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

合集下载

【收藏备查:进项税额转出,原来需要这样做!】六方法解析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困局

【收藏备查:进项税额转出,原来需要这样做!】六方法解析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困局

【收藏备查:进项税额转出,原来需要这样做!】六方法解析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困局税月伴你行——专业的视角,及时的纳税指导,为您办税提供最有用的涉税信息。

如果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真心希望大家在文末顺便点赞,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

进项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相对而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它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明确“营改增”试点相关税收政策,准确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方法,正确处理进项税额的转出事项。

笔者经过归纳梳理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运用以下6种相关方法以予计算确认。

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法以票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以票抵扣,就是一般纳税人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认证后按发票上的金额抵扣。

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具体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机动车零售商初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照、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以票扣税进项税转出=价款×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比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直接、还原计算转出法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将已经认证并申报的进项税额导出,用于抵扣输出税务。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将收到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相抵,减少应纳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进项税转出的相关内容。

一、进项税转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项税转出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用于减免应纳增值税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规定》(财税〔2017〕22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1.进项税额发生后,符合增值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税率明显低于销项税率等条件的;2.企业在本期申报的进项税额扣除后,仍有进项税额未能在本期扣除完毕的。

二、进项税转出的申报流程企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项税转出申报:1.核定进项税额企业需要核准已认证的进项税额,确保准确无误。

核定的进项税额应包括在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剩余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2.填报进项税转出申报表企业需要准备进项税转出申报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申报表上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认证的进项税额、可转出的进项税额等相关内容。

3.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毕的进项税转出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如进项发票、认证材料等。

4.税务部门审核和审批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核实企业填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如果审批通过,企业即可进行进项税转出操作。

5.进项税转出操作企业通过税控系统进行进项税转出操作。

具体操作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一般包括选择正确的转出项目、输入转出金额、确认转出结果等步骤。

6.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企业需要妥善记录和保存进项税转出的相关信息,以备日后需要查验和核对。

三、进项税转出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进项税转出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核定进项税额企业应每月或每季度核准并认证进项税额,确保核准的进项税额和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致。

2.准确填写申报表企业在填报进项税转出申报表时,应准确填写各项信息,确保信息无误。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营改增进项税额转出介绍

营改增进项税额转出介绍

进项税额转出几种情形
项目 调拨
库存 物资
企业购进存货或工程物资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企 业应对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库存物资盘点发现发生非正常损失(盘亏、被盗、腐烂变质)时,应对已抵 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在建 工程
在建工程由于非正常损失发生报废,需要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工程物资调拨(项目间转移) 动产项目转资形成不动产及其附属物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需要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 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特别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 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 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物资管理部门在存货发放时,发至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均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在总帐自动列帐。
物资管理部
财务人员
转出进项税额存货采购成本*采购税率
非工程物资
物资 出库
获取进项 税额转出
金额
自动进行进 项税额转出
数据审核
以系统出具存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报表 为依据,审核确认进项税转出的正确性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本文的内容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如果有用,请奖励和支持它。

谢谢你!当营改增试点中的普通纳税人只有简单的税目时,5与[进项税转移有关的问题税收实务]5年1月1日营改增全面开放后,对于试点中的普通纳税人,对于老税目等,可以在营改增凭证中设置更简单的税收情况,可以有选择地应用。

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只有简单的税目,相关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以及何时转出,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从外购设备和应税劳务取得的合法减免税证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以下五个问题经常出现,看似简单,但不容易澄清。

本文的分析和意见仅供参考。

问题1:在公司只有简单税目的期间,试点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转出购买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及其他非直接用于简单税目的费用所取得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分析]相关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1)简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商品、加工、维修保养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如果购买的办公用品和其他应税服务(如通行费和住宿费)不是专门用于简单的,则本文的内容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如果有用,请奖励和支持它,谢谢!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的项目,进项税不需转出;但是,由于公司在过渡期内只有简单的税目,相关的进项税不能用于冲抵当前简单税的应付增值税,只能添加到账户中,成为最终的备抵如果公司在注销前只有简单的税目,那么在注销前留存的税收抵免应作为费用转出问题2:试点中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如果只有简单的计税,是否需要转出?[分析]根据问题1所列的文件和分析,相关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转出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向:首先,如果确定用于简单计税等不能抵扣的项目,需要转出相关的进项税,以防止相关的进项税在以后错误地从销项税中抵扣;其次,如果公司管理部门购买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等,不是专门用于简单税目的,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第三,如果暂时用于简单的税目,如建筑工程专用设备,是否会一直用于简单的税目还不确定,或者暂时不能转出;当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简单的计税确定后,将再次转出。

