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与技巧讲义
律师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与技巧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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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例如:自然人甲承包了A企业,那么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甲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承包人的一切管理与经营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进行,因此,与企业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A企业,而不能是承包人甲。
另外,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呢?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的,它们虽然具有社会管理的某些属性,但是在法律上它既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不能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例1:冯某于2005年9月在某村委会下属的幼儿园工作并担任园长,至2008年6月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后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取走幼儿园的公章,并降低了冯某的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讲义》课件
![《劳动合同法讲义》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dbc2e77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c0.png)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等 。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书面通知、协商、办理离职手续等。
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与赔偿
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
法定变更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劳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用 人单位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
内容。
04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获得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根据合 同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
的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权
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 定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
安全卫生保障权
口头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口 头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 力。
电子形式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 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资
、工作岗位等。
单方面变更
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 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劳
劳动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劳 动法》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再到后续的修订和完 善。
详细描述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 段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当 时的劳动合同主要由企业自行制定和管理。第二阶段是 1994年《劳动法》的出台,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 内容和管理程序,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该法对劳动 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提高了劳动者的权益 保障水平。第四阶段是近年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和 完善,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律师实务-劳动合同律师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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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法通法律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 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万法通法律培训
法律责任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 合同约定条件
劳动者不同意离开用人单位
劳动者自动离开
万法通法律培训
员 工 怀 孕 了
企业负担加重了
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不可以解除?
法 律 责 任
万法通法律培训
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
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
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
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
可以解除——同怀孕
协商 其他法定事由
不可以解除 ——法四十二条
特殊保护,直至退休
万法通法律培训
案例5
小赵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2007年初,他和公司签订了三年 期的合同。但是,他计划自己开一家公司活。他在2008年10月,向
公司辞职。公司以合同还没有到期为由,不批准。但是,他向公司
支付一笔违约金,公司可以允许他辞职。公司该怎么做才合法?
即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万法通法律培训
案例2
李小姐供职于一家物业公司,月薪二万元。她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 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职务为公司的副总。但是她刚入职二个月,
公司就通知她被辞退了,公司同意给她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是李小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没有任何错误,向公司询问辞退的理由, 公司也不置可否。在此情况下,李小姐不认可辞退,她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https://img.taocdn.com/s3/m/438d4d44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a5.png)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务是指在实际应用劳动合同法时的操作指南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实务展开讲解,包括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二、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 合同的订立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中,合同的订立是首要环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内容。
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妥善处理以下几个要点:- 确定合同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 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具体描述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以及工作地点的具体位置;- 确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日、年假等;- 确定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福利待遇等。
2. 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的终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关系;- 一方提前解除: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时,另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解除通知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关系在提前解除时,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解除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和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报酬的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公平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随意更改工资支付方式;- 奖金与津贴: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获得奖金和津贴,并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义pptx
![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义pptx](https://img.taocdn.com/s3/m/d75f676f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04.png)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并约束其劳动行为、 劳动关系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时制度、工资制度、休息休假 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保险福利制度和员工培训制度等方面。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用工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强迫加班、克扣工资等。
劳动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劳资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调 整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地点等。
法定事由变更
在某些法定事由出现时,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 动合同可以变更相应的内容,如调整工资待遇等。
03
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劳动者权益的定义
定义
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 休息休假、安全保障等。
具体内容
工资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 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
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措施
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01
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如《中华
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必备要素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 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 要素。
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
劳资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纪律遵守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并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劳动合同法的未来改革方向
法律实务(劳动法律实务)劳动法律师实务讲义
![法律实务(劳动法律实务)劳动法律师实务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f35a3c03580216fc710afd10.png)
劳动法律师实务8.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9.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二)劳动合同12.集体合同规定;1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三)劳动时间15.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6.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17.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8.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0.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四)劳动工资21.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22.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3.最低工资规定;2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25.各地工资支付规定。
(五)劳动保护2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2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9.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六)社保福利30.工伤保险条例;3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七)劳动争议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八)工会35.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法律咨询(一)法律咨询应收费,收费标准应告知劳动法律事务法律咨询业务的面是非常广的,劳动法律事务包括劳动争议和非劳动争议事务。
因为一般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之前都需要与律师进行沟通,这里的沟通形式主要是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咨询,大多数律师对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的咨询采取的是免费形式提供,但是也有一些律师同行提供免费当面法律咨询。
我认为律师应该停止提供免费当面法律咨询。
新《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及实务操作解析PPT课件
![新《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及实务操作解析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f9193633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f5.png)
总结词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详细描述
在合同变更案例中,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合法、明确,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同时,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将变更内容告知劳动者,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企业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新法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保障 企业的合法权益。
02
新《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
合同签订技巧
合同条款明确
约定工作地点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 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 清的情况。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 地点,避免日后因工作地点产生争议。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企业需要了解并掌握新法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应 对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概述
新《劳动合同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点加强了对劳 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
新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 的规定,并且对于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用工形式也进行了规 范。
总结词
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的重要环节,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最后一道防线。
详细描述
在合同解除案例中,企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 定,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企业应当审查劳动者的 绩效表现和工作能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解除 合同。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解除合同时,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进行 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义
![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4397e62a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bc.png)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资、工时与福利•劳动安全与职业病防护•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劳动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建议目录定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具有以下特点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法定条款,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允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特点规范性灵活性强制性劳动合同法的定义与特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双方协商填写劳动合同审核和盖章交付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条款履行义务。
