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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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享

狗狗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享

狗狗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享背景在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中,宠物已经成为了许多家庭的一员。

然而,有时候宠物的归属权可能会引发争议。

狗狗返还原物纠纷就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它涉及到不同人之间对于狗狗归属权的争夺。

在这里,我们将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以展示狗狗返还原物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过程。

案例背景当事人介绍•小明(化名):男性,32岁,住在城市A。

•小红(化名):女性,28岁,小明的前女友。

•旺财(化名):一只两岁大的拉布拉多犬。

原始情况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恋人,在他们交往期间共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拉布拉多犬。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分手。

分手后不久,小明搬离了城市A去了城市B,在离开之前把旺财托付给了小红照顾。

案例过程小明的要求在小明搬离城市A后,他开始怀念旺财,并希望能够将它带到城市B与他一同生活。

于是,他联系了小红,表示自己想要返还旺财。

小红的立场小红对于小明的要求感到犹豫不决。

她认为在分手后,她是唯一一直照顾旺财的人,并且她已经与旺财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因此,她拒绝了小明的请求,并表示自己有权继续照顾旺财。

寻求法律咨询面对僵局,小明和小红决定寻求法律咨询以解决争议。

他们分别联系了各自的律师,并向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和信息。

法律咨询结果根据法律咨询结果,以下几个方面被列为关键因素来判断狗狗归属权:1.犬只登记:登记在谁名下可以作为一个重要依据。

2.照料责任:谁是主要的抚养者,提供食物、水和医疗照顾等。

3.财务支出:谁支付了狗狗的费用,如购买、兽医费用等。

4.狗狗健康和幸福:哪个家庭环境更适合狗狗的生活。

法律程序基于法律咨询结果,小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争取旺财的归属权。

他的律师起草了一份正式的起诉书,并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在法庭上,双方都提供了证据来支持自己对于旺财归属权的主张。

小明提供了相关收据和证人证词,证明自己是旺财的合法主人,并且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照顾。

小红则强调自己一直是旺财的主要抚养者,并且对其有着深厚的感情。

返还原物案件审理要点

返还原物案件审理要点

返还原物案件审理要点
返还原物案件审理要点
一、案件受理阶段
1. 受理范围:返还原物案件是指当事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因某种原因需要将该财物返还给原所有人的行为。

2. 受理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权利关系,且被返还的财物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

3. 受理程序: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证据收集阶段
1. 当事人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被返还财物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2)财产权证书、发票等财产证明文件;
(3)相关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财务记录;
(4)相关通讯记录、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

2. 法院可以依法调取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进行鉴定或勘验工作。

三、审判阶段
1. 确认被返还财物的所有权归属: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确认被返还财物的所有权归属。

2. 判决返还原物:若确认被返还财物的所有权归属,法院应判决对方当事人将该财物返还给原所有人。

3. 对于被返还的财物的处置:若被返还财物已经发生了变化或无法返还,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执行阶段
1. 当事人应按照判决书中的要求进行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

2. 若对方当事人拒绝执行或存在其他问题,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关于返还原物案件审理要点的详细介绍。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材料。

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一、1、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1、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1)、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赵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赵某成为赵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2)、赵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而孙某正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的第三人。

(4)、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赵某无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考点】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解析】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乙拾得玉镯后,将玉 镯卖给善意的第三人丁,丁也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而 失主甲作为权利人,享有回复请求权,有权自知道受让人 丁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丁返还玉镯。 如果善意第三人丁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 的,甲虽可请求丁返还玉镯,但应当补偿丁所付费用,甲 补偿后可以向乙追偿。 如果丁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的,甲 请求丁返还玉镯时,不必补偿丁所付费用,丁因此遭受的 损失可以请求乙赔偿。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 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 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 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 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来了】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 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考点】拾得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 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 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high翻天】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 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 【问题终结篇】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 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 权益?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案件简述:李某某把⾃⼰所购买的塔吊挂靠在某某塔吊机械有限公司。

2012年李某某以某某塔吊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安⼀家建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上代表是李某某的名字。

