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字库保护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 二)字体是美术作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第() 8款规 定: “ 美术作品, A和 B 自出 品 了一 款 字 体 软 件 并上 载到 互 联 网 ,某设 计 公 司 是指绘画 、书法 、雕塑等 以线条 、色彩 或者 其他方式构成的 各 F 行 了下 载 。某 商 家 x委 托 该 设 计 公 司 设 计 、 制 作招 牌 、 说 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 品”。 根据这一规 进 明书 、菜单等 ,A、B发现 后诉 至法 院,认为x的招牌分 别复 定 ,设计字 体、书法字体 是以书法 、绘 画线条等手段美化成 制了 自己的2 幅美 术作 品 ,即A的 “ ” 、 “ 传 奇”2 ,B的 套 汉 字 ,具 有 独 创 性 ,属 于 美 术 作 品类 。若 作 为 字 体 工 具 使 幅
“ 术 字 ” ,是 美 术 家借 助 书 写 工 具 进 行 意 境 、 风 格 表 达 所 体 工 具 ,供 人 们 设 计 、 印刷 ,设 计 、 印刷 涉 及 字 体 中 单 字 的 美 “ 计 ” 的 文 字 。 书 法 字 体 、 设 计 字 体 是 书 法 和 设 计 的 凝 复 制 。 设
专 题 研 究 : 计 算 机 字 体 版 权 保 护
( 张玉瑞)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张玉 瑞
( 中国社 会 科 学院 法 学研 究 所 , 北京 10 2 ) 0 70
摘
要 :对计算机字体产生之 单字寻求版权 保护 ,是近 来知识 产权 法律 中的热点和难 点问题 。从 字体保 护的
塑本 身 。
工具供人们复 制单字 ,此 时 ,作者创设 了新的权利 ,即字体 工具的权利 ,享有 演绎权 、保 持作品完整权 等 ,但遵循权利 用尽原则 ,对字体软件产生之单字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受 字体美术作 品权 利人许可 ,甚至权利转让后 ,制作字
计算机字库的可版权性问题研究——基于中美案例对比的视角
“ 字体” 而将 “o t 译为 “ , fn” 字型” 。 。
字体 , 则是指①同一种文字的各种不
如汉字手写的楷书、 行书、 草书, 国 的 司 法 实践 领域 。 鉴于 目前 著 作 权 同形体,
黑体 。 ②书 法 的派 别 , 欧 如 法) ( ) ( 机 软件保 护 条例 等 相关 法 印刷 的宋 体 、 及 计算
() o e V o t e n 2 Ad b .S uh r
此 后 , 国版 权 局 在 1 8 年 的政 策 美 98
P l y D cs n 中重申了字体设 c i 字型 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 院发布履行责任 令 ( n a s 指令 决定 (oi eio ) ma d mu ) 数字化表现形式 , 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 R n e 对其 字体 予以 登记 。 案 的事 实 计不受 版权 法 保护 , 指 出 : 阵字 型 仅 igr 本 并 点
将 t p fc ” 诉广州 宝洁 、 北京 家 乐福” 案等 一系 列计 广 泛 用于 计 算 机 、 络及 相 关 电子产 品 台湾 地 区 的译文 , “y ea e 翻译 为 网
算机字库侵权案件的审理 , 则标志着计 上 。
算 机 字库 的 版权 问题 已 经正 式 进 入了我
和美 国 相 关 案例 的 文本 分析 研 究 , 出 文字字体的集合库, 提 可以被视为一种计算 第一 中级人 民 法院 起 诉潍 坊 文 星 公司 和 是 字体 ” 的集合概 念 。 自己对 计 算 机字 库 的可 版权 性 问题 的见 机 软件产 品 , “
解。
北京 南 宸公 司侵 犯 美 术作 品著 作 权 和 计
字体和 软件均给 予版权保 护
软件产品 , 其直接 结 果是将 平 面字稿 的字 区 别 的 : 1 7 年 美 国国会 的版 权 法 修 在 96 型显示在计算机 屏 幕 或提供 输 出打 印。 改 报告 中, 明确 指出了:“y eae 是 指 t p fc”
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分析
出字 库 编 码 。
思 想 存 在 于 思 想 者 的 头 脑 之 中 , 人 无 法 感 知 , 想 者 外 思 必 须 借 助 于物 质 媒 介 将 这 种 思 想 以 某 种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 计
正 诉 保 洁 案 , 案 虽 已甚 嚣尘 上 , 计 算 机 字 体 保 护 之 路 却 时 的心 情 、 境 都 不 同 , 次 创 作 嘟 会 产 生 一 部 新 的 作 品 , 该 但 心 每
1 计 算 机字体 属 于美 术文 学 、 术 和 科 学 领 域 内具 指 艺
从 可 构成 的具 有审美意义 的平 面或 者立 体 的造 型艺术 作 品 因 制 , 而 被 他 人 所 感 知 , 复 制 性 是 作 者 实 现 其 著 作 权 各 项 权 能的主要 的前提 条 件 , 且正 是 因 为著 作 权 客体 的这 个 而 此 , 键 是 要 认 定 计 算 机 字 体 是 否 属 于美 术 作 品 。 关 特 点 , 致 了 著 作 权 非 常 容 易 被 侵 犯 。计 算 机 字 体 具 有 可 导 复 制 性 是 毫 无 疑 问 的 , 方 正 诉 保 洁 案 中 , 洁 公 司 正 是 利 在 宝 独 创 性 具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 品 独 立 创 作 完 其 作 用 了 字 体 的可 复 制 性 在 其 产 品 包 装 、 品 标 识 、 品 广 告 宣 产 产 成 , 非 剽 窃之 作 ; 二 , 品 必 须 体 现 作 者 智 力 劳 动 创 作 而 其 作 结果 , 即具 有 创 作 性 。 计 算 机 字 体 的 独 创 性 主 要 是 从 原 始 传 品上大量使 用倩字体 。 . 字 体 判 断 , 面 , 方 正 公 司 字 库 的 主 要 制 作 过 程 分 析 , 1 3 一 定 思 想 和 情 感 的 表 达 下 从 其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 问题之广 泛深刻 , 堪称 近年来 知识 产权 案件
