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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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

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现就落实《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意见》对我市未来一段时期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意见》所提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

涉及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要主动沟通协调,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全面贯彻《意见》,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加快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一)按照以满足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是充分考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原则确定。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根据以上原则每两年调整一次。

当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郊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40%的原则确定。

通过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将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成府函〔2013〕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受惠面,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及个人年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单身居民年龄准入条件调整为年满25周岁。

三、限价商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准入条件调整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优先对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结束——。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成房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成房办〔2011〕10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已经2011年3月28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售商品房的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商品房销售现场。

1.取得预售许可前是否预售或变相预售,是否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2.售楼广告和说明书是否载明预售许可证号;3.商品房销(预)售方案是否在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销售方式、进程、价格和销售服务人员等实际情况是否与销(预)售方案申报情况相一致;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是否公示;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7.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并标示其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售等状态;8.现场证件公示栏(台),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等“三栏一处一提示”是否按《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房办〔2009〕130号)要求达标;9.2010年12月10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是否公示项目周边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现行规划的主要信息等周边情况;10.现场公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公布成都透明房产网网址)是否一致;11.是否有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12.是否采取返本销售(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13.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中“二.(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内容;14.是否在销售现场准备《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提供给购房人填写;15.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挂牌服务,是否遵守相应的执业规范;16、房地产广告发布是否涉嫌虚假违法和违背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17、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18、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为;19、是否有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20、是否有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为;21、是否有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22、是否存在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23、是否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24.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是否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03月24日 15时56分66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城镇住房”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

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

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

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

郊区(市)县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部分补贴的原则,合理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我市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二、整治范围(一)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整治内容(一)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未将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

(四)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

四、相关要求(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川价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2007年5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思路。

因此,各级物价、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安居乐业的行动体现。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成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3〕4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

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chéngq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jiāqiáng)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qīnɡ yánɡ)、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zhèngfǔ)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成房发[2011]29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3.31【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的通知(成房发〔2011〕29号)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本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确认、准购证发放等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配售管理等工作,区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家庭及个人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8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1【实施日期】2010.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8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切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强化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与监管银行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强化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发生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附具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9.04
•【字号】成发改价调〔2012〕1000号
•【施行日期】2012.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7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稳定价格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科学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强化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保持我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78号)(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4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
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7〕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
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

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办[2007]14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办[2007]14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办[2007]148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一、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正确使用专有部分,不得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三、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酒店、生产、办公、库房等经营性用房使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消防、工商、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07年10月1日前,已将住宅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成房办[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办〔2009〕130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第四条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栏(台),公示栏(台)应包含以下内容: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一日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制定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中心城区(即五城区和高新区,下同)的住房建设规划由市政府统一编制和公布,其他区(市)县住房建设规划由当地政府编制报市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成房市场[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市场[2005]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作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五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市)县房屋租赁,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市和五城区对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管理权限划分:(一)中央驻蓉单位,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蓉机构所属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办理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大、中专院校所属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三)企业房屋租赁由市局委托五城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但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已纳入管理的,不再变动。

区局没有力量管理的,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管理。

四、非住宅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的记载为准。

五、五城区范围内个人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管理,并由区房产管理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后,由流动人口协管员具体办理。

其他区(市)县范围内个人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此办理委托事宜。

(一)房屋租赁登记统一使用《房地产租赁契约》文本,统一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凭证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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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News/ShowInfo.aspx?ArticleGuid=99f9b353-6dd8-4f5b-863c-f4ce9c5 a1135
成房发〔2011〕3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

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

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建立住房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86280417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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