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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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对于学校的发展和提升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的重点项目,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项目管理的定义与重要性、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项目管理的流程、项目管理的技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项目管理的定义与重要性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项目的预期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

学校的重点项目通常涉及教育教学、校园建设等方面,是学校发展的关键。

项目管理能够帮助学校合理分配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完成的效率和质量。

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1.明确目标:项目在启动前,必须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确保项目的实施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2.合理选人: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项目的实施,以确保项目团队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素质。

3.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需要做好详细的规划和时间安排,包括任务分解、资源调配、进度控制等。

4.信息共享:项目团队成员之间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共享项目进展和问题,以便及时调整和解决。

5.风险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风险,需要及时识别和评估,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和控制。

三、项目管理的流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启动、项目规划、项目执行、项目监控和项目收尾五个流程。

1.项目启动: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确定项目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经理,制定项目计划和工作安排。

2.项目规划:对项目的目标、范围、任务、进度、资源等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执行:根据项目计划和方案进行任务分配和工作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

4.项目监控:对项目的进展、质量和成本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5.项目收尾:项目完成后进行总结和评估,汇报项目成果和效益,做好项目收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结束。

四、项目管理的技巧1.明确目标:确保项目的目标与学校的发展方向相一致,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和效益。

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二日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协调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作用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省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重大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项目;其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政府贷款项目,均按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同时要符合全市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于上年11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含省驻周单位),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意见,向市重点项目办推荐报送下年度重点项目。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后,经主管副市长初审,并征求市长和有关副市长意见,于当年元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市属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增补或调整。

市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总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实施。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指经过山东省相关部门评估认定、政府批准的、具有一定规模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土地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投资、验收等各个阶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筛选与评估第五条项目的筛选工作由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组织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说明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第六条组织部门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项目的筛选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项目的评估应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效益评价等内容。

评估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的方案和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报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十条项目的施工过程应按照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项目的施工进展。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投资和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的质量监督由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项目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的使用应经财政厅审批,并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材料。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省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省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

续建省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省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项目确定程序:(一)市(州)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

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

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

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重点公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公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工程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主导,以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特征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点公益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三)质量优先、安全第一;(四)勤俭节约、高效利用;(五)社会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审批第四条重点公益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规划。

第五条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

第六条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重点公益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开透明。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评价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当对项目完成情况、质量、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一)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二)挪用、侵占项目资金;(三)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四)未按标准进行项目验收;(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青岛市重点项目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下同)统筹协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推进工作。

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市级重点项目日常推进以及组织协调、政策研究、考核督办等工作。

第七条各区市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具体办事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开展市级重点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项目:(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

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市政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三)高效节能,绿色环保;(四)统筹协调,责任明确。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前期管理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初步设计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审批。

第六条项目审批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初步设计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确保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详细列明招标条件、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和舞弊行为。

第四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验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重大项目的管理,明确责任、优化流程、加强监督,确保重大项目圆满完成。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项目的管理。

三、定义1. 重大项目:涉及重大资金、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国家安全和国家基础设施的项目。

2. 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

3. 专家评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审。

4. 项目验收组:由项目实施单位、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方面人员组成,对项目达成的成果进行验收。

四、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1.1 项目建议书的编写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写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背景、目的、重要性、实施方案、预算及实施周期等内容。

项目建议书需要汇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2 审批程序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任,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核。

经审批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启动项目。

2. 工程设计2.1 设计单位选择项目实施单位需对合格设计单位进行筛选,确定合适的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阶段能够遵循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优选科学技术路线。

2.2 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单位应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设计规范的设计文件,明确设计方案、材料、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

设计文件需经过专家评审组审查后得到通过。

3. 施工建设3.1 施工单位选择项目实施单位需对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筛选,选择施工实力较强的合作单位。

选定的施工单位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3.2 施工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材料质量监督、工期控制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4. 项目成果验收4.1 验收条件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工后进行成果验收,验收前需要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

若达到验收标准,则进行验收。

4.2 验收后期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并制定适当的使用、维护及更新计划。

五、责任1. 项目实施单位需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果质量达到要求。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进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

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 3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 4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国家级重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法规措施。

其目的在于确保重点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同时加强资金、工程、人员等各方面的管理与监督,以保证项目的进度和安全。

下面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分步骤阐述:
第一步:项目立项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流程。