之首 。学界对该 问题 的探讨 可 谓百 家争 鸣 、 异 彩纷
国《 著作权法》 的第 三次修改完善提供 建议 。
①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2—0 7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 :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是一家专业 的从事
字库开发的厂家 , 长期从事多种计算机字体字库 的开发。1 9 9 8年 9
刷 字体基础上 , 根据 市场要 求重新 设计 字体 外观 和
的独创性机 会 而 言就 要小 得 多” , 但 这也 只 是独
创性大小 的 问题 而非 有无 问题 。虽 然计 算 机 字体 单字 的创作 确 实要 受 到字体 原 形 的诸 多规 定 性 限
艺术特质 的产物 。因此 , 计算机 字体 著作 权保 护 的 是字体通过 “ 笔 画、 笔顺 、 笔法 ” 和字 间结构 , 所折射 出来 的字体独有 的“ 外观 、 形态 、 风格和样 式 ” , 字体 著作权人垄 断的不是汉字 的书写法 则 , 而是 经高 度 审美化和艺 术处 理后 所 表现 出来 的字体 的外 观式 样。只要书 写时 没有 使 用权 利 人字 体 特有 的外 观 形态和风格样式 , 而是利用 该字 的通 常含义 来抒情 表意 , 或 利用 不 同字 体 或 者 是 书 法 上不 能 称其 为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3 . 1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 2 3 9 7 . 2 0 1 3 . 0 3 . 1 0
呈 。为使学术 界对 计 算 机 字体 单 字之 著 作权 保 护 有 一个更 为清晰深刻之 认 知 , 笔者 就该案 涉及 的基 础 问题展 开进 一 步 的反 思 、 分 析 与 质评 , 以期 达 致
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
浅论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摘要计算机汉字作为信息时代的特殊产物,在人们生活中普遍使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的可版权性。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侵犯计算机汉字开发者权利的现象,其可版权性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本文试从计算机汉字的属性、特征,著作权客体、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进行分析,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寻找救济途径。
关键词计算机汉字美术作品可版权性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作者简介:赵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0-02一、案例引入: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软件纠纷案2003年5月,原告方正公司起诉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文星)等侵犯了其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定潍坊文星“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仅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
本案是我国关于计算机汉字侵权诉讼第一案,关于计算机汉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是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里程碑。
此判决顺应了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扩展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客体范围,并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方法。
二、著作权客体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该法第三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分为了九类,但并没有明确计算机汉字的归属。
笔者通过对著作权法客体的研究和分析,认为可以把计算机汉字视为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计算机汉字与传统字体相比,是一种数字化的汉字;而且计算机汉字的载体是计算机数字库,并且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
从计算机汉字设计原理来看,它一般是将纸面上的手写汉字进行扫描,通过修字、数字化拟合等环节,整合成库,再组织和转换成不同编码以及不同格式的字库,成为计算机字库中的汉字。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摘要: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引起了人们对版权保护的讨论,字库为美术作品抑或计算机软件,本文试从比较各国立法入手,探析对字库的版权保护。
关键词:字库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最近北京一中院以维持原判落下帷幕,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不构成侵权。
但是,此案的败诉对于如何从法律上合理有效的保护字库留下了更多的思考。
