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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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用于判断责任和赔偿的分配。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广泛应用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
过错推定原则的核心理念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某一方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伤害或损失,可以推定该行为方有过错,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泛。
在刑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被用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推定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推翻这一推定。
在刑事审判中,过错推定原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民利益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事法律中,过错推定原则被用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人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法律推定该行为方有过错,并要求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责任,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还应用于行政法领域。
在行政法中,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的失职、错误或疏忽可能导致公民遭受损失。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公民能够证明自己受到损失,并证明该损失是由政府机构的过错引起的,政府机构将被认定为有责任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铁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过错推定原则可能被推翻或修改。
例如,在某些法律环境下,存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失或伤害,就需要承担责任。
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某些特定的危险活动中,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协调社会关系。
它可以使相关方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地分配责任和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它可以提供一种公正的补救机制,保护其权益。
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错推定原则过于偏重于责任追求和赔偿,忽视了个体的自由和责任。
此外,过错推定原则在具体应用时往往面临解释的困难和争议。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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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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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病患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发生损害时,可以推定该损害是由医疗人员的过错所引起的,而无需病患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人员的过错。
这一推定原则是以保护病患权益为出发点的一项法律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在医疗责任领域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事故发生后的逆向推定: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病患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损害时,若无其他合理解释,可以推定该损害是由于医疗人员的过错所导致的。
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疗人员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人员存在过错。
2.医疗人员应当举证自己无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病患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医疗人员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被视为存在过错。
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有助于保护病患的权益,使得医疗人员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以避免责任。
3.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虽然过错推定原则能够帮助病患容易地获得医疗损害赔偿,但这一原则并非一刀切。
对于那些在常规操作中发生的医疗损害,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医疗操作复杂且风险性高的手术,过错推定原则可能不适用,需要病患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医疗人员的过错。
4.医疗人员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人员的过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错误行为过错”和“错误结果过错”。
错误行为过错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操作中未按照通常的标准和规范执行,导致损害结果的产生;错误结果过错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操作中可能没有出现错误行为,但是损害结果产生的时候医疗人员未尽到合理的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损害结果发生时,对于错误行为过错,只要确认医疗人员有过错行为,即可推定医疗人员存在过错;而对于错误结果过错,需要在确认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再判断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护病患的利益和权益,降低了证明医疗人员过错的法律门槛,使得医疗人员更加注重操作规范,提高了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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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
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
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规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则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那么过错推定原则适用在哪些地方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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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1、动物园喂养的动物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
2、堆放的物品倒塌导致人员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人身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4、林木折断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
一、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过错责任推定的相关说明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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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林律师遇到的几乎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件,患方都会认为病历存在作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情形,而要求法官依《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赔偿。
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包括当事人、律师,甚至还包括不少法官(非案件承办法官)。
然而这种想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真的如大多数人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所理解的那样呢?首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引用情况。
在林律师的办案经历中,每年要处理数十个医疗纠纷案件,但是基本上没有遇到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法官,也在学习各类司法案例中,很少遇到这种判决结果。
这其实告诉我们一个信息:法院对该法条的引用是非常慎重的。
其次,法院对三种情形的态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1.该条款非常模糊。
这里的规章和诊疗规范未作任何限制、细化。
一般来说“规章”即地方行政规章,例如省卫健委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规定只有定点医院可以收治血吸虫患者,如果非定点医院收治该类患者,则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情形,但地方性规章何其多,医疗机构很容易在诊疗过程中违反。
