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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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粤海事通[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1993]4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第五条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珠江口水域,海事部门规定的地理覆盖范围为113°32′00″E~114°24′00″E与21°55′00″N~22°20′00″N连线内水域。

在航海的实践中,往往把从蒲台岛开始至马友石灯船之间的水域称之为珠江口水域。

此段水域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定线制》有多航路交叉,水道纵横交错,港口密集,在该水域有多条船舶航路产生多种方向的交叉。

大濠水道定线制有四条分道通航段,加上现有的香港大屿山快速船东段分道通航段,共有5条分道通航段的航路交叉,交通流状况复杂。

为了解决多条航路交叉的问题,避免船舶交叉碰撞,设立了第三警戒区,警戒区内设有半径为80米的“安全岛”,要求船舶穿越警戒区时,围绕“安全岛”逆时针航行。

担杆水道定线制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航路也形成交叉,第二警戒区就是为解决两条分道通航航路的交叉而专门设置的。

在警戒区中心设置灯船,为了使船舶易于辨明大濠水道定线制警戒区“安全岛”的位置,在警戒区中心设置1艘安装有雷达应答器的灯船。

现以船舶西行为例,过蒲台岛之后,由东博寮水道进入香港水域的船只多为大型船舶,由于受到龙鼓洲西水道水深的制约,驶往深圳赤湾港的大型船舶也借道东博寮水道由龙鼓水道进港。

所以,驶经东博寮水域外侧时,要严格遵守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航线上,遇有从东博寮水道驶出的大型船舶,应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避让,必要时慢车等让,同时可以保持香港海事的CH 12频道守听,密切注意出口船舶的动态。

这里也是海事高发水域,具体原因也就是交叉船舶互相争行,因为西行船是规则上规定的让路船,所以应主动避让出口船,以免出现紧迫局面。

在遇有香港水域涨潮时,停泊在担杆列岛内侧的锚泊船也要依次进港,应特别注意其抢头。

驶过东博寮水域之后,应当注意东行往南丫岛抛锚的船舶,及早与之联系,确定会让意图。

珠江口水域实施航行新规

珠江口水域实施航行新规

营者 应 当 自营 或 者 与 驾驶 员 签 订 合 同 实行 经 济 承 包经 营 。实 行 经 济承 包 经 营 的 ,应 当使 用 统 一 规 范 的合 同文 本 , 明确双 方 的权 利 、 义 务 。 出租 车 经 营权 、车 辆 产 权 不 因承 包 经 营 而 转移 。承 包 者 不得 再次转 包或 者 自行 聘请 驾驶 员 。 ( 宣) 何
经 营 的 起 点或 者 终 点 应 当 至少 有 一 端 在 许可 的营
运 区域 范 围 内。运 送 旅 客 前往 许 可 的营 运 区 域 范
从今年5 1 月 日起 , 《 东 省 出 租 汽 车 管理 办 广 法》 ( 下称 《 办法 》) 正式 实施 。作 为 一 部 全 新 的 省 级 行 政 规 章 , 该 《 法 》 对 出 租 车 市 场 的 准 办 入 、退 出和 监 管 都 作 了 详尽 的规 定 ,对 于 政府 职
租 车 回程候客 站 点,并 向社会 公布 。 在 经营 权 属 方 面 , 《 办法 》规 定 , 出租 车 经
能 部 门 的管 理 责 任 ,行 业 与经 营 者 、驾 驶 员之 间
的关 系 ,也进行 了准 确 的定位 ,且操 作性 很强 。 《 办法 》共 分 7 5 , 明确 了今 后将 彻 底采 章4 条
我 省 适 过 招 投标 确 定 出租 车 经 营 权
在 上 述 年 限 内的具 体 经 营 期 限 ,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输 主 管 部 门规 定 。经 营 期 限 内不 能 正
常 经 营 或 者经 营 期 限届 满 的 ,其 经 营 权 由原许 可
机 关 收 回 。依 法 取 得 的 出租 车 经 营 权 不 得转 让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在 经 营 范 围方 面 , 《 办法 》 明确 出租 车 单 次

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与避碰方法

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与避碰方法

第11卷第7期中国水运V ol .11N o.72011年7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J ul y 2011收稿日期:5作者简介:林中英(),男,广东翁源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为航海技术。

