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2篇)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菜市场管理,保障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菜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菜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菜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供应和市民消费权益。
第四条菜市场管理应当优先发展农产品市场,提倡有机食品,推广绿色环保理念。
第五条菜市场管理应当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发展。
第六条菜市场管理应当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七条菜市场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市民的消费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市场管理机构第八条菜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负责菜市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菜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由政府和市场经营者共同组成,共同承担市场管理责任。
第十条菜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办公室,负责市场的营销、推广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准入与退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欲经营菜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实力。
第十三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配合管理工作,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菜市场经营者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
第十五条菜市场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市场秩序维护第十六条菜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市场巡查,加强市场秩序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市场的卫生整洁,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劣质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八条菜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督,严禁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
第十九条菜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推行无现金交易,提供便捷的支付方式,防止盗窃和抢劫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菜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加强对市场的安全监管,防止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管理工具,对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是指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限制和要求的一套规定。
它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
1. 限制条件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了进入市场经营活动的限制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行业资质要求、技术设备要求、经济实力要求等。
通过设定合理的限制条件,可以防止低水平、低质量的企业进入市场,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2. 许可与审批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还规定了进入市场的主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与审批。
这是为了确保主体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条件,同时也可以防止潜在的欺诈和违法行为。
许可与审批过程需要公正透明,确保各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
3. 扶持政策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还可以制定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优惠税收政策、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奖励等。
通过给予优惠政策,可以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二、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市场退出管理制度是指对已经进入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退出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市场退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清除无效竞争主体、提高市场效率。
1. 激励退出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激励机制来促使无效竞争主体主动退出市场。
这些激励机制可以包括补偿机制、转产机制、转型升级支持等。
通过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支持,可以减少退出主体的损失,鼓励其主动退出市场。
2. 强制退出市场退出管理制度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措施,用于对无效竞争主体进行强制退出。
这些程序和措施可以包括吊销执照、处罚、清算等。
通过强制退出,可以清除市场上的低效竞争主体,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2024年市场管理规章制度(2篇)
2024年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部分:市场准入与退出1. 市场准入a. 市场准入将依据企业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估,对合格的企业提供准入机会,并加强对其监管;b.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重要领域的企业,将实行高标准的准入要求;c. 支持创新型企业和科技领域的发展,采取简化准入程序和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
2. 市场退出a.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市场退出措施,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b. 对长期未盈利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淘汰,避免资源浪费和市场失序;c. 对于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采取灵活的退出政策,提供转岗培训和创业支持,促进就业机会。
第二部分:市场监管和执法1. 市场监管a. 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b.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市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c. 强化市场监管的全过程管理,从准入到退出都进行有效监管。
2. 执法力度a. 市场执法部门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b. 加大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侵权行为等的打击力度;c. 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监督,提高市场经营者的自觉守法意识。
第三部分: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1. 维护公平竞争a. 加强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保护市场竞争秩序;b. 促进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创造公正的市场环境;c.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竞争多样性和市场活力。
2. 保护消费者权益a. 加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b. 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和不良服务的打击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c. 鼓励消费者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部分:市场诚信和社会责任1. 建立市场诚信体系a. 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监督,倡导诚信经营,惩治失信行为;b. 建立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形成约束机制;c. 加大对诚信经营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供热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特许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逐步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事项及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滕州经济开发区以及管网覆盖区域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供热主管部门做好集中供热各项工作。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供热设施负有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112号)、《中共滕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滕发〔2016〕3号)和《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滕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供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该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综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综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商品买卖方、服务提供方、市场管理者等。
第三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的营运情况,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均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场参与者公布,确保市场参与者对规章制度的知晓。
第七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第九条市场准入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程序。
第十条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资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税务纳税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由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自由选择退出市场,但需要提前向市场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市场退出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整理,保证市场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章市场秩序维护第十四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市场巡查和警示,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市场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有价外加价格、强买强卖、欺诈消费者等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市场参与者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市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处罚等措施,严格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市场参与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经营水平。
竞争法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定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竞争法则主要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两者在执法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联系,但调整对象和目的不同。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竞争法则主要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中的违法行 为。对于严重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两者在 由于经营不善、违法违规或其他 原因,被依法强制或自愿退出市 场的行为。