同时,诊疗规范更是模糊,可以说只要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等等的,都违反了诊疗规范,那几乎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找到违反诊疗规范的地方,那是否都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呢?这种模糊性,导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法官,因为这种模糊性,很难直接适用该法条。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不一定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虽然规定的是推定过错原则,即由果推因,只要医疗机构符合下列三个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四种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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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not keep anything for a special occasion, because every day that you live is a special occa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过错推定原则四种情况是什么1、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在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中,《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四种情况是什么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便于学习和适用,特将《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归纳如下:1、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在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中,《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4、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即《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5、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及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致人损害,即《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区别: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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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需要承担向法院举证的责任,因为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谁主张则谁举证”的原则,而到了过错推定原则上,情况却反了过来,受害人举证的责任消失了,而加害人只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在事实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便可逃过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通常情况下是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当为了判断某位加害人在案件中有无过错的情况时,通常拿这两种判断标准进行衡量,这两种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十分相似,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也有区别。
1、过错推定原则可以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但其两者任然存在这一些区别:比如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需要承担向法院举证的责任,因为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谁主张则谁举证”的原则,而到了过错推定原则上,情况却反了过来,受害人举证的责任消失了,而加害人只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在事实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便可逃过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2、首先过错也叫过失,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当行为人在主观上犯了某些过错,为了确定该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时便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判断。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中规定,行为人仅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理,如若行为人没有过错,那么便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在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有这样的规定:当我国公民或者法人有侵犯国家的、集体的利益时,或者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就算该公民或者法人是因为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似,因此也可以叫做过失推定原则。
对于过失推定原则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法院根据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时,受害人通过其诉讼,能够证明在损害事实发生时加害人存在过错,这里跳过了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从客观事实说话;而对于加害人,如果无法在法院上证明损害事实中自己并不存在过错,那么法院就会根据损害事实判定加害人在该损害事实发生时存在过错,因此该加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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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八种情形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八种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67f9bdeb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0b.png)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八种情形
一、正当防卫:当遭受攻击或者侵害,被害人有权以正当防卫的方式抗击,在使用的防卫力量不超过所遭受的攻击力量的情况下,被害人可能就可以不承担过错。
二、紧急救助:当人们发现有人遭到危险而需要救助时,可以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去救助这个受害者。
如果这种采取的行动未致对人的伤害,而是拯救了受害者,被救助者可以不必承担过错。
三、已失去控制:当被害人已经失去控制时,他本身不能真正控制他的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承担过错。
四、误解:施犯此罪行的责任人由于某种误解的情况,将违法的行为误解成合法的行为,导致自己实施了本不应该实施的行为,可以不承担过错。
五、迫不得已:当责任人发生某种情形而只能犯罪,或者发生特殊情立想他无可奈何只能犯罪,可以不承担过错。
六、失误:当施犯此罪行的责任人因失误而使自己误以为行为合法,导致意外发生,那他可以不必承担过错。
七、欺骗:因被害人受欺骗,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而不觉得到应有的怀疑,可以申请过错推定原则,不承担过错。
八、抗命:当责任人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反击高层或上级的违法命令而又很难拒绝的,可以申请过错推定原则,不承担过错。
四种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
![四种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3a6a49a4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47.png)
四种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合同协议本合同协议基于四种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将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处理。
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订本合同协议。
二、合同双方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内容1. 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当,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确定。
2. 过错推定原则当发生合同争议时,如无法确定过错责任,将根据事实情况推定。
若一方行为可能导致争议发生或加重,则推定该方存在过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某些特定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涉及人身伤害、知识产权侵权等情况。
4. 公平责任原则在无法确定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时,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分担损失。
四、合同具体条款1. 甲方义务(1)甲方应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或服务。
(2)甲方应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确保乙方权益。
(3)甲方应保证商品质量,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义务(1)乙方应按时支付货款。
(2)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应妥善使用商品,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商品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因甲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当,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损失、承担违约责任金等。
2. 若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当,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等。
六、争议解决1. 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 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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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陆甲之子朱(男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与同伴三 人进入丙食品厂厂区玩耍。在该厂篮球场一侧篮球架旁, 放置有经该厂领导同意而放存的被告徐丁为他人代销的立 式锅炉,原告之子等三人即在篮球架与锅炉之间玩吊床游 戏。吊床拴好之后,朱乙上去乘坐,由于吊床的拉力,锅 炉向朱乙这边倾倒过来而砸中了其头部,注意当场大量失 血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陆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徐丁辩称:原告之子擅自闯入厂区游戏,三名儿童同 时乘坐吊床超负荷才将锅炉拽到,造成砸伤原告之子的后 果,只是一起人为事故。原告自己负有监护责任,我不应 该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丙食品厂辩称:这起事故是由于原 告对未成年儿童管理教育不够造成的。该锅炉不是本厂物 品,岁经领导同意存放,但当时已向徐丁声明,出现一切 后果我厂概不负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黄大爷年近七十,得了股骨胫骨骨折。在 某专科医院治疗时,专家告知黄大爷可以 通过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减轻疼痛。但是医 院也提出对于这样的高龄病人危险系数比 较大。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双方签订协议, 黄大爷及其家属同意医院进行手术,手术 失败医院不承担责任,并对协议进行了公 证。这样如果手术出现问题医院是否可以 免责?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 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 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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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一种经验法则,可以简化司法程序,并降低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
根据该原则,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损害时,法律会推定行为人在造成损害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这意味着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人的故意或过失,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法律会推定被告人存在过错。