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与避碰方法林中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800)摘要:珠江口航道是船舶航行的危险及复杂区域,影响船舶操纵与避让的因素有航道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因素、人员对船舶操纵性能的掌握因素、航道管理因素等。

船舶在此航行时的避碰措施包括真正做到正规瞭望、严格按照航道规则航行、良好船艺、做好应急准备等。

船舶在避碰中要保持安全会遇距离,及早采取避让行动。

正确掌握转向避让和变速避让方法,并查核避让效果。

关键词: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船舶避碰中图分类号:U 67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7-0011-02珠江口航道是一个海上交通非常复杂繁忙的水域。

由于船舶设备、船员素质、船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港口通航管理的因素,导致珠江口航道水域船舶操纵避让高度困难。

作为值班驾驶员,应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保持高度警惕,谨慎驾驶,以确保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一、珠江口航道的不安全因素1.航道狭窄珠江口航道狭窄,水深受限,且在航道两边多数没有足够的缓冲区,进出港船舶的会遇避让设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存在船舶碰撞隐患。

2.航道通航密度大珠江口航道通航密度大,不仅有受控货船航行,还有相当数量的渔船在航道穿越,高密度的船舶流量增加了船舶会遇频次。

增加了船舶碰撞的隐患。

3.自然条件复杂珠江口航道自然条件复杂,涨落潮潮流湍急,灯浮在气象恶劣时容易熄灭造成识别困难,加之沿海运输许多小船不遵章守规插队抢行等因素,导致重载进口船在引航站附近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紧迫局面。

尤其是在大潮讯时,潮流流速可达5kn 以上。

船长如果对流压不能正确掌握,很好地控制本船的船位,就有可能导致碰撞或搁浅,或压住灯浮,在能见度不良时更是如此。

珠江水域追越注意事项

珠江水域追越注意事项

珠江水域追越注意事项广州港在珠江水域内,属不规则的半日潮河口港,河道狭长弯曲(航道全长83 n mile,底宽100-160m ),浅滩多,水流急,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密度大。

进出广州港的船舶,因船速、操纵性、目的地和所需潮汐的原因,无可避免地会在航道中产生追越。

船舶追越时,两船相对速度较小,持续时间长,容易产生船吸现象。

特别是在狭水道中追越,要求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驾驶和航行规章,熟悉当地通航环境,否则,盲目、强行追越,较易发生碰撞事故。

如1998年两油轮在伶仃航道#21-#23浮之间水域,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因对态势估计不足,盲目追越,构成紧迫局面时处置失当,最终因操纵失误、船吸加剧,而导致碰撞溢油事故的发生。

如何提高船舶在广州港水域的航行安全,船舶如何在广州港水域实施安全追越,提出以下建议供船长、驾驶员参考。

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止追越地段违规追越。

追越适用任何船舶。

是否构成追越,主要用后船与前船之间的方向、距离、速度差这三要件来判定。

追越一旦形成,追越船是让路船。

由于追越是人为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最重的。

对追越船来说,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追越条款优先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及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各条款。

安全航行规定不能追越的航段,因航道较窄、船舶航行情况复杂,若盲目、强行追越,容易形成复杂格局而产生紧迫局面。

如船舶协调、操纵不当,由此导致发生事故,追越船应负绝大部分责任。

故要求驾引人员在考虑追越时,首先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在禁止追越地段违规追越。

2 允许追越的地段,行动前应确认追越的可行性。

驾引人员在行动前对局势的正确判定是追越是否成功的关键。

这就要求驾引人员在可追越区域实施追越时,要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水域的通航密度,制定好计划,同时还应做好随时应变的准备,在有把握的条件下方可实施追越。

(1) 能见度情况。

一般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珠江口定线制、报告制

珠江口定线制、报告制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80823、80830号,海图参照1954年北京坐标系。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和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带、通航分道、沿岸通航带、警戒区和环行道。

