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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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和作用
西方哲人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1]在西方人不断提及培根的高瞻远瞩之时,在遥远的东方大陆上,人们也在代代相传狄仁杰的正义之道和包青天的铁面无私。由此可见,公正,是人类——不论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不论年长者还是年少者,自古以来的美好期待和殷切期盼。自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必须实行依法治国[2];而想要树立法律权威,切实产生效果,就必须要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
一、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1.公正司法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十八大以来的多次会议上,让司法事业与祖国发展事业协调发展,齐头并进,让公正司法成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理念屡次被提起,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公正司法对国家建设和各项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首先,公
正司法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和社会向更高级的经济化迈进,建立在经济改革基础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露,公正司法恰恰能增加法律威严和守法意识,进而平息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促进发展。其次,公正司法服务于各项建设。公正司法有助于各项社会秩序的建立,唯有社会井然有序,人民积极献力,国家的各项建设才能有序有效的开展。再次,公正司法服务于政治进步。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构想,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有助于国家和人民在政治建设上结出硕果。
2.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的可靠途径。从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什么样的制度,无论什么样的政策,政策执行不力,制度规制无效,以及权力相扰、相侵的现象都广泛存在。但是,结合古今中外的先人智慧和管理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加强管理的可靠途径。人民群众选举出政府,但不相信政府,或不支持政府,究其原因,无非是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或者说公权力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和正当要求。司法本身作为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既在运行中纠正了公权力对私权利(也即政府对公民,国家对个人)的侵害,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在运行后让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各部门切实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
还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制度、相信国家。通过激发司法的“正能量”,“官”会真诚服务“民”,“民”会真心拥护“官”,增进官民信任,共建和谐社会。
3.公正司法是实施法律的重要环节。法律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书本上的法律”,或“应然状态下的法律”[3],经过人民的学习和遵守,执法者的执行及司法者的适用后,法律才得到实施,才成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切实相关的条文或制度存在。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看来,“恶法非法”,也即法律是否有效及有多大效果都体现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而不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这个实施过程,就是正当执法和公正司法。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尤其要强调公正司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因为司法作为保障人民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关卡,唯有依证据、按程序、讲法理,才能使法律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进而调和矛盾,促进和谐,支持建设。
4.公正司法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法治中国建设始终绕不开一个问题,就是有权者的腐败问题。无论古今中外,凡当权者多腐败这一现象产生处,多有法律不完善,人民未发动,监督无强力等原因。随着新中国拉开依法治国的大幕,不断完善法律,广泛发动人民,发挥监督效力成了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三项重点工程[4],其实,不断完善法律,广泛发动人民,发挥监督效力都是在努力地追求司法的公正,如对法律
条文的废立改,是让司法审判按明文规定,有条文可依;设立人民审判员,是让司法审判公开透明,体现民意;深化上诉制度改革,是让不公正的审判接受国家和人民的“二次审查”。强调公正司法,一方面杜绝了有权者利用行政权等公权力对司法审判进行干扰的可能性,使腐败者受到应得的惩罚,另一方面,使司法者既受到内部监督,又受到外部监督,自觉远离贪赃枉法、徇情舞弊等现象,做公正的司法者。
5.公正司法是凝聚民心的重要方式。在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大课题下,增进人民信任,增强法律信仰是几代法律人不懈追求的阶段性目标之一。增进信任,凝聚民心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一,唯有民心凝聚,国家才能集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各项建设;其二,唯有民心凝聚,法律的威严才能树立,法律的作用才能发挥。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做到司法依法,司法为民,无疑是凝聚民心,增进人民信任,增加法律信仰的重要方式。如果司法不公,法律成为了有阶级性分别的镇压武器和统治工具,国家将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将不能集中力量开展经济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家由人民组成,以国家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树立,得到民心,则兴旺发达,失去民心,则顷刻坍塌。
6.公正司法是保障和谐的有力武器。[5]诚如培根所言:“不公的判断把水源破坏了”,水源被破坏的后果是什么?就是
不断的冲突和混乱的纷争,就是层出不穷的不和谐景象。因此我们说,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公正司法是保障和谐的有力武器。司法的作用有三点,其一是惩罚作用,即对违法违纪者的制裁,使其意识到行为的错误和后果的恶劣;其二是补偿,即对受害者的弥补,使其在物质上得到偿还和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其三是震慑,即对其他人的警醒,使其不但在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思想上认识到正义的存在和法律的无情。[6]通过公正司法,违法者受到应得的处罚,受害者受到适当的补偿,其他人受到心灵的冲击和精神的震撼——所有平等的主体都见识到了法律的威严,都能凭借“趋利避害”的本能,文明待人,避免冲突,保障和谐,进而协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二、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1.公正司法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完善。虽然我国的法律产生很早,“法治”历史很长,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地不同判”、“同案不同判”等情况时有产生。一个高度文明的法治国家,其法律文本必须是完善的(且不断充实的),精炼的(且通俗易懂的),有民意的,有实效的,显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如急需法律解释的法律条文,不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的法律条文大量存在。但是,随着国家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和人民对司法的“源头”——法律规范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