受害人只需提供损害的证据,而无需进一步证明被告人的过错。
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对的是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根据该原则,即使被告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引起了损害,则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特定行业,如危险品运输或高风险职业等。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认为行为人有义务承担特定行业的风险,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对因其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负责。
尽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会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这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和特定立法的规定。
总而言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一种法律假设,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而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则意味着即使没有过错,特定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立法规定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以确保公平和实现法律的目标。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9种情形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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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的9种情形口诀是“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
具体情形如下:
1.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
2.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3.劳,个体劳动者接受劳动方对劳动者的行为负责。
4.动,动物致人损害,如狗咬人等。
除了动物园动物使用过错推定,其余饲养动物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中有两种情况,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使用严格责任,即无任何免责事由。
5.机,机动车责任,在和非机动车、行人责任的划分上。
6.倒,倒塌的倒,即不动产倒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
注意,这儿有一个特别的免责事由:如果建筑物的倒塌是第三人直接导致的,如恐怖分子炸掉的,则建设、施工单位免责。
7.还,环境的环字谐形。
即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的无过错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下,不可抗力不一定是免责事由。
8.高,高危作业,高度危险物等。
9.产,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证明倒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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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证明倒置吗在⼀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实⾏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想要⼈民法院⽀持⾃⼰的诉讼请求的,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
但是过错推定是⼀种特殊责任,那么,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证明倒置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证明倒置吗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证明倒置。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所谓推定,是⼀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事实存在的⼀种机制。
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们通过⽣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种因果关系经验。
这种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种内在联系,即每当⼀个现象存在,另⼀个现象应当接着出现。
“推定作为⼀条证据规则,当⼀⽅当事⼈证实了某⼀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另⼀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对⽅当事⼈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盾状态。
”因此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本应由⼀⽅当事⼈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他⽅当事⼈。
如果他⽅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可以说,推定问题实际上是⼀个证明责任的问题。
推定在民法上⼀直是⼀项重要的制度。
它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运⽤主要体现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上,其中尤以责任推定最主要,在确定民事责任是第⼀位应考虑的是过错责任(乃⾄⽆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有⽆,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风险是确定责任时第⼆位应考虑的。
⾸先,过错推定就是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主观过错的法律制度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损的责任,违反环保法污染环境致损的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的责任,都属于违反义务,视为过错的责任,是种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是将加害⼈⾏为违反法律义务或职业注意义务造成损害这⼀事实视为加害⼈有过错⽽推定产⽣的。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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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被推定为具有过错,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
以下将对该原则进行解读。
首先,推定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在寻常情况下应当提供、履行特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些注意义务,其行为将被推定为过错。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公务活动中的过错行为、施工、放牧等活动中的过错行为等。
推定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涉及一些特定领域的责任事项。
其次,推定过错原则是法律上的推定,而非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上的推定是基于一定的逻辑推理,根据常识和经验,通过推定过程推定当事人的过错。
这种推定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出的规定,而不是直接推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
因此,在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时,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定是否满足推定过错的条件。
第三,推定过错原则在适用时,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通常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
然而,在适用推定过错原则的情况下,原告只需要证明事实前提条件具备,即被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
这样,原告只需要举证被告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方面,避免了原告过高的举证要求,缓解了原告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负担。
第四,推定过错原则不排除被告提供相反的证据。
虽然推定过错原则可以缓解原告的举证责任,但被告仍然有权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没有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遵守了交通规则,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法院可以不适用推定过错原则,而依据事实判断被告是否有过错。
综上所述,推定过错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设定,主要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b3bd29c6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81.png)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是需要赔偿患者的损失的。
在⼀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需要在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损失的。
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需要适⽤规定。
那么,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第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推定⽽已;第四,即使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和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过错推定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
⾸先,《侵权责任法》第五⼗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致。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
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都没有明⽂说适⽤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明⽂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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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上⼀篇⽂章《酒局上的法律责任》说到了⼀般侵权⾏为适⽤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担责,⽆过错不担责,今天来说⼀下过错推定原则。
从字⾯上理解,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发⽣侵权⾏为后,先推定加害⼈有过错要担责,除⾮加害⼈证明⾃⼰没有过错。
