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1号令--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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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滁政[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6号)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滁政[2010]97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滁政[2010]97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滁政〔201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编制财政预算;(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滁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民主决策原则。

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促进滁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2009-2019年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一、对《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机关职能调整要求,由清理责任单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附件1)。

二、对《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1月8日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责任单位1滁政办〔2009〕1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滁政办〔2009〕6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3滁政办〔2009〕59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市政府办公室4滁政〔2010〕52号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通局5滁政〔2010〕131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市交通局6滁政〔2010〕149号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7滁政〔201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8滁政办〔2011〕26号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9滁政办〔2012〕61号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的通知市税务局10滁政办〔2012〕104号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1滁政秘〔2013〕172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12滁政〔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13滁政办〔2014〕33号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市税务局14滁政〔2015〕4号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5滁政〔2015〕4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6滁政办〔2016〕21号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九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17滁政〔2016〕69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8滁政〔2016〕75号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9滁政办秘〔2016〕18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教育体育局20滁政办〔2017〕25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1滁政秘〔2017〕87号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2滁政办〔2017〕28号滁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数据资源局23滁政办〔2017〕41号关于印发关于防范返贫确保稳定脱贫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24滁政办〔2017〕48号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5滁政办秘〔2017〕132号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6滁政办〔2018〕7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审计局27滁政办〔2018〕3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28滁政办〔2018〕5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住建局29滁政办〔2018〕5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民政局备注需要修订文件29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4日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推进“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整洁有序、优美靓丽的城市环境,依据《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综合管理”的长效管理模式,推动城市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约管理转变,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的需求。

二、考核对象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内容由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城市管理事件办理督察督办考核、单项工作考核构成,考核分值为100分。

其中:(一)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二)城市管理事件办理督查督办考核30分;(三)单项工作考核20分,每项5分。

四、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机构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领导下,市城管办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考评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滁政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9〕9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决定完善全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税)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疗、教学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其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税)标准及方法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3项费、税,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滁政[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滁政办[2017]63号【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13【实施日期】2017.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10月13日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发〔2017〕14号)精神,设立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亮化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职责。

(四)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五)增加建成区内公共自行车运营监管、考核职责。

(六)增加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犬只的登记管理、收容救助以及查处违规养犬等日常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市容环卫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滁政办[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各类各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成果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实施,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招标局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三)受理规划、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有关资料备案;(四)建立规划、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建立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和代理机构备选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五)受理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滁政办秘〔2017〕197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滁政办秘〔2017〕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17〕49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8日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

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

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时间:2010-9-2811:32:00|???浏览:100第一条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和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第三条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的现状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五条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增加另一主朝向。

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第六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有日照要求时,应对受遮挡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见附录一,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见附录二。

第七条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内少数现状住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的前置条件。

拟建建筑少数户型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在销售(或分配)时需与住户事先说明,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否则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滁州市城乡规划局。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2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2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五月十二日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滁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4〕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

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该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受琅琊区人民政府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责任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琅琊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执法局负责。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依照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乡一体化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乡一体化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乡一体化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滁政秘[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乡一体化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滁政秘〔201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修编我市城镇规划、指导小城镇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行动依据和纲领,对各地各部门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和建设有战略指导意义。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了抓好此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是坚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努力构建城乡全覆盖的空间规划管治体系的一项重要创新。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有利于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促进城乡集约发展;有利于统筹安排城乡建设,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和覆盖,提升城市带动、辐射和支持农村发展的能力;有利于协调衔接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改进城乡空间资源配置和管理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抓住本次“城乡规划”新一轮修编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强衔接,积极配合推进这两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坚持标准,突出重点,把“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做细、做实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城乡发展空间、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滁政办[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10〕3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为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土地审批流程,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工业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经营性项目必须在四个月内开工建设。

二、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商务谈判时,规划部门负责供地前规划条件审查,规划部门在提出项目规划条件前,应征得环保、国土等部门意见,环保、国土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规划部门提请市政府决定。

