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x〕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xx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x-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2x〕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x〕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202x年4月19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x-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晋政教督办[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政教督办[2018]7号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国教督办〔2015〕3号),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分标准》(国教督办函〔2018〕51号)。
现将我省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工作的意义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创新举措。
自全省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实践创新,建立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成为了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有力抓手,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
继2017年太原市迎泽区被认定为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以来,全省持续推进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努力建成一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通过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创新县(市、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保障。
二、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包括:领导组织、管理制度、督学队伍、开展工作、保障措施、督导方式、问责整改、结果运用等8个方面。
(一)领导组织有力。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部门,统筹领导组织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义务教育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由政府提供的为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9年免费教育,是培养人才、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教育阶段。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各级政府需要进行督导评估,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质教育的公平获得。
下面将针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强化政府责任为了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因此,督导评估细则应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并对其进行监督。
政府应确保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包括教师配备、教育设施建设等。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控和管理,防止资源的不平衡分配。
二、建立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学校建设和发展、教育资源配置情况、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细节内容。
同时,评估指标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促进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完善评估方法督导评估的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评估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既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又兼顾统计数据的客观性。
督导评估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听取师生和家长的意见、分析评估报告等方式进行。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交流为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府需要主动开展信息公开和与学校、教师、家长等相关方进行沟通交流。
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评估结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沟通机制等方式,与学校和家长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加强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督导评估的结果不仅仅是为了了解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促使问题的解决和进一步发展。
政府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弥补教育差距。
同时,评估的结果还可作为学校建设和教师培训等方面的依据,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应明确政府责任、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评估方法、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交流,并加强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试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试行)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6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摇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第四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资源配置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1.所有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达到2000元以上;2.所有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达到2500元以上;3.该值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A 7.网络多媒体教室数1.所有小学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达到2.3间以上;2.所有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达到2.4间以上;3.该值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A政府保障程度8.保障教育优先发展1.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5分);2.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措施完善,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人员编制、建设经费等得到优先保障(5分)。
B(10分)9.学校规划布局合理1.把义务教育网点布局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3分);2.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有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有配置初中(3分);3.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设有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都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原则上农村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2.5公里和3公里,科学合理设置寄宿学校和教学点(3分)。
B(9分)10.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四统一”标准1.按照《JX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2.城乡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为师生比1:19,初中统一为1:13.5;3.城乡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不低于省定标准,并逐年提高;4.城乡小学、初中基本装备分别按照《JX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要求进行统一配置。
A政府保障程度11.小学、初中音乐、美术专用教配备1.小学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室1间以上,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2.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室1间以上,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3]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3施行日期2013.03.13文号晋政发[2013]1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3】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3日山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率先走出资源型地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的重大战略部署,引导和激励各县(市、区)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科学考核和客观评价县域经济发展状况,为顺利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再造一个新山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围绕加快推进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等重要任务,带动农村、农业和农民加快发展,实现强县富民的根本目标。
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定量综合监测考评,客观反映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效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在转型跨越发展中形成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导向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引导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体现综合考评的效果;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体现考评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坚持分类考评、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注重考评方法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推动县域经济加快转型跨越发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附
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项)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府保障
程度
(15
项)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府保障
程度
(15
项)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程度
(15
项)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9
项)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档案目录及分工。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2017年4月19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二章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人以上;5.3人以上;1(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人以上;达到0.9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元以上;25002000元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间以上。
2.4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解析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修订)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初评()复评()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2014年4月说明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
二、本《方案》既是县(市、区)申请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书,也是撰写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均衡自评报告的依据。
三、本《方案》包括四部分:(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四)检查学校工作表。
四、本《方案》在申报时所附各表所有数据,应统一采用省教育信息平台上一年数据进行填写。
