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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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切实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
为了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各项目省、市、区。
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作为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设立并通过预算进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应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债务的3%-8%。
第二章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第五条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用于对财政部的垫付。
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世界银行贷款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世行贷款协定及相关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一)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四)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财务状况。
(五)对项目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世行贷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定期审计制度。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财务预算执行。
(二)资金使用必须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三)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措:负责世行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资金支付:按照批准的支付计划,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资金结算:及时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九条项目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建立健全项目财务账目,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三)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对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财务核算情况。
(四)财务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93]财世字第12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实施日期】199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世字第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包括: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三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

管理纵横187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曹婧(长治市财政局世行贷款管理中心,山西 长治 046000)摘要:世界银行除了维护世界金融稳定、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外,还致力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的解决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努力。
我国同世界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开展了一些重大项目建设。
由于世界银行项目贷款数额较大,故此存在严格的审批程序,世界银行重视贷款方式管理、合同招标管理与偿还方式管理等,我国政府应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确保项目预期竣工验收,并及时偿还贷款,从而与世界银行实现长久合作。
关键词: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引言世界银行成立于1944年,截止目前有189个成员国,员工来自170多个国家,在130多个地方设有办事处。
世界银行集团是一个独特的全球性合作伙伴,所属五家机构共同致力于寻求在发展中国家减少贫困和建立共享繁荣的可持续之道。
世界银行总结半个多世纪的项目贷款管理经验,坚持经济、有效、透明、的采购政策,在工程、货物、咨询服务的采购方面制订出一套成熟和完善的行为规范。
一、我国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管理需要改进的环节(一)管理方式需要更新在申请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过程中,出于经济宏观管理与偿还能力的考虑,一般都是政府承担借款主体职责,很多项目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方式往往都按照行政思维来实施,缺乏相应的经济管理思维,项目资金的分配与管理需要层层报告、关关审批。
这其中政府机关发挥的职能过大,由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数量相对不足,难以对一些项目的实施工程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导致了一些项目开工后一些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容易出问题。
除此之外,由于承担了借款风险,施工方相应的就缺乏风险意识,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制约措施,一旦施工方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就会影响该项目的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
(二)管理机制需要整合在申请到世界银行的贷款后,对于这批资金的管理,我国政府主要分为国家、省市、地市、县区等四个层次来执行,这就造成了多套管理机制,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混乱。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一、综述由于工程项目的一次性特征,所以工程项目管理必须是一种约束性很强的管理活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将很难有机会加以纠正,这充分体现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相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在国际上的发展而言,我国在工程项目管理上仍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迫切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差距,借鉴先进的国际经验,根据新时期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积极推进工程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目前,世行贷款项目已逐渐成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我省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对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政策了解不够,忽视了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管理原则与国内项目管理体制、相应政策的差别。
因此,针对我省的项目管理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的现状,如何提高我省项目管理水平,加速项目管理规范化、国际化,加速与国际接轨进程,通过有效的项目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合理计划工期就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重点课题。
二、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可从FIDIC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二方面来解释和分析。
(一)FIDIC合同条件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模式基本上来自FIDIC合同条件,而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它科学地将土建工程权益、技术、管理、经济、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机制,规范了业主、承包商、监理的行为,使工程承包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
FIDIC合同条件具有下列特征:(i)他人监督原则。
将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三方引入管理机制,形成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关系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工程监理为核心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合同管理模式。
(ii)竞争择优原则。
通过公平竞争的招标制度,实现效益和利益的最大化。
(iii)依法管理原则。
被管理者与管理者都要依法行事,管理者不能滥用职权。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财世司字〔1996〕16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8【实施日期】1996.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布财世司字〔1996〕167号)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贷款(包括世行提供的赠款和通过世行获得的多边和双边赠款,以及与世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一般商品和上建工程,保证依据国家和世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评标,保证采购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浪费、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购管理办法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均须按本规定办理。
需制定地方或部门的办法或规定,须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布执行。
第二条采购计划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和每批采购的计划/清单须送经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该计划/清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进行确认(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反应视为同意)。
第三条招标代理的选定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所有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须按财政部编制的“咨询邀请函样本”(以下称邀请函)编制。
各招标代理应按“邀请函”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招标和采购咨询服务方案,并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费率和拟投入人月为基础提出收费报价。
方案中应包括关键工作人员的简历,中选并签订委托协议后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
在世行编制出“采购代理标准合同格式”后,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使用该格式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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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8日,财政部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世界银行贷款(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以及与世行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项目系指利用和准备利用世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财政部是国务院批准的世行贷款的对外窗口和对内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当地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世行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应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前期准备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技术援助和培训管理、债务管理、项目完成与运营管理等。
