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2章)法的本质和特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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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及其学科地位 9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 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0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思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考 题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 度和方法?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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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上编 法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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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 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 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 、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 律现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 ,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 法与手段。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2
资料链接 比克斯:为什么学习法理学参见[美]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 语境》,邱继昭译,第4版序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法理学 课件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义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 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汉字古体:“灋”。
《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法具有规范性 ○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 (2)国家意志性 ○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 ○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 ○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 ○命令说:边沁、奥斯丁 ○公意说:卢梭 ○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体现主体)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 ○ 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 (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 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 三、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5《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课件
(2)法的主要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①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 或行为自由 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 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③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用规定权 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保 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主义 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如何表现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单选题:
1、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 重体现的含义是: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变革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专题一第一框知识的逻辑演进:
1.法律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吗? 法的产生 2.法的产生源于人类的何种追求? 公平与正义 怎样实现
法律产生的条件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 法所体现的是谁的公平和正义 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 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吗? 法最终是由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 当代中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属于谁?
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 确的、普遍的规范” 上述论述体现了法是什么特点?班规能 不能称之为法?
3、法的特征 (1)法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 系的一种行为规范
①规范性: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 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法规 定了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②概括性: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 在同样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③可预测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预见国家对 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由此产生的法律 后果
法的概念PPT课件
3.外延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外延是“国法”, 即国家的法律,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 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习惯 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此外,有国际法和超国家法(例如欧盟法)。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3)阐明了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从目的和功 能上说,法要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概念的创新定义
法(律)是特定生活场域的具有合法统 治和治理权力的权威性正式组织或者机构通 过合法程序以全社会名义制定或者认可并有 其强制力保证的最终通过司法诉讼实施的社 会行为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 务,对该社会的成员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 力。——见姚建宗主编科学版法理学教材第 17页。
道德规范通过思想引导和舆论压力调整社会 关系,
组织规范通过组织和思想控制 来调整社会关 系。
法通过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马克思:——对 于法律来讲,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 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 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3.法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和概括性。 (1)法的规范性指法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般的模
(二)法的国家创制性
从形成方式上看,法是一种由统治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制定和颁行的社会规范,它代表了国家对人行为的要 求,它具有国家创制性:
1.法出于国家:法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均由国家以 “社会代表”的名义创设。其他社会规范出自社会或特 定社会组织。
2.国家创设法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与认可。 3.由此引申出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法的统一性指 各种各样的法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协调的, 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的◆普遍性指法作为 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湖南理工学院法理学课件之第二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
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
利益问题。 利益是法理学讨论的核心范畴之一
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法学的一个分支即以 研究“利益”著名,被称为利益法学。其核心 代表是赫克,耶林有时也被归入这一派。 赫克认为通常所说的利益不仅指私人利益, 也指群体、社会团体、公众甚至人类的利益。 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 益的冲击,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 规则时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 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
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 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 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 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
理性说 由自然法学所倡导。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 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如西塞罗、格老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 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意志说 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而意志又有主体的 差异,与此相应,意志说又分为:个人(统治者)意 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主观)性。
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 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们否认或忽视 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凭自己的“经验”办事,或 一切凭自己的“需要”办事,不尊重法律的客观规律 性。
二是唯意志论,它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法的概念和特征》课件
法律对人的效力实现:法律对人的 效力通过司法机关的裁判和执行来 实现
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法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延迟生效和终止生效三种情况。
即时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如宪法、法律等。
延迟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后才生效,如某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等。
终止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后自动终止生效,如某些临时性法规、 特别法等。
空间效力
国内法:适用于本 国领土和领海
国际法:适用于国 际关系和国际事务
区域法:适用于特 定区域或国家集团
国际私法:适用于 涉外民事关系和国 际商事仲裁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但法具有强制性,道德具有非强制性 法与道德都调整社会关系,但法调整的范围更广,道德调整的范围更窄 法与道德都追求公平正义,但法更注重形式正义,道德更注重实质正义 法与道德都强调社会责任,但法更强调个人责任,道德更强调社会责任
权利义务性
法律关系:法律 关系是权利义务 关系的体现
权利:法律赋予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