合同履⾏过程中,另⼀个经营塔吊的韩某某的塔吊标节及附墙不够,就找到建筑公司的经理赵某某向李某某说情,经李某某同意,韩某某从李某某处分三次共拉⾛标节10节、附墙3套,但是后来不愿意返还,导致纠纷,李某某诉⾄法院。

本律师被指派代理此案后,⾸先查阅了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发现,韩某某给其打的⽋条上只写着从某某⼯地拉⾛标节、附墙,并没有写明拉⾛的是谁的标节及附墙,这样的话,就只凭借条是不能证明韩某某借⾛的是李某某的标节及附墙,证据的关联性上出现断层,所以必须补充收集证据,于是我就告诉李某某证据上出现的断层问题,李某某告诉本律师,建筑公司的经理知道该情况,可以出庭作证的。

于是,本律师就把案件起诉⾄法院,到开庭时,证⼈不愿意出庭作证,但是,本律师向法庭说明情况,有关的证据正在收集中,稍后向法庭补交,经过法庭的同意后,宣布休庭,判决稍后通知。

开完听后,本律师要求李某某去建筑⼯地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李某某去到⼯地后建筑公司经理不愿意出证明,并且说此与他没有关系的。

于是第⼆天,本律师就陪同李某某共同去了⼯地找那位经理。

到了之后,我先跟他打招呼之后,⽴即就说明来意,他还是不愿意出证明,我就告诉她说:你看赵经理原告做个⽣意也不容易,再说你们以后还要精诚合作哪;再说当时塔吊标节是从本⼯地拉⾛的,韩某某打的条上写的清清楚楚的,咱们单位是否有责任哪,现在我们是直接在找韩某某要的,所以为了把纠纷赶快解决,还是请您给开个证明把当时的情况给叙述⼀下。

然后,那经理⼀听就说,事实情况就是这样的,若韩某某不承认的话,到时我可以出庭作证的,接着也给出了份证明。

随后,我们赶快把证明借给法院,但是被告⼜联系不上了,找不到⼈。

本律师⼜与主审法官去被告家送达取证两次,最后缺陷判决,原告胜诉。

返还财产纠纷案例

返还财产纠纷案例

返还财产纠纷案例返还财产纠纷案例:1. 张某与李某的财产纠纷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二人决定离婚。

离婚时,李某要求返还购房款项,因为他认为房产是他个人出资购买的。

而张某则主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定比例进行分割。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二人将此纠纷提交给了法院,等待法院的判决。

2. 王某与公司的财产返还纠纷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他认为公司滥用资金,使其个人财产受到损害。

因此,他要求公司返还他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公司则表示,王某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参与度较低,不能单方面返还其投资款项。

此案件最终进入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审理和判决。

3. 张某与邻居的财产归还纠纷张某与邻居之间发生了一起财产纠纷。

邻居声称张某占用了他的土地,并要求返还土地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张某则否认占用邻居的土地,并指出邻居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支持。

此案最终需要法院介入,审查双方的证据,以确定土地的归属和是否需要进行财产的返还。

4. 李某与旅行社的旅游费用返还纠纷李某在某旅行社预订了一次旅游行程,但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取消了此次行程。

李某要求退还旅游费用,而旅行社则表示已经进行了一部分准备工作,无法全额退款。

此案需要法院判断双方的责任和损失程度,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费用的返还。

5. 王某与租房中介的押金返还纠纷王某在租房时向中介支付了一笔押金,但在合同到期后,中介未能按时返还押金。

王某要求中介返还押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中介则辩称押金被用于修复房屋损坏,不予返还。

此案需要法院审理证据,以确定中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需要返还押金以及支付违约金。

6. 张某与银行的存款返还纠纷张某在某银行存入一笔较大金额的存款,然而,在某天突然发现他的存款被错误地转到了另一个账户。

张某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

银行则辩称错误是由张某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准确导致的。

此案需要法院审理双方的证据,以确定责任和相应的返还金额。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我的爱车去哪了?在咱们这个充满故事的小城里,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可算得上是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了。

