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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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土的湿陷性评价

根据土工试验结果,第(2)层黄土状粉土、第(2-1)层粉质粘土及第(3)层粉质粘土大部分土样湿陷系数δs≥0.015,湿陷土样的湿陷系数δs主要介于0.017~0.054,湿陷性轻微~中等。

根据土工试验结果, 按《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4.4.4条,计算地基土的自重湿陷量△zs<70mm。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4.4.3条判定:该场地为非自重湿陷性场地。具体计算详见表3。

为评价场区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按《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4.4.5条,计算起始深度自基础底面(-2.5m)起算,经对湿陷系数δs≥0.015的土样进行计算得场地地基土的总湿陷量

△s=28.50~187.40mm,均小于300mm。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表4.4.7,可判定该地区湿陷性等级为I级(轻微)。具体计算详见表4。

表3 湿陷性类型评价表

表4 湿陷性等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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