(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广东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报送时间:年月日报送单位:(盖章)省级督导部门:(盖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表I: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注:1、小学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2、一贯制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3、初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4、完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以附件表格为准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表Ⅴ:义务教育经费情况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表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措施和成效自评报告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略)(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1.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义务教育就像一棵大树,枝繁叶茂,承载着无数孩子的梦想和希望。
咱们都知道,优质均衡的发展可不能停下脚步,这就得有个靠谱的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严肃?但咱们可以轻松点聊聊这个话题。
优质教育得从根儿上抓起,得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同样的教育资源。
要是哪个地方的教育差点,那孩子们可就像在沙漠里渴望水源的骆驼,心里焦急得不得了。
所以,督导评估就得像个细心的 gardener,看看每棵树长得怎么样,浇水施肥的方式是不是得当。
这种评估可不能敷衍,得实事求是,不能只看表面,要深入到每一个学校、每一个班级。
再说了,评估的标准也得明确。
不能让大家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得制定一些具体的指标,比如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习成绩等等,得让大家心里有个谱。
每个学校就像一颗独特的星星,各有各的亮点,但大家都希望在同一个星空下闪耀。
这评估就像是星空中的导航仪,帮大家找到最亮的那颗星。
说到评估,当然少不了沟通。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聊心事,得坦诚相待,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学校、老师、家长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可得热络起来,大家一起讨论、一起 brainstorm,才能碰撞出火花。
评估可不是一纸公文,搞得像是在开会那样枯燥,得让每个人都参与进来,大家齐心协力,才会有好结果。
再说,评估之后得有反馈。
这就像考试之后不能就撂在那里,得告诉学生们哪做得好,哪还需要加把劲。
教育不是一锤子买卖,得持续改进。
每次评估完,得把问题摊开,大家一起想办法。
教育这条路上,总会遇到坎坷,但只要一起努力,就一定能找到解决方案。
评估的结果可不能当成冷冰冰的数字。
得有温度,得有人情味。
想象一下,一个学生努力了半年,结果出来却没有达到预期,心里肯定失落。
这个时候,老师和家长的鼓励就显得格外重要。
教育就是这样,关心和爱是最好的动力。
优质均衡的发展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就像种树,得耐心浇水、施肥,等待它慢慢长大。
的落实、资源的分配、师资的培训都需要时间。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解读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任务: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相关要求。
与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相比,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体现了更高的标准化水平、更高的均衡程度、更高的质量要求,特别关注到薄弱学校、薄弱环节的改进,每一所学校、每一项指标都能达到标准要求,优质均衡发展评估标准对比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中,坚持“雪中送炭、抬高底部”,坚持“严把质量关”,在整体提高水平的前提下,不丢掉任何一所学校,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低水平达标。
二是扎实做好研究,制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方案。
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进度不同,问题不同,措施不同。
在制定本地区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同时也要针对地方实际,在督导评估内容上有所侧重,在督导评估方法上有自己的创新。
在督导评估内容上,要以《办法》提出的内容为主,同时也要把国务院、教育部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作为重要内容。
在督导评估体系建设方面,仍要本着“以评促建”的原则,同时更加关注“社会认可”,全面提高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社会信度。
三是用好信息化和大数据,建立健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程动态监测体系。
各地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体系,要运用好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理论,要完善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要以科研院校、高等学校、其他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培养监测技术支持体系。
通过全程监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本地区从基本均衡发展到优质均衡发展各时期义务教育的难点问题,以及对照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标准要求仍存在的诸多缺口,同时还要做好未来发展预测,为设定目标规划提高决策服务。
四是合理设计安排,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
在督导评估评估规划进度安排上,要把握好达标进度和达标质量的关系。
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进度。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11.本学年教师工资发放一览表、奖励绩
效工资发放表、教师体检等福利待遇落
实材料。
12.近三年干部教师交流和教师支教花名
表(流入、流出)。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查阅课表、作业。
4.本学年新进教师花名表。
5.在校学生统计表。
6.在职教师最高学历、职称、所代学科结构统计表。
7.在职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年龄、性别、最高学历及专业、所代学段学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训合格证等相关
资料及食品留样
等。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师生访谈
查阅资料
查阅安全制度、保安配备、消防器材、监控设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管理质量学生家长、师生访谈
查阅课程表、活动安排表、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相关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标准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标准有关内容的说明一、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二、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8项指标),国家是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评估认定。
三、“差异系数”是指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
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小学(初中)各项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各项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小学(初中)各项评估指标的平均数。
“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评估认定。
分别小于或等于0.75和0.6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评估认定。
四、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
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列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五、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100分。
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
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方可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评估认定;在70分至85分之间,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评估认定。
六、县级对照《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要将《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具体到达度在报表和自评报告中详细拆分后说明。
七、公众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由市、县两级或委托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城市(农村)调查队、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
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同名12388)
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晋发[2011]15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认定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要求,督促各县政府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努力缩小区域内城乡间、校际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差距,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评估认定的工作目标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要依法督促县级政府把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当作战略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把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体制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建立以及实现城乡间、校际间均衡纳入评估认定的重点内容,严格对比。
被评估认定的县要达到:城乡学校间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办学条件统一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无明显差别的目标。
努力争取2012年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8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择校问题基本解决,义务教育公平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三、评估认定的原则(一)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二)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依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要求,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验收和省对各县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资金顺序进行。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要求及程序工作手册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要求及程序一、政策依据:(一)国家1.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l2]48号)2.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 3.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二)省级1.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基发[2013]453号) 2.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等文件的通知(黔教基发[20l3]478号)3.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教督[2014]35号)4.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修订)(黔教督[2014]36号) 二、印江县接受督导评估规划初步均衡:2014年。
基本均衡:2016年。
三、评估认定条件:四、学校办学基本条件主要指标:五、县级政府考核主要指标:六、四个“一票否决”1.视力、听力、智力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不达标;2.近三年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不达标;3.未完成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任务;4.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规违纪的事件。
七、工作程序:县级自查→市(州)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八、省级评估工作时间及流程: 时间:每年5至6月份大致为2-3天流程:召开督评预备会,确定抽查乡镇及学校→召开督导评估汇报会,听取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专题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分组督导评估、开展问卷调查→汇总检查情况、撰写反馈意见→召开反馈大会九、加强领导和宣传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确保按时通过国家评估认定。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教育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等
B8.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2分.
