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六大知识点归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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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几个知识点归纳、比较

一、历代思想家的变法主张

1、管仲: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2、子产: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3、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4、商鞅:不法古,不修今

5、淮南子:法以时变

6、贾谊:变化因时,立经陈纲

7、仲长统:变法改制论

8、拓跋宏:变法改度,宜为更始(要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9、杨坚;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10、朱熹:因事制宜

11、范仲淹:不可不更张以救之,革故鼎新(更张:变法、改革)

12、王安石;三不足变法理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13、张居正:立法以宜时便民为原则(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14、王夫之:趋时更新

15、龚自珍:变法改图,事无不变

16、魏源:因势变法

17、洪仁王干:变通、更新

18、康有为:时移法亦移,无百年不变之法

19、梁启超:无时不变,无事不变,“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变者天下之公理”

20、谭嗣同:惟变法可以救之

21、沈家本:法随时变

二、历代思想家对德刑或礼法关系的观点

1、周公;明德慎罚

2、子产:礼与法、德与刑统一

3、邓析:不是礼义

4、孔子:德主刑辅,以德去刑

5、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

6、荀子:隆礼重法,,则国有常

7、汉初:德刑相济,德治为先、刑罚为末

8、淮南子:仁义为本,法度为末

9、贾谊: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10、董仲舒:大德而小刑,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

11、王充:文武张设

12、杜预: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13、张斐:以礼率律

14、阮籍:刑教一体,礼乐内外也。刑驰而教不独行,礼废则乐无所立

15、拓跋宏: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16、李世民:明刑弼教

17、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18、韩愈: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

19、柳宗元: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20、白居易: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

21、朱熹: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22、丘某:德主刑辅,应经合义。“礼教刑辟交相为用”

23、洪仁某:德化于前,刑罚于后

24、张之洞: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25、梁启超: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

26、沈家本: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

三、重视人才的思想家及其言论

1、管仲;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

2、孔子:举贤才

3、孟子:举贤使能

4、荀子:尚贤使能

5、墨子:“尚贤”、“贤者举而尚之”

6、老子:不尚贤,使民不争

7、慎到:反对尚贤,主张任贤。

8、韩非子:上法而不上贤。任智则危

9、淮南子:举贤而立功

10、王充:养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贤

11、刘颂:赦小过,举贤才

12、曹操:唯才是与

13、王叔文:用人唯贤路线

14、范仲淹:得地千里,不如一贤

15、王安石:众建贤才

16、完某某:举荐人才,当今急务也

17、龚自珍:不拘一格降人才

18、魏源:国家之有人材犹山川之有草木

19、洪仁某:代有贤人相维持

20、梁启超:变法之本,在育人才

四、中国法律思想史各项第一、最早

1、最早提出罪犯要区别对待的是周公(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2、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子产

3、春秋战国中形成最早的学派是儒家

4、先秦时期,第一个提出系统的“性善论”的是孟子

5、最早起来反对孔子的是墨子

6、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的提出者是老子

7、法家中第一个提出“刑无等级”原则的是商鞅

8、试图将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付诸实践的第一人是贾谊

9、最早、最完备、最系统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合理性永恒性的思想家是董仲舒

10、王充是第一个出来从理论上对东汉谶纬神学系统加以清算和批判

10、第一个明确阐述儒法道三家学说混杂用之,共同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是白居易

11、第一个提出立法应“以天下为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官吏平等的思想家是黄宗羲

12、第一个将“法治”深入到法律本质的领域,强调“人人平等”“天下之法”的是黄宗羲

13、第一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家是沈家本

14、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五、法律、国家起源论

1、商鞅法的起源论:以进化历史观为根据,社会经过上中下三世,下世圣人制定各种制度(法律产生的具体过程为:定分、立禁、、立官、立君)

2、鲍敬言认为国家、君主的产生是暴力和征服的结果(提出暴力征服说)

3、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

4、黄宗羲认为法律起源于公利

5、龚自珍认为法律起源于农

6、梁启超认为法律起源于良知、契约

六、刘颂、斑固、仲长统、陈群、朱熹是复肉刑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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