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管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12日财教[2008]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研究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当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等工作;(七)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八)研究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九)监督、指导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保障公务活动,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总结2009年以来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要求,以及工作程序、调整机制和执行监督等内容。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管局2018年3月24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第三条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
国管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管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0.13
•【文号】国管资〔2023〕266号
•【施行日期】2023.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管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补充通知
国管资〔2023〕26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工作实际,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资产处置事项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将《办法》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中第三款“……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修改为“……单价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请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等规定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10月13日。
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得长期占用、闲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者------------------------------------------日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级 被浏览 次 满意回答☐♒级 采纳率: 检举【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 号【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 年 月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总页数】5页(P58-6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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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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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颁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使用 的国有资产 实施具 体 管理 。
生 活 水平 和质量 得到 全 面提高 。
四 是 规 范 了 配 置 程 序 。 《办 法 》 在 配 置 环 节规 定 了 严
国际 组 织高级 官 员 著名跨 国企 业领导 人和 国际 知名学 、
格 的控 制原 则 和 审批 程 序 ,
体现 了与预算 管理 的紧密结合。
”
2 0 2 0 : 发展 目 标 和政 策取 向
。
中共 中央政治 局常委 、
国务
理 中 财政 部 是 负责 中央 级 事业 单位 国 有资产 管理 的职 能部 .
院 副总理 李克强 出席开 幕式并致辞 。 李克强 强 调 . 中国正 处
门 .
对 中央级 事业 单位 国有资产 实施 综合 管理 ; 主 管部 门负责
六 是完善了收入 管理 。 中央级 事业 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 利
租 、
承 租 住 房签订 的租赁合 同 ,
免 征 印花税 ; 对 个 人 出租
用国有资产 出租 出借等取 得 的收入 纳入 单位预 算 用途 在3 %税 率 的基 础 上 减半征 收营业 税
.
.
.
统 一 管理 。 国有资产 处 置 收入 . 按 照 政 府 非税 收入 管理 和财政 国
审批 手 续 :
中央级 事业 单位 出售 、
出让 、
转让 资产数量较 多或
按 《通 知 》 规 定 从 2 0 0 8 年 3 月 1 日 起 对 个 人 出租 住
.
.
价值较高的 .
应 当通 过 拍卖等市场竞价方 式进 行公 开 处 置 。
房 取 得 的所 得减按 1 0 % 的税率征收个人 所 得 税 ; 对个人 出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产权 纠纷是指 由于财产所有权 、 营权 、 经 使用 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 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 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 由财政部 门或者同级政府 调解 、 裁定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 、 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 生产权纠纷 , 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 , 并报 与x ̄ 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 - , J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第八章 资产 统计 报告
第五十条 财政 部门、 行政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 , 自占有 、 擅 使用 、 处置 国有资 产的 , 按照 《 政违法行 财 为处罚处分条例 》 处理 。违反 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 当建立资产登 记档 案 , 并严格按 照财政 部门的要求做 出报告 。财政部门 、 行政单位应 当建立 和 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 对国有资 产实行动态管理 。 第 四十 四条 行 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 报告 ,应 当做 到真 实、 准确 、 及时、 完整 , 并对 国有资产 占有 、 使用 、 变动 、 处置 等情 况做出文字分析说 明。 财政 部门与行政单位应 当对 国有资产实 行绩效管理 , 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 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 当对行 政单位资 产统计报告 进 行审核批复 , 必要时可 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审计 。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 复的统计报告 , 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 应 产管理 的依据和基础 。 第 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 , 组织开展资产 清查工作 。进行资产清查 的实施办法 ,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 门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 门可 以根据 国有资 产统计工作 的需 要, 开展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办法 , 由开 展 产权登记 的财政部门制定并 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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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国管局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负责制定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职能基本需要,严禁铺张浪费,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
第十条?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
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一条?通用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各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资产。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处理意见,报国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手续。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四)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国管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统计等工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编制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国管局负责汇总、分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开展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国管局和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