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公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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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国际公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本(二篇)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本(二篇)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本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专业的重要考试,对于法学领域的学生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是他们进入法律行业的必要条件。

在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考查了《三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对该考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帮助考生加深对该知识点的理解。

《三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是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它涵盖了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特点。

在司法考试中,该知识点占据了一定的比重,需要考生对相关内容有一定的掌握。

首先,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刑法以及民法方面。

在行政法方面,三国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令和制度,如蜀汉的《大梁新政》、魏国的《州牧法》等,这些法律制度为当时的政治和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刑法方面,三国时期主要采取了赏诛并用的原则,即对有功者进行奖赏,对罪犯进行处罚。

在刑法的适用上,多以赏罚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对于重要的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实行严格的刑罚制度。

在民法方面,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较为松散,尚未形成完备的民法体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三国时期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为后来的民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三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也具有一些特点。

首先,三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以赏罚明确、严厉有力为特点,重视实际效果,追求公平公正。

同时,由于各国各司法机构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因此司法实践呈现出一定的地方特色。

比如,蜀汉的法官多采用赛马法来鉴定案件中的马匹问题,在刘备时期的刑事审判中,也倾向于采取和缓的态度。

此外,三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也对后来的司法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明代的《大明律》中得到了一定的继承和发展,而三国时期的一些司法官员也成为后来历代司法官员的楷模和借鉴对象。

同时,从三国时期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司法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具备独立、公正、有效的特质,这对于现代司法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

总的来说,2024年司法考试中的《三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考查了三国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的特点和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籍制度:常考查国籍冲突的解决、出入境管理制度特别是我国的入境限制制度;(2)引渡和庇护: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引渡的原则、不予引渡的情形、可以寻求庇护的情形、有权提供庇护的主体等内容。

一、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上是以国籍来对居民作出最基本的法律划分。

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①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2)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

2.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2)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1.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及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依内国法。

主要指《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2年出台,属于本章重要考点。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1)入境①实践中,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

其次,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签发签证: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b.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c.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d.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e.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f.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考前冲刺——三国法

考前冲刺——三国法

考前冲刺——三国法特别提示:今年出题老师是出05年和06年的真题的老师,因此需要留意这两年的三国法真题,可以看出出题老师的特点和规律,以下的试题基本是按照出题老师的特点命制的,要好好把握下。

基本来说,国际法中规中矩,国际私法重点在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国际经济法会出题比较活跃些,案例形式比较多。

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4、8、9条的规定。

国际法1.中国于1986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94年加入了《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贸组织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关于上述条约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B.在处理涉外船舶碰撞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但在该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答案:BCD考点:条约的适用解析:B项错误,《海商法》是直接适用而不是优先适用。

CD项错误在于WTO的协定不能直接适用,而应转化适用。

2.2007年9月,甲国内部的科罗索省宣布从甲国分离出来成立科罗索国。

科罗索国建立后不久,其邻国乙国即在科罗索国设立了代办处,丙国与科罗索国共同参加了一个互相开放投资和旅游的国际会议,丁国在科罗索国要求加入联合国的时候投票支持。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在科罗索国设立代办处的行为意味着对科罗索国事实上的承认,而非国际法意义的承认B. 丙国和丁国的行为构成对科罗索国国际法意义的承认C.如无特殊约定,对于甲国和乙国此前签定的界河条约,科罗索国应当继承D.如无特殊约定,对于甲国和乙、丙、丁国签定的所有条约,科罗索国都应当继承答案:C考点:承认和继承解析:A项:设立代办处意味着外交关系的成立,属于国际法默示承认。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相关
的损
5
失;
(完整 word 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 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8)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 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 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
【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 交货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三国法包括哪些内容

三国法包括哪些内容

三国法包括哪些内容
三国法分别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3、《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扩展资料: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解决方法,考题设置浅显直观,难度不大。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范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

1.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

国内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的渊源,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国际民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

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三、区际法律冲突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多法域国家由于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当准据法指向多法域国家时,适用多法域国家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就是区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

2.我国对此的规定是,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住所:主要考查自然人和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以及住所冲突的解决;(2)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常将涉外民商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一、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体说明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也是国际私法部分最重要的法律。

1.新法的主要内容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规定了涉外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同时对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需要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

司考卷一答案: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参考答案(名师版)

司考卷一答案: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参考答案(名师版)

