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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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及经营范围
1.1 企业名称:(有限合伙)
1.2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1.3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融资,股权托管及相关咨询
第二条合伙的目的
2.1 为了响应中央提出全国支持新疆的号召,依法合伙成立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专对新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2.2 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充分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专业理财人士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者和投资专家的最佳结合,通过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基金财产的最大化增值。
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普通合伙人
名称:
住所:
3.1.1 (发起人)
3.1.2 (发起人)
3.1.3 (有限合伙)
3.2 有限合伙人
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认缴金额
3.2.1 货币万元(出资期两年)
3.2.2 货币万元(出资期两年)
3.2.3 货币万元(出资期两年)
……………………………………
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3 出资的缴付
3.3.1 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
(1)一次性缴清。
(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的 2 %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
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
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3.4 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
3.4.1 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
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
3.4.2 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
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1 普通合伙人
4.1.1 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1.2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1.3 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
将出资份额出质。
4.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
4.1.5 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
4.2 有限合伙人
4.2.1 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
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2.2 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2.3 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4.2.4 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
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2.5 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2.6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2.7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付认缴金额,获取基金收益。
第五条经营管理机构
5.1 管理人
5.1.1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
5.1.2 管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执行。
5.2 基金顾问:是由基金管理团队聘请的、在股权投资基金业界享有高度声誉的资本运作专家。基金顾问仅对基金管理、运用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不参与基金日常事务,不属于基金合伙人范围,基金顾问以领取顾问津贴的方式取酬。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如下其中符合一项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担任:
(1)认缴基金出资的普通合伙人。
(2)具有法定受托管理股权基金的专业机构。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3.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管理人一致。
5.4 执行事务小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执行事务小组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小组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5.4.1 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标。
(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
(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
(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
(6)合伙人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的合伙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
(7)改变基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基金期限,动议并决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
(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
(9)提名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0)聘任基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基金高级经理、基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待遇。
(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按照规章披露基金信息。
(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5.4.2 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基金文件规定,于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
人。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