意义
市场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资源 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 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退出的条件和标准
条件
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违法 违规等情形,且无法通过整改、重组 等方式恢复正常经营。
竞争法作用
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竞争法还保护消费 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 市场造成损害。
竞争法的体系结构
法律体系
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大部分。反不正 当竞争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 法则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
竞争法要求企业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价格歧视、掠夺性定
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消费者权益
02
竞争法通过打击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
护市场秩序。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03
竞争法鼓励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市场竞争向更高层次发
展。
对市场绩效的影响
提高市场效率
竞争法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推动 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
• 市场退出规定:竞争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在退出市场时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这 包括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及退出市场后相关资产和 负债的处置方法。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建设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建设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市场主体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健全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指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构成的,为市场主体的进入、退出、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提供保障和规范。
1. 市场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实施经济活动为目的并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的经济组织、个人或其他组织。
市场主体根据其性质、规模和经济活动范围的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等。
2.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是指为保护市场竞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效率而建立的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包括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准入权限。
准入条件是指市场主体必须符合一定要求才能进入市场;准入程序是指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准入审核和手续办理;准入权限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对市场主体进行准入的权力。
3.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指为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而建立的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等程序和措施。
当市场主体面临破产或违法经营等情况时,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以实现市场主体退出。
4. 市场主体经营和监管制度市场主体经营和监管制度是指为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而建立的市场主体经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经营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市场竞争、垄断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价格、质量、标识、广告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以及市场激励机制、自律机制等。
5.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是指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发电机组准入发电市场基本条件)(一)依法建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
(三)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
(五)信用要求。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统一调度。
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应实时接入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1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确定:(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法务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法务管理制度引言市场准入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和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某个特定市场的资格进行限制和管理。
市场监管则是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制约。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法务管理制度起到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准入制度1.企业设立和登记制度:包括企业设立的资格条件、登记手续和程序等。
这些规定可以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非法企业的存在。
2.资质认定制度:针对一些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实行特许经营或资质认定制度,限制市场准入。
例如,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需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技术准入制度:针对一些技术门槛较高的行业,实行技术准入制度,限制市场准入。
例如,对于核能行业的企业,需要获得核准证书或特定的技术资格证书。
4.市场退出制度:在一些情况下,政府需要限制或取消某些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
例如,对于涉及环境破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市场退出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法务管理制度1.市场监督执法制度:政府制定了市场监督执法的流程和规则,明确市场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
2.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以起到震慑和威慑的作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企业自律和社会责任制度:政府鼓励企业建立自律机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自我约束。
市场监管法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度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准入与退出制度
企业准入与退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规范企业运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社会贡献,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员工和合作伙伴,包含供应商、分销商、代理商等。
凡涉及企业准入与退出相关事项,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企业准入管理第三条企业准入是指进入我司市场、与我司进行业务合作的外部主体,必需符合肯定条件,并经过我司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第四条企业准入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具备与我司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和合法经营行为; 2. 具备稳定的财务情形和可靠的信用信誉; 3. 具备满足我司业务需求的生产本领和服务本领; 4. 合作意向符合我司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
第五条企业准入程序包含: 1. 申请:外部主体向我司提交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 审查:我司依据准入条件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可能需要与申请主体进行面谈、核查资质等; 3. 决策:我司依据审查结果做出准入决策,决策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主体。
第六条企业准入的效期: 1. 一般情况下,企业准入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2. 对于具备良好合作记录、乐观履行合同义务、质量可靠的合作伙伴,可以考虑延长准入有效期; 3. 对于严重违反合同、信用情形恶化或其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合作伙伴,应及时停止准入资格。
第三章企业退出管理第七条企业退出是指与我司的业务合作关系解除,解除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停止合同、合作停止等情况。
第八条企业退出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违反合同商定,严重损害我司合法权益; 2. 质量不合格、服务不达标,连续显现投诉; 3. 公司合并、分立、破产等无法连续履行合作义务情况; 4. 双方协商全都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企业退出程序包含: 1. 提前通知:一方有心退出合作关系,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通知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2. 对话协商:双方应进行及时、诚信、友好的对话协商,尽力解决合作关系解除的相关事宜; 3. 协议解除:双方达成全都后,应签订解除协议,并解决相关事宜; 4. 结案总结:双方进行项目结案和总结,总结汇报对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表现和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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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为: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推动创新、加强协同、权益平衡、风险防控。
第四条国务院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是本法的组成部分,本法没有规定而必须依法制定的,可以由国务院按照授权设规章。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准入第五条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市场主体的准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或者排除对特定市场主体的准入。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条件。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应当依法予以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登记;发现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予以补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处罚。
第三章市场主体的退出第十二条市场主体退出是指市场主体终止经营活动,撤销登记或者注销机构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退出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的原则,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管理制度,明确退出条件和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第三章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市场经营主体、企业与企业法
(一)市场经营主体