故事的主角呢,是老张和小李。

老张啊,是个爱车如命的老司机,他有一辆心爱的老式轿车,那辆车就像是他的老伙计,陪着他风风雨雨好多年了。

有一天,老张把车停在自家楼下的停车位上,就像往常一样,觉得万无一失。

可谁知道呢,等他第二天早上准备开车去上班的时候,车居然不见了!老张那叫一个心急如焚啊,就像丢了自己的宝贝孩子似的。

他在周围找了一圈又一圈,还问了邻居,可大家都表示没看到。

老张心想,这可不行,得报警啊。

警察同志呢,也是很负责,到处调查监控。

这一查,发现是小李把车给开走了。

老张就纳闷了,这小李是谁啊?自己和他也没什么交情啊,他为啥要开走自己的车呢?原来啊,小李是老张楼下新搬来的租户。

小李那天晚上喝多了,迷迷糊糊的,把老张的车当成了自己租的车。

他那钥匙呢,也巧了,和老张车的钥匙长得有点像,他一试,居然还能打开车门,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把车开走了。

老张知道真相后,那是又好气又好笑。

气的是自己的车就这么被人莫名其妙地开走了,笑的是这小李也太糊涂了。

老张就找到小李,要求他返还自己的车。

可这时候,小李却有点不情愿了。

他说,他开着老张的车出去的时候,不小心把车给刮了一道痕,他担心老张让他赔偿,所以就想拖着不还车。

老张一听就火了,他说:“你这小伙子怎么这样呢?你开错车本身就是你的错,刮了车咱们可以商量着解决,你怎么能不还我车呢?”于是,老张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返还原物,也就是他的那辆爱车,并且赔偿车辆因为被刮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在法庭上,老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清楚楚。

他拿出了车辆的行驶证,证明车是自己的,还拿出了警察调查监控的证据,证明是小李开走了车。

小李呢,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是他还是担心赔偿的金额会很高。

法官呢,就很公正地进行了审理。

法官说:“小李,你开错车并且刮坏了别人的车,这是你的过错。

买卖合同纠纷中返还原物退还货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中返还原物退还货款的规定

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处罚返还财物的处理方式有哪些?行政处罚返还财物是要根据详细情况来判定的,一些非法品如枪支,毒品等是会被上缴的。

而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合法物品会被退还。

赃物应当返还给物权人。

如若6个月内无人认领,则上缴国库。

行政没收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

没收物品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被返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么行政处罚返还财物吗?大多数人们认为,所有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会通过某种方式返还。

其实不是的,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返还财物是根据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的方式的与分析的。

下面为大家说明下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返还财物的详细过程。

一、行政没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所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

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

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二.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

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

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

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一、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人返还原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一、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人返还原物纠纷案

最⾼⼈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典型案例⼀、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返还原物纠纷案(⼀)基本案情被告郑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区某村村民。

2009年,北京市房⼭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程。

2009年6⽉22⽇,经全村户代表⼤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程实施⽅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会决议》。

2010年3⽉,搬迁⼯程开始动⼯,被告郑某某系第⼀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案,被告郑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

2011年10⽉6⽇,某村村民代表⼤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被告郑某某等⼗⼆⼈的申请,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郑某某等⼗⼆⼈分配了住房。

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某等⼗⼆⼈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区未分配⼗⼆套住房换锁,并占为⼰有。

2013年12⽉27⽇,原告北京市房⼭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诉⾄⼈民法院,请求⼈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等⼗⼆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郑某某等⼗⼆被告则认为:不同意返还房屋,⼗⼆被告确实按《某村整建制搬迁⼯程实施⽅案》分配到了新房,⼗⼆被告是第⼀期,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案执⾏,在第⼆期、第三期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

例如⼀部分⼈可以在⾃⼰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盖平房;⼀部分⼈分配新房⾯积超标;有些⼈不交个⼈负担部分费⽤也可⼊住;⼀些⼈户⼝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部存在违反实施⽅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积。