查阅文件、入学名册等.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的,得2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教育局、残联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方法及细则
责任单位
A3.经费保障
25分
B9.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畴1分;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3分;近两年省财政分解核定的县市、区教育投入任务足额完成5分.
查阅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报表.
1.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得1分.
查阅文件、会议纪要、统计报表、招生文件,实地查验.
1.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得2分.每发现一所学校超过5%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省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比例不低于70%的,得1分;逐年有所提高的,得1分.
教育局、乡镇政府街道社居委
B6.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现零障碍;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完善2分.
查阅编办文件、档案资料,实地查验.
督导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督导经费在预算中单列、活动正常开展的,每项得1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政府办公室、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方法及细则
责任单位
A2.机会均等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第四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一)入学机会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
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第一篇: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山西省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标准一、入学机会1、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100%,小学巩固率达到99%以上、初中巩固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现象基本消除。
2、公办学校(含区域内市属学校)实行划区招生、免试就近入学。
3、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2014年达到80%、2015年达到85%、2016年达到 90%以上。
4、平等对待每名学生,所有学校招生公开、编班均衡,没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违规和各种变相违规行为。
5、省市示范高中等优质学校将60%以上的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并逐年提高,2015年达到80%。
二、办学资源6、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新农村建设、城区改造、新城建设按规定配建标准化中小学。
7、学校规模适度,与基本办学条件相适应。
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8、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基本符合《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小学之间、初中之间生均办学条件大致相当。
9、所有学校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多媒体教学设备优质资源班班通”。
三、师资配置10、根据编制标准与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每所学校教职员工,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小学达到1:19,初中达到1:13.5。
11、实施校长定期流动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12、根据实际动态均衡配置优秀教师,每年10%左右的骨干教师、专任教师按规定在县(市、区)域城乡、校际间交流。
13、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县级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城乡教师每五年完成一轮全员培训。
14、师德师风建设良好,教师综合素质整体较高,每所学校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比例大致相当;每所学校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比例大致相当;每所学校均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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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晋发[2011]15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认定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要求,督促各县政府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努力缩小区域内城乡间、校际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差距,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评估认定的工作目标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要依法督促县级政府把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当作战略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把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体制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建立以及实现城乡间、校际间均衡纳入评估认定的重点内容,严格对比。
被评估认定的县要达到:城乡学校间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办学条件统一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无明显差别的目标。
努力争取2012年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8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择校问题基本解决,义务教育公平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三、评估认定的原则(一)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二)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依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要求,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验收和省对各县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资金顺序进行。
(三)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初评、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
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实行省内主流媒体公示公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认定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依法履职情况1、法律、政策落实依据《办法》,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根据《规划纲要》,结合城乡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适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根据《规划纲要》,结合城镇化进程,为新建居民住宅区及时配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符合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
确保城镇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依据《办法》,制定对县城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教师在工资福利补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骨干教师培养遴选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并落实到位。
按照每人10平方米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
引导区域内优质师资向县城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
依据《办法》,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校长聘任,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岗位设置、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流动调配和考核奖惩等。
确保统筹城乡师资配备,达到城乡中小学师资均衡。
依据《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教育经费。
确保在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拨付、监督下,有畅通的便于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城乡中小学经费安排、使用的、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渠道。
达到城乡中小学教育经费合理安排。
2、经费投入落实近三年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达到“三个增长”。
严格执行《规划纲要》,分别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2%,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做到及时拨付教育使用,不得抵顶历年和新的债务。
