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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提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革实施细则》、《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投资管理业务和市场研究、信息服务等优势与客户需求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包括证券类、非证券类产品投资建议的服务。

三、申报及审批(一)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先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备案,备案后应当在公司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

(二)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明确标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需要有相应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并在从事此项业务前接受内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业务内容(一)基于客户需求和情况,为客户提供证券类和非证券类产品投资建议。

(二)为客户提供市场分析、信息服务等配套服务。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布投资研究报告。

(四)为客户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五、业务流程(一)业务接受1、客户向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门提出投资建议需求,投资顾问部门根据客户需求确定所需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2、客户填写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签署后提交合同部门审核后存档。

(二)服务执行1、业务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完成适当性测试、投资组合设计和投资建议提供。

2、客户按照投资建议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并投资,业务人员予以跟踪服务和风险管理。

(三)业务总结1、定期与客户取得联系,了解投资状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2、对本次服务进行总结,形成投顾报告。

(四)终止服务1、在业务服务期限内,如客户要求更改投资建议,应当重新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2、在业务服务期限内,如客户提出退款申请,投资顾问部门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未使用服务费用。

六、投资顾问服务风险管理1、业务人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方案范文

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方案范文

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方案范文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方案一、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计划1、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计划我部早在2011年3月底前成功组建投资咨询团队,团队成员共计4人,现按照公司要求计划在8月底完成现有投资咨询团队向投顾团队的转化,并自9月正式开展投顾业务。

我部现有资产过百万的客户数量为17位,超过20万的客户数量为88位,投顾业务发展目标是将现有20万以上资产的客户最大限度地签约为投顾业务服务客户,投顾成员签约服务客户应循序渐进,力争每个月完成5户签约,在2011年底前达到客户签约率超过30%。

年底前确保无退签客户。

2、营业部投资顾问人员配置计划我部为2010年新设五家营业网点之一,客户资产处于逐渐增长过程中,我部计划将现有投资咨询团队成员转化为投资顾问后,应该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年内不再扩充人员规模。

3、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投入产出分析1)营业部投顾人力成本投入增加估算营业部新增三名投资顾问,一名原为分析师,另两名是投资咨询团队成员,人力成本增加的部分主要是两名投资咨询团队成员的基本工资、员工福利和服务津贴的提高部分,原分析师转换为投顾,人力成本基本持平。

经过估算,我部组建投顾团队将月增薪酬福利各类别数据如下:基本工资增加额(5500-2500)*2=6000元,服务津贴增加额(32465元/月)*7%=2275元,两项合计为8275元,即投顾团队月增人力成本为8275元。

2)盈亏平衡估算先计算签约客户月净创收平衡值,假设我部投顾协议费率为0.2%,则签约客户月净创收平衡值=月人力成本增加值/(投顾协议费率/投顾服务客户平均费率-1)*70%=8275/(0.2%/0.-1)*70%=4284.06元;根据这个签约客户月净创收数据再来估算签约日均资产值,签约日均资产值=签约客户月净创收/(投顾服务客户的月平均周转率*投顾协议费率)=4284.06/(0.2%*0.94)=元。

3)实现盈亏平衡点的时间假设我部投顾团队每月合计签约客户100万,则实现盈亏平衡需要2个月左右,若每月合计签约客户资产为200万,则实现盈亏平衡时间仅为一个月。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的职业生涯提供发展的阶梯和目标,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的证券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为公司开展金融产品营销业务,向客户提供一般基础服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其他产品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投资顾问工作外,必须指定专职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司统一招聘和营业部自主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同城营业部投资顾问的公开招聘由区域经纪业务部统一组织。

第五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由公司培训中心与经纪业务总部共同确定培训目标,并根据培训目标,共同设计培训大纲,由公司和营业部对不同级别的投资顾问分层次培训。

第六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主要有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

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招收的投资顾问学员,培训时间为三个月,主要由营业部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投资顾问业务纪律与职业操守、风险控制、投资顾问服务理念、营销实务知识与技巧、投资顾问职业发展规划、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专业课程等。

