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确认表(2017天津)
企业单位离岗退养有什么法律规定
企业单位离岗退养有什么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
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把退侨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是不妥当的。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7.2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施行)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天津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年度单位名称:单位法人代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2 - / 11注:本表由企业填写一式四份,企业、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一份。
- 3 - / 1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汇总表年度填报单位(章):参加养老保险区县: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4 / 1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情况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一、基本情况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存档编号:二、申请事项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现提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求。
三、特岗工作经历1、自年月至年月,在(工作单位)(部门),从事工种岗位工作,工种性质(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实际从事年月。
2、、自年月至年月,在(工作单位)(部门),从事工种岗位工作,工种性质(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实际从事年月。
3、、自年月至年月,在(工作单位)(部门),从事工种岗位工作,工种性质(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实际从事年月。
四、本人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情况真实可靠,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若有弄虚做假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了解国家和我市养老待遇计发等各项规定,认同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的待遇差距。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注:此表需要由本人填写、签字和按本人右手食指手印。
公示报告(样本)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特岗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号)及《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意见》(津劳办【2003】246号)规定,我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将达到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符合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名职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各部门和职工无异议。
企业稳岗措施简要说明怎么写(最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参保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政策范围对2014年以来,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等规定的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等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四)中小企业。
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企业。
(五)其他行业、企业。
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对象、范围;(三)招聘的方法、程序;(四)招聘的组织领导.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政审;(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济宁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认定表困难企业-济宁劳动就业网
2018年稳岗补贴申报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8〕8号)的规定,按照省厅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政策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稳岗补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企业类型、上年度社保稽核及缴费情况、劳动关系、资金使用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困难企业于5月31日前或者第三季度前,其他企业于5月31日前进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申请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申报稳岗补贴的条件(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二)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含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济宁市2017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1%);(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企业的适用范围(一)困难企业。
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1号)规定的困难企业类型:具体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5类企业。
不包括企业集团。
(二)新增困难企业。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规定的新增困难企业分为三种情形:单位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单位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
(三)其他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规定,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017天津社保政策
2017天津社保政策为大力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至2018年在全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2017天津社保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天津社保政策如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大力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至2018年在全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计划是按照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法定人员全覆盖为目标,通过健全完善促进全民参保的政策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机制,依法推进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将本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一项专项行动。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重点任务,也是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重要抓手。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有利于加快形成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我市参保人员结构、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各类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中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和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人员为重点,全力推动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着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以及网络就业创业等新型业态和群体积极参保;大力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主动参保;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全员参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汇编
附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报日期:。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4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精神,为巩固2009年度援企稳岗工作取得的成效,防止失业反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继续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稳岗为中心,实施重点帮扶2010年困难企业帮扶工作以巩固帮扶效果、稳定就业岗位为中心,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减少岗位流失。
对抗风险能力弱,受金融危机冲击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帮扶;对2009年经政策帮扶后,生产经营初步改善,尚待巩固,需要进一步落实稳岗措施的企业,继续给予帮扶。
鼓励企业利用停产、半停产和调整的间歇期,开展轮岗、转岗培训,做到不裁员少裁员。
二、延长帮扶政策期限,加大帮扶力度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继续实施稳定岗位补贴、在岗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等帮扶政策(以下简称“四补”);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以下简称“四降”);继续实行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一缓”)。
单位和个人补贴申请和拨付明细表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社部门在审核相关材料后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2)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以及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版本、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光盘等.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开班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财社〔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天津市2017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2017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篇一:天津市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2天津市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表- 1 -2、考核不合格的原因填入备注栏。
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
4、其它需要说明的总是记入备注栏。
5、本表一式三份,考核机构、注册机关、被考核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各存一份。
- 2 -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3 -到地区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3、在定期考核前30日向考核机构申报。
4、执业时间为医师考核级别初次取得或职称时间。
- 4 -篇二:2017年个人简表(本人)Resume相信自己实现自我的价值给我一个机会还您一份惊喜内容均可修改!初学者也能编辑!教育背景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2016年获得研究生第一学年特等奖学金2016年11月代表北京大学新闻系参加首页北京地区新闻院系研究生论坛 2016年12月获评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优秀报告人2016年发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2篇工作经验传媒艺术研究执行主编 2016年获得研究生第一学年特等奖学金2016年11月代表北京大学新闻系参加首页北京地区新闻院2016年12月获评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优秀报告人民族:汉族生日:籍贯:广东深圳现居:北京政治面貌:党员电话:1388000000邮箱:123456@ 2016年发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2篇 2016年获得研究生第一学年特等奖学金马鞍山第一传媒高校考前冲刺班班主任策划杂志内容,召开编辑会议,分配工作任务,撰写刊首文按照时间周期催稿,审稿,修改稿件,将完稿交与研究会秘书长审阅与印刷厂商谈印刷事宜,检查样本,督促印刷厂按时按量完成印刷策划杂志内容,召开编辑会议,分配工作任务,撰写刊首文按照时间周期催稿,审稿,修改稿件专业技能语言技能:英语CET6、德语专业技能:熟悉web、ios和Android开发、精通数据库、C++及Java 办公技能: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Axure RP、Visio 软件技能:熟悉web、ios和Android开发获得校一等奖奖学金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证书全国英语六级获得全国会计资格资质获得校一等奖奖学金自我评价我为人友善、真诚、做事细致、专注,有很强的责任心,学习能力与适应能力强,喜欢与他人交谈,热爱生活性格标签是认真,有着沉静内敛,善于思考和研究的特质,作为本硕皆为新闻学专业的文科生,与文字为伴多年,文字功底扎实,文字编辑、把关、策划能力强。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
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3)。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待业安置期间,退役士兵可领生活补助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
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法按时到岗,每个月有80%的补助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可选公益岗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企业破产,优先清偿退役士兵工资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
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