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六大知识点归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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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几个知识点归纳、比较
一、历代思想家的变法主张
1、管仲: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2、子产: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3、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4、商鞅:不法古,不修今
5、淮南子:法以时变
6、贾谊:变化因时,立经陈纲
7、仲长统:变法改制论
8、拓跋宏:变法改度,宜为更始(要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9、杨坚;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10、朱熹:因事制宜
11、范仲淹:不可不更张以救之,革故鼎新(更张:变法、改革)
12、王安石;三不足变法理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13、张居正:立法以宜时便民为原则(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14、王夫之:趋时更新
15、龚自珍:变法改图,事无不变
16、魏源:因势变法
17、洪仁王干:变通、更新
18、康有为:时移法亦移,无百年不变之法
19、梁启超:无时不变,无事不变,“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变者天下之公理”
20、谭嗣同:惟变法可以救之
21、沈家本:法随时变
二、历代思想家对德刑或礼法关系的观点
1、周公;明德慎罚
2、子产:礼与法、德与刑统一
3、邓析:不是礼义
4、孔子:德主刑辅,以德去刑
5、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
6、荀子:隆礼重法,,则国有常
7、汉初:德刑相济,德治为先、刑罚为末
8、淮南子:仁义为本,法度为末
9、贾谊: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10、董仲舒:大德而小刑,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
11、王充:文武张设
12、杜预: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13、张斐:以礼率律
14、阮籍:刑教一体,礼乐内外也。刑驰而教不独行,礼废则乐无所立
15、拓跋宏: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16、李世民:明刑弼教
17、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18、韩愈: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
19、柳宗元: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20、白居易: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
21、朱熹: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22、丘某:德主刑辅,应经合义。“礼教刑辟交相为用”
23、洪仁某:德化于前,刑罚于后
24、张之洞: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25、梁启超: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
26、沈家本: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
三、重视人才的思想家及其言论
1、管仲;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
2、孔子:举贤才
3、孟子:举贤使能
4、荀子:尚贤使能
5、墨子:“尚贤”、“贤者举而尚之”
6、老子:不尚贤,使民不争
7、慎到:反对尚贤,主张任贤。
8、韩非子:上法而不上贤。任智则危
9、淮南子:举贤而立功
10、王充:养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贤
11、刘颂:赦小过,举贤才
12、曹操:唯才是与
13、王叔文:用人唯贤路线
14、范仲淹:得地千里,不如一贤
15、王安石:众建贤才
16、完某某:举荐人才,当今急务也
17、龚自珍:不拘一格降人才
18、魏源:国家之有人材犹山川之有草木
19、洪仁某:代有贤人相维持
20、梁启超:变法之本,在育人才
四、中国法律思想史各项第一、最早
1、最早提出罪犯要区别对待的是周公(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2、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子产
3、春秋战国中形成最早的学派是儒家
4、先秦时期,第一个提出系统的“性善论”的是孟子
5、最早起来反对孔子的是墨子
6、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的提出者是老子
7、法家中第一个提出“刑无等级”原则的是商鞅
8、试图将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付诸实践的第一人是贾谊
9、最早、最完备、最系统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合理性永恒性的思想家是董仲舒
10、王充是第一个出来从理论上对东汉谶纬神学系统加以清算和批判
10、第一个明确阐述儒法道三家学说混杂用之,共同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是白居易
11、第一个提出立法应“以天下为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官吏平等的思想家是黄宗羲
12、第一个将“法治”深入到法律本质的领域,强调“人人平等”“天下之法”的是黄宗羲
13、第一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家是沈家本
14、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五、法律、国家起源论
1、商鞅法的起源论:以进化历史观为根据,社会经过上中下三世,下世圣人制定各种制度(法律产生的具体过程为:定分、立禁、、立官、立君)
2、鲍敬言认为国家、君主的产生是暴力和征服的结果(提出暴力征服说)
3、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
4、黄宗羲认为法律起源于公利
5、龚自珍认为法律起源于农
6、梁启超认为法律起源于良知、契约
六、刘颂、斑固、仲长统、陈群、朱熹是复肉刑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