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本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执行法律事务的法务部门(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法务部门职责和权限1.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务部门,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乙方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与合同谈判、草拟、审查和执行;–处理涉诉事宜,代表甲方进行法律诉讼和仲裁事务;–管理公司法律文档、资料和知识产权;–公司对外法律信函、公告、声明的起草和处理;–监督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开展法律培训和督促合规。
第三章法律事务流程1.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并在首次合作前经双方确认。
2.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起法律咨询或委托乙方参与某项法律事务;–乙方进行法律调查和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如需要起草或修改相关文件,乙方进行起草或修改,并通过甲方授权流程获得内部批准;–如需要对外发函或进行代理诉讼,乙方进行代理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给甲方;–法律事务处理完成后,乙方对事务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后续建议。
第四章法务保密义务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法律事务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数据和文件的安全性;3.乙方离职后,应将甲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归还给甲方,并删除电子文件的备份。
第五章合作期限和终止1.本制度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对方有权终止本制度。
第六章争议解决因本制度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其他条款本制度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或签署额外协议。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对本制度的任何变更和解释,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章生效和备案本制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备案于甲方。
附件列表1.甲方与乙方合作框架协议2.法务部门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3.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图4.公司保密协议5.公司数据和文件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解释1.甲方:指公司名称,特指国有企业。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法律合规性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全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诉讼与仲裁处理、法律咨询、合规培训等。
2.各子公司设立法务部门,配备专业的法务人员,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汇报并接受指导。
第四条法律合规义务1.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定的合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发现的法律合规风险,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2.法务部门应定期开展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加强合规管理。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的流程第五条合同审查1.各子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提交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查。
法务部门应按照合同审查流程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及时审查合同,并提供书面意见。
如有需要,可与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六条诉讼与仲裁处理1.各子公司发生和涉及法律诉讼、仲裁的案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2.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与子公司合作,制定诉讼策略和仲裁方案。
3.在法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法务部门应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高层,及时调整策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七条法律咨询1.各子公司在遇到法律问题和需求时,可以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
2.法务部门应及时回应并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子公司解决法律难题。
第八条合规培训1.法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合规需求,定期组织合规培训活动。
2.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并结合具体业务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法务管理制度
法务管理制度为打造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合规文化,构建企业全员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务工作机制,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第一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XXX)统一监督和管理全公司范围内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负责:1.组织研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公司合规文化培育机制。
结合公司业务需求,定期组织实施业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定期开展公司案例自查自纠活动。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的前期调研,为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支持,参与后期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工作。
4.制定、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5.代表公司处理商事、刑事案件。
6.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审核。
7.聘请和管理外部律师。
第二部分法律事件上报第三条各产业集团(门店、分公司)在发生涉法纠纷事件时,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所涉及事件按法律事务联络人—店长(分公司负责人)—区域负责人—集团法务管理中心的流程,以签呈单的形式,通过OA办公平台上报。
第四条上报的公文内容主要包括:所涉法律事务的基本事实情况、相关材料、目前进展、初步解决方案。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接收后由卖力人指派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在接案后1日内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同一分配案号。
第六条案件结案后由承办人将结案报告及法律文书归档,并将结案报告XXX分管常委。
第三部分法律事件联络人、责任人及责任考核第七条各门店(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与法务人员工作对接,配合法务人员开展案件证据收集和纠纷处理谈判。
第八条各门店(分公司)卖力人为本单位法律事件责任人,对日常经营中出现的纠纷卖力牵头处理,处理进程中卖力人要有明确处理意见。
国企法务管理制度规定
国企法务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企、维护公平公正、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内部法务工作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企业内外的法律权益,维护企业的声誉。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应当是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不受任何个人、组织和外部势力的干扰。
第六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法务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工作监督,制定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法务部门,依法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评估,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二)起草、审批企业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三)处理企业内部法律纠纷和争议,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四)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商标权益,保障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五)协助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培训;(六)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法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专业的法律人员,确保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法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内部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法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内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二)法务部门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法务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四)企业内部法律知识培训和教育;(五)企业法律事务风险评估和防范;(六)其他与法律事务管理有关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应当确保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应当积极预防和解决企业内部法律问题,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更好地发挥公司法务管理人员在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方面的作用,建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事务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及其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诉讼案件法律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条管理职责(一)董事会有就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达成和解的职权;(二)首席执行官及分管领导审核主动诉讼及被动诉讼事项;(三)风控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工作;(四)总经办参与公司诉讼事项管理相关工作;(五)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交诉讼事项,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第五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制度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务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对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法务参与公司合同的审核,对合同的合规性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核。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制定章程、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资产收购/转让/租赁、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决策。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
