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科技开发成果专项奖励试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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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科技开发成果专项奖励试行办法
xx银[2000]107号附件2
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其钻研和开发科技产品,在本行建立科技开发成果专项奖励制度,对科技产品开发的有功人员实行专项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科技产品开发的立项
每年初,根据总行工作思路和科技发展计划安排,从业务拓展的实行需要和费用承受能力出发,由科技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当年度科技开发立项计划书(突击性的科技产品开发可临时立项),分别列明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主要开发者、开发期限、开发费用预算及可能对业务所产生的支持效应等,送行经营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计,由考核领导小组报行领导班子批准后实施。
二、科技产品开发计划的实施
科技产品开发的整体计划由科技处牵头组织实施,其它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科技处要落实好项目开发的科研人员,确定项目负责人、主要开发者及辅助者,由项目小组具体负责已定科研项目的开发,科技处领导对项目开发过程进行关注和指导,在合理安排好日常职能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支持项目开发小组的工作,为科技产品的顺利开发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三、科技开发成果的奖励
(一)行内自用产品的奖励。根据项目大小和开发的难易程度,按所开发产品的市值(购买价),扣除本行开发成本后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参考标准:
1、20万(含)以下,按不高于12%比例进行奖励;
2、20万—50万(含),按不高于10%比例进行奖励;
3、50万以上,按不高于8%比例进行奖励。
特殊情况另行议处。
(二)外卖(或转让)产品的奖励。本行所开发的科技产品被外单位购买使用权或向外单位转让所有权的,按产品销售价(税后)的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标准为自用产品奖励额度的1.5—2倍。
四、科技开发成果的考核
项目开发小组在本课题科技产品开发完毕后,需形成书面专题报告,由总行考核领导小组对所开发项目进行考核和验收。本行自用的产品需经一段时间试运行(一般为三个月),在实际工作中产生效益后再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奖励。对外卖(或转让)的科技产品则需在款项收妥后再按规定提取专项奖励。
五、科技开发成果专项奖的分配
本着奖励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科技产品开发小组的成员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职责和作用大小对其进行专项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主要开发人员按不高于该项目总奖额的40%奖励:其余奖额在扣除该项目总奖额10%的处长奖励基金后,由科技处负责人主持分配给辅助开发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
以上分配方案经人保处审核后发放,发放清册报人保处、会出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