三、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原则上不安排公开出让。

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对拟出让土地出具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书面意见。

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书面意见。

四、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实质性商务谈判开始后,项目引荐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简化流程,同步推进。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应当就项目开、竣工时间、容积率、投资强度、投产时间、收益、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报送时间及有关内容的承诺、土地闲置处理等内容及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的约定。

受让人向市规划局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承诺每幢主体工程的建设时序和开、竣工具体时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皖政秘〔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5〕177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查批准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请示》(滁政〔2013〕70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按照《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确定的战略,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把滁州市建设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事业发达、文化魅力彰显、人居环境优良、人民生活幸福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皖苏之间新型区域中心城市。

三、在《总体规划》确定的81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

大力发展中心城区和县城以及乌衣、汊河等皖苏交界城镇,完善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集聚力和带动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

四、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中心城区增长边界控制,统筹安排建设时序,引导人口合理分布。

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2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

强化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加强与合肥经济圈、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的联系,深化区域合作,促进统筹发展。

充分利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平台,深度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大力发展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滁州市规划局密集出台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规划局密集出台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规划局密集出台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规划局密集出台规范性文件
2012-7-19 0:00:00
2012年上半年滁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规划效能,密集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力促进了规划管理和服务上台阶、上水平。

一是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技术初审。

6月份印发了《滁州市城乡规划局对规划审批、业务办理全面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滁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精减前置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是制定《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通则》。

5月25日印发了《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规工字[2012]52号)。

内容和做法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得到省厅和省内专家高度评价,省内领先。

三是制定《滁州市规划审批公示改进办法》。

目前初稿已完成,即将审核发文。

四是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核定办法》。

5月22日印发了《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技术性复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工字[2012]50号),该细则目前为省内第一家。

得到省厅和省内专家高度评价,内容和做法省内领先。

五是制定《滁州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于5月21日完成发文《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规工字[2012]48号)。

目前仅合肥有,我市更全面,达到省内领先。

六是制定《规划并联审批办法》。

已与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完成初稿,即将联合发文,此项工作已达到省内领先。

七是完成《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已深入开展
工作,进入分章节讨论阶段,已经完成五个章节的讨论,达到省内领先。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滁政办电〔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
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2024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对照《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根据项目分类,按照先急后缓,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细化建设内容,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按规范流程推进项目建设。

项目要素保障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对接、主动服务,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及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落实到位。

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市规建管办要加强过程管控,坚持用好重点项目督查督办推进工作机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重点项目高质高效推进。

附件: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8]17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8]17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8〕17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请示》(滁政〔2008〕36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滁州市是皖东中心城市,长三角地区现代制造业基地,以及生态旅游城市。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地区分工合作,主动承接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加快融入南京都市圈,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滁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宜居创业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

要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严格空间管制,实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要加快以滁州、来安、全椒为核心的“滁来全”城镇群的建设发展,着力促进具有良好发展条件的天长、定远及省际边界城镇的发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

四、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控制在9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公里以内。

要妥善处理好城市各组团之间的分工和联系,形成“三片一区”的结构形态,适当疏解老城区综合服务功能,疏通城市南北交通,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

重视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促进城市集中紧凑发展,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公交优先战略,完善“滁来全”城镇群之间的交通联系,加快与南京的城际交通系统建设,形成各种运输方式相协调的交通运输网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0]48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0]48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滁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滁州市中心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一)公园绿地:指面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含各类公园、街旁绿地等;(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三)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它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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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名词解释—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第六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八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九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3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之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四类用地平衡;(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

第十四条滁州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4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第十六条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第十七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第十八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第十九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二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四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5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并同时满足日照分析。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计算建筑间距,并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第二十九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A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且均不应小于15米。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A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3倍。

且均不应小于15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条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6 —南北向(东西向)的A类地区间距不应小于26米,B类地区间距不应小于32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正向重叠长度小于等于3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正向重叠长度大于30米—小于等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一条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1.4倍;且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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