1.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1.1分隔带1.1.1第一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1)22°08.300′N/114°20.236′E(2)22°08.300′N/114°15.508 E(3)22°07.798′N/114°15.508′E(4)22°07.798′N/114°20.236′E1.1.2第二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5)22°08.300′N/114°11.776′E(6)22°08.300′N/114°06.450′E(7)22°07.798′N/114°06.450′E(8)22°07.798′N/114°11.776′E1.2通航分道通航分道的宽度为0.5海里。

1. 2. 1第一通航分道由(9)、(10)和(1)、(2)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270°(真方向);由(11)、(12)和(3)、(4)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东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90°(真方向)。

(9)22°08.802′N/114°20.491′E(10)22°08.802′N/114°15.345′E(11)22°07.296′N/114°15.345′E(12)22°07.296′N/114°20.491′E1. 2. 2第二通航分道由(13)、(14)和(5)、(6)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270°(真方向)。

新《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4月1日正式实施

新《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4月1日正式实施
面; 而弯道 内侧 水流相 对较 缓但 多为 浅滩 。 黄浦 江 内 在
内河 航道 航行 是对 海 轮船长 、 驶员 的认 真 、 驾 细致
海事 部 门要求 大 型船舶 在 航经 这些 水域 时 ,应 当尽 可
能避 免 与其他 船舶 交会 . 同时用 甚 高频 无线 电话 0 6频
道 通 报 动 态
在 水流湍急 的狭窄水 道航行 , 有时候 感觉船 行驶 在 下坡 路一样 , 速增 加迅速 。 船 这时一 定要谨 慎行驶 . 前 提
控 制好 船速 , 以在湍急顺 流 中适 时加车 , 确保舵 效 。
遇 到航 道 急转 弯处 , 黄浦 江 陆 家 咀 、 家渡 , 如 董 这 里 弯大 流急 。 上 障碍物 阻挡 视线 , 法远 距离 发 现对 岸 无
慎 驾驶 , 意守 听甚 高频 专用 频道 , 便及 时 采取 避让 注 以 措施。


2 吴兆 麟 . 舶 值班 与 避碰 . 连 海 事 大 学 } 版 社.19 ,. 船 大 n 9 83 3 王 国正 . 浅析 狭水 道 航行 特点 和航 行 方法 . 交通 科技 .0 8年第 2期 . 20 4 潘辉. 海轮 在 狭 水 道 安 全 航 行 的 探 讨 . 舶 工程 . 0 6年第 6期 . 船 20
横跨 内河航 道 的大桥 在夜 间对 船舶 安 全航 行带 来
另 一种威 胁 。 上路灯 通常 很亮 , 了节 日还 会在 大桥 桥 到 上增 加 彩灯 . 目视 情况 下远 距离 很难 发现 桥下 目标 , 在 容 易造 成 紧迫局 面 ,所 以接 近大桥 时 也需要 提 前在公 共频 道通 报本 船 的动态 , 慢速通 过 。
提醒小 船避让 . 者通过 甚 高频专 用频 道上 与其联 系 。 或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粤海事通[2001]809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1〕809号2001年12月30日)各直属局:为整治珠江口水域船舶航行及锚泊秩序,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我局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妨碍航行、锚泊安全的锚地进行了调整,开辟了新的锚地,制订了《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有关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规定》,领会《规定》精神,掌握珠江口水域锚地的设置情况。

二、珠江水网地区及东江、西江、西江流域各局要将《规定》及珠江口水域锚地新调整后情况向港航单位及船舶作宣传,督促船舶按照《规定》进行锚泊。

三、广州、珠海局要加强对锚地等重点水域的巡查监管工作;广州VTS中心要加强对锚泊船舶的监控力度,对不按要求锚泊的船舶要及时纠正。

四、督促港航单位,特别是使用锚地进行锚泊的船舶,根据船舶特点,参照新版海图和相关资料,科学合理的选择锚地,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海事机关公布的有关规定。

五、对不按《规定》要求锚泊的船舶要按章从严查处。

六、锚地的管理关系不变。

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锚地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锚泊、作业、航行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珠江口水域范围是指北纬21°48′00″以北,东经113°07′00″以东,东经114°20′00″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7〕361号2017年7月18日)各有关单位:《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后评估、修订工作。

