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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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孟凡鹏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与功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1、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体现、贯彻民法的平等、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归责原则决定侵权民事行为的分类,如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公平等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3、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则不要求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
4、归责原则决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如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纠纷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诉讼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5、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决定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的依据,只有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才能正确确定行为是否应该免责还是应该减轻责任、承担责任,才能正确确立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等等。
由于民事行为的复杂性和决定归则的法律价值标准不同,有必要确立多项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归责原则体系,它反映了一国民法归责的全貌。
二、两种主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大类:第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不履行其它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等。
每一类民事责任都具有与之相对应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与追究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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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专门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同时民事责任又约束着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因而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拾物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民事责任、失主不偿还拾物人支出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拒不返还所有人不明物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中除违约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等。
(注:笔者赞成有的学者的观点即合同责任不等同于违约责任,前者范围大于后者。
参见①)由于民事责任纷繁复杂,因而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有争议,尤其是当前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歧最多,当前民法学界对前面所划分的第一类民事责任和第三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较为统一,即认为第一类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少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争议颇多,因而本文重点介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首先,介绍一下当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基本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归责原则该观点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以米健(参见③)和张新宝(参见④)为代表。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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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由于法律责任的追究是法律实施问题,因此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在法律实施中指导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B.规定某些法律有溯及力和允许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不符合责任法定原则C.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要求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危害或者损害结果,应当具有相同的责任D.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这符合责任责任自负原则2.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A.王某家贫如洗却不小心在打工的企业损坏了价值30万元的仪器B.刘某偷了一辆价值100元的自行车,14年后被人查出C.李某遇到3个手拿利刃的歹徒抢劫时奋起反抗,夺过刀将其中一个歹徒刺成重伤D.张某暴力阻止李某与赵某结婚,被害人没有起诉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诉免责()。
A.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B.不适用于犯罪行为C.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也适用于大多数犯罪行为D.一般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也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4.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5.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A.国家公务员甲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B.驾驶员乙开车时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成轻微伤,乙主动赔偿了该行人300元钱C.公民丙犯盗窃罪,但因有立功表现,法院判决免除其法律责任D.党员丁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A.某保安员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B.王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因拥挤而受伤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2.某甲因为打架被判处拘役,对受害人给付赔偿费800元,同时被所在单位开除公职。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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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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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责罚相当”、“罚当其罪”。
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
丽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试浅论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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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浅论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010级法律事务13区队王昌莲(学号:20102739)【内容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与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与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的理论核心,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之中,对具体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本文从归责原则的历史起源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表达等方面,对归责原则体系作进一步分析,以期为日后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支撑。
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来试论述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一、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就是对这个原则的确认与运用。
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它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
它的确立表达了社会的公平合理性与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也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例如生活中出现一些损害事故,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不具有主观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同时,这种损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事实,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无端遭受损失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形显失公平,因此侵权理论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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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对于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学术界存在着争论,尤其是民事责任方面的归责原则更是众说纷纭,例如:(1)认为,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造“中国式的司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
“归责原则的一元化,使责任同过错密切联结起来,把过错的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问题提到了十分显著的位置,这就为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奠定了基础”。
这种观点否认了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其他任何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2)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对于一般的归责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的归责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总是长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