(⼆)裁判结果法院⽣效裁判认为:⽆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区某村村内⼩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郑某某等⼗⼆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持。

⼗⼆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区霞云岭乡政府,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

返还原物纠纷注意事项

返还原物纠纷注意事项

返还原物纠纷注意事项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各种交易和交往方式的频繁出现和运用,各种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

其中返还原物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消费纠纷,指涉及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要求商家返还原物(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纠纷,即返还原物纠纷。

本文将针对返还原物纠纷进行深入探讨,介绍返还原物纠纷的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及商家更好地解决、预防返还原物纠纷。

一、返还原物的定义和种类1、关于返还的定义所谓返还原物,指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当中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货物交付后负有义务接受买方退还的货物并返还货款的情况。

返还原物的约定主要出现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合同当中,包含了消费者维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此外,返还原物的适用范围还包括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

2、返还原物的种类(1)涉及物品的返还。

即指当买方退货后,卖方应当将物品受领,并返还货款;卖方在如实告知质量瑕疵的前提下,买方可以退货、退款。

(2)涉及所得利益的返还。

即指当已经被受让人一身上物时,受让人又要求返还该物件(如房屋或者车辆等),造成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情况。

(3)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

即指当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催讨,债务人以还贷为由要求追回抵押物品并退款等。

二、返还原物的保障法规返还原物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并且该类法规已被纳入法律体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返还原物纠纷的注意事项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和商家要在返还原物合同中,遵循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在合同条款中条列明白各方返还原物的条件和相关责任承担。

2、了解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要求商家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同时留存好交易凭证以备日后维权之用。

3、保留证据。

对于返还原物纠纷的维权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证据,只有有据可依,才有可能获得胜诉。

刘静与张君奕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鲁01民终6870号民事判决书

刘静与张君奕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鲁01民终6870号民事判决书

刘静与张君奕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鲁01民终687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68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琴刘彦亭明霞【审理法官】李琴刘彦亭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静;张君奕;李秀花【当事人】刘静张君奕李秀花【当事人-个人】刘静张君奕李秀花【代理律师/律所】李娟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路霞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娟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路霞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娟路霞【代理律所】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静【被告】张君奕;李秀花【本院观点】刘静购买涉案房屋后,虽然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刘静名下,但原产权人并未向其交付涉案房屋,一审认定刘静应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静购买涉案房屋后,虽然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刘静名下,但原产权人并未向其交付涉案房屋,一审认定刘静应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李秀花、张君奕虽然由征收部门安置了住房,但安置房并未交付,刘静要求李秀花、张君奕腾房,客观上不具备条件。

另外,刘静要求李秀花、张君奕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刘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43:4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秀花与刘树山于1992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责任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责任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责任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相互返还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

该规则看似简单,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在司法实务中引起不少理解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务中的部分案例澄清财产返还责任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财产返还的形态、标准作出界定,同时对财产返还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责任予以区分辨析,以期为审判实务提供一定之参考。

一、合同解除后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基础财产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源自于合同解除。

对合同解除效力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和立法体例。

1.直接效力说。

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契约关系的追及性消灭,即被当作本来就不存在来处理。

解除不仅是尚未得到履行的各项给付义务的消灭原因,而且是整个契约关系的消灭原因。

此说赋予解除权以溯及既往的效力,亦即契约经解除者,视为自始未成立,而使解除在效果上与撤销相同,目的是使合同好像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一样。

依此说,则必须认定原已履行之给付,现成为无法律匕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契约解除后,因民法特别规定而成立法定的债务关系。

此说为德国以前通说,并仍然为目前台湾地区学说和实务所采。

2.间接效力说。

间接效力说认为,解除并不等于契约关系溯及性消灭,合同解除后,并不发生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效力。

只不过是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而使尚未的债务,则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3.折中说。

该说认为,在合同解除时,未履行的债务自合同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力说同),已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因解除而发生新的返还请求权(与间接效力说同)。