司考卷一答案: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参考答案(名师版)司考卷一答案:2012年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参考答案(名师版)2012 年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及参考答案32.甲乙丙3 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

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 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

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

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答案:C考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保护性管辖33.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

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

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考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34.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

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D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义务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D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1)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1)

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 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 1980 年《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 年 7 月 1 日,我国 L 公司向外国 M 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 300 辆,单价 9500 美元/FOB 大连,9 月 15 日装船,买方于 8 月 15 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 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要约要求在 7 月 15 日前答复,则 L 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 B.如要约要求在 7 月 15 日前答复但 M 公司未答复,L 公司应在 7 月 16 日通知 M 公司 撤销该要约 C.如 M 公司回函要求改用 D/P 方式付款,则 L 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 D.只要在 M 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 M 公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 答案:A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6 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 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 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 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 价的信赖行事。”据此,D 项错误。如要约要求在 7 月 15 日前答复,此要约不可撤销, 则 L 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故 A 项正确。如要约要求在 7 月 15 日前答复但 M 公司 未答复,则要约已失效,L 公司无需撤销,故 B 项错误。如 M 公司回函要求改用 D/P 方式 付款,其行为属于对要约的实质变更,该回函为新要约,L 公司的要约已失效,无需撤销。 故 C 项错误。 10.根据 1924 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下列损失,承运人不可免责 的是哪一项? A.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或停工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 B.承运人为多装货物,下令将船上的救火设施拆除,在航运途中船舶失火造成的货物烧 毁的损失 C.承运的货物因本身湿度过大而发生霉变造成的损失 D.航行途中,船长超速驾驶,结果船舶触礁货舱进水造成的货物湿损 答案:B 解析: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承运人免责:(1)船长、船员、引水 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 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者是意外事 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 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 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故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 成的容积或者重量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 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 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A、C、D 项分别符合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在2024年的法考中,三国法杨帆讲义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参考书籍。

本讲义是由知名法学家杨帆编写的,旨在帮助法考考生全面了解三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发展和实施。

下面,我将对这本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讲义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三国法律体系的。

它包括了三国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法律的分类和层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特点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考生可以对三国法律的本质和特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解答考试题目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其次,讲义还详细介绍了三国法律的主要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讲义通过逐条解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让考生能够深入了解三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

这对于考生在法考中准确分析法律问题、解答案例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讲义还涵盖了三国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了法律实施的程序和程序、法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争议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等。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考生可以对三国法律实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为将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此外,讲义还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习题。

这些案例和习题是根据实际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编写的,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通过解析这些案例和习题,考生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最后,讲义还提供了一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

它介绍了如何高效地学习和记忆法律知识,如何分析和解答法律题目,以及如何应对法律考试中的各种挑战。

这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可以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果和应试能力,为取得好成绩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法学参考书籍。

通过学习这本讲义,考生可以全面了解三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发展和实施,掌握三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特点。

同时,讲义还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习题,帮助考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三国法

三国法

2010年海天名师启航班司法考试中的“三国法”——主要内容、命题规律、做题方法、复习策略第一篇 三国法的主要内容一、国际法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国际法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6.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效力、保留、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7.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国际刑事法院)内容例举:例1.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

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

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试卷一98题)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四)外交特权与豁免1)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①馆舍不得侵犯2)接受国有保护义务;3)馆舍及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②档案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1)使馆③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④使馆免纳捐税⑤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⑥使用国家标志1)不得对外交人员搜查、逮捕或拘留①人身不可侵犯2)接受国有义务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外交特权②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与豁免1)刑事:完全豁免(接受国不得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2)行政:免户籍和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等A.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购置不动产除外);(2)人员③管辖豁免3)民事B.以私人身份参与的继承诉讼;例外C.在接受国内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D.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相关的反诉。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模版(2篇)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模版(2篇)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模版《三国法》是中国人民保守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基石。

本文将为您提供2023年司法考试中关于三国法的总结范本,全文约3000字。

一、三国法的概述三国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由三个法律法规组成,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这三个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制裁的法律规范。

该法主要包括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的适用、刑法的责任、刑法的种类以及刑法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具体条款,理解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关系,能够正确适用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律规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该法主要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熟悉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条款,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民事纠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人民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该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约束等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条款,并能够分析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五、三国法的重要意义三国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保护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它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最后,它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高了法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六、三国法的进一步完善尽管三国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三国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导语】不管你的梦想是什么,做好当前的事情,终将会如愿以偿。