这与刑法上的⽆罪推定原则有些类似,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先推定他⽆罪,除⾮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证明他有罪。
其实,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个变种,也是加害⼈存在过错才担责,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民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受害⼈⼀⽅,受害⼈不仅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中,受害⼈不需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是由加害⼈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实际上,这是⼀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减轻了受害⼈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加害⼈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却使加害⼈陷⼊不利境地,为平衡双⽅利益关系,防⽌过错推定原则滥⽤,《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法⽆明⽂规定不适⽤过错推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说受害⼈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只是部分责任倒置,受害⼈仍然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过错推定原则的⼋种情形:1.⽆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本条?第⼀,受害⼈是⽆民事⾏为能⼒⼈,教育机构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如果受害⼈是限制民事⾏为能⼒⼈,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由受害⼈⼀⽅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哪些情形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哪些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65893c15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8e.png)
适⽤过错推定原则有哪些情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话,那么受害⼈在承担了必要的因果关系证明后,就要由侵权⼈证明损害的发⽣⾃⼰⽆过错,否则的话就推定其是有过错的,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有⼀些具体的适⽤情形,那到底过错推定原则的适⽤情形有哪些?店铺⼩编带⼤家⼀起在下⽂中进⾏了解。
适⽤过错推定原则有哪些情形1、共同危险⾏为致⼈损害共同危险⾏为也叫准共同侵权⾏为,它是指⼆⼈或⼆⼈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权利的危险,且给他⼈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为。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选⽤了两个典型的共同危险⾏为案例,笔者试举⼀例加以说明, 1992年12⽉21⽇正告,鲁*君、李-刚、刘*峰三名未成年⼈云医院楼顶平台⽤砖头搭屋玩,随⼿将砖头往楼下扔,其中⼀块击中赵*富之妻赵*芝头部,致赵*芝死亡,但不能确认是谁扔的砖头。
后法院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中可看出共同危险⾏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为是由数⼈实施的;②⾏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为⼈没有致⼈损害的故意,在数⼈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实施的⾏为有致⼈损害的可能性,⾏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为的侵害⽅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
在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不能判明谁是致⼈,不能证明致害⼈的主观,为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必须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为⼈的共同过失。
在共同危险⾏为中,第个⾏为致⼈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为⼈的责任划分上,⼀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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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
一. 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可,不需要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
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说,就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民法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注:过错推定原则。
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
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产生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早在古罗马法的法谚“对偶然事件谁出不负责任”、“偶然事件应落在被击中者的身上”当中,就已经包含着客观存在的萌芽。
作为比较明确、稳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
20世纪初期,过错推定原则有了新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1922年11月7日补充规定:“但不问以何种名义持有不动产或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者,如火灾在上述财产中首先引起时,该持有人对第三人就该火灾所引起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火灾非由其过失或由应由其负责的人的过失而引起者,不在此限。
”
同一时期,英国的判例法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过错推定制度。
《苏俄民法典》(1922年)第403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人身或财产致以损害者,应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如能证明其系不能防止,或由于授权行为,或损害之发生系由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应免除其义务。
”这一规定,确立了苏俄侵仅行为法的过错推定原则。
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类似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同样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
但不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行为人自行举证证明自己在行为时不存在主观过错,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法院便可裁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权利人在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方面存在困难,所以,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比较有利。
四,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本文开头所举的第二个案例。
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
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9、此外,还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33条),均属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五.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
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
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类似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同样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
但不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行为人自行举证证明自己在行为时不存在主观过错,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法院便可裁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权利人在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方面存在困难,所以,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比较有利。
尽管过错推定原则在这些方面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所区别,但其本质没有改变。
现在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它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性质,只是在某些方面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所不同而已。
从严格意义上讲,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六.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规则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其侵权责任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原则的变化,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2.认定过错实行推定
在确定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过错推定,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不能强加原告以过错的证明责任,而应当严格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
从另一角度上说,
审些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须再加以证明。
3.应当注意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旨,是使受害人即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优越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索赔请求权的实现。
在这样的诉讼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实际上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的。
审判人员在处理中,应当注意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不使其民事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要认真听取、分析被告的答辩理由,切实地考察答辩所依据的事实,使被告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