按照字库格式,可以分为truetype字库和postscript字库。
当前在我国,主要有方正字库、华康字库、长城字库等。
作为字库,具有以下特征:(一)设计开发的独立性。
字体开发人员基于开发工具独立开发的应用软件,从设计、编码到打包输出,都是针对操作系统独立设计。
(二)应用的从属性。
字库不能在操作系统中独立运行,其应用必须基于文字、图形、视频等软件。
(三)外观的愉悦性。
字库是对单独字符美化、编码而形成的字体集合,人们在使用字库以及依靠字库设计的作品中获得愉悦感。
(四)使用的可重复性。
字库安装在计算机后,可以按照操作者的指令随时从存储媒体中读取,把电子信号转化为可读取的、具有美观的可视内容,可以不断的重复使用而不损耗。
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美国的立法和实践1988年,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数字化字体版权问题的政策决定》:认为由于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字体本身的版权保护,电子字体只不过是字体的数字化,数字化没有创造性劳动,只产生固定格式的数据,所以不产生新的权利,电子字体没有版权保护。
在eltra corp. v. ringer 一案中,美国版权局认为, 因为字体的功能, 或者说它们只能被以特定方式表达的特性, 使得有些字体存在固有的相似性。
因而, 美国版权局拒绝对字体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但在1992年发布了《产生字体之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最终规则》,美国版权局认为矢量字体(scalable typefonts)软件存在创造性劳动,因而是版权保护的单独对象。
计算机字体设计属性和保护
计算机字体设计属性和保护摘要本文以对汉字起源演变的过程为发端,通过对传统汉字字体属性的阐述,同现代计算机字体进行对比性研究,从而对现代计算机字体设计属性得到较清晰的结论,引导出后者独创的软件及美术作品属性。
在本文后半部基于计算机字体上述属性,对其著作权及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计算机字体设计;字体属性;产业现状;著作权保护汉语是世界上使用时间最长的语言,是起源最早的文字之一。
世界其他古文明创造的文字都随历史的中断而湮没,近代才被重新发掘。
汉字的传统没有中断,影响广泛,在历史上曾成为汉族周边包括日、朝等国家或地区性民族的官方语言。
有的学者提出过“汉字文化圈”这一概念,汉字具有其他文字所不具备的信息载体属性与特征。
1汉字书写的创作属性《甲骨文字释林中》说:“象形字和会意字往往形象反映了古代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可见文字本身也是珍贵的史料。
”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汉字不同于英文等文字的属性。
从结绳记事,到甲骨文、金文,再到篆书、隶书、楷书等各种字体流变,汉字都是一个发展、创作的过程。
历史上王羲之、张旭、颜真卿、柳公权等书法大家对汉字字体的推陈出新,都是一个创作的过程,说明汉字字体的演变有创作的属性在里面。
2计算机字体设计与制造2.1计算机字体设计环节和创造属性计算机字库的制作经过几个发展阶段,目前国内主要是采用点阵造字法和矢量造字法。
以点阵造字法为例,一个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包含创意和设计、字体数字化、字库产品成型三个阶段,共计十四个步骤。
从字库的制作过程看,无论是在第一个阶段的构思和创意中,还是在第二个阶段的取舍、修改、润色和调整中,都凝结着创作者的大量创造性劳动。
实际上,有些新字体的改造甚至远远超过了传统书法作品。
2.2计算机字体的开发过程计算机字体的开发是对传统书法的发掘,如“方正北魏楷书”创意过程。
2.3汉字在计算机字体中的美学延伸虽然传统定义魏碑汉隶等我们对书法字体有意识上统一的认定,但是由于汉字本身的美学属性,即便在统一定义范围内的书法字体,汉字也讲求变化为美,王羲之《兰亭序》十二个“之”字无一重复,传为美谈,但这一变法对于计算机和印刷业来说是不可复制也是绝对不允许复制的,否则无法实现工业化的效率提高。
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从方正诉宝洁案出发
的审判标准 , 学者们对该问题也是仁者见仁 、 智者 见智 。 …正因如此 , 方正诉宝洁一案争端很大 , 不
同 的观 点亦 是 此 起 彼 伏 。基 于 此 , 笔 者 从 司法 实
践 出发 , 结合 相关 的理 论研 究 成果 , 力 图对该 问题 作一 个较 为深 入 地探 讨 , 希望 能有 所裨 益 。 首先 我们 需 要 明确一 下 涉案字 库 的渊 源 。方 正公 司诉 称宝 洁公 司在其 2 4款产 品上使 用 的“ 飘
产物 , 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 , 就可 以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l 一1 5
作者 简介 : 刘金露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滨 州人 。硕 士 , 主要从 事民法学研 究。
6 7
2 0 1 3年第 3期
刘金露 : 字库 字体 的著作权保护研 究——从 方正诉 宝洁案 出发
第2 3卷 第 3期
Vo 1 . 2 3 No . 3
四川 文理 学院 学报
S i c h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Ar t s a n d S c i e n c e J o u r n a l
2 0 1 3年 5月
Ma y . 2 01 3
一
字库 , 但同时认为 , 方正倩体字库作为整体受著作
权保 护 , 而作 为 单 字 的 “ 飘柔 ” , 不 构成 美 术作 品 ,
不 予保 护 。 判 决 作 出 后 , 方 正 公 司不 服 , 提 起 上 诉 。2 0 1 1年 7月 , 二 审 法 院判 决 驳 回上 诉 , 维 持
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2 条之规定 , 受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 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 具有独创性 ;
