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
热处理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3.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退休职工子女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
十五、退休职工纪念活动
1.单位应定期举办退休职工纪念活动,如荣休仪式、重阳节庆祝等,增强退休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2.通过制作纪念册、颁发纪念品等形式,记录退休职工的工作历程和成就,留下珍贵的回忆。
3.加强对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二十四、退休职工环境保护参与
1.鼓励退休职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如垃圾分类、绿化美化环境等,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2.单位应与环保部门、社会组织等合作,为退休职工提供参与环保活动的平台。
3.对在环保活动中作出贡献的退休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他们的环保意识。
二十一、退休职工激励机制
1.设立退休职工奖励基金,对在退休后继续为社会、单位作出贡献的退休职工给予奖励。
2.通过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形式,表彰在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退休职工。
3.激励退休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与社会和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二十二、退休职工家属关怀
1.单位应关注退休职工家属的生活状况,为他们在就业、就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单位应与社区、公益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为退休职工提供志愿服务平台。
3.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退休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他们的社会价值认同。
十九、退休职工突发事件应对
1.建立退休职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响应。
2.对退休职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救互救能力。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退休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退休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特殊工种文件
劳保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④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办理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三、提交材料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名目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1.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3.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4.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1.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2.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5.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北京市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一、特殊工种范围界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北京市特殊工种退休政策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下列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
1.高温、高空作业;
2.井下、野外作业;
3.有毒有害作业;
4.超强度体力劳动;
5.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
二、退休年龄规定
1.男性职工:年满55周岁;
2.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
4.鼓励社会各界关心退休职工生活,共同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九、退休职工档案管理
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2.退休职工档案应包含职工的工种、工作年限、身体状况、退休待遇等信息;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退休职工档案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4.退休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安全。
十一、政策调整与优化
1.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定期对特殊工种退休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2.收集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3.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调整的顺利进行;
4.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调整情况,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鼓励企业吸纳退休职工再就业,对招聘退休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3.对退休职工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4.建立退休职工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十四、退休职工文化生活
1.丰富退休职工的文化生活,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如书画、摄影、音乐等;
2.加强对退休职工文化团体的扶持,提供活动场地、设备等支持;
3.组织退休职工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拓宽视野,增进交流;
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文件一、引言为了确保特殊工种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和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以下特殊工种的人员:1. 军人:包括现役军人、退伍军人以及其他军事单位人员;2. 公安干警:包括警察、刑警、边防警察等从事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员;3. 消防人员: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4. 矿工:从事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危险作业的人员;5. 渔民:从事海洋捕捞、养殖等渔业工作的人员;6. 短途运输驾驶员:从事城市公交、出租车、城际客运等交通驾驶工作的人员。
三、退休年龄及条件1. 军人:按照现役军人的军龄和现行军队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2. 公安干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3. 消防人员:按照消防机构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4. 矿工: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5. 渔民:按照渔政部门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6. 短途运输驾驶员: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
四、退休待遇1. 经济待遇: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2. 医疗保障:特殊工种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3. 生活保障:特殊工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4. 疾病抚恤金:特殊工种人员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疾病抚恤金。
五、保障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宣传,确保特殊工种人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享受政策的方式;2. 监督检查:建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3. 咨询服务:建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咨询服务平台,为特殊工种人员提供咨询和解答,解决他们在享受政策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4. 法律保护:特殊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 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 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 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 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 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 号)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 号)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 号)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 号)、冶金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 62〕中劳护字第 128 号)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 ( 摘录)( 〔65〕中劳护字 第 9 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 〔78〕劳护字 2 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 ( 〔81〕劳总 护宇 74 号)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 知》的通知 ( 〔88〕冶劳工字第 027 号)三、 机械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 (〔81〕劳总护字 64 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 高空、有害、 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 种范围的通知(〔 86〕机人字 8l 号)四、化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78〕劳护字第 36 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 81〕化劳 字第 644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的通知(〔 86〕 化劳字第 923 号)五、石油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 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六、水利、电力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 职员退休的意见 (〔62〕 中劳薪字第 157 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 80〕劳总护字 55 号)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 36 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7〕水 电劳字第 114 号) [1984]26 号)[86] 油劳字第 714 号)七、轻工、纺织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 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 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 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 号)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 号)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 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 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 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 号)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 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 劳总护字37 号)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 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 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 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 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 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 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 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 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 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 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 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 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 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 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 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 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 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 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 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 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 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 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 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 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 号)2. 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 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 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 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 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 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 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 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 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 中劳护宇第134 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 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 号)4.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 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 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 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 号)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 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 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 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 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人字〔1987〕1433 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 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 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 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 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 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 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 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 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 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 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 年6月2 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和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和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这篇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下岗人员提前退休只能是特殊工种和因病不能劳动人员,其他人员只能达到女50周岁、男60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国家实行的是退休年龄和退休金双轨制,公务员可以,工人不行,下岗的也不行。