第六条除单独说明者外,本规定中所指的“项目单位”包括中央项目执行部门(或中央项目办)、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地方项目办或项目行业主管单位)、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中间金融机构以及其它独立执行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地方”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项目单位”(或“地方项目办”)均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和项目单位(或项目办)二、项目的提出与审定第七条地方或中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地区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国家计委与财政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世行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以各地方和各部门报送的贷款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为原始依据,按照国家利用外资的总的方针政策,制订出全国利用世行贷款的三年滚动计划,经与世行磋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地方或部门在接到国家计委与财政部关于其项目已列入贷款计划的通知后,方可正式开始进行与利用贷款有关的后续准备工作,并按照国内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程序的要求,准备详细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抄送财政部,以便该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条地方项目的贷款申请项目与项目初始文件以及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必须经地方计划与财政部门联合提出并上报国家计委与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提出的贷款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以及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必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事先征求所涉及地方计划与财政部门的意见。
三、项目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主管财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综合性世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贷款领导小组”)。
地方财政厅(局)中负责世行贷款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作为世行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贷款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当地所有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指导、协调及监督,同时负责项目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和需要单独设立一个项目执行办公室(下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该项目的准备以及以后的项目具体执行工作。
项目办一般应设立在地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综合性项目的项目办应设在综合性管理部门。
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贷款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对于中央行业部门项目或需要中央行业部门组织或协调实施的多省联合项目,中央行业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一个项目执行办公室或类似执行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协调管理以及必需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协调与指导工作。
中央项目办在组织或协调实施多省联合项目时,要加强与地方贷款办以及地方项目办的工作协调与沟通;涉及项目准备与执行的重要事项,中央项目办必须事先征求地方的意见,未经地方贷款办同意,中央项目办不应对外承诺或着手实施。
四、项目的前期准备第十四条世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完成国内有关各项审批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移民安置计划等重要审批环节;项目单位应在世行的帮助下,制订出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
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各个阶段的工作,对于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中的非技术性问题,尤其是经济、财务、计划等方面的问题,应负责把关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地方项目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应在地方贷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以及贷款办的监督与协调下,由项目办或其他具体执行机构协调各有关项目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多省联合项目或其它涉及由地方承担债务或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其前期准备工作可根据需要由中央行业部门项目办协调各有关地方的贷款办及地方项目办(项目单位)组织开展;纯中央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由中央行业部门的项目办协调其本部门有关司局和项目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用于前期准备费用的开支。
对于较大型的或复杂的工程项目,或者需要进行前期调研的地方项目,可以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申请使用技术合作信贷资金或者通过世行申请双边赠款资金支付项目前期准备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充分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并应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
地方财政部门对当地世行贷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八条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地方或中央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确定其要使用的世行贷款的种类(单一货币贷款或货币总库制贷款)及相应的贷款条件(单一货币贷款的利率形式与货币种类),并通过财政部向世行提出。
第十九条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财政部应与地方政府或中央项目部门(或单位)基本确定贷款的转贷方式和转贷条件。
地方政府或中央项目部门应相应确定其再转贷方式和条件。
再转贷方式和条件应报经财政部审核。
项目单位在准备项目时,其经济与财务的预测应按照财政部同意的转贷和再转贷条件进行。
五、协定的谈判、签署与生效第二十条财政部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和协调与世界银行的贷款(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的谈判、签署与生效工作。
协定谈判、签署及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由财政部汇总准备并提交给世行。
有关的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参与和进行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准备和提供完成协定谈判、签署和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
六、贷款使用和项目执行第二十一条中国政府与世行正式签署贷款或信贷协定(包括相应的项目协定)后,财政部需与地方政府或中央项目单位根据协定谈判前双方所同意的转贷条件签订转贷协议。
地方财政部门应全权负责地方项目的转贷工作,办理转贷协议的签署。
第二十二条贷款不适宜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的项目,财政部在贷款协定签署后需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项目所在地区的地方财政部门,需为该项目提供贷款偿还担保(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中央部门项目和中间金融机构项目不在此列),并向财政部出具担保函。
项目单位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多省联合项目及其它还款责任主要在地方的项目,转贷协议的签署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在执行本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按照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制度》(财世字〔1997〕6号),就利用世行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已完成项目实施、办理整个项目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单位执行所属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贷款办)应负责本地区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包括:(一)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贷款专用帐户的管理以及贷款的支付与提款报帐(经财政部同意和授权,地方财政部门也可委托项目单位或省辖市一级财政部门负责专用帐户的管理和提款报帐工作,但应对其进行监督与检查);(二)负责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三)监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四)对项目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五)其它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和世行的各项有关规定制订世行贷款项目的采购清单和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准备、组织和实施项目的土建工程、货物和设备以及咨询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
地方财政部门应参与地方项目及多省联合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并对相关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加强贷款项目中技术援助与培训部分的执行与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培训、出国考察以及聘请咨询的管理。
应对培训与技术援助活动实行严格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培训与技术援助活动的有效性。
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下出国培训考察以及相关技术援助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进度负有直接的责任。
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世行和财政部提供项目进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报告(地方项目及打捆项目需同时提供给地方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对地方项目执行的整体进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应随时了解、跟踪和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项目单位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级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办)的正常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或其他来源予以安排解决,财政预算安排不足的,可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不论何种经费来源,项目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都应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七、项目的完成和运营第三十条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
项目单位还应结合自身对项目的总结,积极配合世行在项目完工阶段对项目所作的完工总结工作,协助世行项目官员准备其项目执行完成报告,并及时按财政部的规定与要求对世行的完成报告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财政部门应密切参与地方项目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制订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应参与当地项目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
项目运营计划应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对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应随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
第三十三条利用世行贷款建成的项目,在有利于项目效益的发挥和投资回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股票海外上市等,但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并得到国家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