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珠海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589号)、《关于印发〈虎跳门水道通航安全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4号)、《关于印发〈东平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马骝洲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2〕79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湛江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3〕1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水域船舶试东海事局关于印发〈顺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3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汕头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8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通航〔2014〕426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惠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54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5〕10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1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山海事局辖区主要《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倒运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4号)、《关于印发〈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5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141号)。

珠江口交通管制区航行指引

珠江口交通管制区航行指引

珠江口交通管制区航行指引(仅供参考)在珠江口水域22°36′05.4″N,113°42′24.1″E;22°36′08.1″N,113°42′33.0″E两点连线至23°01′00.0″N 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小船横越区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莫(Z)黄12秒)标示界线:(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43′56.4″N,113°39′36.0″E)与4号横越标(22°45′39.4″N,113°38′15.0″E)之间,约为2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二)2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51′16.4″N,113°34′28.0″E)与4号横越标(22°58′05.2″N,113°32′24.0″E)、5号横越标(22°57′56.4″N,113°32′04.0″E)、6号横越标(22°57′52.4″N,113°31′57.0″E)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横越区基本航行指引横越区内,主航道航行船舶应谨慎驾驶,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禁止主航道航行的船舶在横越区内追越。

在管制区内,小船横越主航道时,须在横越区内横越。

在横越主航道时要注意主航道船舶航行动态,让清主航道航行的船舶,并长鸣一长声后,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尽可能与主航道成90°横越。

警戒区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在威远角、大虎、莲花山和东江口水域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处设立四个警戒区:(一)第四警戒区(威远角):(1)22°48′29.0″N,113°36′25.0″E;(2)22°48′36.0″N,113°36′37.5″E;(3)22°47′44.5″N,113°36′53.0″E;(4)22°47′52.0″N,113°37′07.0″E;(5)22°47′58.0″N,113°36′59.0″E。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8月1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船舶进入珠江口水域要注意什么——广东海事局通航监督管理处就新修订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船舶进入珠江口水域要注意什么——广东海事局通航监督管理处就新修订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 江水 运 》 :请 问 为什 么要 对 《规 定 》进 行修 订 ? 珠 黄 斯 深 :随 着 珠 江 三 角 洲 航 运 经 济 的快 速 发 展 ,珠 江 口
《 定 》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对 进 一 步 规 范 珠 江 口水 域 船 舶 的航 规 行 行 为 , 维 护 船 舶 的航 行秩 序 , 保 障 船 舶 的航 行 安 全 将 发 挥
更 大 的作 用 , 对 建 设 珠 江 口安全 便 捷 的水 上 绿 色 通 道 ,2 0 年 已经 发 生 很 大 变 化 。 据 广 东 省 航 海 02
学 会 姜 运 清 秘 书 长 介 绍 , 随 着 南 沙 新 港 、虎 门港 、 中 船 龙 穴 造 修 船 基 地 的 建 设 使 用 , 进 出港 口 的十 万 吨级 以上 船 舶 明 显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已经 成 为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的 主 要 窗 口 , 珠 江 口沿 岸 已 形 成 了 一 个 由 十 几 个 港 口、 近 两 干 个 码 头 泊 位 组 成 的港 口群 ,仅 对 外 开 放 的 国 家 一 类 口岸 就 有 l 个 之 多 ,年 2 通 航 船 舶 达 i 0多 万 艘 次 , 是 我 国 通 航 密 度 和 通 航 量 最 大 的 5
有 限 公 司 等 2 余 家 相 关 单 位 和 企 业 的 代 表 约 1 0 参 加 了宣 7 0人
贯会 。
02 珠 试 为 护 航 “畅 通 高 效 平 安 绿 色 的 低 碳 交 通 ~ 一 内 河 航 入 调 研 , 2 0 年 出 台 了 《 江 口 水 域 船 舶 安 全 航 行 规 定 (
水 域 之 一 ,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任 务 非 常 艰 巨 。广 东 海 事 部 门从 1 9 年 开 始 探 索 珠 江 口水 域 船 舶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99 措 施 。 大 力 开 展 辖 区 船 舶 活 动 规 律 和 海 事 科 学 监 管 课 题 研 究 , 着 力 构 建 “海 事 科 学 监 管 体 系 ”新 机 制 。 经 过 广 泛 深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发布日期:[08-07-09 22:46:16] 点击次数:[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通[2022年]405号2022年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明确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及各直属局在通航环境和秩序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对通航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局负责全面管理辖区内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及vTS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各直属局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具体负责其辖区日常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VTS中心具体实施vTS系统运行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VE系统的作用。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第三条加强对辖区通航环境工作的管理力度,搜集、汇总、掌握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的情况:(一)航道水深、宽度、航标的设置、桥梁和跨河电缆的高度、海(河)底电缆,管道及水下建筑物的位置;(二)码头及装卸作业设施技术资料,允许靠泊码头船舶的吨位,码头前沿水深,掉头区水深和宽度,消防和防污设备的情况;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三)港口的消防船、消拖船、防污船等应急船舶的情况和应急能力;(四)辖区内的打捞船舶和设备及技术力量。