所以,它能事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3)认为,目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同时也存在着三个归责原则,但对于存在着哪三个归责原则又有分歧。
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应是指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行为能力人致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等特别案件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
也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一改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的说法,将过错推定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出来,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还有人认为: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则一致同意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如刑法中的罪达原则,即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c09c683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a5.png)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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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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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不仅是构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过错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形式确立了赔偿责任,但立法者同时指出“至于具体执行问题,还需要另行规定”,实际上使该条款无法实施。
《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与薄弱的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学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第一阶段在年前,受民法通则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混合原则说。
无过错原则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说强调国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须构成不法侵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又称过错加不法原则说。
混合原则说有过错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兼采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兼采危险原则说。
第二阶段在年后,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学者们又展开了新的阐述,提出违法原则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和违法原则学者的认识不一而足,但大多数都集中于过错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上。
行政法学者从赔偿与补偿的划分和中国国情财政承受力出发否决了无过错原则,又以过错系主观过错,于受害人难以举证为由否决了过错原则和过错加违法原则,自然而然地将违法原则作为我国的归责原则,形式上保持了与国家赔偿法的一致。
(2)违法原则说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如有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致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就总体而言,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违法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目前违法原则说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通论。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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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归责原则。
本文基于对违法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寻求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规则体系。
前言“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1归责之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所以,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责任何以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或准则。
2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据此而论,国家赔偿之归责原则即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或依据,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或依据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的法律态度,明确了国家承担责任的正当性理由和根据。
4其直接决定着国家赔偿责任的具体要件、赔偿范围的大小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诸多问题,进而体现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国家赔偿的最终价值取向。
本文尝试从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分别从其价值层面上之缺失、与其他归责原则之冲突、与刑事诉讼法中部分规定之矛盾、一元化之归责原则不能适应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样化发展趋势四个方面指出其不足,进而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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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试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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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规 定 :国家 机 关 国家 机 关 工 作 第2 “ 人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侵 犯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的 合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有 依 照本 法 取 得 国 家赔 偿 的权 利 。 该 ” 条 明 确 了 我 国 国家 赔 偿 的 归 责原 则 即违 法 归 责原 则 。但 许 多 学 者 都有 自己 的见
违 法归 责原 则 实 际 上 把 赔 偿 责任 当
成 了评 价 责 任 和 追 究 责 任 ,而不 是 弥 补
国家 赔 偿 法 对 违 法 的 确 认仅 规 定 在
第 9 和 第2 条 两 条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条 0
责任 。违 法 归 责 原 则 过 于严 格 地 限制 了 受 害人 获得 赔偿 的 条 件 . 受 害 人 难 以 是 获 得 国 家 赔偿 的 主要 原 因之 一 。违 法 归 责 原 则 侧 重 于 对 国 家 机关 行 为 的法 律 评 价, 不侧重于对公 民、 而 法人 是 否 受 到 损
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 这是否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从违法归责原则的特性 等方面来讨论他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 【 关键词] 国家赔偿 ; 归责原则 ; 赔偿范围: 违法归责原则
我 国 国 家赔 偿 的 归 责 原则
一
、
定 , 违 反 了法 的原 则 和 精 神 : 家 侵 权 但 国 主体 没有履 行对特 定人 的职责义 务. 或 违 反 了对 特 定 人 的职 责 与 义 务 :国家 侵 权 主 体在 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时 滥 用 职权 或
试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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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王彦,双学位班级:法学101 (江西农业大学国土资源与环境学院,土管082班,王彦,20083274)摘要:民法的归责原则,是构建整个民法内容和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一方面应充分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体现民事责任制度的制裁、预防、补偿、保护权利等价值功能。
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组成。
关键词: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严格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以及民事责任的范围等问题。
探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构成。
一、过错责任原则(一)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特征如下:1、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以过错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即使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也并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耶林的观点深刻地揭示了民事归责的根本要素,阐明了民事责任领域中过错归责的一般原则。
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体现在多方面。
例如,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受害人所应自负的损失。
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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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河南科技学院人文法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保护的权益之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传统的仅仅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的侵权责任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不断健全和完善,并将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是调整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其适用的基本原则,即归责原则。
