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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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速选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带头人,带动全院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推动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业带头人定义:

专业带头人是高职院校教师队伍中的教学骨干和学术权威,首先要具有高尚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严谨正派的学风;其次要学术造旨深厚,学术思想活跃,在某一专业步入了专业前沿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方向,并取得了创造性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能组织和带领青年教师进行专业建设的拔尖人才。专业带头人重点是指导和从事专业建设与专业教学研究以及实践教学研究等。特别强调,专业带头人是一种学术性称谓和资格,不是一种职务和岗位。

二、专业带头人选拔原则

坚持标准,择优选拔,重在建设,严格考核。

三、专业带头人设置

我院开设的各专业均应配置专业带头人1-2名,其中学院教师中选拔一名、聘请企业专家一名(企业专家聘请办法另行规定)。专业带头人应成为学院专业开发、专业建设、专业改革、专业教学方面的业务权威和主要依靠力量。

四、专业带头人选拔范围

身体健康,师德高尚,创新意识强,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五年以上的在职教师(含“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兼职)和3年以上高职教育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高职教育工作经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科学,具备高尚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素质,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风正派。具有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2.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有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系统地讲授两门以上主干课程(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近5年曾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或在学院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3.具有指导本专业建设,开发新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建设能力,能够组织领导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或教学、教改、实验室建设。积极加强对本专业教师业务能力指导与示范,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

4. 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双师”资格或“双师素质”。

5.教科研能力强,近五年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我院名誉第一作者发表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专业类论文不少于1篇,或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2)公开出版由本人独著或与他人合著的本学科专著、译著、个人撰写部分的字数须达到5万字以上。

(3)作为主编,公开出版过一本国家规划的统编教材,并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4)主持或为主承担(前三名)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课题且已结题或通过鉴定。

(5)获省、部级(含南京市)科技或教学科研成果的主要参与者。

(6)主持院级及以上精品教材、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或主持录制一门院级视频公开课程。

(7)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能力强,主持为企业服务的横向课题1项;近5年累计有半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工作经历;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和专业建设要求,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在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生产工艺改进、产品开发、职业培训、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横向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成绩。

六、专业带头人选拔程序

1、个人填写申请表。符合选拔条件的教师填写专业带头人申请表,构思并提交今后三年专业建设方案。

2、系、部推荐。系、部根据选拔条件和专业发展的需要从个人申报中择优进行推荐,每个专业推荐1-2名候选人。

3、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对系、部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拟定人员名单。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选,拟定专业带头人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带头人人选。

5、公示。人事处公示评选结果。

6、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颁发相应证书。

七、专业带头人培养措施

1.学院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各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他们到各高校作访问学者;加强继续教育,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学术发展动态,扩大视野,跟踪专业建设前沿信息,把握专业发展动向。

2.根据个人发展、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每年为专业带头人提供5000元培养经费,获省级专业带头人的提供与省拨经费1∶1配套资金,用于资助其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培养经费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凡使用培养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财产所有权属学院,专业带头人享有使用权。

3.为使专业带头人能集中精力,按照培养计划顺利开展工作,在培养期间,其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学院审批的除外)。如调离本单位,其称号和待遇自行中止。

4.对确定为专业带头人的教师,学院在推荐国家、省级专家(含政府津贴)及相关学术团体的会员、学习培训、教科研立项、学术交流、培养经费、图书资料、申报科研科技成果以及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5.学院每年的11月份举行经验交流会和工作总结会,对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带头人另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专业带头人享受学院人才津贴,标准为专业带头人每人每年3000元,省级专业带头人每人每年配套资助奖励经费5000元。

八、专业带头人管理考核办法

1.专业带头人由人事处和教务处共同管理,系部协助管理。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业务管理工作,系、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授予专业带头人称号的教师,需要制定三年的专业建设方案,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专业课程建设、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建设、专业发展规划、指导青年教师、教研、科研、社会服务、学术报告等方面;签订任期目标任务书,该目标任务书包括任期(中期)工作目标、承担的主要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任务等。目标任务书由人事处与本人签订。

3.学院对授予专业带头人称号的教师,颁发“专业带头人”证书或文件,专业带头人培养期为三年。

4. 专业带头人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工作程序是:由系(部)考核领导小组依据签订的培养计划、工作目标,由被考核人填写《专业带头人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个人在系、部范围内公开述职,在充分听取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的初步结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核,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将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通过。

5. 建立科学与竞争的管理机制,对专业带头人实施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根据中期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考核优秀者可以连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并将返还其培养经费和人才津贴。专业带头人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准调离,如因特殊原因调离学院或原工作岗位,其资格和待遇自行中止。

6. 学院专业带头人培养期满后,有效期满仍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连评连任。

九、本办法自2012年4月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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