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时,法务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九条法务可通过法律咨询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的法律咨询事务,以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务经办部门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将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提交法务审核,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调管理集团内的法务事务,保障集团各成员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内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及其法务部门,规范其法律事务管理活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第三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范,严守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宣传的法律活动应符合公司公开信息的要求。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应具备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六条集团设立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接向集团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二)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法律风险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三)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知识产权和合规事务,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四)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审批;(五)制定和推动法务管理制度和方针,提高法务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九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起草、审批和履约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诉讼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第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法律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法律事务处理责任与权限、提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在法律事务处理中能够依法合规、防范风险、提高效率,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高层管理层、中层管理层、一线员工及临时工。
三、法律事务管理责任1.公司董事会负有最终法律事务管理责任,对公司法律风险承担主体责任。
2.公司设立法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政策、制度与规范;-参与公司重大法律事务的谈判与决策,确保法律合规;-同各部门合作,参与公司内部法律培训与教育;-监督并协助落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范。
四、法律事务管理流程1.风险评估与识别:公司各部门应定期对各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识别,及时通报法务部门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2.法律事务处理授权:除非情况特殊,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处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法律事务,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授权。
3.处理流程:-接收事务:法务部门接收并登记公司内部员工提出的法律事务处理申请。
-分配处理:根据需要,法务部门将事务分配给相应的法务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调查研究:法务专业人员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提供建议:法务专业人员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给出法律建议和风险评估报告,供决策者参考。
-决策与授权:公司决策者根据法务建议和风险评估报告,做出最终决策并予以授权。
-实施与监督:根据决策结果,公司法务部门或所委派的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实施与监督。
五、法律事务管理工具和报告1.法律风险清单:法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法律风险清单,明确公司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
2.风险报告:法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写相应的风险报告,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并提供法律建议。
3.内部培训材料:法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法律相关培训材料,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总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负责起草、审核、解释和实施公司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务部门职责第四条法务部门职责如下:1. 起草、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文件等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2.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公司规避法律风险;3. 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的法律事务处理,确保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4. 协助公司处理法律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5.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6. 负责公司内部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务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司法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管理;2. 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包括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预警、法律风险应对等;3. 法律纠纷处理制度:包括内部调解、诉讼、仲裁等;4.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许可、转让等;5. 法律培训制度:包括内部法律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6. 法律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法律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利用等。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估、预警和应对。
第七条法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各部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对高风险领域提出防范措施。
第五章法律纠纷处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法律纠纷。
第九条法务部门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培训第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大型企业往往涉及业务面广、风险高、法律问题复杂等特点,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为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提供规范性指导,确保企业法律事务活动合法、规范,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该集团公司的所有法律事务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的审批、起草、执行、纠纷解决等,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诉讼仲裁等。
三、工作职责1. 法务部门:负责该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拥有公司法律顾问的资格,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和处理法律纠纷等服务。
2. 各部门:负责与法务部门合作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按照权限,撰写、审查合同文本、文件、报告等法律文件,若应对纠纷,则向法务部门尽快汇报。
4. 领导层:负责保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决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四、制度流程1. 风险评估:出现潜在的法律风险时,各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2. 合同审查:各部门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应注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经法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进行执行。
3. 法律协助:各部门在处理日常工作或纠纷时,应及时向法务部门咨询意见或请求帮助,法务部门会通过有关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法律支持。
4. 诉讼仲裁:当公司涉及诉讼或仲裁时,法务部门应协商确定公司的诉讼仲裁战略,并领导公司的诉讼仲裁工作的推进。
五、制度要求1. 各部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谨对待法律事务活动;2. 法务部门应具备高度的法律素养和行业经验,严守法律职业道德和保守商业机密;3. 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应审慎、精细,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注意签订合同的时间、方式和流程;4. 涉及诉讼仲裁的事项,应咨询法务部门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和强化公司法务管理,确保企业的经营合规性和风险掌控本领,供应法律风险防备和应对的本领,订立本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企业法务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为公司经营供应合规支持,并在法律风险管理和应对方面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机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全部法务部门的工作,以及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全部员工。
三、法务部门职责3.1 法务部门的组织与设置1.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内全部法律事务的处理和管理,设立法务部门的职责由集团总部决议。
2.法务部门应设立合适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
3.2 法律咨询与合同管理1.法务部门负责供应法律咨询服务,包含解释法律法规、起草和审查涉及公司利益的合同等。
2.法务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存储和管理的安全可控。
3.3 诉讼和仲裁管理1.法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集团内部的诉讼和仲裁事务,包含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代理。
2.法务部门应定期与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助。
3.4 法律培训和合规监督1.法务部门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强化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
2.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各部门的合规监督,帮助建立和完满内部合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合规风险。