4.清算关系说。

此学说认为,合同解除并不像撤销和无效那样使合同归于消灭,而是将当事人从未履行的给付义务中解脱出来,并且在继续存在的合同框架之下通过重新控制将已履行的给付回转,成为清算了结关系。

在清算了结最终结束之前,合同继续存在;对于已经完成的给付,给付义务通过改变方向成为对置关系;对于未完成的给付,给付义务通过解除归于消灭;合同在这里起到清算了结框架的作用。

物权返还请求权 判例

物权返还请求权 判例

物权返还请求权判例
以下是一些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相关的判例:
1. 胡某与张某在一份书面合同中约定,胡某以200万元购买张某的房屋。

后来,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胡某随后向法院提起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张某将房屋返还给胡某,并支付违约金。

2. 张某以60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的一辆豪车,并支付了全部货款。

然而,李某未将车辆过户给张某。

张某随后向法院提出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将车辆返还给张某,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王某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款。

然而,王某后来发现自己将土地错误地出售给了李某,并向法院提起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将土地返还给王某,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些判例主要涉及买卖合同中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享有相应的物权时,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物权,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经济赔偿。

具体的判决结果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返还原物纠纷案

返还原物纠纷案

返还原物纠纷案1999年11⽉10⽇,原告刘某购得房改房⼀套,并于1999年11⽉16⽇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在原告购得前该房屋⼀直由被告张某居住,但直⾄2012年仍由被告居住并拒不搬出。

原告只得诉⾄法院,要求被告从该涉案房产中搬出。

并向法庭提交了1999年7⽉28⽇与原房产所有⼈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份及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张某未到庭也未提出书⾯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三⼗四条的规定”⽆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结合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刘某是否为涉案房产的权利⼈,被告张某应否返还涉案房产。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向本院提供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档案馆查询的涉案房产买卖契约以及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记录,以上证据均证实原告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真实合法的取得,原告系涉案房产的权利⼈。

被告现占⽤原告名下的涉案房产,原告要求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涉案房屋及交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持。

被告长期占⽤房屋应当向原告刘某⽀付相应的使⽤费⽤。

原告主张每⽉按200元的标准⾃2010年5⽉22⽇⾄2012年5⽉22⽇⽌要求被告⽀付使⽤费并⽆不当,本院予以⽀持。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九条、第⼗七、第三⼗四条、第三⼗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将位于xx街xx号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刘某。

⼆、被告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向原告⽀付房屋使⽤费⼈民币4800元。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完璧归赵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完璧归赵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完璧归赵”一词源于中国古代成语,意为把失而复得的东西归还给原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会失去自己的财产或物品,而通过法律途径找回失而复得的东西,便可以称之为“完璧归赵”。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完璧归赵”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5年,王某在一次购物过程中,不慎将一枚价值10万元的玉佩丢失。

王某在丢失玉佩后,多方寻找无果,无奈之下,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赵某返还玉佩。

经调查,王某丢失的玉佩在丢失后被赵某捡到。

赵某在捡到玉佩后,并未主动联系王某,而是将玉佩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

王某在得知玉佩被赵某出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玉佩。

三、案例分析1. 赵某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赵某捡到王某的玉佩后,并未主动联系王某,而是将玉佩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2. 赵某是否应当返还玉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在本案中,赵某捡到王某的玉佩后,未履行返还义务,反而将玉佩出售给第三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赵某应当返还玉佩。

3. 王某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玉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遗失物。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玉佩的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玉佩。

但是,由于第三人不知情,且玉佩已经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王某要求第三人返还玉佩的可能性较小。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构成侵占罪,并责令其返还玉佩给王某。

至于王某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玉佩,法院认为,由于第三人不知情,王某要求第三人返还玉佩的可能性较小,故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张某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

同年,李某因工作需要,向张某借用车牌使用,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一年。

在借用期间,李某驾驶张某的车辆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而是将车辆藏匿于其家中。

二、案件经过张某在得知车辆损坏后,多次要求李某归还车辆,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原车。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藏匿了张某的车辆,但辩称由于事故原因,车辆已经无法修复,要求张某放弃追究责任。