县级政府足额预算安排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切实落实农村学校教师津补贴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公用经费,取暖费,农村税费改革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均达规定标准)。
中小学临时代课人员、校医、安保、后勤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生活教师工资和学区(乡教办、联校、中心校)办公经费无挤占保障机制公用经费的现象。
县级政府足额预算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校园设施配套、信息技术设备维护、大型设备购置、校舍修缮、医疗设备配置等。
教育经费投入向薄弱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边远山区学校、教学点倾斜的政策得到落实,执行效果明显。
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和专项经费无侵占、截留、挪用的现象。
3、人员编制落实县级政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核定的教师编制足额配备教师,且学科结构合理。
县级政府确定并落实教研室、进修校、电教馆、仪器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事业单位专用的编制和人员。
县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的专职生活教师、校医、后勤管理人员以及学校安保人员。
全县教师编制无有编不补和在编不在岗现象。
4、办学条件落实按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通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验收,并达到《山西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
(二)校长、教师队伍建设1、队伍建设中小学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公开招聘,所招聘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城乡小学和初中学科教师配齐配足率均达到100%。
有完善的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实行对校长、教师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取消中小学临时代课人员。
2、队伍结构城乡中小学师资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县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等比例相当。
3、队伍交流按照《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推行校级领导和教师区域内交流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教人[2010]138号)要求,实行校长、教师区域内定期交流制度。
(三)依法管理义务教育1、常规管理建立规范科学的现代中小学校制度,校长履职尽责。
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政策。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少年均能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城乡中小学均无重点校、重点班或实验校、实验班等,严格实行“阳光编班”、均衡编班。
合理划分学区,确保班容量控制在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内。
改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方式,优质普通高中每年招生计划按不少于6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
开全国家课程,开足课时。
无任意增减课时、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现象。
城乡学校按国家课程改革方案要求,开全地方和校本课程并特色显著。
严格执行规范的中小学作息制度。
城乡小学、初中巩固率分别达到99%、98%。
城乡中小学生无异常流动。
学校有规范、明确、完善的办学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严格执行。
学校有健全的教职工考核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和校本研训制度。
无以考试成绩公开排队、依据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进行奖惩的现象。
学校有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无违规乱收费行为。
校园文化建设氛围浓厚,有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体现教育性。
2、资源配置均衡城乡统一经费标准。
城乡统一师资配备标准。
城乡统一办学条件标准。
(四)教育教学质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学校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对学校进行考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教学研究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通过省级教研室标准化验收。
城乡中小学教师基本素质满足教学需要,优质教师分配均衡。
城乡中小学各科学业质量均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生学业水平发展均衡。
城乡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五)社会认可城乡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
城乡薄弱学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城乡薄弱学校新生入学报到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择校现象。
城乡中小学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中,教育工作位居前列。
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取得实效,无重大问题,学生和家长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义务教育公平度和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城乡间、校际间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差别明显缩小。
五、评估认定方法及程序(一)评估认定方法1、听取县级政府关于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汇报。
2、查阅县级政府经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
3、查账。
深入财政、教育查实并衡量近三年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增长情况,衡量推进义务教育经费政策落实情况。
4、实地察看。
逐校对比城乡中小学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设标准、活动场地标准、教学设备配备、教学仪器装备类型、信息化设备配备类型、图书、资料建设等,判断办学条件均衡情况。
5、全面对比农村学校、县城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间教师学历结构比例、年龄结构比例、职称结构比例以及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县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等比例,判断师资均衡情况。
6、质量抽测。
通过取样测评或随机抽样的方法,分析对比农村学校、县城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学业质量,判断教育教学质量均衡情况。
7、义务教育公平度和群众满意度测评。
通过走访、召开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核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平度和群众满意度。
8、认定不打分,采取督导评估组逐项对比,集体评议。
(二)评估认定程序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依据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按照省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办法及指标体系,于当年12月份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并向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初评申请。
2、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在次年的3月份组织初评,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3、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于次年5月份组织评估。
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
对评估达到基本均衡的县,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4、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人民政府评估确认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对通过审核的县予以认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认定结果,每年公布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名单并授牌。
县级自评、市级初评、省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1、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不达要求和在校学生巩固率不达要求的;2、开不全国家、地方、校本课程,开不足课时的;3、县级教研室建设不达标准的;4、对于县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择校热、乱收费、补课严重以及存在不稳定因素的;5、未按《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即:教育行政部门未实现事权、人权、财权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权限没有统筹在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对义务教育实施有效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