四、法务工作管理标准4.1 法务工作流程1.法务部门应建立法务工作流程,包含法律咨询、合同管理、诉讼仲裁等环节的实在操作规范。
2.法务工作流程应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次序和工作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系统或工具进行跟踪和监督。
4.2 法务文档管理1.法务部门应建立法务文档管理制度,确保法律文件和合同等的存储和管理的安全可控。
2.全部法律文件和合同应进行编号、归档,并订立合理的归档标准和期限。
4.3 信息保密和准确性1.法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确保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法律事务和文件的保密和不泄露。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3)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4)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含控股及占主导地位的公司)。
公司关联单位需公司办公室提供法律服务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办公室作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律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设置专门的法务人员,由办公室行政管理,在业务上具有独立性,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第五条-集团法律事务职权(1)制定、修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2)参与公司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产权处置、并购重组、涉外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3)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项目等经营活动的合同谈判工作;(4)承担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5)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6)对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7)选聘常年或专项事务律师,负责与其联络沟通事宜,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评价;(8)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司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10)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11)指导、监督所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应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较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法律支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一)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二)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三)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
第二章法律文件审核第三条原则上集团公司对外涉及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二)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文书;(三)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四)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
第四条集团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核。
第五条审核程序:一般先由经办部门拟制初稿,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再交由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核,后交由其他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集团公司法务部配合经办部门拟订,经办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拟稿人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下列法律文件,需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核,并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不动产收购、转让、出让、流转合同;(二)担保合同;(三)股权转让合同;(四)项目合同(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及其补充协议);(五)遗留问题处理协议;(六)其它需要法务部审核的文件。
第八条遇有集团公司法务部意见与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出现,双方应采用小范围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必要时上报总经理决策。
第九条集团公司顾问律师的选择:由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考察,出具考察专业意见及提供顾问律师信息,上报总经理批准,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第三章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出具第十条集团公司法务人员有义务解答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管理层的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的法律咨询。
国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国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企原则:公司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预防为主原则: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三)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法律事务由法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务部,作为本制度项下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审查、谈判、诉讼、仲裁等工作;(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三)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四)对公司合同进行审核、备案、监督和检查;(五)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六)对外委托法律事务,包括外聘律师、法律顾问等;(七)其他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二)诉讼、仲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四)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五)公司治理: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六)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行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二)及时报告法务部门,确保法律事务的合规性;(三)配合法务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一)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二)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活动;(四)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法律事务管理,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流程,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涉及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及时、准确处理法律事务,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以法律合规为宗旨,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五条集团法务部门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公司内各部门的法律事务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制定配备合理、专业能力强的法律团队。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内部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确保法律事务管理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法务部门,专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公司各部门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为公司各项业务提供法律咨询;(二)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监督公司各部门的法律事务工作;(三)协助公司处理公司内部涉及法律事务的争议、纠纷和诉讼案件;(四)为公司处理与外部机构的法律事务合作提供支持和协助;(五)负责公司法务工作相关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法务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保持良好的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一条法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工作培训,提升法律团队的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务部门应当与公司内其他部门、外部法律顾问和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形成法律事务管理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流程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法律事务的识别和分析:各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法律事务的问题上报到法务部门,经法务部门审核、分析、评估,并提供解决方案。
(二)法律事务的合规处理: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务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依法合规处理法律事务。
(三)法律事务的风险防范:法务部门应当协助公司各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XX(香港)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合同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香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子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设置公司法务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1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务部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公司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法律、财务、审计、产品质量、品牌、营销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应当依法展开工作,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第七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XXX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件。
第二章法务部的具体职责2第九条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议提供支持,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议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正当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专业角度的决议支持。