遵守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劳动报酬等。
劳动合同的履行协商一致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030201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工资支付规定01020304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补偿劳动安全规定的重要性劳动安全制度的制定安全培训与教育劳动安全设施的配备劳动安全规定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员工工作质量。
实务《劳动合同法》讲义.pptx
![实务《劳动合同法》讲义.pptx](https://img.taocdn.com/s3/m/4ba929d6eff9aef8951e066b.png)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 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 ( 工低资普于)通三工倍资市平均高平薪 均( 工高 资于 )三倍市
合法பைடு நூலகம்除
1个月本人平均工 资*工龄
3倍市平均工资*工 龄(最多支付12个 月)
违法解除 逾期支付
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 作。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 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 要试用多久啊?”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 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 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何举证“调岗”“调薪”的合理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合 补法偿情金形的正2倍常经济合补法 偿情 金形 的正2倍常经济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额外支付赔偿金的
50%-100%
50%-100%
案例: 小王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成都高新区某公司, 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 6月14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4日。 2008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ea5fe75e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6c.png)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实务问题。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几个关键的要点需要我们注意。
1、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具备用人资格的组织,而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2、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3、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必备条款,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此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条款。
4、订立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亲自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变更情形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等。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实务中比较复杂也比较关键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5c1d52b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e8.png)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参考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1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
111 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若未按时通知,则合同自动延续相同期限。
112 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双方须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1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指定的工作地点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121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22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或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乙方应当服从安排。
13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131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132 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4 劳动报酬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
141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42 甲方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金或福利待遇。
1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151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5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定假日、年休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019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39页文档资料
![2019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39页文档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fdb26d966294dd88d0d26bda.png)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2009-08-01)背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
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1、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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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例如:自然人甲承包了A企业,那么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甲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承包人的一切管理与经营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进行,因此,与企业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A企业,而不能是承包人甲。
另外,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呢?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的,它们虽然具有社会管理的某些属性,但是在法律上它既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不能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例1:冯某于2005年9月在某村委会下属的幼儿园工作并担任园长,至2008年6月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后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取走幼儿园的公章,并降低了冯某的工资待遇。
冯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村委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
后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王某在1978年2月至1998年之间先后被聘到某村委有属下的水管站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村委会通知王某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将于2008年8月31日将其辞退。
就此,王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相应的补偿,并补办社保。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是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可以作为劳动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村委会依法给予王某相应的补偿。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实践中对于同样的案例可能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断,原因在于在法律上缺乏关于“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界定。
(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什么样的个人才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直接规定。
但是,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可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见习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案例:张某是某外国语大学2008届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因熟悉多国语言而被某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看中,在张某没有毕业时就让其作了该公司的留学顾问。
该中介机构与张某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自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止。
2008年7月张某顺利的拿到了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张某的见习期未满而拒绝。
张某遭到拒绝后,工作积极性下降,甚至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误,公司因此决定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到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对张某的此要求感到困惑。
针对此案例,张某在校期间,因张某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法的劳动主体,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公司不需要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需履行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但是张某毕业后已经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应在张某毕业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就应该承担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最佳时机1.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案例1: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责任2007年12月16日,32岁的王女士通过某广告有限公司面试,担任其财务部财务助理工作,面试过程中双方口头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底薪1300元。
入职后王女士几乎天天加班2-3个小时,且每周仅休息一天。
在此期间王女士没有迟到、早退、请假等现象,一个月试用期后,王女士并没有得到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她办理入职手续,致使她一直没有考勤记录。
从2008年2月下旬王女士得知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并面试财务助理,她表示2007年公司12月只发给她500元工资,2008年1月公司付给她的工资拖欠到2月26号才发,并且工资有差异。
基于此,王女士于2月底辞职,2008年2月28日王女士以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由于王女士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未被受理。
随后王女士起诉到了用人单位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给予判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单位用工已经超过一个月,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上述案例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
案例2: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周女士是某玩具厂的人力资源经理,她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说服工作仍然有十几名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合同。
并且有些员工虽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还不到一个多月就要辞职,此种情况令周经理很苦恼。
针对此种情况,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目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对此,用人单位处理方法如下:(1)在招聘的时候应该明确告知,一旦录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愿或不打算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考虑不录用;(2)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确有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一定要在一个月内解决,如果一个月内解决不了的话,将来单位就要承担很被动的法律后果。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案例1: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顾小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文案专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顾小姐害怕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不想签,但是公司态度强硬,顾小姐无奈之下只能签订了含有承诺书的劳动合同。
后公司要求顾小姐每周工作6天48小时,且公司原应为顾小姐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一直没有缴纳。
对此顾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会保险。
公司认顾小姐已经在附有承诺书的合同上签字了,就表示放弃了这些权利,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顾小姐的请求。
劳动合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果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本案中,劳动合同中附有承诺书,且顾小姐是在违心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中附有的承诺书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案例2: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某电脑公司聘请了某财经大学毕业的张某为销售经理,随后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是2800元合同,期限是2005年3月到2008年4月。
2005年10月,电脑公司查实张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的文凭是假的,最后决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该电脑公司对张某10月份的工资支付了一半,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应该全额支付他的工资,并且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张某以假文凭的方式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即诚信信用的原则,使用人单位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真实的意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但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付出了劳动,电脑公司应向张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
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张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要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案例3: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与小马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求员工进门先交2000元押金,小马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把押金交齐了。
后工作了一年,小马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同意了小马的申请,但是主张2000元的押金要没收。
小马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退回押金。
我国《劳动法》中对于企业是否可以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9条从法律上严格禁止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者风险抵押金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可知,本案中,企业向小马收取抵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抵押金的条款无效。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删减。
1.增加了如下内容:(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2.取消了如下内容:(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案例1: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标准张某大学毕业在人才市场的双向选择中与新成立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企业一方表示,工资可以确认金额,但是工资发放日期无法确定,张某对此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