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人群讲义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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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居民的区域分布选择城 镇居民医疗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向社会 公布其主要服务承诺。
• 参保居民可自主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 为自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作调整)
•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由社区医师作为居民的家庭医生,为居民提供门诊 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居民门诊医疗补助
参保居民在自己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 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 医疗补助。
门诊就医方式
• 双向选择 愿意承担居民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 诊部、诊所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服务 承诺申请。
参保居民就医程序
• 参保居民须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I C卡)》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时,使用IC卡可直接 享受50%的补助。
• 居民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院检查治疗时,由选定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按逐级转诊的原则为其办理转诊手续,居民在定 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回社点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在限额内报销;住院费用在定点医院按 规定结付。
• 本市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80 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
• 按《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享受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人员(以下简称保养人 员)。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 个人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0元 • 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单位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
居民医保免免缴对象
• 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 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 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 工救助证》的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的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 人员可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到劳动保 障事务所办理居民保险费免缴登记手续。劳动 保障事务所将符合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花名 册,在每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报送市社保经 办机构。
重症残疾人劳动能力鉴定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 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统一组织申报劳 动能力鉴定,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伤残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 达到5-6级重症残疾人员,凭《苏州市劳动鉴 定结论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 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保 险费免缴登记手续。
• 居民已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保年度内不办理居外医 疗手续,其在外地发生急诊住院费用到市社保中心报销,门 诊费用回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在限额内报销。
• 参保居民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转上海、南京上级医院住院 治疗的,应有市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社保中心确认后, 居民转院发生的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到市社保中心按规 定报销。
次性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原单位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 发放
• 征地保养人员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20元/月标准发放的 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 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及已完全丧失或大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 承担。
• 2007年1月1日起,户籍迁入苏州市区不足10年且无医 疗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550元)。
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医疗费结算
• 定额考核结算 • 考核原则:以收定支,总量控制、节余奖励、超支分
担。结算控制指标为45元/人/月 • 年终总清算时,未达到控制指标的结余部分,按居民
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结付率的50%奖励给定点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 • 超过控制指标的10%以内的部分,基金结付50%; • 超过控制指标的10%以上的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少儿医保政策
• 少儿医保参保范围
凡苏州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儿童,以 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 则上均应当参加市区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以上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 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 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
•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 • 参保居民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首次参保时应当补缴
“应参保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
• 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时,应补缴“中断缴费年度” 的个人缴费部分;
• 2007年1月1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人员,符合我市参加 城镇居民医保条件的,应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 后,可由个人全额缴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户籍迁入 时间满10年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部分可享受 财政补贴。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三类(市级)医院800元、二类(区级)医 院600元、一类(乡镇)医院400元。
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居民医保 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1万元以内结付50%,个人自负50%; 1-2万元以内结付55% ,个人自负45%; 2-4万元以内结付60%,个人自负40%; 4-10万元以内结付70%,个人自负30%;
• 享受医疗救助的参保居民就诊程序为:先持就医证卡在公 惠医院就诊并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后,自负费用凭公 惠医院医保票据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报销。
参保居民居住外地及转外住院费用结付
• 参保居民须到外地长期居住1年以上的,由本人持就医证卡 至社保中心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其在外地指定医院发生的费 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精品
社会人群医疗保障
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
社
会
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
人
征地保养人员
群 范
重症残疾人 围
少年儿童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 具有本市户籍但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龄 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 就业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Hale Waihona Puke Baidu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 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 参保居民可自主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 为自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作调整)
•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由社区医师作为居民的家庭医生,为居民提供门诊 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居民门诊医疗补助
参保居民在自己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 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 医疗补助。
门诊就医方式
• 双向选择 愿意承担居民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 诊部、诊所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服务 承诺申请。
参保居民就医程序
• 参保居民须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I C卡)》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时,使用IC卡可直接 享受50%的补助。
• 居民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院检查治疗时,由选定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按逐级转诊的原则为其办理转诊手续,居民在定 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回社点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在限额内报销;住院费用在定点医院按 规定结付。
• 本市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80 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
• 按《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享受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人员(以下简称保养人 员)。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 个人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0元 • 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单位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
居民医保免免缴对象
• 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 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 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 工救助证》的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的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 人员可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到劳动保 障事务所办理居民保险费免缴登记手续。劳动 保障事务所将符合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花名 册,在每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报送市社保经 办机构。
重症残疾人劳动能力鉴定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 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统一组织申报劳 动能力鉴定,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伤残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 达到5-6级重症残疾人员,凭《苏州市劳动鉴 定结论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 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保 险费免缴登记手续。
• 居民已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保年度内不办理居外医 疗手续,其在外地发生急诊住院费用到市社保中心报销,门 诊费用回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在限额内报销。
• 参保居民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转上海、南京上级医院住院 治疗的,应有市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社保中心确认后, 居民转院发生的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到市社保中心按规 定报销。
次性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原单位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 发放
• 征地保养人员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20元/月标准发放的 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 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及已完全丧失或大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 承担。
• 2007年1月1日起,户籍迁入苏州市区不足10年且无医 疗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550元)。
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医疗费结算
• 定额考核结算 • 考核原则:以收定支,总量控制、节余奖励、超支分
担。结算控制指标为45元/人/月 • 年终总清算时,未达到控制指标的结余部分,按居民
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结付率的50%奖励给定点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 • 超过控制指标的10%以内的部分,基金结付50%; • 超过控制指标的10%以上的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少儿医保政策
• 少儿医保参保范围
凡苏州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儿童,以 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 则上均应当参加市区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以上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 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 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
•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 • 参保居民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首次参保时应当补缴
“应参保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
• 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时,应补缴“中断缴费年度” 的个人缴费部分;
• 2007年1月1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人员,符合我市参加 城镇居民医保条件的,应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 后,可由个人全额缴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户籍迁入 时间满10年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部分可享受 财政补贴。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三类(市级)医院800元、二类(区级)医 院600元、一类(乡镇)医院400元。
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居民医保 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1万元以内结付50%,个人自负50%; 1-2万元以内结付55% ,个人自负45%; 2-4万元以内结付60%,个人自负40%; 4-10万元以内结付70%,个人自负30%;
• 享受医疗救助的参保居民就诊程序为:先持就医证卡在公 惠医院就诊并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后,自负费用凭公 惠医院医保票据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报销。
参保居民居住外地及转外住院费用结付
• 参保居民须到外地长期居住1年以上的,由本人持就医证卡 至社保中心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其在外地指定医院发生的费 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精品
社会人群医疗保障
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
社
会
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
人
征地保养人员
群 范
重症残疾人 围
少年儿童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 具有本市户籍但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龄 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 就业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Hale Waihona Puke Baidu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 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