第十条就有关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按期为公司员工举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特别是涉外法律的培训;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执行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对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就公司外部法律风险提防,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涉外3贸易、投资项目)的谈判,提出削减或避免交易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建立统一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范本;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子公司草拟、订正、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推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处理或委托状师事件所专业状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件。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大型企业法务制度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务部2013-1-2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着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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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大型企业法务制度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务部2013-1-2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着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
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做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3.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务部有权对子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团法务部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对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享有调查权和知情权,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相关材料;2.按要求公司各运营部门需要收集和提供的涉及采购、生产、销售、人事、技术以及财务等相关材料;3.其他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处理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起因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起因部门是指产生法律事务的业务部门。
法律事务处理工作,起因部门负责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
起因部门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部门,起因部门负责人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起因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有义务根据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如实收集、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原始材料和相关依据,按照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调取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原始证据和材料,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起因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法务部。
如需要集团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起因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将根据起因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合理的期间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集团法务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起因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参与。
第九条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集团法务部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集团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集团法务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律事务人员核查后实施。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如需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团子公司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章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第十五条由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侵害或正在侵害公司的债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业务部门协商未果的,应当在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移交行集团政部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六条起因部门应当向集团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集团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后,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收集有利证据,同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立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并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制作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同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向公司申请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人员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九条案件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研究策划,开列证据清单,制作明确的代理意见,起草法庭辩论代理词,拟定和解方案并事先得到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围绕诉讼请求举证,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在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展开辩论。
第二十一条庭审结束后提交代理词。
第二十二条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收到判决后,及时与被告沟通,督促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判决生效后,被告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能超过二年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起因人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通过案件代理人向执行法官通报。
第二十六条案件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七条案件执结后,案件代理人根据案件处理情况,明确案件起因部门责任,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章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第二十八条法院、仲裁机构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法务部相关人员应当代表公司代为签署、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案件起因部门在接到法务部转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日内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免除公司责任。
第三十条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应当联系阅卷,提出应诉思路并收集抗辩证据,同时制作答辩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判决生效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同时督促业务部门或向公司申请款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判决生效后,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经办人应当代表公司协调执行法院,积极与申请人沟通。
第三十四条案件经办人应当根据法院传唤,随时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应按时到庭。
第五章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第三十五条案件一审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就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做出评析,向集团法务部部长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与理由,并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第三十六条公司决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集团法务部部长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法律事务主管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上诉手续。
第三十七条上诉案件的立案、开庭、判决等参照起诉案件管理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案件二审判决后的申诉程序,参照诉讼案件上诉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第三十九条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十条诉讼案件卷宗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以及上诉张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应当注明签收时间。
第四十一条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可追溯性原则做好法律文书的签收登记和和案件的诉讼进展登记,做到一案一卷、一事一记,接收法律文书要同时做好专案登记和流水登记,包括来文单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签收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案件结案后,应当按公司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集团子公司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章违规界定及处罚第四十四条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100元一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处以事故损失金额累计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于待岗以至辞退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累计罚款如下所示:损失额≤2000元,按100%比例罚款;2000元<损失额≤50000元,超过2000元部分按10%-50%比例罚款;损失额>50000元,超过50000元部分按1%-10%比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于违规者的处理由直接上级提报,间接上级终裁,如果直接上级未及时发现或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对与该直接上级处于违规者的同倍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务部。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执行,修改也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战略运营部备案、发布。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