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采用归责原则二元体系,即我国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体系。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者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应当遵循的准则,而且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定。
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违背这些基本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作用范围只限于侵权责任法,其意义只是解决侵权责任的根据问题。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归责原则必然也必须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就是指侵权人的某种侵权行为被确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
就过错责任而言,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就无过错责任而言,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不是过错而使其他事由,如危险(即引起、保有危险或对危险有控制力)和特殊的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
而“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原则,则是对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责任的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基础一般地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危险等)。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二元归责原则说。
二元归责说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规则原则。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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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归责原则。
本文基于对违法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寻求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规则体系。
前言“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1归责之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所以,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责任何以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或准则。
2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据此而论,国家赔偿之归责原则即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或依据,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或依据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的法律态度,明确了国家承担责任的正当性理由和根据。
4其直接决定着国家赔偿责任的具体要件、赔偿范围的大小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诸多问题,进而体现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国家赔偿的最终价值取向。
本文尝试从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分别从其价值层面上之缺失、与其他归责原则之冲突、与刑事诉讼法中部分规定之矛盾、一元化之归责原则不能适应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样化发展趋势四个方面指出其不足,进而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我国民法典承认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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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承认的归责原则
相信大多数人对“归责原则”一词都会有所耳闻,但可能不太了解我国民法典中对它的承认和规定。
归责原则是一种伦理原则,认为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借口空谈。
而在我国民法典中,归责原则得到有力的承认与规定,其内容如下。
首先,我国民法典承认归责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发生的法律后果负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一句话把归责原则概括得很彻底,不仅是自然人,在民事行为中,法人也必须自己承担责任,而不该由他人去全部负担。
另外,我国民法典承认归责原则,并对其有详细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34条,“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当事人的行为的责任归属或有力的推定,以及受损人的合理利益等原则进行”。
这具体明确了责任的分配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损人的合理利益等原则进行的,也就是经常说的“将责任定罪”原则,是民法典对归责原则的承认和相应的规定。
当然,在民法典中还有其他关于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比如:根据民法典第135条,当事人“必须赔偿损害”;民法典第106条规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的支出,不受民事侵权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50条规定“婚姻有关双方的行为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等等。
这些规定向我们说明,只要遵守归责原则,就可以确保事情发生时我们能够负起应有的责任,并做出最积极的反应。
总之,归责原则是一种伦理原则,它要求我们认真对待自己的行为,为自己负责,不得忽视或者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
而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归责原则有较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和安宁。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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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为⼈的法律责任进⾏判断和确认。
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责任的成⽴与否,取决于⾏为⼈的⾏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是⼀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定的原则。
归责的原则是特定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体现,⼀⽅⾯,指导着法律责任的⽴法,另⼀⽅⾯,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负原则等。
(1)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为或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式追究⾏为⼈的责任。
其包括以下内容: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法律依据,罪刑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反对责任擅断;反对有害追溯;同时,允许⼈民法院⾏使⼀定的⾃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为⼈的法律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不仅包括⼈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包括⼈的意志、⼼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内容包括:在认定⾏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先确认⾏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其是法律公正精神在归责原则上的体现。
其内容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为性质应当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负原则,是指违法⾏为⼈应当对⾃⼰的违法⾏为负责,既要保证责任⼈受到法律追究,⼜要保证⽆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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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引言从世界范围看,国家赔偿制度是近代人民主权、保障人权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不断发展的产物。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方面起步较晚,直到1994《国家赔偿法》才正式出台。
但是通过不断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摸索,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决议,适应了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新的《国家赔偿法》亮点之一就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一元归责原则转变为二元归责原则。
“归责”一词是最早来源于民法学,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而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归责原则能直接反映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与价值取向,并影响和适用于国家赔偿进行的各个环节,所以被看作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此次国家赔偿法确立的二元归责原则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尽管所造成的赔偿范围还是十分有限,离人们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至少它预示了一个发展方向,且与我国责任政府的构建也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本文试从归责原则的分类、所决定的赔偿范围与我国构架责任政府的角度探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1、过错责任原则,此项原则是从民法中演绎而来,其强调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并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国行政法院自“佩尔蒂埃”(Pelletier)案件审理后,通过判决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而根据我国现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暂无相关过错归责原则的条款。
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法时,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而导致责任的承担。
它从结果出发,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也不推定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只需要判断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43ab799402d276a200292ea8.png)
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精髓。