第四条做好辖区内通航水域的基础管理工作:(一)规划通航水域的锚地,包括过驳锚地、临时停泊锚地、危险品锚地、联检锚地、防台防风锚地,并制订锚地的安全管理规定;(二)规划通航水域的分道通航区、船舶穿越区,并制订船舶航经上述区域和事故多发的航行密集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掌握通航水域船舶的最大高度和吃水最深的尺度,为辖区建设桥梁、过河管线提供依据,保护通航资源;(四)编制辖区水域通航指引图,有条件的逐步向电子海图发展;(五)制订辖区水域安全监督规划,包括VTS设备的建设和升级,现场监督网络的设置、监督船舶的配置、监督用车的配置。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粤海事通[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整治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确保航行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2002年1月15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北纬21°48′00″纬度线以北,东经113°07′00″经度线以东,114°20′00″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通则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1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港航行或在港内移泊时;(二)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或天气恶劣时;(三)在台风期间,当本港区升挂二号以上风球时。

第五条船舶航行应利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船舶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减速航行,必要时应将船速减至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或者把船停住:(一)能见度不良;(二)发现来船显示号灯不明确,航向左右不定;(三)前方情况不明或来船避让动态不明显时;(四)对他船的意图和动向有所怀疑时。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大濠水道航行指引 - 广东海事局 首页

大濠水道航行指引 - 广东海事局  首页

珠江口大濠水道航行指引(仅供参考)大濠水道及附近潮流流速较急,最快达3节以上,且船舶交通流向复杂,船舶航行时应遵守分道通航制等有关航行规定,掌握该水域的水流、交通流特点,注意了望,谨慎驾驶,主动避让。

大濠水道定线制由第三、四、五、六分隔带及其两侧通航分道和第三警戒区组成,并与香港澳门快速船航道东段分道通航段衔接。

船舶使用大濠水道通航分道时,应尽量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并与通航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第三警戒区是大濠水道附近各条航线的交汇处,来往船舶众多,航行环境较为复杂。

在第三警戒区的中心位置设有灯船,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尽量将灯船置于本船左舷通过。

一、从大濠水道通航分道东南段方向进入(一)经担杆水道的西行船舶,进入大濠水道东南段的第四分隔带北侧通航分道,转向进入前可把大鸦洲灯桩为参照,同时应注意从第四分隔带南侧出口东行的船舶。

船舶进入第三警戒区时,将航路1号灯船置于左舷,靠警戒区右侧半圆航行进入第五分隔带东侧通航分道,再经大濠水道北段驶往广州或珠江三角洲其他港口,通过第五分隔带北侧端部时,应将航路2号灯浮置于左舷。

在第三警戒区航行时,应注意从第三分隔带东侧通航分道进口的船舶,以及经第六分隔带、大屿山快速船分道两侧通航分道穿越第三警戒区的高速客船。

(二)经担杆水道通航分道进入珠江口内各港的外国籍船舶和其它需要引航的船舶从蜘洲列岛东面水域驶往引航锚地:一是建议二万吨以下或吃水9米以下船舶驶往18GS桂山引航锚地等待引航进港;二是建议二万吨以上或吃水9米以上船舶驶往13ZH 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防台锚地等待引航进港。

二、从枕箱水道通航分段方向进入(一)从珠江口西、南方向驶入广州或珠江三角洲其它港口的船舶可从枕箱岛东南进入第三分隔带东侧通航分道,进入第三警戒区时,将航路1号灯船置于左舷,靠警戒区右侧半圆航行进入第五分隔带东侧通航分道,再经大濠水道北段驶往广州或珠江三角洲其他港口。