计算机字形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字形与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摘要:计算机字形与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权保护,原因在于它们不能达到”高标准”的独创性要求,制作过程也不包含独创性劳动,因而不属于”作品”范畴。
实用功能与美学价值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字形作为沟通信息的符号,实用功能占绝对优势,微弱的美学价值不能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并且这种美学价值也因无法与实用功能分离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分析国内外字形产业后发现,排除计算机字形与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并不会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字形;独创性;美学价值;实用功能;风格方正诉宝洁字形侵权案(以下简称”方正案”)随着2011年7月5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此案的一审法院认定字库属于美术作品但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权利保护,正当字库产业界和学术界对此认定的合理性争论不休时,南京中级法院又判决认定原告”汉仪字形”中的6个单字具备独创性,应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以下简称”汉仪案”)。
[1]此判决一出,更是为这场计算机字形(以下简称”字形”)可著作权性的争论陡添波澜。
本文拟从单个字形和字形字库①的法律属性和美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出发,论述单字或字库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字形的法律属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这一定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2)是能够被他人感知的思想外在表达;(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及(4)具备独创性。
对于计算机字形而言,满足前三项要件并非难事,但能否满足”独创性”要求则是法院与字体学术界讨论的核心。
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某种智力性劳动,创作出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
[2]对于创造性可以从”创”和”造”两方面理解。
”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即作品不仅是劳动者独立完成,还须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作者:刘梦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著作权的客体,但字库整体可能构成汇编作品。
字库企业《用户许可协议》的有关限制条款应有效,为规避违约或侵权责任,一般用户应避免在网站和宣传品上直接使用字库字体。
【关键词】字体;字库;著作权;限制条款有效性甲公司购买了方正公司的正品字库软件,若甲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页面上使用该软件中的魏碑字体的若干单字,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网站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或者由甲公司自行设计制作,法律关系有无不同?本文从单字和字库著作权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以供探讨。
一、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判断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即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现行法律对字库单字是否属于作品未进行明确规定,与其最为相近的是《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除此以外,对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没有细化的规定,也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关于字库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字库单字不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
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
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
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包括原创和增加要素进行演绎两种情形,对于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无需过高要求,但在已有的汉字基础上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否则以对于一般作品所谓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考量和认定侵权,对于基本结构和笔画相同的汉字来说,保护范围过宽。