张某则坚决要求李某返还原车。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李某在借用期间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李某应当返还原物。

至于车辆的损坏问题,可以另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某的轿车返还给张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告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原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在本案中,李某借用车牌期间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李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某的轿车返还给张某,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了车辆损坏问题的处理。

虽然法院在本次判决中未对车辆损坏问题进行处理,但提醒当事人可以另案处理。

这也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严谨态度,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总之,本案例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职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纠纷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返还原物答辩状

返还原物答辩状

返还原物答辩状返还原物答辩状【1】答辩人:江某,女,汉族,19XX年X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440301XXXXXX2708XX代理人:伍舜锋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就与原告陆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1、原告请求答辩人返还涉案车辆,没有事实基础。

原告起诉称答辩人"以陆某某欠赌资为由,强行开走涉案车辆"的陈述不是事实,答辩人没有参与赌博,更没有借资给陆某某参与赌博,答辩人也从没有从陆某某处开走任何车辆,更没有开走涉案车辆。

对陆某某出具的字条内容,答辩人感到莫名其妙,答辩人强烈要求陆某某出面陈述事实真相,不能这样草率的出具一个字条将责任推给答辩人,不能仅凭其极不负责任的单方的只言片语就随便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

答辩人对此感到十分的冤。

据答辩人了解的情况,是陆某某因周转需要,急需资金,而向他人借了资金(而不是向答辩人借),陆某某就将涉案车辆暂时抵押给了借款人;陆某某一直称涉案车辆是自己所有,并且也一直由其使用,借款人才愿意抵押。

并且,答辩人还了解到,原告已经与借款人就陆某某借款和车辆抵押的情况面谈过。

答辩人在原告与陆某某以及借款人间是局外人,答辩人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答辩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答辩人与涉案车辆无关。

2、原告请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按照每年折旧4万元赔偿损失,没有车辆折旧的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至起诉之日折旧费2万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赔偿3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更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涉案车辆购买至今已经过两年多,没有提交权威的鉴定结论报告,更何况,涉案车辆与答辩人毫无关联。

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开走涉案车辆,更没有使用和实际占有涉案车辆,不成立答辩人返还原告涉案车辆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原告对答辩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支持,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律师 XX20XX年9月11日返还原物答辩状【2】答辩人:江某,女,汉族,19XX年X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440301XXXXXX2708XX代理人:伍舜锋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就与原告陆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1、原告请求答辩人返还涉案车辆,没有事实基础。

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3篇)

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返还原物,是指权利人依法要求无权占有其财产的人,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返还原物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物权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对返还原物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从返还原物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返还原物的概念返还原物,是指权利人依法要求无权占有其财产的人,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返还原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侵占:指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2. 无因管理:指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财产的行为。

3. 违约返还:指债务人因违约行为,应向债权人返还财产的行为。

4. 侵权返还: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应向受害人返还财产的行为。

三、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物权编《民法典》物权编第241条规定:“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应当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2. 《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返还财产。

”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79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四、返还原物的适用条件1. 存在合法的物权关系:权利人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财产被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占有他人财产。

3. 返还原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返还原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4. 返还原物不违反法律法规:返还原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返还原物的程序1.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向无权占有财产的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

2. 无权占有财产的人同意返还:无权占有财产的人同意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3. 返还原物:无权占有财产的人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4. 权利人接收财产:权利人接收返还的财产。

六、返还原物的法律后果1. 无权占有财产的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权:无权占有财产的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权,财产归权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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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解析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某村进行承包地调整,苏某、王某在本村某处分别分得0.7亩和2.2亩承包地,王某先分苏某后分,并相互为邻。

王某分得地后第二天即进行播种施肥,其中播种的耕地包括随后即将分给苏某的0.7亩地。

随后,该村组将0.7亩地分给苏某后,苏某发现王某已耕种,并多次协商未果。

苏某遂诉至法院。

在小麦生长期间,二人均认为0.7亩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都作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王某并于2008年5月期间即将0.7亩地内的小麦收割。

