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要点解析与练习(一 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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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税收基础知识

一、税收的概念(了解)

1.税收的定义

税收:全称“国家税收”,简称“税”,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标准,采用强制性手段,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形式。

2.税收与国家、经济、财政、法律之间的关系(关联知识点)

(1)税收与国家的关系

税收以国家为主体,与国家政权紧密联系的一种特定分配。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税收产生的政治条件;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剩余产品的出现和日益增多),而税收又是国家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能调节、影响经济。

(3)税收与财政的关系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国家财政收入的90%左右来自税收。

(4)税收与法律的关系

税法是法学概念,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二者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3.税收的本质(关联知识点)

(1)税收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利;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职能;

(4)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了解)

税收作为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有着自身固有的形式特征,即:

(1)强制性(保证)

(2)无偿性(核心)

(3)固定性(两者的必然结果)

这三个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税收的“三性”特征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证,固定性是上述两者的必然结果。

【关联知识点】:税收的职能

(1)组织收入职能(最基本的职能)

(2)调节经济职能

(3)社会管理职能

三、税收的分类(了解)

税收的分类:

四、税收制度(掌握)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制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条例、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等;

狭义的税制主要是指税收法规和税收条例,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收制度是税务机关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也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

税收制度的作用:

第一,对税收分配关系进行规范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作用;

第二,为税收征管活动提供依据和准绳是税收制度的特殊作用;

第三,为实现税收职能和作用提供法律保证。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税制构成要素(掌握)

税制构成要素也称税收要素、税法要素。税制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罚则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制基本要素。

1.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无论什么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负担和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

法人: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具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负税人和纳税单位。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直接发生纳税关系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需要由和纳税人发生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代国家扣缴税款,即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交纳的企业或单位。(如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负税人:是指税款的最终承担者或实际负担者。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所谓有效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请表纳税。

2.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课税客体”。是税法中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的物或行为,即征税的客体,指明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的重要特征:

A、征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B、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的标志;

C、税法中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它是计算税款的依据。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

一般而言,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2)税源:指税收的来源或税收的源泉,即税收的最终来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税收收入总是当年新创造的国民收入的构成部分。能够成为税源的只能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资金、利润、利息等。

税源与征税对象多数情况下不一致。

(3)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但是,从大多数税种来看,一般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征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3.税率: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体现着征税的深度。(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我国税率的设计,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政需要、产品的盈利水平和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兼顾国家、部门、企业的利益为目的,做到合理负担,取之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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