项目单位必须提交详细的立项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参加审批会议。

经过审批批准后,项目立项方可正式启动。

第二步:项目规划和设计
项目规划和设计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部分。

这一步骤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勘察,招标等诸多环节。

项目单位需要邀请专业团队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设计方案,并参加相关的评审和招投标工作。

第三步:项目实施与监管
实施是指项目具体的建设过程,包括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人员配合等诸多环节。

其间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仔细的监督,确保质量,时间进度,以及安全。

具体监管措施则包括报告制度、定期审计、检查制度等等,以确保项目公司的合规经营和运营。

第四步: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是项目生命周期的最后一步,是项目的成败之本。

这一步骤是完整、全面、透明的验收程序。

项目单位需要提交详细的验收材料和质量保证措施,之后由验收单位完成验收工作,达到验收标准则标志着项目成功竣工。

总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着眼于规范化资金、工程、人员等各个方面的管理,保障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因此在管理过程中,项目单位需要重点关注各个细节环节的完善。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以 提高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效率和沟通 能力。
激励项目团队成员
01
设定明确的目标和奖励机制
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奖励机制,以激发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力。
02
及时反馈和表扬
及时给予团队成员工作反馈和表扬,以增强其工作满足感和成就感。
03
解决团队成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积极解决团队成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风险评估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项目反馈
及时反馈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 收集各方面的反馈意见, 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
双向反馈
建立双向反馈机制,不仅 关注上级对下级的反馈, 也重视同级间和下级对上 级的反馈。
针对性反馈
针对不同阶段和不同问题 ,提供有针对性的反馈意 见,帮助项目团队更好地 调整实施策略。
02
重点项目的管理
制定项目计划
01 明确项目目标
在制定项目计划前,要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和 预期成果,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对项目有共同的理 解。
02 分解项目任务
将项目整体分解为若干个具体的任务,明确每个 任务的负责人、完成时间和所需资源。
03 制定里程碑计划
设置关键的里程碑,以便监控项目的进度和及时 调整计划。
沟通与协调
在调整项目计划时,要与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计 划的调整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03
重点项目的团队建设
组建项目团队
1 2 3
确定项目需求和目标
在组建项目团队之前,需要明确项目的需求和目 标,以便为团队配置合适的人员。
选择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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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项目。

市重点项目是经市政府批准并下达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
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点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包括续建、新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计划,当年年度内进行前期工作且能争取在两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设推进计划;
(二)监督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问题;
(三)负责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国家、省出资、融资及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资金调度和竣工后评估等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重点项目的年度目标考评工作;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
项目市直主管部门为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本行业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意见;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本行业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三)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按时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对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过程负责;
(三)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台帐,每月按时向项目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能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亿元以上;
(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大城建项目,城建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三)能带动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产业和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高科技项目,其中工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高科技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四)能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和谐的重大社会民生项目,社会民生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五)能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的农林水及生态保护重大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六)跨年度续建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市重点项目申报及确定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
(二)市发改委对拟列入市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和综合比选,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安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需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向
省发改委申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严格落实项目“四制”。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质量全程监控。

第十条实行项目分级协调推进制度。

(一)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重点项目日常协调推进,对难以协调的事项,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协调;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总体协调推进,研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和具有共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难以协调的事项,及时报市政府协调;
(四)市政府根据提交的协调事项,由挂项目市领导(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推进。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督查制度。

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项目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由督查组明确整改事项,下达督办通知单;对于未按时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考评中给予扣分。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进展通报制度。

由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并结合现场督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分析,每月通报一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每季通报
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分析。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制度。

因政策、规划调整、资金安排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建设或难以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市重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退出或调整投资计划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并停止或收回该项目原已享受的用地指标、财政性资金和其他优惠政策。

对符合列入市重点项目条件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增列为当年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开工建设的认定标准: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且主体工程开始施工。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制度。

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结(决)算审查(计)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年度考评制度。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吉泰走廊建设考核。

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用评价制度。

每年底对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当年
工作业绩、合同履约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具体评价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项目保障
第十七条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建立“一口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并联审批服务机制,开辟服务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国土、林业等部门应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符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优先推荐申报,争取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性资金、重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应当重点保障市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扶持政策,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市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油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全力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各地政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破坏、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为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的相关收费按政策规定予以减
免。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具体包括:对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和效益进行评价。

对在稽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由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单位违规情节轻重,按程序形成稽察结论,并责令相关部门依据稽察结论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
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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