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一)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现行政策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下岗工人的退休年龄是否可以提前?1、下岗人员提前退休只能是特殊工种和因病不能劳动人员,其他人员只能达到女50周岁、男60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国家实行的是退休年龄和退休金双轨制,公务员可以,工人不行,下岗的也不行。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但是必须符合条件。
在失业之前或下岗之前,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的工作,且满足一定的年限要求,或者丧失了工作能力,都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前申请退休。
3、是可以提前进行申请办理退休的,做为男士可以在50周岁年龄层申请办理提前办理退休,做为女性,可以在45岁的年龄环节申请办理提前办理退休。
4、城镇退伍军人下岗后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退休,没有特殊情况需要按照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5、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023年国企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1、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豫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等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国有、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
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各地要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得自行放宽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和年限。
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提前退休工种名录。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司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依据。
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珠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资料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目录: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内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1978年7月11日)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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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2023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
20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提前退休申请书推举度:新政策教育双减的反思推举度:《特别的线》优秀教案推举度:特别符号网名推举度:2023特别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一、特别工种确实认从事特别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别工种。
这是解决从事特别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别工种的范围。
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别工种职工的范围,依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安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别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别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别工种确认的原则。
依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别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特别工种的`确认程序。
特别工种确实认,一般按以下程序进展:一是确认的方法。
市属企业,包括中心在沪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别工种予以确认。
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别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
区县属企业,按原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治理局认定的特别工种予以确认;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
凡符合设有特别工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别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
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
二、特别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别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待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别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别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别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需根据从严把握的原则,依据详细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为符合特别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别工种退休审批表》。
2024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
2024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工作和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2024年,政府推出了一项全新的政策,旨在为特殊工种人员提供更好的退休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的内容和影响。
一、政策背景当前,特殊工种人员承担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工作,但在工作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为了解决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问题,政府部门着手制定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
二、政策内容1. 退休年龄根据新政策,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年龄将提前至60岁,比一般劳动者普遍退休年龄更早。
这一举措能够更好地照顾到特殊工种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
2. 退休金待遇在退休金待遇方面,特殊工种人员将享受更为优厚的退休金。
政府将根据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的实际工资水平以及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退休金的数额,以确保他们的经济安全。
3. 健康保障为了维护特殊工种人员的身体健康,政府将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特殊工种人员在退休后仍可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当的医疗待遇,有效解决他们在退休后的医疗问题。
4. 二次就业支持新政策还规定,特殊工种人员在退休后可以选择二次就业,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转换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新的工作环境。
三、政策影响此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的出台将对特殊工种人员和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特殊工种人员能够更早地享受退休生活,减轻工作压力,提高生活品质。
在长期的工作中,特殊工种人员为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他们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其次,新政策有助于提升社会对特殊工种的认可度和关注度。
特殊工种人员承担的工作通常较为艰苦、危险,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牺牲。
通过这项政策的推行,社会将更加理解和了解特殊工种人员的辛勤付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新政策的实施也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和更新。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1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3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4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1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2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3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5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3.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66〕卫干字第21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职工特殊工种退休2024新规
七、退休职工福利保障
7.1企业应为退休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组织体检、发放节日慰问品等。
7.2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退休职工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
7.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关爱,通过社区服务、精神慰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式,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
二十二、退休职工参与决策与管理
22.1鼓励退休职工参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决策与管理,发挥其经验和智慧。
22.2企业和社区应建立健全退休职工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机制,提供平台和机会。
22.3退休职工在参与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应享有与其他参与者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退休职工应急预案
23.1企业和地方政府应制定退休职工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
23.2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服务等内容,确保退休职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与福祉。
23.3定期组织退休职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其自我保护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本规定旨在全面保障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其退休生活质量。从退休条件、认定、申请审批、待遇保障、再就业、教育培训、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互助合作、荣誉表彰、关爱体系建设、决策参与和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退休职工保障体系。企业和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退休职工享有应有的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4.2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根据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
4.3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退休职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精选版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政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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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政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78〕劳护字第36号p这个文件更有效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摘??录)?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
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1985年3月4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
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
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
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
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
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1987年3月17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1993年7月3日)?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
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1997年8月8日)?湖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