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及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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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抗菌药物临床运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制度、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合理使用、使 用抗菌药物。根据治疗、预防的需要,按照药物的药理 作用、临床适应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杜绝重复用药。严格控制辅助治疗药物的临床应用。
1、不得无感染诊断使用抗菌药物。病毒感染不得使用抗菌药物。 依据药敏实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7、药物适应症与疾病不一致,但药理作用提示可能对疾病有效的药物, 不得单独作为治疗药物用于疾病的治疗,不得在患者未知情的情况
下进行临床疗效观察。
8、中药处方用药按照君臣佐使开具,君药必须与第一诊断相符,不 得开具与诊断无关的治疗药物。掌握药物相互作用,不得开具不 利于病情恢复、危害患者健康的联合药物。
单为处方,每位患者每天5 种药物计1张处方。
检查范围:门诊与各病区的合理用药情况,包括抗生 素合理使用,辅助用药情况、主次诊断合理用药情况、 大处方、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等。检查覆盖每位临床 医师的住院病历或门诊处方。针对一些不合理用药情 况严重的部门,检查组将组织重点检查。
不合格处方处罚相关规定
1、不规范(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中15种不合规范处方情况)处方每张处罚10.00元。
2、不合理(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9种不合理情况)用药的处罚: 20.00元/张,每份病历20.00元。
3、超常处方(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4种超常处方),每张处罚10.00元。
4、处方应将患者一般资料、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 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5、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西药、中成药可以在同意处方上开具,但每 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品(每个批准文号计一 种药品)。书写完毕应在处方空白处划一下划线。
6、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 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超过三天有效期的,并 签字注明日期。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再延期内是稳定的, 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十六、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 待或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 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十七、医师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经济赔偿由医师本人全部承担。
处方管理规定
一、处方书写要求
二、坚持合理用药 三、不合格处方处罚规定
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 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 发生。
十二、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 委员会,根据药学部门同医教科提交的质量 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 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 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 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九、处方点评方法
1、每月抽取一日门诊和住院处方进行点评。 2、每月抽取住院儿科、妇产科出院病历各 20份。 3、根据处方点评工作表计算处方合格量。
十、对不合格处方的判定:
(一)不规范处方 (二)用药不适宜处方 (三)超常处方
(一)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
9、严格掌握药物禁忌症:严密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及
时处理,并且填报药物不良反应表格。
10、非重症患者,不存在口服禁忌患者,且药物有非注射剂型,应 首先考虑非注射药物治疗;重症患者应遵循序贯治疗原则,尤其 是抗菌药物治疗。
药房每月检查1天的医院处
方量,产、儿科各抽查20份
出院病历,住院患者以医嘱
(三)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 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十一、药学部门负责人同医教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 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 据处方点评结果,对我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
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 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 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四、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 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五、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 成员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
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
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
法》、《执业医师法》、《处方
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医院处方
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我
院处方管理规范。
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为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
全。
根据《药品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制定我院处评规范。
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 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 值班调剂对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的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 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 缓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 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药物处方的;
7、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 些需要长期或按定疗程需要长时间用药的疾病,处方用量需要 超过7日量的,处方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如病情需要,且已向 患者交代注意事项”。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8、患者状态适用口服药物且有口服剂型的,宜施以口服治疗。
9、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 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三、处方点评结果将作为重要指标纳 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中。
十四、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
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相关的
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度。
十五、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 四条规定,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 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 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 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六、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处方点评
负责小组成员应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处方点评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 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八、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 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1、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俗称药物的“化学
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可以使用经省卫生部公布的 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开具处方后处方医师金和药学调剂人员应签全名,且与药剂科留 样一致,盖章无效。
2、非执业医师不得单独开具处方,
3、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或者缩写体 书写,但不能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一、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 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性,药 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 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 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二、处方点评是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 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2、正确掌握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遵循国家规定,选用适当的 抗菌药物预防外科手术感染。
3、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指征。
4、遵循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
5、同类药物、或者作用机理类似的相同药物制剂下不得同时开具给同 一患者。
6、辅助性治疗药物(主要指无明显治疗作用的中成药注射剂、昂贵能 量合剂、维生素制剂以及部分生物制剂等)的疗程、价格、品种等 不得超过治疗性药物。非急诊用辅助治疗药物,不得用于急诊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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