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收据(收到证据材料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19〕19号颁布⽇期:2019-12-25执⾏⽇期:2020-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陈述的于⼰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不利的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材料中,当事⼈明确承认于⼰不利的事实的,适⽤前款规定。
第四条⼀⽅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当事⼈在场对诉讼代理⼈的⾃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的⾃认,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效⼒。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认⽽其他共同诉讼⼈予以否认的,不发⽣⾃认的效⼒。
收据模板(合集6篇)
收据模板(合集6篇)收据模板第1篇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项目的商品混凝土销售货款元,实际代收货款金额以乙方为该项目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代收款项信息为: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2、甲方承诺:上述款项的收取事宜全权委托乙方办理,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视同甲方收到 (这里需要填写建设方的公司名称)支付的商品混凝土货款。
3、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收款。
对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及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发生法律纠纷均由甲乙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里应填建设方公司的名称) 不承担上述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新增事宜以补充协议体现。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争议解决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受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收据模板第2篇长沙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许建家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代甲方收缴费用,经双方协商,现将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属在汽车东站营运的车辆收缴各项规费、管理费、各类代理费用。
二. 由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收款提成费800元,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其他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我们知道,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审理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提交、类型等都有详细的规定,那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采购合同诉讼证据材料
采购合同诉讼证据材料-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采购合同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情况、责任承担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准备的采购合同诉讼证据材料的示例:1. 采购合同正本及副本:这是最基本的证据材料,用于证实合同的存在和内容。
2. 双方当事人的id明:包括买方和卖方的id明文件,如id或营业执照等,以证明双方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3. 合同履行凭证:包括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凭证、收款凭证、发货凭证等文件,以证明双方的履行行为。
4. 质量检验报告:如有商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证明商品的合格性或存在的质量问题。
5. 交货单和物流凭证:一些采购合同中约定了指定的交货方式和时间,因此需要提供物流凭证、交货单等文件,以证明交货的实际情况。
6. 订购单或采购订单:如有相关订购单或采购订单,可以用于证明采购需求、数量、价格等重要条款。
7. 合同修改协议: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修订,需要提供修改协议作为证据。
8. 双方往来函件和邮件:采购合同过程中,双方可能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进行沟通,这些往来函件和邮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的沟通、理解和约定。
9. 监督检查记录:如果合同中涉及到监督检查或验收环节,可以提供相关监督检查记录,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10. 专家意见或证人证言:如果需要,可以提供专家的意见或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某些事实的证据。
在采购合同诉讼中,合适的证据材料能够对案件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准备、整理证据材料时,建议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确保提供最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建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示例2:采购合同诉讼证据材料是指在采购合同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给法庭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起着证明事实真伪、支持主张的重要作用,对于法庭进行公正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法
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保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2020法考备考考点:提供证据的要求(最新)
提供证据的要求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和信息。
这类证据是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证据。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一般是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证人证言。
民商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民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一、庭前审查与准备(一)案件接收与审查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1、审阅上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求及答辩主要观点。
2、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无误。
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
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
4、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检查是否与原本进行了核对。
5、在接收案件五日内督促书记员制作《举证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送达联和附卷联,并予送达。
《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注明提交日期,签名盖章,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经审查发现案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
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
(二)庭前准备1、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前仔细阅看上诉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诉辩意见和一审的裁判情况,整理归纳争议焦点。
同时核对相关诉讼材料,发现有缺陷或缺失的(上诉状、答辩状署名不规范;身份证明不完备等),应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补充。
2、承办法官应当核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是否已提交法院,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公民代理的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如欠缺,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庭前或开庭当日提交。
3、根据案情的初步审查,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以及排期开庭日期的意见,报经审判长同意后,指示书记员做好填发有关通知、传票、公告等工作。
证据材料收据模板范文(收到证据材料用)
证据材料收据(收到证据材料用)
××××人民法院证据材料收据
(××××)……民×……号今收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附录: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向当事人出具收据用。
2. 写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制件、证明目的、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法院判决的收款收据通稿
执行法院判决的收款收据通稿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本公司已收到
您应支付的款项,并特发此收款收据通稿以作为对款项收取的确认和证明。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您应支付金额为【具体金额】。
现本公司特向
您确认,收到您支付的金额为【具体金额】,并特发此收款收据通稿以作
为对该支付款项的确认和证明。
我们郑重承诺,您的款项将被妥善保管,恪守合法合规的原则,严格
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安排使用。
收款收据通稿详情如下:
收款单位:【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收款人(单位):【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人(个人):【收款人姓名】
缴费人(单位):【缴费单位名称】
缴费人(个人):【缴费人姓名】
收款事由: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收取【具体款项】。
收款时间:【收款时间】年【收款时间】月【收款时间】日。
收款方式:【具体收款方式】。
收款金额:【具体金额】。
备注:【备注信息】。
本收款收据通稿由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单位)。
模拟法庭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初字第号_____:你(单位)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年月日前向本院_____________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本院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初字第号本院已受理诉你方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2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院印)××××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时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要求有哪些
民事诉讼时当事⼈提供证据材料的要求有哪些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
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时当事⼈提供证据材料的要求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诉讼时当事⼈提供证据材料的要求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当事⼈提供证据材料有以下要求:当事⼈向⼈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民法院核对⽆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相关的证明⼿续。
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当事⼈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期,并依照对⽅当事⼈⼈数提出副本。
⼈民法院收致电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对双⽅当事⼈⽆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事实,⼈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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