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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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沈阳铁路局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沈铁公函[2003]193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增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明确法定责任~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出租房屋管理按照“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时必须与承租者签订安全防火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2.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2.1承租者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2承租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或活动。

2.3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2.4承租者安全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建筑结构和室内构造格局~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方予以消除。

2.5承租者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租

赁使用经营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工作岗位防火负责人~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同时应按照出租方和上级安全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2.6承租者必须遵守出租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应自觉接受出租方和

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接受其提出的安全意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3.对承租者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3.1承租者应加强对其内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

全第一的思想。

3.2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等防火灭火设施~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放在明显固定位置~并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设施的使用方法。

3.3出租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需经铁路公安处消防科同意~取得消防科开出的动火证~并通知出租单位做好相应的防护和警戒~方可动火~动火作业要遵守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3.4室内外卫生要经常打扫~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堆放物品必须整齐~不得堵占防火通道。

3.5车间内和库房内不得随意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热毯等超出规定的电器设备。

3.6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应经常对电线电路、电器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上报出租方。

3.7出租房外扩建建筑~必须到消防科办理审批手续。

3.8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承租者财物应妥善管理~防止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4.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4.1对承租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2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及时报告铁路公安机关。

4.3对承租者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指导和帮助。

4.4对承租者落实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对出租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使用。

4.6发现承租者对本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来的问题拒不整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5.承租者由于疏于安全管理~不执行公安及消防有关规定~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及治安案件等~一切后果由承租者自负~由于承租者原因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由承租者负全部责任。

6.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技术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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