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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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建筑工程监理中如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建筑工程监理中如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建筑工程监理中如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守护者,建筑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工程质量投诉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监理中如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问题。

一、及时响应投诉当接到工程质量投诉时,建筑工程监理应该第一时间进行响应。

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投诉的具体情况和问题所在。

在与投诉人沟通的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友好的态度,让投诉人感受到被尊重和重视。

同时,要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和原因。

二、调查核实问题在收到投诉后,建筑工程监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问题的真实性和责任归属。

首先,要仔细查看相关的工程文件和施工记录,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施工过程。

其次,要实地勘察工程现场,观察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如果需要,可以邀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在核实问题后,建筑工程监理需要与相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进行沟通。

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在沟通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要积极寻求各方的合作,共同努力解决问题,以维护工程质量和各方的利益。

四、提出解决方案在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后,建筑工程监理需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根据调查和核实的结果,确定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解决方案应该具体、可行,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同时,要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解决方案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

五、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提出解决方案后,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监理人员应该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质量。

如果发现整改措施存在问题或未按要求实施,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方进行重新整改。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背景介绍:房屋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等工程。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投诉处理办法,以便解决市政工程质量问题。

一、投诉渠道1. 公共服务热线:每个城市都设有公共服务热线,居民可通过拨打该电话号码进行咨询和投诉。

2. 市政工程监管部门:每个城市均设有市政工程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市政工程的施工与质量,居民可直接向该部门投诉相关问题。

3. 网上投诉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城市也建立了以网上投诉为主的投诉平台,方便居民随时提交投诉。

二、投诉材料1. 详细描述:居民需要详细描述投诉的问题,包括时间、地点、具体现象等,并提供相关照片或视频材料。

2. 证据材料:居民可以提供与问题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

3. 联系方式:居民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情况。

三、投诉处理流程1. 受理阶段:投诉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初步核实,以确定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 调查阶段:如果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包括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调取施工记录等。

3. 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会对投诉问题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追究责任等。

4. 反馈阶段:相关部门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解答其疑问。

四、投诉结果1. 整改要求:如果市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相关部门会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等。

3. 监督检查:投诉问题解决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效果达到要求。

4. 经济赔偿:如果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给居民造成了经济损失,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赔偿。

五、预防措施1.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部机关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八日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

(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

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

(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

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3、由稽查办与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稽查;4、对于匿名举报,可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稽查的决定。

(四)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应提出时限要求,稽查办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处理的进展情况跟踪催办一次。

(五)凡署名举报、投诉的稽查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投诉人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办草拟反馈意见,以部办公厅名义反馈;举报、投诉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由稽查办统一归口反馈。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领域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问题,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施工领域的正常秩序。

二、举报范围第四条工程施工举报范围包括:(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工程施工举报范围:(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三)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工作职责范围的。

三、举报途径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一)向工程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二)向工程施工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三)向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证据。

四、举报处理第八条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举报事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检测、鉴定等。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采取相应措施。

五、奖励与保护第十二条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有关部门查处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为加强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工作的管理

为加强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工作的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商品房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修改)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质量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怍,工程竣工后验收后(修改)应设立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公布质量投诉受理电话,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修改)。

建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有关参建方参与和处理投诉的质量缺陷。

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

第八条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l、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2、工程名称、地址、房号、竣工时间、接房时间、建设单位名称(修改);3、反映质量缺陷的照片、资料;4、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l、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2、已进入仲裁、司法诉讼程序或已做出仲裁裁决、司法判决的;3、因施工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赔偿或提出换房、退房要求的;4、因用户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及装饰装修不当等行为引起的质量问题;5、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受理,且尚未超过处理期限,投诉事项已经处理终结,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6、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修改)7、违法违章的房屋建筑工程;(修改)8、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修改)9、被投诉人(单位)已破产、解散、失踪、死亡等无投诉对象的;(修改)10、房屋建筑工程以外涉及规划、环境的部分;(修改)11、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的投诉。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要如何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要如何处理

⼯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要如何处理
【建筑⼯程】⼯程质量问题投诉问题的处理
(⼀)住宅⼯程质量投诉受理部门
购房者发现住宅⼯程有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建设⾏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他们都有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的义务。