字体版权常识
字体版权常识字体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涉及到字体的创造、保护和利用。
以下是一些关于字体版权的常识:1. 字体版权保护的对象:字体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其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创新性,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具体来说,字体版权保护的是字体的独特设计、笔画特征、风格表现等元素,以及这些元素通过软件技术实现的组合和呈现。
2. 字体版权的归属:字体版权的归属一般属于字体设计师或其雇主。
在个人或组织使用字体时,应尊重字体设计师和版权所有者的权益,遵守相关的授权协议和使用条款。
3. 字体版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期限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的50年。
在此期间,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分发或传播字体。
4. 字体版权的授权:在使用字体时,特别是商业用途,应该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或许可。
一些字体厂商会提供商业授权或个人非商业授权,使用户能够在特定的条件下合法使用字体。
在使用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的授权协议。
5. 免费字体的使用:有些字体是免费提供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版权。
在使用免费字体时,应当仔细阅读其授权协议,确保您有权使用该字体。
一些免费字体可能允许个人非商业使用,但禁止商业使用。
6. 字体侵权的后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字体,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7. 尊重字体版权的意义:保护字体版权有利于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促进文化多样性和艺术发展。
尊重字体版权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保障设计师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了解字体版权的基本常识,重视并尊重字体版权,有助于我们合理使用和传播字体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论计算机字体单字的版权保护
最后法院又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 , 认为认定单字具有 著作权会对汉字的“ 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 “ ,不 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性的初衷” 。 但 二 审 法 院 并 没 有 予 “ 字 有 无 著 作 权 ”以判 单 定, 而是根 据 司法 经济 原则 , 过 “ 理 期待 ” 导 出 通 合 推 宝洁 ( IE设 计公 司 ) NC 已获得 “ 默示 许 可 ” 从 侵权 的 , 四个构 成要 件人 手 , 终得 到不构 成侵 权 的结论 。 最 在理 论 界众 说 纷 纭 , 实务 界 一 片 空 白的情 况 下 , 二 审法官通 过合 同法 的相关 概念 , 审判焦 点转 移 到 将 “ 否经 过许 可 ” 不 失 为 明 智 之 举 。但 问题 仍 需 解 是 , 决, 结论终 将 给 出。
步 分析 。
一
、
案情描 述
己不存在侵权行为。 审法 院 在审 理 时 , 字 库 、 字 是否 构 成 美术 从 单 作 品角度 切人 , 独 创 性 角度 论 证 : 先 认 为 字 库 因 从 首 为 风格协 调统 一 , 方正公 司 “ 入 了智 力创 作 ”, 且 投 所 以具有独 创 性 , 合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 而 “ 正 对 倩 符 故 方 体字库内容享有著作权 ” 。其 次, 与字库相 比, 字 单 难 以体现出独特的风格 , 同时同一字库中各个单字之 间风格 一致 , 创 性 彼 此 否 定 , 以不 具 有 独 创 性 。 独 所
字库属于什么权利
字库属于什么权利字库一般就是以一种美术作品的形式存在的字体汇编到一起的行为,这种汇编的行为也是要严格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有的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
那么,字库属于什么权利?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字库属于什么权利(一)一种观点是将字库作为字体的集合体,在字体以一种美术作品的形式存在的情况下,将字库定性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
(二)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字库存在函数算法和坐标数据,并且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调用、解释过程,与一般的计算机软件无异,所以应当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
(三)一种观点认为,字库因其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并不存在创造性的劳动,字库制作者在这其中扮演的仅为一种技术性、辅助性的角色,所以,字库不应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而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二、著作权申请在哪里申请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一)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著作权登记机构。