在岗持续培训的开展是岗前培训结束之后持续进行,其主要形式与内容:通过团队的晨会、周会、业务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交流研讨(一般由营业部组织);公司推出的各项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知识与技巧培训(一般由经纪业务总部、区域经纪业务部和培训中心组织);投资顾问学习证券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并取得资格;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系列课程。

第七条投资顾问学员三个月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并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同意后,营业部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一年一签。

培训不合格及未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的学员予以淘汰。

培训考核由营业部自行负责。

对离、退休人员、内退、兼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签订《同信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投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分析、预测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投顾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合理谨慎地提供投顾服务。

第二章业务许可和监管第四条从事投顾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二)具备与投顾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业务设施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建议,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投资者;(二)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三)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等个人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投资建议;(四)利用内幕信息、市场操纵等非法手段获取投资收益;(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投顾业务进行全面监管,确保投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投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资者保护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明确告知投资者投顾服务的内容、范围、效果和风险。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投资建议,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投资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顾服务,有权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记录、收费标准等信息。

(完整版)证券公司大投顾业务管理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完整版)证券公司大投顾业务管理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投顾业务”管理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司“大投顾发展战略”,规范和明确业务团队的管理和绩效考核等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投顾业务”,是指从客户分类和客户需求出发,通过整合公司全业务线资源,为客户提供适当性服务和适当性产品,并直接或间接获取收入的业务行为。

第二章客户类别第三条公司依据客户投资回报率(R)、客户交易频率(F)与客户价值(M)三个属性,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

依据客户投资回报率,由高到低将客户划分为高回报类(以R↑表示)和低回报类(R↓)两种类型;依据客户交易频率,由高到低将客户划分为高周转(F↑)和低周转(F↓)两类;依据客户价值贡献,由高到低将客户划分为VIP客户(以M↑表示)、核心客户(M→)和其它客户(包括潜力和普通客户,以M↓表示)三大类型。

上述各种类型的划分标准由经纪管理总部另行确定。

第四条依据上述分类属性,公司客户可划分为如下类型:第五条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高的客户(即R↑F↑类客户),我们称之为自主决策类客户,这类客户无论其资产或创造价值高低都是公司重要客户,通过为其提供综合性服务增加其忠诚度、降低其流失率是稳定公司经纪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对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低的客户(即R↑F↓类客户),长期来看,通过向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提高其交易频率可以显著提高其对公司的贡献度;对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高的客户(即R↓F↑类客户),长期来看,通过为其提高投资咨询服务,帮助其提高投资回报率可以提高其对公司的依赖度,从而增加其价值;这两类客户,我们称之为咨询依托类客户;对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低的客户(即R↓F↓类客户),长期来看,为其提供资产管理类服务一方面可以提高其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公司价值,这类客户我们称之为资产管理类客户。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客户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

第三条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客户利益、合理预防风险、充分揭示风险、鼓励投资者自主决策、防范非法活动。

第二章客户评估第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采取适当的调查、检查方法对客户进行评估,包括个人、机构和公司等。

第六条客户评估的原则:(一)客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二)客户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和服务;(三)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提示、建议或监督服务;(四)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客户评估内容:(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包括个人投资者的收入、资产、负债、家庭财务状况等信息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对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等;(二)客户投资经验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历史、投资产品、投资目的等情况;(三)客户投资目的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预期、收益预期等情况;(四)客户财务状况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可投资资金等情况。

第八条客户评估要求:(一)定期进行客户评估,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二)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客户评估;(三)根据客户评估结果妥善设计投资组合;(四)根据客户情况提供适当的风险提示、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三章客户分类第九条客户分类标准:(一)普通客户:未经过专业的投资经验或专业知识培训;经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客观条件均不足以保证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或对投资风险承担合理的责任等;(二)专业客户: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认定的具有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可以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三)合格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是指与公司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投资顾问服务的公司客户。