在第三警戒区内航行时,应注意从第五分隔带西侧通航分道经大濠水道出口的船舶和从第四分隔带北侧通航分道进口的船舶,以及从第六分隔带、大屿山快速船分道两侧通航分道穿越第三警戒区的高速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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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10〕7号各直(附)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粤海事通〔2002〕3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0年1月7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驾驶台值班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主航道航行(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5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交叉相遇两艘船舶(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一)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追越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掉头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速度限制(一)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能见度不良(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锚泊(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拖带(一)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一)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避风强风、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报告(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二)进入VTS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高速船第十八条高速船航行(一)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限速豁免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交通管制区第二十条交通管制区范围在珠江口水域22°36′05.4″N,113°42′24.1″E;22°36′08.1″N,113°42′33.0″E两点连线至23°01′00.0″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制(一)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二十二条小船推荐航路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路外缘行驶。

第二十三条横越区范围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莫(Z)黄12秒)标示界线:(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43′56.4″N,113°39′36.0″E)与4号横越标(22°45′39.4″N,113°38′15.0″E)之间,约为2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二)2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51′16.4″N,113°34′28.0″E)与4号横越标(22°58′05.2″N,113°32′24.0″E)、5号横越标(22°57′56.4″N,113°32′04.0″E)、6号横越标(22°57′52.4″N,113°31′57.0″E)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第二十四条横越区航行(一)在交通管制区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应当在横越区内通过;(二)船舶在横越区内横越主航道时,应采取措施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鸣一长声,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三)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应谨慎驾驶,加强了望,并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四)顺航道航行船舶发现他船横越航道妨碍航行时,应主动鸣放声号,夜间可采取灯光照射等措施;(五)在1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他船;在2号横越区内,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他船。

第二十五条警戒区范围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在威远角、大虎、莲花山和东江口水域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处设立四个警戒区:(一)第四警戒区(威远角):(1)22°48′29.0″N,113°36′25.0″E;(2)22°48′36.0″N,113°36′37.5″E;(3)22°47′44.5″N,113°36′53.0″E;(4)22°47′52.0″N,113°37′07.0″E;(5)22°47′58.0″N,113°36′59.0″E。

(二)第五警戒区(大虎):(1)22°51′37.0″N,113°33′53.0″E;(2)22°51′37.0″N,113°34′08.0″E;(3)22°51′17.0″N,113°34′24.0″E;(4)22°51′17.0″N,113°34′08.0″E。

(三)第六警戒区(莲花山):(1)22°57′19.0″N,113°32′09.0″E;(2)22°57′19.0″N,113°32′28.0″E;(3)22°56′09.0″N,113°32′38.0″E;(4)22°56′14.0″N,113°32′56.0″E。

(四)第七警戒区(东江口)(1)22°02′36.0″N,113°30′17.0″E;(2)22°02′36.0″N,113°30′40.0″E;(3)23°01′00.0″N,113°30′46.0″E;(4)23°01′00.0″N,113°31′31.0″E。

第二十六条警戒区航行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让。

第二十七条渡轮穿越区范围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

虎门渡轮1号灯浮位置:22°48′43.8″N,113°35′56.2″E虎门渡轮2号灯浮位置:22°48′58.9″N,113°36′10.2″E第二十八条渡轮穿越区航行(一)每艘渡轮应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在航时应同时在8、9频道上守听,注意与过往船舶联系;(二)渡轮在航时,日间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夜间在桅杆横桁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的一盏;(三)渡轮穿越大虎航道时,应将虎门渡轮1、2号灯浮置于本船左舷,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四)渡轮在穿越主航道前,一旦发现沿主航道航行的进口船抵达或驶过55号灯浮,出口船抵达或驶过猪头咀(大虎岛东咀),应在虎门渡轮1、2号灯浮外等侯,待上述船舶驶过穿越区后,方可穿越;(五)航经渡轮穿越区的船舶,应当谨慎驾驶,必要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穿越渡轮保持联系;(六)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追越他船;(七)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锚泊或进行挖沙、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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