(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核心的机构一般有两个。
一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著作权涉外合同的审批、登记及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报批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版权贸易活动;指导版权保护组织的反盗版工作;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
二是版权执法处(版权争议调解处)。
主要职能:受理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盗版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检查本地区发生的侵权盗版行为;查处本地区发生的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主持调解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登记的应提交的材料(一)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标准格式);(二)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可版权性
保护什么——具有审美意义的汉字艺术表达1.字义、字形与字体——思想与表达思想表达两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指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原创性表达,而不保护表达反映的思想。
两分法的功能在于,划分一部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确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讨论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首要解决的是,可以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对此,须运用两分法分析和解构汉字的属性。
汉字单字具备三重属性:一是字义,即汉字作为信息交流媒介所表达的意思;二是字形,即汉字固有的写法;三是字体,即汉字写法的不同表现形态,如手写的楷书、行书,印刷的宋体、黑体等。
在日常生活中说到汉字,通常是指字义层面的文字,即表达思想情感、传递信息的符号系统,此种意义的汉字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的范畴。
字形,是汉字的固有写法。
同一个汉字,其写法有一定规范,不能随意改变,如偏旁部首不可缺少,上下结构不能颠倒,先里后外、先上后下的写法也不能无序,否则就是错别字或者使人难以辨认。
因此,字形是有限的或者唯一的表达方式,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字体,是汉字的不同书写风格和艺术表现。
汉字在字形规范的前提下,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度等外观形态具有无限的想象和创作的空间,可以有丰富多样的表达形式。
因此,书法成为我国特有的美术作品。
可见,即使给予计算机艺术字体著作权保护,受保护的也仅是字体,而不涉及汉字的写法,更不涉及汉字的字义。
因此,保护字体的著作权不会造成对汉字的垄断,也不会妨碍人们对汉字的使用。
2.单字、字库、软件——美术作品、数据库、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中包括书法。
计算机艺术字体与书法作品一样,都是汉字书写艺术的表达形式。
二者的区别在于作品的展示及利用方式上的差异:计算机字体是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存储于光盘中,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下载和打印的方式重复和再现;书法作品通过展示手稿或复制件、字帖的影印等方式重复和再现。
但这只是复制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对复制行为的控制。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文字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传承,通过在笔画和结构上形成的固定书写方式,并以其表意的文字特性为全社会所公有及使用。
在前科技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书法的形式创造出独具一格的文体风格;而进入科技时代,伴随着机器输出对手写体的取代,文字的输出也由各具风格的手写体统一为特定类型的计算机字体。
计算机字体系通过运行计算机程序对经创作人所设计的、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字体字库予以显示,因而在所存储的字体字库具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情形下,有些使用者或可涉及到侵犯创作人专有权利的情形。
对此,笔者结合案例对字体著作权保护与合法使用予以解析。
一、字体、字库与单字字体是具有同一外观样式和同一排版尺寸的单字字形的集合,字库系具备某一特定字体的单字集合,其被广泛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中。
