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还是提供侵权产品或服务的主体。
判定侵权主体有助于确定侵权责任和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1. 确定专利权利的真实性: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时,首先需要对涉嫌假冒的专利权利进行真实性的审查。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估。
需要查证专利权的注册情况、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真实性,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等信息。
只有在确认专利权的真实性后,才能进一步认定是否存在假冒专利行为。
2. 确定假冒行为: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时,需要对涉嫌假冒的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比对,以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似或相同。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理解与适用摘要:一、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二、专利侵权判定的步骤和方法三、专利侵权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四、侵权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五、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六、我国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展望正文:专利侵权判定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权利人和侵权人来说,了解和掌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和步骤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结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理解与适用,为大家详细解析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一、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必须覆盖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
2.等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采用了与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步骤和方法1.确定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分析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找出与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
3.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实现了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从而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三、专利侵权中的侵权行为类型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权产品等行为。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公开、使用、许可、转让侵权专利等技术。
四、侵权证据的收集和运用1.收集被控侵权产品或技术方案的样本、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
2.通过专家论证、技术对比等方法,明确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
3.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证据规则,争取最大程度的证据支持和赔偿。
五、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解决1.协商和解:双方在侵权纠纷发生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由第三方协调,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3.仲裁或诉讼: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或法院,寻求法律裁决。
六、我国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展望1.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2.近年来,我国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3.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专利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专利法律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保节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成为国家重点支持领域。
我国某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原告)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节能设备,并于2018年6月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81000001.2)。
该专利于2019年12月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原告。
然而,原告在市场调研中发现,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告)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原告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三、案例分析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1)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2)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3)案件分析在本案中,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以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①结构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在整体结构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主要部件、连接方式等。
②功能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在实现环保节能功能方面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效果。
③技术方案相似:被告的产品在实现环保节能功能的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相似之处。
综上所述,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且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原告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1)赔偿金额确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专利权的价值;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③侵权人的获利;④被侵权人的损失;⑤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数额。
产品专利数值范围侵权判断标准
产品专利数值范围侵权判断标准
1. 专利权范围,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专利权要求的具体内容。
专利权要求通常包括技术特征和技术特征的范围。
侵权判断需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特征范围,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 数值范围的比对,如果专利涉及数值范围,侵权判断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数值范围与专利要求的数值范围进行比对。
这可能涉及到对技术参数、物理特性或其他数值范围的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
3. 等效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数值范围与专利要求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仍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等效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技术功能、效果上与专利要求的数值范围具有等效的特征,也可能构成侵权。
4. 公共技术水平,在侵权判断中,还需要考虑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共技术水平。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数值范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为公共技术所掌握,可能不构成侵权。
总的来说,产品专利数值范围侵权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专
利权范围、数值范围比对、等效原则和公共技术水平等因素的过程。
具体的判断需要结合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可
能需要专业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帮助来进行准确判断。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4条对应案例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4条对应案例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4条是指中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侵权指导案例》)中明确的24条判定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专利权的侵权认定、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方面。
以下是24条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应的案例:1.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的实施,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构成对专利权的实施,符合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2. 侵权行为是否超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公司生产的产品虽然与专利技术相似,但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不构成侵权行为。
3. 专利权是否有效,某公司在侵权案件中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法院判定该专利有效,侵权行为成立。
4. 专利权是否受限制,某公司主张侵权行为属于专利权受限制的范围内,法院根据专利权受限制的情况进行判定。
5. 侵权行为是否为合法仿制,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合法仿制,不构成侵权行为。
6.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某公司直接使用了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
7.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某公司虽未直接实施专利技术,但提供了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条件,构成间接侵权。