第五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公司授权XXX部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授权营业部作为本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XXX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推进和管理;(二)负责组织指导分公司和营业部建立证券投资顾问队伍;(三)负责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管理与资格的审核;(四)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组织;(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产品的订购、整合与制作;(六)负责落实、解决分公司、营业部就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的各类需求;(七)负责公司层面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八)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二级投诉的受理工作;(九)负责在公司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的相关信息。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篇一: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金融行业投资顾问管理制度

金融行业投资顾问管理制度

金融行业投资顾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投资需求的增加,投资顾问在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咨询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和专业水平不一,一些不良从业行为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规范投资顾问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和实施金融行业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制度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1)确保投资顾问遵守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提供诚信、专业、透明的投资咨询服务;(2)加强机构对投资顾问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投资咨询服务质量;(3)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风险。

2.原则:(1)合规性:投资顾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意识,确保合规运营。

(2)透明度:投资顾问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3)客户至上:投资顾问应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4)风险控制:投资顾问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科学、全面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

三、关键措施和要求1.从业资格要求为确保投资顾问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应对从业人员制定明确的资格准入标准,要求其取得相关金融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进修和考试。

2.信息披露要求投资顾问应按要求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咨询信息,包括投资策略、风险评估、费用等。

同时,应及时公开自身经营情况,便于投资者了解机构运营状况和投资绩效。

3.风险评估和管理投资顾问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管理制度,对客户投资风险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提供相应风险管理建议,确保投资者明确了解和承担风险。

4.内部控制和审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对投资顾问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投资咨询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5.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资者在投诉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得到公正、快速的处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三条收益凭证业务将采取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业务开展模式。

初期将建立“董事会→资产负债委员会→金融市场总部→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运作组织架构。

第四条金融市场总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产品开发与业务执行部门,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负责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及做市等服务。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收益凭证需具备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资格或我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参与资格。

其中,参与我公司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证券柜台市场业务参与资格;(二)已开通证券柜台交易账户;(三)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拟参与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取得参与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的资格。

客户在阅读和签署《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后即具备参与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金融市场总部、各分支机构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建立匹配关系,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前,应当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通过测评和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向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客户进行推介;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中信证券,在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

1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 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 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 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1. 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精简版范文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精简版范文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顾问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顾问指向个人或者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行为:1.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2. 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建议;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4. 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证券投资具有直接关系的业务。

第三条 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并设有完善的内部风控和业务管理制度;2. 投资顾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培训合格,获取投资顾问资格证书;3. 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要求,保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投资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范行为:1. 真实、准确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2. 依法办理客户委托的证券交易业务;3.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投资组合管理制度;4. 对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5. 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6.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条 投资顾问应当加强自身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履行下列义务:1. 对诚信度和风险偏好进行客观评估,确保投资建议与客户投资目标相匹配;2. 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投资状况进行监测;3. 及时向客户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并指导客户合理、谨慎投资;4. 不得勾结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第六条 投资顾问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资顾问,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服务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证券服务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提高证券投资咨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第三条公司股东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对重大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项目有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执行董事聘任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分析、论证、调研和分析报告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公司综合行政部负责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范围第七条证券投资咨询部设证券投资顾问岗位,严格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列形式为机构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活动:(一)为各类机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包括:跟踪、分析和预测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市场走势,为客户的投资业务提供投资建议。

(二)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金融企业等提供其所需要的系列研究和资讯产品,包括每日资讯、咨询周刊、投资策略分析、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等。

(三)为各类机构客户包括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各种金融产品设计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拓展原则第八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拓展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建议和相关报告。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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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场总部投资咨询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金融*场总部投资咨询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有关《证券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关于法律、法规,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场总部是公司进行投资咨询顾问业务的授权部门,由其下设的投资咨询顾问部负责投资咨询顾问计划的谈判、投资策略的拟定和实施。

投资咨询顾问业务范围在资产负债委员会限额内并遵循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所有风险限额。

第三条金融*场总部的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依照商定,向客户提供涉及各类投资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权益或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金融*场总部投资咨询顾问业务面向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客户第五条金融*场总部开展投资咨询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勤勉、谨慎地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

