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后:世界遗产公约框架内的文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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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世界遗产公约框架内的文
化景观
连接自然与文化:世界遗产文化景观
——MechtildRössler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一个独特的,关于保护世界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它承认和保护了全世界广泛存在的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然而,直到1992年,这个公约才第一次利用其国际性的法律手段保护了土地的文化景观资源。本次公约指导原则的修订是基于一个国际性专业会议所准备的(La Petite Pierre, France, October 1992 )。来自全世界各种族的专家甚至要考虑到景观本身和一些景观特征间存在的联想价值,比如当地民众对景观的看法,和通过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而保留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这一决定无疑是一个多方面的成就。因为它包含了:
•确认了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多样性的认识;
•通过“具体的可持续土地利用技术”将“可持续性”一词引入到业务指导方针中;•接受土著人民的生活遗产;
•介绍传统管理机制机制的操作指南;
承认传统的土地利用形式;
•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文化多样性文化;
(对自然关系的考虑,将公约开放给世界其他地区和文化(加勒比、太平洋、非洲);为代表的世界遗产名单在1994所采用的全球战略铺平了道路。
本文是在进入应用本公约中的文化景观概念的变化,其优势和劣势,以及在自然和文化之间的接口的公约未来的实施指南。
世界遗产名录
1972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目前有176个缔约国。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对后代的鉴定、保护、保护、介绍和传播“杰出的普遍价值”
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到目前为止,730个属性共有125个国家都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包括563个文化和自然遗产144个。在这730个网站中
有30种文化景观,这些景观被列入文化景观类别(第39段42的操作指南),但只有23个混合网站。
后者是在两者的基础上,他们的自然和文化价值。本操作指南规定:“缔约国应尽可能的努力包括在其提交的性能获得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
杆的意义相结合的文化和自然特征18款”。
一种新的方法来整合文化和自然遗产由阿姆斯特丹全球战略会议1998、提出链接的
自然和文化遗产标准的RIA为了克服在公约的适用性和文化之间的鸿沟。工作组在
修订操作指南时考虑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了新的版本,由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了2003。
世界遗产文化景观
在第十六届世界遗产委员会1992、采用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类和修正的文化标准用来
证明对世界遗产列表属性铭刻确保识别定义的组合作品,自然与人的“出站”中提
到的普世价值的公约1条文化遗产的定义。表1992显示了三类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由1。文化标准包括24项业务指南的第39段,第段中的文化景观类别。
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合理融合在其中的世界遗产名录时,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
作用进行评估,为“突出的普遍价值”。文化景观被列入对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她
的标准列表。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地景观也被刻在自然的基础上标准,因此也混合文
化和自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