是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依法参加市场交易,提供 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主要是企业。
(二)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
性的社会组织。
①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 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企业的特征
(二)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 企业在我国萌芽于明末清初,但在封建王 朝“重农抑商”的政策束缚下,企业规模及形 态发展缓慢。直到19世纪末,洋务运动的兴起, 才有了公司企业。在1949年前,我国企业形态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同,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公司等形式,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企业形态 发生了变化。 当前,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可作如下划顾 分:
(三)我国的现代企业立法 1、企业法真正成为一个科学体系是在我国 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 2、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企业财产责任为核心, 以单行法为形式的现行企业立法体系。
第二节 市场管理主体
一、管理主体的概念 二、管理主体的特征 三、管理主体的类型
一、管理主体的概念
经济管理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 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对于市场主 体规制法来说,就是在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中承担监管职能的当事人,包括政府监管 机构、政府授权的组织。它们是根据宪法 和法律设立,承担决策、协调、执行及监 督职能。
企业类型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邮电 企业、金融企业、科技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私营(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 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 总厂企业、多厂企业、联合企业 和企业集团
企业规模
陕西《直接交易规则》《中长期交易规则》
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陕西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以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具体交易组织工作,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在陕西省内组织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省间交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
市场主体包括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等。
第六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根据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管理职责范围,服从统一管理;(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市场监管部市场监管与合规管理的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部市场监管与合规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监管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负责监督市场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市场监管部市场监管与合规管理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和企业的合规经营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从规章制度内容、目的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市场监管部市场监管与合规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明确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了市场主体的退出程序和要求,以保证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2.市场行为准则:明确了市场主体在经营、销售和广告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规定了禁止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3.产品质量与安全规定:规定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包括生产工艺、使用材料、质量检测标准等,以确保市场上的产品安全可靠。
4.价格监管制度:设立了价格监管机构,监督和调控市场价格,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涨价,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和公平。
5.市场信用管理:建立了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评价和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提升市场诚信水平。
6.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侵权惩罚机制,保障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益。
7.合规监察与处罚:设立合规监察机构,对市场主体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二、规章制度的目的市场监管部市场监管与合规管理的规章制度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遏制市场混乱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规范市场行为的准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3.促进经济发展: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强企业信心,推动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4.强化合规经营:规章制度的存在和执行对企业营商环境进行规范和引导,促使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的整体合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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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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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 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 (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 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 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 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 ,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 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
2、市场主体准入的作用
为经济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如外资,行业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交易安全
三、市场主体准入的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指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而必须具备的实体性条件,主 要包括: 市场主体的名称。如,恒大,神华,联想 市场主体的住所 市场主体的资本状况 市场主体的法定成员人数 设立市场主体的协议
第三章
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 一、市场准入
是指对产品、劳务、资本等进入 市场的 许可制度。 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劳务输入输出; 外资保险、银行等
第一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
二、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和作用
1、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 是指政府对市场参与主体取得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的管制制度。(P33) 理解 是关于新的市场主体产生的制度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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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到受理部门领取或网上下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提交申 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不 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三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 (5)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三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材料审查和受理。受理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符合 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 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受理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 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核查组按照要求 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 殊要求的除外)。 4、材料上报、发证公告。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 和产品检验材料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企业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 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 许可证及副本。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入的程序可以分为四部分:
申请 审查 主动申请原则;有权人申请原则;书面申请原则 审查与公信力的关系——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折衷审查 登记与公告的关系;登记公告的意义(公示) 发照的法律意义
登记公告 发照
四、市场主体准入的放松规制趋势
准入实体要件的放松 准入程序要件的放松:特许设立、核准、准则、自由
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基本内容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 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 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1】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 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 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 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 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 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 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 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方式
1、主动申请退出:成本高
2、依行政法规定强制退出:违法成本低 3、基于破产法规定退出
三、市场主体退出前置程序——清算程序
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自主清算 破产清算
《公司法》里有关清算的规定摘要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返回
第二节 市场主体退出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和意义
1、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 是关于市场主体终止经营活动,丧失市场主体资格 的制度。(P40) 理解 是市场主体消灭的必经程序 发生市场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效果 终止经营活动、履行相应手续
2、市场主体退出的作用 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市场有效竞争的条件 保护相关交易人(交易安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