在涉及字体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侵权客体是什么,即字体、字库及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字体是否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保护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但是,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也仅是字体的一种具体形式。
字体在实际应用场景下的表现形式多体现在字库或者单字中,司法实践中涉字体的著作权侵权多为字库整体的侵权或者单字作品的侵权。
可见,字体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涉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应以诉争字库或者单字作为侵权客体予以判定。
2.字库的作品类型。
字库作为伴随互联网应用而兴起的新型概念,在各人民法院众多判例中对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的认定也分歧颇多。
如华东师范大学王迁教授认为,不能因为字体被内置在软件光盘中、能够与计算机程序一起被安装到硬盘上就认为这些字体也是“软件作品”。
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评析方正字库公司和暴雪计算机公司因字库著作权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长达几年的纠纷。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字库著作权纠纷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评析,并分析相关案例。
案情回顾方正字库公司在2000年起诉暴雪计算机公司,认为后者的魔兽世界游戏中使用了方正字体的字库著作权,而未经授权使用,侵犯了方正公司的著作权。
暴雪计算机公司则认为,该字体属于常用字体,无需著作权保护。
于是,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
评析该案在法律和实践上对字库著作权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对该案进行评析,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该案中方正公司的行为受到了法律保护,纠纷的主要根源是在于方正公司的字库经过版权注册,而暴雪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字体。
因此,在使用字体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版权法律规定。
其次,这一案例也反映出诉讼的长期性和高昂费用。
该案的纠纷持续了近8年,成为了一起耗时与费用高昂的诉讼案件。
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在准备好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的前提下,借鉴案件的经验教训,以实现著作权和版权登记的保护。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此案对于字体著作权的重视程度。
例如,国内的思源宋体字体库也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国内的多个公司、学者和专家都支持它的创造和推广。
通过观察方正诉暴雪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我们可以发现字体领域中的著作权问题正在逐步被重视和解决。
相关案例1. 内容提供商诉微信公司侵犯其字体著作权案:2018年,内容提供商深圳市华科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诉讼,指控微信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字体作品,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2. 京东诉平安银行公司、华瑞信托公司侵犯其版权案:2020年,京东展开了一场为期两年的诉讼,指控平安银行及其子公司侵犯了其版权,并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京东Logo。
在法院判决后,平安银行最终被判赔偿300万元。
美国版权法不保护字体字型和字库
美国版权法不保护字体、字型和字库李明德2011-11-22 10:43:48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6期作者简介:李明德,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摘要:早在数字化时代以前,美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已经形成共识,印刷字体或者字型属于实用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
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后,美国版权局延续这一思路,规定生成字体、字型和字库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字体、字型和字库本身不能获得版权保护。
到了1992年,美国版权局还修改《版权注册规则》,明确规定数字化的字体不能获得版权注册。
关键词:字体,字型,字库,计算机软件,版权法近年来,我国产业界和一些学者都在呼吁,应当对字体、字型和字库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
针对有关字体、字型和字库的诉讼,法院也做出了不尽一致的判决。
本文介绍美国版权法的相关做法,以期对我国的产业界、学术界和司法机关认识相关的问题,有所助益。
一早在20世纪中叶,美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已经形成共识,印刷字体或者字型属于实用品,不应当获得版权保护。
因为,字体或者字型是用来撰写文章或者各种文本的工具,是一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产品,与版权保护无关。
