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2章)法的本质和特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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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准则一般都是权威性的,一旦 作出便不能轻易更改,法的接受者虽有异议和不满, 也无权作出变更和修正。这是因为法一方面是人类社 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体现了法的合规律 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内部分化 的产物,具有合意志性,以及基于社会对立基础上的 社会强制性。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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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具有制度化的强制性
▪ 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程度不同的强制性,但法的强制性是 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
▪ 法的强制力量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 首先,在原始习惯法产生的初期(有学者认为原始习惯 法产生于血缘家族之后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主要靠
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望、氏族权力机构的惩戒等社 会强制力来保障习惯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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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作为价值准则的权威性
▪ 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也 指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权威不等同于 权力,它建立在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权力来自法 则,权威出自民心。权力只有获得相关的认可、遵从 与拥护时才能真正成为权威。这就意味着权威的合法 性不能仅仅从规范意义上的法来理解。
▪ “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 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 加以神圣化。” ——马克思:《资本论》
▪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 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 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 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 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恩格 斯:《论住宅问题》
▪ 上述种种观点,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在一定 202程1/3/度12 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4 。
三、法的本质新解
▪ 法的本质在于法是基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和客观规 律的权威性价值准则。
(一)法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产物
1. 解读社会力量
▪ 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 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 级、种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
统治阶级意志说、主权者意志说。 ▪ 理性说。包括神的理性说、人的理性说。如古罗马思
想家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 ▪ 伦理价值说。即把法视为伦理价值的载体或化身,如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正义;而美国总 统林肯认为“法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 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更是认为,法律是伦理的一部 分,自然法乃是笼罩全人类甚至整个宇宙的一系列平 等、正义原则。 ▪ 命令说。法国的博丹、英国的霍布斯和奥斯丁等人认 为法是君主或主权者的命令。 ▪ 工具说。如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把法视为“定分止争” 202的1/3/工12 具,管仲和葛洪等人则把法视为驱人向善的工具3 。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一,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 社会力量;其二,国际社会是一种放大了的社会力 量;其三,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吸铁石,又是引 发社会力量分化与冲突的金苹果。
2. 法首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 。 32.02法1/3/1的2 创制和变革是各派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结果5 。
(二)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
用“法wk.baidu.com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 (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 文法和判例法)、超国家法、世界法等等的 集合;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 20律21/3/”12 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2
二、关于“法的本质”的几种代表性观 点
(一)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解答 ▪ 意志说。包括神的意志说、君主意志说、人民意志说、
▪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不 仅体现在民事和商事等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政治生 活、文化生活及其他领域。
▪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
一命题,揭示了法的合规律性及社会一致性(社会
共识)。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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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
1. 作为一种价值准则的法
▪ 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社会组织或国家的名 义,认同和推行一定的价值,使其作为一定社会 或一定时期的主流价值或权威价值。
(二)当代中国学者的看法
▪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志是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而产生的心理状态)
▪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上述传 统法本质观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 于是,有的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有 的学者认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的则 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 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种 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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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
其一,法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过问行为主体的身 份或地位。
其二,法(特别是现代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 直接调整人的内在思想。
其三,法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而不过问纯粹个人的 行为。
其四,法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 其五,法在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
▪ 任何一个社会个体,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任何一 个社会阶层,在具体问题上的看法可以有异,但 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必须有明确的底线和准则;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 方式,但大是大非方面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或形成 相对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价值准则的法的基 本前提和目的所在。
2021/3/12
▪ 其次,在氏族社会末期,法庭和诉讼已经成为保证原始 习惯法实施的手段。
第二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
教学目的:了解“法”、 “法律”的词义及常见 用法,深入理解法的本 质和基本特征。
教学重点:法的本质和基本 特征。
教学时数: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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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 (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 (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 (四)当代中国“法”和“法律”的区别 ▪ 教材主张,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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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具有制度化的强制性
▪ 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程度不同的强制性,但法的强制性是 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
▪ 法的强制力量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 首先,在原始习惯法产生的初期(有学者认为原始习惯 法产生于血缘家族之后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主要靠
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望、氏族权力机构的惩戒等社 会强制力来保障习惯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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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作为价值准则的权威性
▪ 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也 指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权威不等同于 权力,它建立在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权力来自法 则,权威出自民心。权力只有获得相关的认可、遵从 与拥护时才能真正成为权威。这就意味着权威的合法 性不能仅仅从规范意义上的法来理解。
▪ “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 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 加以神圣化。” ——马克思:《资本论》
▪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 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 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 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 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恩格 斯:《论住宅问题》
▪ 上述种种观点,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在一定 202程1/3/度12 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4 。
三、法的本质新解
▪ 法的本质在于法是基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和客观规 律的权威性价值准则。
(一)法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产物
1. 解读社会力量
▪ 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 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 级、种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
统治阶级意志说、主权者意志说。 ▪ 理性说。包括神的理性说、人的理性说。如古罗马思
想家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 ▪ 伦理价值说。即把法视为伦理价值的载体或化身,如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正义;而美国总 统林肯认为“法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 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更是认为,法律是伦理的一部 分,自然法乃是笼罩全人类甚至整个宇宙的一系列平 等、正义原则。 ▪ 命令说。法国的博丹、英国的霍布斯和奥斯丁等人认 为法是君主或主权者的命令。 ▪ 工具说。如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把法视为“定分止争” 202的1/3/工12 具,管仲和葛洪等人则把法视为驱人向善的工具3 。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一,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 社会力量;其二,国际社会是一种放大了的社会力 量;其三,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吸铁石,又是引 发社会力量分化与冲突的金苹果。
2. 法首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 。 32.02法1/3/1的2 创制和变革是各派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结果5 。
(二)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
用“法wk.baidu.com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 (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 文法和判例法)、超国家法、世界法等等的 集合;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 20律21/3/”12 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2
二、关于“法的本质”的几种代表性观 点
(一)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解答 ▪ 意志说。包括神的意志说、君主意志说、人民意志说、
▪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不 仅体现在民事和商事等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政治生 活、文化生活及其他领域。
▪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
一命题,揭示了法的合规律性及社会一致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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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
1. 作为一种价值准则的法
▪ 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社会组织或国家的名 义,认同和推行一定的价值,使其作为一定社会 或一定时期的主流价值或权威价值。
(二)当代中国学者的看法
▪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志是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而产生的心理状态)
▪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上述传 统法本质观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 于是,有的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有 的学者认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的则 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 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种 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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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
其一,法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过问行为主体的身 份或地位。
其二,法(特别是现代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 直接调整人的内在思想。
其三,法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而不过问纯粹个人的 行为。
其四,法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 其五,法在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
▪ 任何一个社会个体,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任何一 个社会阶层,在具体问题上的看法可以有异,但 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必须有明确的底线和准则;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 方式,但大是大非方面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或形成 相对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价值准则的法的基 本前提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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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在氏族社会末期,法庭和诉讼已经成为保证原始 习惯法实施的手段。
第二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
教学目的:了解“法”、 “法律”的词义及常见 用法,深入理解法的本 质和基本特征。
教学重点:法的本质和基本 特征。
教学时数: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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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 (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 (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 (四)当代中国“法”和“法律”的区别 ▪ 教材主张,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