(⼆)住宅⼯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在⼯程建设和交付使⽤过程中,出现⼯程质量问题在所难免,关键是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得到有效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对建设⼯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因使⽤不合格材料造成质量问题,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住宅⼯程交付后,购房者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建设单位是住宅⼯程质量的第⼀责任者,对住宅⼯程的质量全⾯负责。

保修期内发⽣住宅⼯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有义务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解决质量问题。

暂时⽆法落实责任的,建设单位也应先⾏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承担相关费⽤。

购房者在反应⼯程质量缺陷时,要清楚房⼦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只有在保修期内主张⾃⼰的权益才能受法律保护。

保修期限应⾃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之⽇起计算。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一、质量投诉的定义质量投诉是指甲方或相关部门就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的行为。

质量投诉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和工程进度问题等方面。

质量投诉的主要内容有:施工人员素质不良、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质量不符合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拖延工期等。

二、投诉的渠道1. 书面投诉: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书面信函、邮件等;2. 口头投诉:甲方可以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3. 网络投诉: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4. 第三方投诉:甲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督机构或部门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

三、投诉的受理1. 工程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投诉方确认相关情况,并填写相关资料;2. 工程部门应对投诉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初步评估;3. 工程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后续处理方式。

四、处理和反馈1. 工程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投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有效的处理方案;2. 工程部门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并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3. 工程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保证处理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处罚和奖励1. 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工程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2. 对于积极主动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量的施工单位,工程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其做出更大努力。

六、结语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投诉举报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应当坚持真实、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五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擅自修改设计等;(二)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如: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未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等;(三)建设工程环保问题,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等;(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投诉举报范围:(一)超出保修期限的;(二)投诉人未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四)涉及经济纠纷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的;(五)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六)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七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一)信函邮寄至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电话拨打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三)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邮箱;(四)走访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名称、地址、施工单位等;(三)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和证据材料;(四)投诉举报人的具体意见。

四、投诉举报处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投资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

3.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事项。

二、投诉举报的范围与条件1. 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具体的投诉内容、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举报的程序1.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

2. 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3. 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成立专项调查组。

4. 调查过程中,应保证程序的透明性,确保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

5. 调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1. 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 如涉及经济赔偿,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3. 对于虚假投诉举报,应予以澄清,并对恶意投诉举报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保障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行。

2. 鼓励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帮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3. 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属下列情形者,应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投诉途径或司法途径解决。

1、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但投诉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换房、退房的。

2、业主或使用人二次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

3、投诉反映质量问题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4、投诉反映非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条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质量投诉中心)是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第五条质量投诉中心是受理质量投诉的窗口,统一受理质量投诉工作。

中心实行值班制度,有专门值班人员,中心成员每周轮流带班(节假日电话值班)。

第六条值班人员在中心值班,应认真作好当天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对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工作,接待对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并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对所有来电、来访,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待,耐心解答,维护本单位的对外服务形象。

第七条值班人员对每天受理的投诉详细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中心主办,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工程最初报建名称具体房号或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全称;2、投诉反映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及相应证据;3、通过投诉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4、投诉时间;5、是否向责任单位反映过。

主办人员根据投诉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中心受理的问题给予立案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转办给监督科室处理。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举报内容的性质和涉及的主体,分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和建设工程行为举报。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是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主体,负责接受、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投诉举报,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涉及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控告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备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答复理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对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的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设计不合理、工程材料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质量投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对投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通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属实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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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第七条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三)办理本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

(四)负责本地区所承办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将半年投诉办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一)对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二)不在本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
(三)对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检测、鉴定结果不服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受理投诉的。

第十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一)经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机构要依法督促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建筑工程投诉。

第十二条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按属地解决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有共同管辖权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各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处、站、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和监督查处所管的建筑工程问题。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工程投诉材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送批转部门。

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对于重大投诉问题和区县(自治县、市)查处不力的投诉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派人直接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市)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贻误处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投诉;在投诉活动中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对建筑工程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敦促工程责任方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

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权按管理权限,要求对错误的处理结果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在处理建筑工程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等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条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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