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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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XX有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岗位的
作息时间和待遇制度
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维护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公司工作和休息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的员工。
二、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岗位的工作时间为:8:00-14:00或12:00-18:00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不超过(40、、500、200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进行安排。保证每日连续工作不超过11小时。
2、工时制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按照不同工作岗位需求,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安排倒班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以自行掌握、弹性工作为主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考勤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人员,可不执行打卡考勤的相关规定。
4、加班
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付出的劳动,即为加班。每日延长工作/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优先安排换休、调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换休、调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作。平时加班,按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
3倍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平日加班不执行加班费规定,但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法支付3倍加班工资。
三、休息休假制度
1、正常休息
1-1每周至少保证休息一天。(连续24小时)
1-2实行倒班的岗位,按照岗位排班表进行轮休。
1-3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由公司统一安排休息时间。
1-4拟自行换休的员工,需提前3天告知部门领导。
2、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为带薪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