对于考试⽽⾔,同样需要不断地积累,坚持学习。

以下为“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的请求,代为履⾏司法⾏为,或者在司法⽅⾯提供其他的协助。

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

民事司法协助⼜有⼴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书、调查取证等,⼴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

(⼆)司法协助的途径 1.外交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 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司法协助。

不过,采取这种做法⼀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机关途径 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机关,由该中⼼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 1.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书和⾮诉讼⽂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或其他诉讼参与⼈的⾏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民法院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送达诉讼⽂书,可以采⽤下列⽅式:(⼀)依照受送达⼈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可以委托中华⼈民共和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送达;(五)向受送达⼈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机构、业务代办⼈送达;(六)受送达⼈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三国法部分试题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三国法部分试题

1、(多选)关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 A、国际组织的成员只能是国家 B、国际组织的法律⼈格是派⽣和有限的 C、联合国是迄今最重要的全球性、普遍性国际组织 D、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切国际组织中各成员都享有相同的投票权 2、(多选)关于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般⽽⾔,与领⼟有关的“⾮⼈⾝性条约”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B、国家财产继承的基本标准是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有关联C、在国家分⽴的情况下,如⽆协议,国家债务按⽐例转属继承国D、除⾮另有协议,新独⽴国家对国家债务可以不予继承 3.(多选)根据我国⽬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 B.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核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效的民商事⽅⾯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国际条约的规定 D、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和地位,⽬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明确的规定 4、(任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关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国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是其领⼟的组成部分 B、专属经济区是毗连区以外毗邻毗连区的⼀定宽度的⽔域 C、⼀国专属经济区是⼀国⼤陆架的上覆⽔域 D、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然资源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5、(任选)国家主权及于其全部领⼟之上,但是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国家领⼟主权也受到限制。

下列哪些是肯定违背现代国际法的领⼟主权的特殊限制形式?( ) A、共管 B、租界 C、势⼒范围 D、武⼒征服 6、(多选)“尼加号”是⼀甲国⼈拥有的船舶,在⼄国登记,某次在太平洋公海⾮法抢劫了悬挂丙国国旗的商船“天⼒号”,在抢劫过程中杀死了“天⼒号”的丁国籍船长麦克。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2022众合司法考试真题班三国法讲义

2022众合司法考试真题班三国法讲义

2022众合司法考试真题班三国法讲义国际法部分1.【真题】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1-29,单)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A【考点】国际法上承认【拓展】国际法上的承认1.承认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1)承认是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2)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

承认是自主行为,不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承认一经做出,将产生3.承认的性质一定的法律效果。

(3)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⑴明示承认: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明示方式;4.承认的形式⑵默示承认: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友好同盟、团结互助、共同防御等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

5.不认为构成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默示承认的行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为③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附相关试题: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

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2005-1-78,多)A.甲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A、B2.【真题】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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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
(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理论层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
①国际层面
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a.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b.也没有形成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
c.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

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它的形式渊源,即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1)构成
国际习惯构成要素:
①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这形成所谓惯例或通例;
②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行为惯例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2)特征
①不成文性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②普遍约束力
国际习惯具有普遍性,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被编纂进条约后,条约并不能代替国际习惯在效力上的普遍性,非条约的缔约国不受条约约束,但是依然受国际习惯
的约束。

③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国际惯例并不是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多见于国际私法或者国际经济法领域,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主要作用是填补法律空白,很少被单独适用。

4.非国际法渊源
(1)司法判例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

(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是确证国际法原则存在的有力方法和证据。

(3)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并且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但它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只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使用的辅助方法。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基本特征有4点:各国公认;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含义
①由于现代国际社会奉行主权平等的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因此在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得以国际法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②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衍化出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胁、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其他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2)国家主权的主要体现
①对内最高权
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

管辖权是国家行使对内最高统治权的具体形式。

②对外独立权
国家在与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

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

③自保权
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3)国家主权的限制
①面对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国家主权也相应受到一定限制,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家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②这些原则贯穿国际公法始终,如国家领土部分的领土主权与主权限,海洋法中的海洋主权与无害通过,公海自由,空间法中的领空主权与和平利用国际空间,条约法中条约的效力条件,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

无不是国家主权与主权限制的具体体现。

2.不干涉内政原则
(1)内政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
外交往所有的措施和行动。

(2)某一事项属于内政事项,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②该事项中的行为没有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2)国际争端可以分为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

其中政治性争端因为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也被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6.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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