义务:法律要求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保障:法律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强制性
法律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将受到制裁 法律强制性体现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律强制性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保障投资者权益:吸引投资, 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国际贸易:通过国际法, 促进国际贸易和合作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国家安全:法通过规定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安全和稳定。
《法概念和特征》课件
法律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指导司法裁判、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和本源、协调法律体系内冲突等功能。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以及 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和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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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的定义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和 法律关系的理性概括和科 学分类,是理解和适用法 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
法律概念的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客 观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能 够准确反映事物的本质属 性和内在规律。
法律概念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 和运用法律概念对于准确 适用法律、保障公正裁判 具有重要意义。
04
CATALOGUE
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
属人原则
法律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所有人,不论其居住在国内还 是国外。
《法概念和特征 》ppt课件
目录
• 法的基本概念 • 法的分类 • 法的要素 • 法的效力 • 法的实施 • 法的价值
01
CATALOGUE
法的基本概念
法的定义
总结词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 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社会规范。
详细描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具有普遍约束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的本质
总结词
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国家性的统一,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权 力运行的规范。
详细描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同时,法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教材ppt幻灯片播放(法的本体)
第三节 法律实施
二、司法 (一)概念、特征 职权特定性 活动的专业性 过程的程序性 裁决的国家强制性 结果具有文书性 (二)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主体 对象 程序性 地位 (三)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 合法 及时 公正 合理 (四)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5.司法责任原则
第二节 法律解释
一、概念:也是一个价值判断、选择的过程 二、功能:明确、改良、发展、稳定 三、方法:可能综合使用多种方法 文义 体系 原意 扩张 限缩 目的 社会学 四、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一)立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 (三)行政解释 (四)其他解释
习题
1、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刑法第四百 一十条规定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 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林地等农用地及其他土 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论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旧十六字方针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二)新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论
四、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 (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 (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 (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B法院裁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 德观念
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 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第四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一、什么叫立法? 二、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国务院的立法权 (三)中央军委的立法权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五)自治区的人大的立法权 (六)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三、立法程序 (一)定义 (二)程序设计: 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通过草案、公布法律
法理学第二章共33页PPT资料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三、英美法系
(一)概述 :三个渊源:
1.普通法:一种判例法,特征为遵循前例
2.衡平法 :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
法的修正、补充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种
法律
(参见教材p87)
3.成文法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第一节比较法学的含义和研究对象
一、比较法学的含义 就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以比较为其基本 研究方法的法学学科。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案例: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 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 立的遗嘱中声明,在他死后,全部财产由 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 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 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 民法法系。
1.针对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及 法律文化而进行的比较研究。
2.研究范围并不止于法律制度、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之间的比较,它也是针对各种法 律实践、法律文等而进行的比较研究。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3.比较法学不仅要探究不同法律规定的异 同,更要对这种异同进行分析、解释, 并进一步做出相应的评价。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比较研究三过程: 掌握资料——比较(发现其同异)——
分析同异的原因并评价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第二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某些形式上的特 点作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是若干个国 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 法律体系的总称。
第二章 比较法学和法系
法系≠法律体系 法系≠法的历史类型
人教版思政选修五 1.1《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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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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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基础知识 Z 重点难点
ICHU ZHISHI
HONGDIAN NANDIAN
S 随堂练习
UITANG LIANXI
一
二
三
温馨提示在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
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进一步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人民 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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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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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基础知识 Z 重点难点
ICHU ZHISHI
HONGDIAN NANDIAN
S 随堂练习
UITANG LIANXI
知识点一
知识点二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 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对阶级意志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是,生产方式即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法产生、存在 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法是在 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经济基础上,在政治、 文化、 历史传 统、民族等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制约、影响和作用中,在人们有目的地、自 觉地创制和实施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朱景文《法理学》(第三版)课件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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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 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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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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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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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内容 我们可把法的内容分为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 专门法律内容也是一种思想、原则,但其本身不带社会政治色彩 ,总是受社会政治内容的制约和支配的。 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原则,法的原则也有社会政治原则(反 映某一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制度的规律性)和专门法律原则(反映 法作为相对 独立的上层建筑部分本身的规律性)之分。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1.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体现。 (1)法属于社会意识,是上层建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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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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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人们往往用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的概念来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 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建立社会 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 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而社会规则(规范)则是这一过程静态表现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 (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五)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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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法理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完全相同。法律方法是指获 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掌握法理学方法,需要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 其中,三个层面是: (1)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 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 (2)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的法学的思维方法,与其 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 的特性。 (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 “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也即法理学方法的 特性。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律理论思维对象的法律 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律方法与价值判断的 关系问题。
首先,法律方法以及法理学方法的科学性,要求在 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
其次,法律方法以及法理学方法的科学性,还要求 必须在法学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之间划出一 条界线。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二、法理学的定义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 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掌握法理学的定义。 首先,法学都是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 也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 其次,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更具 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最后,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再次,法理学方法要求注意区分法学理论思维方法 与其他法学学科方法。
思考题
1、试论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范围。 2、简述法学产生的标志。 3、试论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 4、试论法理学方法的特殊性。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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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法的本质”的几种代表性观 点
(一)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解答 ▪ 意志说。包括神的意志说、君主意志说、人民意志说、
▪ 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准则一般都是权威性的,一旦 作出便不能轻易更改,法的接受者虽有异议和不满, 也无权作出变更和修正。这是因为法一方面是人类社 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体现了法的合规律 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内部分化 的产物,具有合意志性,以及基于社会对立基础上的 社会强制性。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一,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 社会力量;其二,国际社会是一种放大了的社会力 量;其三,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吸铁石,又是引 发社会力量分化与冲突的金苹果。
2. 法首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 。 32.02法1/3/1的2 创制和变革是各派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结果5 。
(二)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
▪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不 仅体现在民事和商事等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政治生 活、文化生活及其他领域。
▪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
一命题,揭示了法的合规律性及社会一致性(社会
共识)。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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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
1. 作为一种价值准则的法
▪ 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社会组织或国家的名 义,认同和推行一定的价值,使其作为一定社会 或一定时期的主流价值或权威价值。
统治阶级意志说、主权者意志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理性说。包括神的理性说、人的理性说。如古罗马思
想家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 ▪ 伦理价值说。即把法视为伦理价值的载体或化身,如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正义;而美国总 统林肯认为“法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 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更是认为,法律是伦理的一部 分,自然法乃是笼罩全人类甚至整个宇宙的一系列平 等、正义原则。 ▪ 命令说。法国的博丹、英国的霍布斯和奥斯丁等人认 为法是君主或主权者的命令。 ▪ 工具说。如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把法视为“定分止争” 202的1/3/工12 具,管仲和葛洪等人则把法视为驱人向善的工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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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作为价值准则的权威性
▪ 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也 指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权威不等同于 权力,它建立在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权力来自法 则,权威出自民心。权力只有获得相关的认可、遵从 与拥护时才能真正成为权威。这就意味着权威的合法 性不能仅仅从规范意义上的法来理解。
▪ “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 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 加以神圣化。” ——马克思:《资本论》
▪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 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 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 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 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恩格 斯:《论住宅问题》
▪ 上述种种观点,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在一定 202程1/3/度12 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4 。
三、法的本质新解
▪ 法的本质在于法是基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和客观规 律的权威性价值准则。
(一)法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产物
1. 解读社会力量
▪ 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 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 级、种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
(二)当代中国学者的看法
▪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志是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而产生的心理状态)
▪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上述传 统法本质观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 于是,有的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有 的学者认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的则 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 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种 激励机制。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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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具有制度化的强制性
▪ 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程度不同的强制性,但法的强制性是 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
▪ 法的强制力量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 首先,在原始习惯法产生的初期(有学者认为原始习惯 法产生于血缘家族之后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主要靠
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望、氏族权力机构的惩戒等社 会强制力来保障习惯法的实施。
▪ 其次,在氏族社会末期,法庭和诉讼已经成为保证原始 习惯法实施的手段。
▪ 任何一个社会个体,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任何一 个社会阶层,在具体问题上的看法可以有异,但 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必须有明确的底线和准则;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 方式,但大是大非方面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或形成 相对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价值准则的法的基 本前提和目的所在。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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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
其一,法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过问行为主体的身 份或地位。
其二,法(特别是现代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 直接调整人的内在思想。
其三,法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而不过问纯粹个人的 行为。
其四,法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 其五,法在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
第二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
教学目的:了解“法”、 “法律”的词义及常见 用法,深入理解法的本 质和基本特征。
教学重点:法的本质和基本 特征。
教学时数: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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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 (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 (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 (四)当代中国“法”和“法律”的区别 ▪ 教材主张,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