案例看为什么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其管理部门购买的费用化支出相关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案例看为什么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其管理部门购买的费用化支出相关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一案例看为什么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其管理部门购买的费用化支出相关进项税额不必转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昨天推出《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后,部分同行和老师参与了讨论。

其中第一个问题,有几位老师提出了异议。

【问题列示】没有异议的地方:如果试点一般纳税人所买的办公用品、购买的服务等费用化支出,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包括简易计税项目工程施工耗用的材料、水、电等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个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存在异议的地方:部分老师:因为该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对于非上述简易工程专门直接领用的办公用品、水电费用、差旅住宿费用等,应视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需转出(不能扣除)。

连财认为,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适用简易计税项目时,对于非上述简易工程专门领用的、其他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用品、水电费用等支出,相关进项税额不能视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为什么在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管理部门购买的费用化支出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还希望得到老师的再度参与与更多专家的指点。

【案例分析】假如A是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2016年5、6月主业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

在这两个月里,假如发生了如下业务(该公司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为高于5000元,不考虑其他业务):(1)2016年5月,建筑企业财务部购买了一台办公电脑设备3510元,一台打印机1170元;公司购买了100吨工程材料,假如含税价格为117万元,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上述工程材料80吨被适用简易计税建筑项目领用。

(3)2016年6月上旬,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将打印机以原价卖给了B公司,将20吨钢材(成本价23.4万)以原价销售给了C公司。

【分析】1、2016年5月,购买业务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贷:银行存款 4,680因为该公司5月只有简易计税项目,假定将上述办公用品也视为简易计税领用,那么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68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2、购买钢材借:原材料钢材 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贷:应付账款 1,170,000简易工程领用:借:工程施工 936,000。

【推荐】会计必收干货!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几种方法

【推荐】会计必收干货!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几种方法

会计必收干货!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几种方法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是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需要做转出进项税额,而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方法,本文稍作一总结。

一、直接转出法一般的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

会计分录:借:原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银行存款117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7万元,假如现在告诉账面成本是100,则直接用100×17%即可。

二、还原转出法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例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100分为两部分:100×87%=87计入账面成本、100×13%=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关于除以(1-13%)的换算问题,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87,则不能直接用87×13%做转出,也不能/(1+13%)做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13%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现在要把87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可以按照数学方法解答:设小米的买价为未知数X,那么X×(1-13%)=账面成本87万元,则小米的买价X=87/(1-13%)=100(万元),然后100×13%就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了。

营改增进项税额转出介绍

营改增进项税额转出介绍
2)进项税额转出业务规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 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 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 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 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 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需要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固定 资产
对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时,需要将购入 资产时抵扣的进项税 额进行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零购固定资产需要形成不动产资产 ,需要进行进项税 额转出及相关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规范
确定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库存商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
转出进项税额=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规范
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动产项目转资形成不动产及其附属物
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动产项目,若转资时形成不动产及其附属物固定资产,则需 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问题一: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公司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期间,购买非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等费用化支出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分析】相关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买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不需要转出;但因为公司过渡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减当期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只能挂在账上,成为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公司直到注销前仍只有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在注销前需将留抵税额转出作为费用。

问题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时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分析】根据问题一中所列文件及分析,相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主要看固定资产使用去向:其一,如果确定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以防今后误将相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其二,如果是公司管理部门采购的、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其三,如果是暂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建筑工程专用设备,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一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可暂不转出;待确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时,再予转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6]36号文,是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并不是说不能留在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

因公司暂时只有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显然不可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2021年07月06日来源:每日税讯微信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业务。

2020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后,甲公司也会从事相关培训业务的收入。

对于这项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甲公司现在选择了简易计税,但是购入的一些办公用品、电费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好划分,应该怎样转出?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对培训收入选择了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对购入不易划分的办公用品、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要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处理。

依上例,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外,结合民法典实施不定期的开展对外培训。

2021年4月提供咨询服务收入300万元(不含税),培训收入51.5万元,本月购入办公用品类取得专用发票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本月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万元,税额0.65万元。

培训收入选择简易计税。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收入比例:50÷(300+50)×100%=14.29%;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6+0.65)×14.29%=0.46(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及原因进项税额转出是指纳税人扣除进项税额后,剩余的税额无法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在税务局核准下将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抵扣销项税额的一种行为。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营业收入不足以抵消进项税额某些行业、企业或项目会在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获得较小的营业收入,导致进项税额剩余无法抵扣销项税额。

2. 艰难追随销项税额在商品销售领域中,某些纳税人的销售与购买不匹配,销项税额无法对应抵扣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3. 政策限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政策可能会允许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并出售给其他纳税人,以获得经济利益。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适用范围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税收政策,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受此政策的相关权利。

以下情况下企业才可以申请进项税额转出。

1. 遇到税收更换政策当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导致企业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有进项税额时。

