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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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方式
1、主动申请退出:成本高
2、依行政法规定强制退出:违法成本低 3、基于破产法规定退出
三、市场主体退出前置程序——清算程序
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自主清算 破产清算
《公司法》里有关清算的规定摘要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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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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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 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 (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 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 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 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 ,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 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
第二节 市场主体退出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和意义
1、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 是关于市场主体终止经营活动,丧失市场主体资格 的制度。(P40) 理解 是市场主体消灭的必经程序 发生市场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效果 终止经营活动、履行相应手续
2、市场主体退出的作用 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市场有效竞争的条件 保护相关交易人(交易安全)的利益
三、市场主体准入的程序要件
市场主体准入wenku.baidu.com程序可以分为四部分:
申请 审查 主动申请原则;有权人申请原则;书面申请原则 审查与公信力的关系——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折衷审查 登记与公告的关系;登记公告的意义(公示) 发照的法律意义
登记公告 发照
四、市场主体准入的放松规制趋势
准入实体要件的放松 准入程序要件的放松:特许设立、核准、准则、自由
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基本内容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 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 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1】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 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 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 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 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 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 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 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市场主体准入的作用
为经济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如外资,行业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交易安全
三、市场主体准入的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指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而必须具备的实体性条件,主 要包括: 市场主体的名称。如,恒大,神华,联想 市场主体的住所 市场主体的资本状况 市场主体的法定成员人数 设立市场主体的协议
第三章
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 一、市场准入
是指对产品、劳务、资本等进入 市场的 许可制度。 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劳务输入输出; 外资保险、银行等
第一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
二、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和作用
1、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 是指政府对市场参与主体取得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的管制制度。(P33) 理解 是关于新的市场主体产生的制度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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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到受理部门领取或网上下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提交申 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不 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三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 (5)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三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材料审查和受理。受理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符合 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 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受理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 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核查组按照要求 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 殊要求的除外)。 4、材料上报、发证公告。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 和产品检验材料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企业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 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 许可证及副本。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