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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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项目的公平竞争和效率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成都市范围内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推动招标主体和投标人的合作共赢。

第四条招标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格和能力证明,并按时、按质、按量、按价提供投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标主体的规定第七条招标主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和国有产权交易单位。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明确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进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招标。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从事相应类型招标活动所必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三)具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

(四)不属于依法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范围。

(五)与招标主体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主体提供相关资格和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明。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营许可证明。

(四)财务状况证明。

(五)过去与招标主体合作的业绩证明。

(六)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涉及国家、集体和其他单位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下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有如下含义:1. 招标人:指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经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专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4. 建设工程招标: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5. 货物和服务招标:指对货物购买、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程序第四条招标相关文件的发布1. 招标人在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项目审批与文件准备1. 招标项目依法须经国家、省、市、县级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招标管理文件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制作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经济报价、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按计划支付;(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八条投标(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或设计等资质;(3)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报价表;(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投标保证金;(7)资格审查资料;(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开展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应平等对待、平等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要求、技术规格等相关信息,确保招标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计划、要求等信息,并设定合理的招标截止时间,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经营许可和技术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否则将不符合投标资格。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为了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事宜。

第四章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第八条招标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独立、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合理。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报价和履约条件等信息。

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查阅评标结果并提出异议,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第十条履约义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货物或完成工程、服务。

招标人应当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中标人或招标人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扣除保证金、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

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发[2007]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

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审查。

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

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成府发[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府发[2002]4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针对今年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招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

不准不招标,不准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这里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多元主体投资政府控股的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以责令限期纠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向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可研时(对不批可研的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市计委或市经委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4【实施日期】2009.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成都市招标管理办法

成都市招标管理办法

成都市招标管理方法成都市招标管理方法一、总那么1.1 目的为标准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利益,保证工程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营销筹划推广、销售代理等招标事宜。

二、招标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2.1 招标领导小组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标领导小姐。

2.2 招标工作小组设立以经营管理部牵头,审监部、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研(开)发部、工程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

2.3 评标小组设立评标小组,见本方法第9.3.1条。

三、各级职责3.1 招标领导小组共 13 页3.1.1 负责审批招标筹划方案,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投标单位。

3.1.2 负责招标过程中重大争议事宜的处理。

3.1.3 负责招标商务条件确实认,审定招标文件以及制定工作标准。

3.1.4 监督招标流程,确定中标单位。

3.1.5 招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查。

3.2 招标工作小组3.2.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拟定考察提纲,组织商务考察。

3.2.2 编制招标筹划方案,拟定招标文书。

3.2.3 按统一文本拟定合同,组织合同谈判。

3.2.4 组织开标,拟订考察、开标、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2.5 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四、招标工作部门分工4.1 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4.2 工程部(工程部)、经营管理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3 需外聘专家帮助评标的,各专业部门推荐,由统一邀请。

4.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指定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招标范围及规模5.1 由建设的工程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材料及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款共 13 页在10万元以上),营销筹划、和销售代理费用估算在10万以上时,应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成办函〔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2日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成府发〔2015〕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及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发布、查询、使用。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从业单位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检测检验机构等工程中介服务从业单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ningwangyu112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条例发布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成办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7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成都市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依照企业法人资格和自然人身份资格平等参预、物价合理、质量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等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成都市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市)进行的所属国家机关、州、县(市、区)政府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建造工程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监督和管理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参预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真实性、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第五条招标人是指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并经过招标人资格审查,取得进入招标程序的资格,参预招标竞争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价水平、工期、施工技术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邀请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预竞标。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报名参预竞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出自己的投标报价,确保竞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对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数据、报价及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信守规定,遵守竞标程序和投标时间,不得私下商议、串通、走后门等,保障竞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方面支持的机构。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及各类专业人员,需要在合法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评估、审查等各类服务工作。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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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20万元人民币、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颥选定项目建设期代理业主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项目代理业主。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招标工作,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其他招标方式。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参与。

第七条招标人应评审投标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并公布评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投标人有权依照本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招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规定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活动,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活动:指组织和实施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的行为。

2.招标人:指拟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4.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布的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等内容的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范本,具体招投标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施工招投标活动(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n i n g w a n g y u112 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条例发布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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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20万元人民币、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颥选定项目建设期代理业主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项目代理业主。

第三章招标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向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报送还关招标方面的内容。

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备案材料中应包括招标方面的内容。

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招标方面的内容向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因项目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需经市政府批准。

必须进行招标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除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外,应按成都市投资信息发布办法进行发布。

在上述途径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在本市权限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现行职责分工:(一)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二)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机电产品进口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四)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分别由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申请市属权限范围内的资格认定和申请转报国家、省认定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工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主确定招标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价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日5日前报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是否设立标底。

设立标底的,标底必须控制在概算或预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允许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九条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重新招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在现有各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充实完善,逐步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计划部门组织实施。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二)项目管理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最近三年内曾因在热源标、投标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开标后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折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标底,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应作为效投标,否则视为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覆约,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行政监督第二十九条禁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抬标、骗标、泄密、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市计划部门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工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济、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进口机电产品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不得委托非政府部门执行。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原招标投标审核部门。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行政监机关的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会同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行政监察机关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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