8.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集体侵权,多家公司共同侵权,构成集体侵权,各自承担侵权责任。
9.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连带侵权,多个行为构成连带侵权,各自承担侵权责任。
10.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侵权,某公司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更大的侵权责任。
11.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侵权,某公司未经意识地实施侵权行为,构成过失侵权,侵权责任相对轻微。
12.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临时侵权,某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临时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3.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连续侵权,某公司连续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续侵权责任。
14. 侵权行为是否构成重复侵权,某公司多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重复侵权责任。
专利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案例法律分析是对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侵权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以期为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提供参考。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专利权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研发出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2. 侵权行为的认定3. 赔偿标准的确定四、案例法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的发明专利已公告并取得专利权,专利权有效。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专利。
本案中,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构成侵权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1)相同侵权: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完全一致,属于相同侵权。
(2)等同侵权:乙公司的产品虽然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略有不同,但该不同对产品的功能、效果、技术领域等无实质性影响,属于等同侵权。
3. 赔偿标准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数额按照侵权人的获利或者专利权人的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确定。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应参照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确定。
具体计算如下:(1)甲公司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根据市场调查,甲公司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为每年100万元。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侵权行为实施的客体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判断侵权行为实施
的客体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需要考察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
与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能够替代专利技术方案。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能
够替代专利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4.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专利权人的损失。
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专利
权人的损失,则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被控侵权产品能否替代专利技术方案以及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专利权人的损失。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实⽤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侵犯其中⼀种专利项⽬都是违法的,那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发明和实⽤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判定原则1、全⾯覆盖原则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1)字⾯侵权⼜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专利权侵权的判定
专利权侵权的判定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1)、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2)、相同侵权相同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即被诉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者二者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定区别,但经过一一比对,所述区别仅仅是文字表述的不同,其技术内容完全一致。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
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
3)、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4)功能性特征相同/等同侵权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集成电路芯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判定
X X号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1 X 的上述技 术特征进行
分 析 比对后 发现 , X X X号专利 独 立权 1 的技术 特 中
征 : 在衬底的上表面上形成图案 的导体具有第一 “ 端子和第二端子 , 其中第一端子连接到衬底信号区 ,
术特 征是 相 同 的 , 而芯 片产 品的技 术特征 “ 导体 ”即 使有 多 个端 子 也不 妨 碍这 两个 特 征具 有 相 同性 , 因 为没有 带来 实 质上 的 区别 和技 术效果 。
面导体 、 电容 、 功率放大器管芯 、 电感 、 管脚 区, 上述 专 利 独立 权利 1中的技 术 特 征 “ 导体 ” 芯 片产 品 与
释专利权利要求时 ,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 为准的原则 。其技术 内容应 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
书, 在全 面考 虑 发 明 的技 术 领 域 、 技术 解 决 方 案 、 作 用和效 果 的基础 上加 以确定 。 现 基本相 同 的功能 , 达到基 本 相 同的效 果 ; 2) ( 本领
技术内容为准 ,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 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权 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
征。
依据上述的鉴定原则 ,笔者通过阅读专利说明 书、 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 解读 X X号专利独立权利 X
其次 , 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
相 比 , 字面 上看 不相 同 , 经过分 析可 以认定 两者 从 但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的 独立权利要求 从整体上体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 , 记
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案例
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在2020年,一家名为“多维公司”的企业与张某某发生了专利权属纠纷。
张某某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他在执行公司任务期间完成了一项发明专利。
然而,双方对于该专利的权属产生了争议。
多维公司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诉争专利权应归多维公司所有。
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判决专利权归多维公司所有。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属于原单位。
然而,张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其在执行公司任务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应认定为职务发明,是本案的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张某某的工作内容、发明创造的过程、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某的发明创造是在执行公司任务期间完成的,且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判定专利权归多维公司所有。
案例启示:本案对其他类似情境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应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标准,避免因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其次,对于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企业应及时申请专利,明确权属。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该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还参考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专利权属争议案件,不仅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考验,更是对法律制度完善程度的检验。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和保护,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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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侵权纠纷案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及侵权判定作者姓名:马博静,马筱岩,李文娟 ,李晶晶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摘要:本文从一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侵权纠纷案入手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与侵权判定进行了探讨,该案件因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导致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不被法院支持。