我国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两个原则。
本文试从各项原则的本质及社会价值出发,对我国现存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提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建议“侵权责任法”的精髓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容,即一定的归责原则统帅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与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
因此,确定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有关侵权责任立法的归责原则体系问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侵权责任归责任归责原则及其意义所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使他人遭受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致害人(或其监护人等)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它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责任法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是围绕归责原则这个核心问题而展开,如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减轻责任乃至免责的事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等。
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就是构建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二、我国侵权法关于归责原则的体系(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法律学者对归责原则体系的主张,有着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等三种主张。
1.一元归责论。
承认过错责任这一个归责原则,否定在过错责任之外存在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的一切问题。
2.二元归责原则说。
持二元说学者认为,我国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了二元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需要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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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
(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5)在一般情况下还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二)因果联系原则1. 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2. 两种因果联系在认定“者”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搞清楚两种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
二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身体的结果。
从认识论上说,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呈现多样性,有在的、外在的、直接的、间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
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
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者有法律责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1.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含义和意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容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有时候,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那些故意的、出于反动目的和恶毒动机而实施的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确定出高于其成本和实际社会危害的责任。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贯彻责任与基本均衡或相对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1. 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
2. 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责任自负原则要求:(1)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每个公民、每个法律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和履行义务,而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约的。
这里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应当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不合理的义务)。
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原则。
如果我们对某些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不予追究或避重就轻,那就等于认可他们享有不履行义务的特权,容许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凌驾在体现广大人民公共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背离的。
三、归责原则在我国司法运用中的思考(一)解决责任判断的俩个问题1. 判定责任归属的思维原则责任归属解决的是“谁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遵循以下思维步骤:(1)根据事实判定:谁的行为与既定的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包括直接因果联系与间接因果联系。
一个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联系时,便没有承担在责任。
(2)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联系的基础上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只有行为时,才有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在这有一个特例是,一个人正当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监狱的守卫对不听制止的越狱者开枪射击造成越狱者伤害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3)在上述得到肯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行为人是否有法定责任能力?只有具备法定责任能力者才有承担责任的可能。
遵循“无能力则无责任”,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人不能进行归责。
(4)在前三项的到肯定后,进一步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这是法律归责的最终步骤。
所以过错也就成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在具体的司法归责实践中,上述法理上的归责原则在具体的部门法中都有着具体的与运用及体现,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一般的具体归责原则。
不过在刑事归责和民事归责中,“过错”的含义和作用不必完全一致。
在刑事归责中,过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只有少数行为才可以因过失而归责。
在民事归责中,过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有过失的存在,就可以成为要求民事侵权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至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适用的所谓“公平责任”原则,譬如,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其并不能同一般的法律责任一样有免责条件,不能被免除,所以它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应使用义务一词才更确切﹑更准确。
总之,法律归责原则在适用时在理论上应当是一致的。
当以过错为一般归责要件时,就不能将无过错这一完全相反的概念作为归责的依据。
2. 判定责任围的思维原则责任围要解决的是有责人的责任围的大小问题。
应坚持好“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使责任围与过错相适应。
为深入探讨该问题,我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归责和民事归责为例来讨论。
在刑事归责中,犯罪人的责任围要依照以下的思维步骤来确定:首先,确定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形式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前者责任重,后者责任轻。
其次,当存在故意的情况下,确定这种故意的容。
所谓故意的容是指犯罪人在“故意”这种心理下所追求的具体的邪恶的目的。
不同邪恶的目的导致犯罪人责任大小的不同。
再确定故意容的基础上确定故意容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对应度,即,犯罪人的邪恶目的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其自身行为变为事实。
总之,在刑事归责中,故意犯罪人的责任围首先取决于其故意的容与事实之间的对应程度:完全对应负全责;部分对应负部分责任;完全不对应不负责。
当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只要损害事实是由犯罪人的过失及过失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犯罪人就要对全部损害事实承担责任。
在民事侵权或民事违约的归责中的主观心理过错形式无论过错还是过失,只要不存在受害人或第三者的过错,侵权人或违约人就要对全部损害事实负责。
总之,正确的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围是法律归责的重要容,在实践中应认真对待。
(二)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然而,“没有无缺陷的原则”,我国的归责原则也不例外。
原则总是总是相对稳定和抽象的,必须会带来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作为法律原则上层的归责原则,司法中更应小心运用。
1. 责任法定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1)责任法定原则实际上是要求责任的确定性确定的法律责任是使行为人预知法律的要求、正确安排自己行为的前提。
责任不确定,或者责任太宽泛,不利于法律责任预防功能的正确发挥。
对此,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发地地作出努力,以消除种种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
(2)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实践中应注意:首先,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其次,反对责任擅断,反对责任擅断和主观猜想。
比如我见了这个人神志慌,就判定老黄家的电视机肯定就是他偷的,这样就不行;再次,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同时,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依法有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刑事责任归结中,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可以算是是责任法定原则在刑法当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