根据当时的技术手段,设计者在创设新的字体或者字型时,要付出艰苦的智力劳动,草拟出成千上万张画稿,才能最终形成一套新的字体或者字型。
这似乎与作品的创作一样。
不过,这种种努力最后所形成的,仍然是具有实用性的工具,而非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关于这一点,美国版权局的一个通告曾有过如下的说明:很多人认为,在创造新字体设计的过程中,艺术家花费了成千上万个小时的努力,以手工的方式绘制了很多字母和单词的图形,最后形成了具有原创性的字体设计。
然而,经过了数年的研究和公开听证,版权局发现,这种努力没有产生原创性的作品。
版权局拒绝注册有关字体设计或者字母和字型之图形的权利要求,因为这些设计反映了用于高速印刷之字型的功能性特征。
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路径--计算机字库产业的发展和保护
现出作者 的独创性 ,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
条件 。
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 示 、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 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中的坐
标 数据 和函数 算法 是对 字型 笔画所 进行 的客观 描述 ;在 运 行时 ,通 过特定 软件 的调 用 、解 释 ,这些坐 标数 据和 函数 算法被 还原 为可 以识别 的字 型 。字 库 中对 数b i .ad . r /i 2 5 .t t / ak b iuc n v w/8 1 4 hm。 p/ e o e 0 茎三蓁 至 三 2 中 国 国家 标 准 总局 于 2 0 年 推 出了 GB1 0 0— 0 O 准 ,以 取代 GBK。 三薹三至 . 0 0 3 2 0 标 8 GB1 0 0 2 0 除 了保 留了全部GB 编码 的汉字外 ,还增 加了大约一百个汉字 及四 茎至 量 3— 0 0 8 K 位元组编码空 间。 三茎三 至
了 2 0 多 套 ,而 网上 的非 法 免 费下 载 ,据方 正 电子 估 00
体有诸如宋体 、楷体 、仿宋体 等 ,在计算机时代 ,按
照 不 同字体 在计 算机 中 的显示 和存 储方 式 。
所 谓字库 ,是指 外文字体 、中文字体 以及 相关 字符的电子文字字体集合库 。字库被广泛应用于计算 机 、网络及相关 电子产品上。字库按照不同的规定有 多种 分类 :按语种 不同可 以分为外 文字库 、中文字 库 、图形符号 库 ;按 不同 的公 司可 以划分 为微 软字 库 、方正 字库 、汉仪字库 、文鼎字库 、汉鼎 字库 、长 城字库等 ;按历史版本的不同,中文字库可 以划分为 G 字库 、G K字库 、G 83 字库 。字库按照技术 B B B100 等 方案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点阵字库和矢量字库 。 ( )字体及字库产业的现状 一 从上世纪9 年代初开始 ,整个9 年代成 为我国字 O O 库行 业发展最辉煌的年代 ,国内大大小小 的字库厂商 有几十家 ,比较知名的有方正、汉仪 、华文等。
浅论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
浅论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作者:谈天宋建设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计算机字体库制作过程有三个阶段,计算机字体制作只是其中之一。
具有独创性的单个计算机字体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该与单个计算机字体的集合即字库分别拥有著作权。
但也应该承认,并不是所有的单个计算机字体都具备独创性。
【关键词】计算机字;计算机字体体库;版权我国汉字文化丰富多彩、源远流长,仅从其发展来看,就经历了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行书等不同发展阶段。
书法艺术中的汉字表现更是百家争鸣,仅以楷书为例,就有颜体、欧体、启体、柳体等之别。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深入发展,最初的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等现有字体已无法满足人们除传情达意之外寻求个性、审美等不同需求,于是诸如倩体、秀英体、黛玉体等不断涌现。
我们常说的计算机字体,简单地说,就是汉字在数字化时代以二进制为技术基础的数字表现形式。
而计算机字体的集合,就是通常所说的计算机字体字体库。
一、计算机字体的可版权化一般而言,计算机字体字体库的制作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专业设计师完成字体设计稿,一般为手书字体稿;第二个阶段,将手书字体稿扫描输入计算机,然后进行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质检等,形成具有独特性、艺术性、可欣赏性的单个计算机字体;第三个阶段,将单独的计算机字体合成字体库,从而形成字体库“软件”。
上述过程中,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可分别形成美术作品、软件作品,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对于单个计算机字体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该定义,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至少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第一,智力成果性。
作品应当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且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范畴。
第二,可复制性。
作品必须能以某种有形形式体现,并可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