关键词: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 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时,首先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然后再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在此过程中,还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如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由此可见,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首要和至关重要的环节。
原则上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同时,说明书及附图用于支持权利要求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尤其在专利权利要求表述有含糊不清之处时。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既要充分有力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与公知领域划清界限1。
二、典型案件与分析笔者通过一件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具体探讨一下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起到的作用。
1、案件简介本案涉及发明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91540.7),由申请人柏万清于2002 年5 月8 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 年12 月20 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0 年7 月19 日,专利权人柏万清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柏万清的诉讼请求,此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柏万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柏万清的再审申请。
授权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对比如下表所示:权利要求 被控侵权产品 对比A1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A2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 √B1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B2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C1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 C2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C2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C1 是否相同。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2:特征C1 表明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但特征C2表明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纤维构成。
不锈钢中铁的含量影响导磁率的高低,由于柏万清既未明确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中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准,亦未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权利要求中所述“高”限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
因此柏万清关于技术特征C1与C2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所举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据此驳柏万清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柏万清二审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3: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其所要保护的“防电磁污染服”所采用的金属材料进行限定时采用了含义不确定的技术术语“导磁率高”,并且在其权利要求书的其它部分以及说明书中均未对这种金属材料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进行限定,也未对影响导磁率的其它参数进行限定;本案审理过程中,柏万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防辐射服的“导磁率高”在本领域中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特征C1中的高导磁率所表示的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
就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C2而言,其仅仅是表明该防辐射服采用了不锈钢金属纤维材料,并未对不锈钢金属纤维的导磁率以及有无剩磁等情况进行说明,根据柏万清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不锈钢并不一定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故在柏万清既未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导磁率高”所表示的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也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纤维的导磁率的数值范围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该不锈钢纤维具有无剩磁的特性的情况下,柏万清关于技术特征C1与C2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柏万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称,导磁率又称为磁导率,是国际标准的电磁学技术术语,在特定的物理条件下,导磁率是可以描述、测量出的数值,可以有大小高低之分。
本领域中高磁导率系频繁使用的技术术语,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高导磁率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含义。
现实中,高导磁率具有特定的具体环境,可以具体确定其含义。
可以大致确定人们对各种辐射的防范需求。
对于不同的防辐射环境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先测定出辐射数值,然后选择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导磁率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4,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
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
首先,根据柏万清提供的证据,虽然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μi、最大磁导率μm 等概念。
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
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H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
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亦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 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其次,从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 Gs/Oe 至83.5×104 Gs/Oe 均被柏万清称为高导磁率。
柏万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
最后,柏万清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
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万清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
因此,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导磁率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
二审判决认定柏万清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2、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一件由个人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通过查阅其初步审查过程可以看到,该实用新型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多处缺陷,初审审查员分别以权利要求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原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违反专利法第33条规定(超范围)等理由三次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该实用新型才获授权。
然而从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可以看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授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磁导率高”的限定范围不清楚仍然导致了授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最终导致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不被法院支持。
针对该案件,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个人申请人专利撰写经验不足、顾及申请成本等问题,加上实用新型只经过初步审查程序,并不经过实质审查过程,导致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不完备等缺陷,从而容易给专利权人带来后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造成金钱、人力和时间的浪费。
避免此类问题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申请人可以考虑委托专利代理人代为撰写和申请专利;二、同时申请专利申请,虽然实用新型作为经济便捷的专利保护形式,越来越受到中小申请人的青睐,但是由于其不经过实质审查容易造成权利要求不稳定,建议申请人同时申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进一步完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获得更稳定的权利。
三、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5,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确定了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实施其专利权行为的监控的难易。
然而,如果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就能够对专利申请的后续程序给予充分考虑的话,将会使被授权的专利不具有可攻击性,从根本上避免在后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所造成的金钱、人力和时间的浪费。
1. 杨艳丽. 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专利的侵权判定[D]中国政法大学2005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川民终字第391号判决4.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4号裁定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