第六条金融*场总部应当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严密的风险监控机制,加强对投资咨询顾问业务的风险监控。

第二章业务推广第七条金融*场总部进行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推广时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推广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八条金融*场总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投资咨询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关于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金融*场总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九条金融*场总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十条金融*场总部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十一条(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第十二条(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第十三条(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第十四条(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备选择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金融行业投资顾问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行业投资顾问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行业投资顾问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金融行业的发展和成熟需要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业务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持行业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金融行业投资顾问管理制度范本,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投资者信任度。

二、管理制度概述1.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2. 目标和原则: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性和专业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原则包括公平、公正、透明、诚实守信、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营等。

三、机构设置1. 投资顾问部门: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资顾问部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和运营。

2. 人员要求:投资顾问部门应设立合适的岗位,聘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括投资顾问、研究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四、业务流程管理1. 投资顾问服务流程:明确投资顾问服务的各个环节,包括客户开户、风险评估、产品推荐、投资决策、交易确认等。

2. 风控措施: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投资限额控制、风险告知等,以确保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可控。

3. 信息披露:规定投资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投资产品的风险信息、业绩报告、交易成本等。

五、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1.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顾问部门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合规管理: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抽查、内外部审核、合规培训等,以确保投资顾问部门的业务合规性。

3. 内部报告和监督:建立内部报告和监督制度,包括内部报告机制、审计制度等,促进投资顾问部门内部运营的透明和自律。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1. 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资者的投诉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和解决。

2. 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与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投资顾问的资质、业绩、费用等。

七、监督与纪律处分1. 监督与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现场检查等,确保投资顾问部门的业务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无删减范文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无删减范文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顾问行业,加强对投资顾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经营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和监督投资过程。

第三条投资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注册的投资顾问资格;2. 具备一定程度的从业经验和丰富的投资知识;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投资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2. 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要保密,不得泄露;3. 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建议;4. 监督投资过程,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动态,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 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

第五条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合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2. 设有合格的投资顾问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3.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4.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顾问机构的涉及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业务的,应当依法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按照证券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七条投资顾问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管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予以修改和更新。

第九条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投资顾问监管部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向投资顾问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以上是《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的内容,旨在规范投资顾问行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投资顾问的管理和监督。

希望投资顾问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合理、透明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资讯由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7 号现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完整版)证券公司大投顾业务管理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完整版)证券公司大投顾业务管理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投顾业务”管理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公司“大投顾发展战略” 规范和明确业务团队的管理和绩效考核等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投顾业务”,是指从客户分类和客户需求出发,通过整合公司全业务线资源,为客户提供适当性服务和适当性产品,并直接或间接获取收入的业务行为。

第二章客户类别第三条 公司依据客户投资回报率(R )、客户交易频率(F )与客户价值(M )三个属性,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

依据客户投资回报率,由高到低将客户划分为高回报类(以 R↑表示)和低回报类(R↓)两种类型;依据客户交易频率,由高到低将客户划分为高周转( F↑)和低周转(F↓)两类;依据客户价值贡献,由高到低将客户划分为 VIP 客户(以 M↑表示)、核心客户(M→)和其它客户(包括潜力和普通客户,以 M↓表示)三大类型。