2. 三年未经营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未有经营业务,则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纳税人抵扣销项税额。

3. 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的购进商品或接受相应的财务服务等支付的费用由于在国外获得的原因,在国内税收方面免缴或退税的,企业可以转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给其他纳税人。

4. 认证困难纳税人购进不符合规定的好处福利或者购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或者及时认证,则会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企业可以选择转让这部分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十分步骤1. 准备相关文件。

企业需要准备下列资料:发票、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申报表、销项税额申报表、可转让的真实性证明。

2. 处理申请材料企业需将自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详细记录,并清楚地表明无法抵扣的原因。

同时,企业可以提交其它相关税收文件来证明进项税额不存在假性和棘手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需要将申请文件及其相关审核资料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并等待其审核。

4. 税务机关公布申请信息如果通过审批,税务机关将公布相关申请信息,并指定进项税额可能转让给的其他纳税人。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解读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解读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解读“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一、不动产(取得或购进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类型第一年抵扣第二年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备注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60% 40%(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取得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本方法购进货物和设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额60% 40%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等等及配套设施【说明】(1)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A≤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改变用途当期,下同)。

A>已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会计实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五个问题_0

会计实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五个问题_0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五个问题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

具体为:(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摘要: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将已购进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所应付的税额从应交税金中转出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将已购进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所应付的税额从应交税金中转出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如果有未实际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选择将其转出,用于减少应交税金。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相关规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经开具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这些发票是真实有效的;2.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已经超过了开票的时限;3.企业在申请转出之前,已经向购买方催要了相关的发票;4.购买方不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将原购买方欠缴税款或者保险费的义务转让或者抵销给其他单位的。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方法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1.企业在转出前,应当对该笔发票进行严格的核实,确保该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核实完成后,企业需要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申请表》,并在表中详细说明转出的金额、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相关信息;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的发票,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4.税务部门在审核后,会核对申请表和发票的真实性,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企业;5.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将转出的金额从应交税金中抵扣,减少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所购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因为虚开发票等问题引发税务风险;2.及时催要购买方提供发票,确保转出申请的有效性;3.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确保表中的信息准确无误;4.配合税务部门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5.遵守税务规定,确保纳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针对老项目等,在营改增文件上设置了较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所购买设备和应税服务等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什么时候转出,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是否受损和税务风险是否存在。

如下五个问题经常出现,看似简单,但厘清不易,文中分析及观点,非官方解读,谨供参考。

问题一: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公司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期间,购买非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等费用化支出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
【分析】
相关文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买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如过路费、住宿费等)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不需要转出;但因为公司过渡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减。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52·.上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25。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还涉及房产税的处理。

税法规定,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却没有体现,因此企业对于推倒重置房屋、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需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以免在计算房产税时发生遗漏。

本例中,该推倒重置房产的会计原值为1200万元,而计税成本为1380万元。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小企业的处理以上对于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

对于其他中小企业,因其会计资料不需要对外公布,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直接计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这样,未提足折旧进行推倒重置改扩建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就包括未提足的折旧和新建的成本,会计的账面原值与税法的计税成本一致,既减轻了会计核算的工作负担,又有利于税款的计算交纳。

仍以上例为例,如果该企业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1)将推倒的房屋、建筑物的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180,累计折旧720;贷:固定资产900。

(2)将重置工程发生的支出列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1200;贷:银行存款1200。

(3)工程完工后将工程成本列入“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1380;贷:在建工程1380。

推倒重置工程完工后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380万元,包括未提足的折旧180万元和新建的成本1200万元,会计的账面原值与税法的计税成本一致。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计提的折旧以及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可以大大减少工作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
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针对老项目等,在营改增文件上设置
了较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所购买
设备和应税服务等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什么时候转出,关
系到纳税人的利益是否受损和税务风险是否存在。

如下五个问题经常出现,看似简单,但
厘清不易,文中分析及观点,非官方解读,谨供参考。

问题一: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公司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期间,购买非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等费用化支出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
【分析】
相关文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
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买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如过路费、住宿费等)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集
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不需要转出;但因为公司过渡期只有
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减当期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只能挂在账上,
成为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公司直到注销前仍只有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在注销前需将留抵税额转出作为费用。

问题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时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分析】
根据问题一中所列文件及分析,相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主要看固定资产使用去向:
其一,如果确定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以防今后误将相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其二,如果是公司管理部门采购的、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其三,如果是暂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建筑工程专用设备,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一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可暂不转出;待确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时,再予转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6]36号文,是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并不是说不能留在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

因公司暂时只有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显然不可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交增值税。

暂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建筑工程专用设备进项税额,即使不作转出,并不等于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所以与文件并不冲突。

问题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转出后,以后如改变用途,可否将进项税额转回用于抵扣?
【分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