原告提供镇政府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

证明0.7亩地的承包权归原告所有及被告抢种、收小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执的焦点是0.7亩地承包权及所产小麦的归属。

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证明能证实本案所争议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苏某所有。

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0.7亩地是属于自己承包地的一部分。

故苏某即有从其承包土地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因耕地所产出的小麦属于天然孳息,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苏某所有。

王某无故耕种了本属于苏某的承包地,并收割了小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应将小麦予以返还。

鉴于王某播种施肥后原告才分得该0.7亩承包地,当初并无侵犯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观故意,加之双方在小麦成长期间均进行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且双方承包土地相互为邻,从有利于生产、和谐相处等方面综合考虑,王某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最终判令,王某折价返还苏某一半小麦款。

二、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认定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抢种之时,0.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确定给苏某,王某的行为应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本案的适格原告应该是土地所有权人该村、组,因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小麦亦应属于集体所有,与苏某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应驳回苏某的起诉。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是在王某抢种后苏某才获得该0.7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王某的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一直是持续状态,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确定小麦所有权归属的前提是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我认为,王某所侵害的权利主体其实为两个,一个是村、组,另外一个是苏某,只不过所侵害权利的时间和主体不同而已。

在王某抢种该0.7亩地时,所侵害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该片土地行使物权的权利。

随后,村、组将该片土地承包给苏某,此时,便由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苏某所有。

该权利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它与所有权同属于物权中的不同种类,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也就是在此时,苏某享有了从该片承包地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所以王某的侵权行为,即侵犯了村、组对该片土地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苏某对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苏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在后,但是该权利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侵害了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同时也就侵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所以侵权时间并不是构成对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苏某符合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果驳回苏某的起诉,苏某的承包经营权就处于真空状态,根本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也与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关于小麦的定性,我认为,小麦是依赖土地所生产出来的,根据民法原理对物的相关解释得出,小麦
属于天然孳息,是基于土地的一种收益,应该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政策不断向农村倾斜,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正在无形之中逐渐加快。

在这种大背景下,广大农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类似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涉农土地纠纷急剧上升。

这类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往往一案涉及众多法律部门,错综复杂。

稍有疏忽,判决结果有可能会谬之千里。

由于这类案件均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最根本权益,如果处理不恰当,往往会触及当事人的敏感神经,导致缠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再者,由于我国物权法刚刚实施不久,并不能包罗万象,这就需要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理清法律关系,吃透立法原意,在没有法条依据的情况下要从法理角度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就是该类纠纷的典型代表。

理清法律关系、探究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和联系、物权保护、侵权认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等方面是解决好该纠纷的必要前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它是一种他物权,是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
权,产生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一种新型物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这两种权利最主要的连接点就是“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取得土地的使用价值为根本,是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权利,派生于土地所有权。

本案中王某无故抢种土地,首先侵害了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随后,苏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从承包土地上获得收益(即自然孳息粮食的收取)的权利,王某的侵权行为又侵害了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主观上无故意。

直至天然孳息小麦被被告抢收,构成对土地所有权中收益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收益权)的侵权,主观上为故意。

苏某权益受损,享有诉权。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苏某享有请求被告返还原物(自然孳息小麦)的权利,苏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从而得知,该判决的裁断是正确的。

鉴于,王某播种、施肥,并进行了适当田间管理,加之双方同属一村,承包地相互为邻,从有利生产,以人为本,和谐相处,避免矛盾加剧等诸多现实因素的考虑,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合情合理合法,也深刻透露出了法官的良苦用心,以和为贵。

一件纠纷的完美解决,应该是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该尽最大努力作调解工作,要深入现场,多走、多看、多听,能调则调,切忌鲁莽下判,即便调解无法成功,下判时也要权衡利弊,综合考虑,确保判决合法合情合理,下判后要耐心为当事人作解释工作,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他们明白法官判决的真实内涵和良苦用心,要让绝大部分人民群众都能接受。

孙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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