上述各种类型的划分标准由经纪管理总部另行确定。

第四条 依据上述分类属性,公司客户可划分为如下类型:类别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类别5类别6类别7类别8类别9类别10类别11类别12属性R↑F↑M↑R↑F↑M→R↑F↑M↓R↑F↓M↑R↑F↓M→R↑F↓M↓R↓F↑M↑R↓F↑M→R↓F↑M↓R↓F↓M↑R↓F↓M→R↓F↓M↓属性解释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高,创造价值高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高,创造价值较高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高,但因资金有限创造价值小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低,但因资金量大而贡献高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低,但资金量较大贡献较高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低,价值贡献小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高,贡献度高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高,贡献度高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高,资金有限贡献度小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低,但因资金量大而贡献高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低,但资金量较大贡献度较高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低,资金有限价值贡献小第五条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高的客户(即R↑F↑类客户),我们称之为自主决策类客户,这类客户无论其资产或创造价值高低都是公司重要客户,通过为其提供综合性服务增加其忠诚度、降低其流失率是稳定公司经纪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对投资回报率高、交易频率低的客户(即R↑F↓类客户),长期来看,通过向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提高其交易频率可以显著提高其对公司的贡献度;对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高的客户(即R↓F↑类客户),长期来看,通过为其提高投资咨询服务,帮助其提高投资回报率可以提高其对公司的依赖度,从而增加其价值;这两类客户,我们称之为咨询依托类客户;对投资回报率低、交易频率低的客户(即R↓F↓类客户),长期来看,为其提供资产管理类服务一方面可以提高其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公司价值,这类客户我们称之为资产管理类客户。

《投资基金公司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模板)

《投资基金公司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模板)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考核目的为进一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集团各相关下属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扎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加强过程性管理,确保完成集团经营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依据集团下达给各相关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和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条考核对象集团下属基金管理公司,包括*****第四条考核内容及分值重点考核目标任务完成率(含阶段性和全年)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以百分制进行计算,含加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一)实际完成新增管理规模(50分)1.年度完成规模考核:按照全口径(含引导基金)新增管理规模指标进行考核,年度实际完成新增管理规模达任务指标100%的即计50分。

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进度考核:对新增管理规模完成进度进行考核。

若一季度末“开门红”实际完成新增管理规模指标不达25%,扣10分;若二季度末“双过半”累计实际完成新增管理规模指标不达50%,扣5分。

(二)实际完成新增投资规模(20分)按照全口径(含引导基金)新增投资规模指标进行考核,年度实际完成新增投资规模达任务指标100%的即计20分。

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0分,扣完为止。

(三)项目年日常工作(20分)1.阶段性重点推动项目编制报送情况(5分):各考核对象上报的项目计划新增规模达到工作各考核对象新增规模(全口径)100%为基础考核指标,达到即计5分;未达到基础考核指标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

2.项目立项备案情况(5分):各考核对象年度通过集团立项备案流程的项目规模达到工作各考核对象新增规模(全口径)100%为基础考核指标,达到即计5分;未达到基础考核指标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

3.月统计报告落实情况(5分):各考核对象应按月编制报送在管项目和退出项目统计表,未按规定编制报送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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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市场总部是公司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授权部门,由其下设的投资顾问部负责投资顾问计划的谈判、投资策略的制定和实施。

投资顾问业务范围在资产负债委员会限额内并遵循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各项风险限额。

第三条金融市场总部的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各类投资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或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面向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客户
第五条金融市场总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谨慎地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六条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二章业务推广
第七条金融市场总部进行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时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八条金融市场总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金融市场总部应
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九条金融市场总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十条金融市场总部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一条(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三章协议签订
第十五条金融市场总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六条金融市场总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第十七条金融市场总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第十九条(二)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第二十条(三)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四)投资决策由客户做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五)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十三条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金融市场总部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等做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金融市场总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二)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三)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四章服务提供
第三十三条对于拟开展的投资顾问项目,需经金融市场总部成立的“立项决策小组”依据项目质量、风险情况、收益回报等要素进行测算打分。

细则参见《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立项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金融市场总部的投资顾问业务采用投资顾问负责制,由授权投资顾问统一安排和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

第三十五条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三十六条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三十七条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
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三十八条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做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三十九条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做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四十条金融市场总部以投资顾问产品为单元,对投资顾问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投资顾问的奖惩挂钩。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四十一条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仅针对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认定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对象是接受投顾服务的产品的原始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产品和服务的定级:(1)R2: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2)R3::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3)R4::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十五条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每年对每一个专业投资者进行回访,回访内容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每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内容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工作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或提供不适当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四十八条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客户投诉或纠纷处理、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考核权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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