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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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0.06.20
•【文号】国发[2000]16号
•【施行日期】2000.06.2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2000-9-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财税(2000)91号文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 1997? 43 号)的规定确定。

【精华答疑】公司的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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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公司的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缴个税1.公司的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缴个税A公司的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全部是自然人,A公司取得投资时资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专家回复: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在税法上视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不作为企业的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文件财税【 2014】109号文的理解尊敬的专家,感谢您就我上次关于国有集团内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解答,即假设有A公司,全资国有公司(地方国企),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由A公司持股100%,物流运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由B公司持股40%,另外60%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关联方),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合并C公司报表1、现拟将B公司持有的C公司40%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划转完成后A公司仍然控制C公司,该行为得到地方国资委的同意,那么A公司和B公司是否需要就此无偿划转事项交纳企业所得税等?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是什么?2、如果按照B公司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将其40%股权全部划转给A公司,那么B公司和A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此事项如何做到文件中提及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专家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财税(2000)91号文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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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征收所得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00﹞16号
【发文日期】2000-06-20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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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区别:
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从本质上说二者没有什么区别。

有一种说法认为私营企业泛指除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所
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

大体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是俩个可以等同的概念,不同的是,民营企业是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派生而来的,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而私营企业却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

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在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在界定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后,同时描述了私营企业的特征,这包括:1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 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

3 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又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类型,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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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个人独资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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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 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收到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收入, 包括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收入, 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 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 是正常的途径, 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
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 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 现在只需沉淀, 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 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1)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3)依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2、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收入总额。

①收入总额是指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扣除项目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①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⑤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国家税收个人所得税练习题

国家税收个人所得税练习题

个人所得税练习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个人将其应税所得,全部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不承当缴纳所得税义务。

〔〕3、个人取得稿酬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减按70%计算个人所得税。

〔〕4、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张某获得县级体育比赛一等奖10万元,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应全额计入当期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不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地。

〔〕11、中秋节,公司为职工发放月饼,不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纳税人取得年终加薪,应将年终加薪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3、职工个人缴纳的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予以报销,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1、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扣除20%的费用前扣除该费用。

〔〕23、一位中国公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从A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4000元,从B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已由单位负责扣缴,个人不需申报缴纳。

〔〕24、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减去20%的费用。

〔〕25、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 )26、个人取得不同工程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当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7、个人转让财产,应以转让财产收入减除财产市价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9、个人出租房屋的财产租赁所得中所说的减除“修缮费用〞,以每次允许减除800元为限,一次减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减除,但最多不能超过五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关于“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文件发布后,出现了一个意料不到的争议。

有一些网友询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据此文件执行?更有甚者认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企业,肯定也可以据此51号文件执行,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由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升至8%的比例。

真是这样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一、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按现行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其实质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根本不是就不是一回事。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压根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之列。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二、相关所得税征收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法依据不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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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1﹞3号【发文日期】2002-01-04【实施时间】2002-0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现将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对实行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差旅费、电话电报费、业务洽谈会等与购销业务有关的费用,实行包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销售大包干方案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包干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销售大包干”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3%以内。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确定统一的税前列支标准。

三、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培训费,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及风险抵押金,报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 五、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投资分回的利润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能用联营分回利润弥补亏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12.12
•【字号】京地税个[2001]638号
•【施行日期】200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企业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1]6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残疾人员出资兴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税收优惠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为残疾人员的,对其企业年生产经营所得税分得利润减征个人所得税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投资者分得的所得不超过3万元的(含3万元),可免征.
2.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超过3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可减半征
收.
3.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超过5万元的,不予减征

二、残疾人认定范围、减征个人所得税程序与审批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均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办理。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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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
会计人的经验)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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