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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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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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导论-徐永康_考研笔记

法理学导论-徐永康_考研笔记

第一章法的概念法的特征:1、国家创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来源于国家,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2、特殊规范性。

法律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是一种行为规范,并且有独特严密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3、普遍适用性。

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4、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该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第二章法的作用和法律价值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部分。

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指引有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两种,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特定的人和情况进行引导,规范指引是通过一个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进行引导。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规范指引。

2、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3、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是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和标准。

4、保护作用,指法律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

5、强制作用,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6、教育作用,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

法的社会作用:1、阶级统治作用: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以维护通知阶级的统治地位。

主要表现为,法律通过对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以上领域的统治地位。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

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本章重点与难点1,法的概念和外部特征2,法的本质及其不同层次3,法的属性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一,法的语源和字义1,法的古体——灋(fa)“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说文解字》灋(fǎ)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2,法的日常含义法泛指道理和解决问题的技术,例如:方法、佛法、法轮大法。

3,法学中的“法”,特指国家判断人们及其组织行为合不合要求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国家确定或认可的一种评价体系。

4,律,均布也。

均布古代调音的工具。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说文解字》段玉注。

所以“律”有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5,法律联合起来就是说这种“律”是包含平、正、直观念的由国家确定的人人遵守的普遍性规则。

法是法律的内容;律是法律的形式。

二,法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思考自然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中有没有自然规范。

2,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两种途径——制定、认可)3,法律调整的模式是权利义务——责任制裁模式。

(从义务到责任再到制裁的过程是怎么运转的?)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区别道德规范、技术规范)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第一层:统治阶级意志第二层:一定历史条件决定的人们行为的自由与纪律,表现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奴隶社会的自由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自由,所以法的本质在特定社会有所不同)第三层:经济基础和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

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

☆2“法概念”的思考:
——如何从“形式”上识别法的标准 • 1、研究“法概念”的前提性认知,即法 概念的重要性问题 • 2、关于“法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 3、关于“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即 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一、法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 对于法概念问题,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有 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由三个: • 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 区别与联系;其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 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法与规范之间的区 别何在? • ——凡是君主希望的便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 •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 (奥斯丁)[命令、习惯性服从、制裁]
(三)法律的定义
宽泛地讲,我们研究的是“国法”,即国家的 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 定法或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另:张3版 P75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
三、法的定义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 “律”。许慎解释:“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 于一,故曰均布。” 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 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他曾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也。”不过,在中国古代更为通用的是“刑律”,“法律”主要是近代 以后的用法。 “法”的古文字意义除了含有“模型”,亦即规范人的行为的意思外, 还具有“标准”的意思。
法理学
法学基本概念范畴论
第一章
法(法律)的概念
学习目标: 1.掌握法的概念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形式特征, 以便有效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课件讲课教案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课件讲课教案
(2)在一定地区、地域生效。
2.对人的效力
1)中国人在本国 2)中国人在外国 3)外国人在中国 4)外国人在外国或本国
3.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当天公布当天生效;经过一定 时间生效。
失效时间:新法规定旧法失效;自然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律颁布施行 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有无追溯力的问题。
欧洲中世纪法的形式:地方习惯法、 教会法、城市法、罗马法、商 法、国王的 敕令。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的形式主要有: 宪法、法律、法规、条约、法理、习惯、判 例等多种形式。当然,在不同的 法系法的 形式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也不同。
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是法的主要形式, 判例只具有说服力。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 例法都是法的形式,但判例法的地位高于制 定法,判例法具有约束力。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有公法和私法的 划分。公法是指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 私法是指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二)法的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但这一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 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根本利益。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所代表的 与人们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物质资 料的生产方式。
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也不 绝对,我国在遵循一般原则的基础上, 也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的定义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整版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整版

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1.法的本质2.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法的本质: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性3.具有普遍性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法具有强制力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法的作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一、指引作用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三、预测作用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四、教育作用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处理社会分工第二节法的价值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好法理学的知识点是通过考试的关键。

以下是对自考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地位。

但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的全部意志,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的意志。

同时,法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它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五、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2、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大一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是指对法律本质、形式、内容、效力、解释等方面规律的研究。

对于大一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对于正确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以及法律的解释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

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原因,是对法律的科学体系进行分析和构建的学科。

它通过对法律的独立性、规律性、客观性等方面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机制。

二、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法律的本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社会性,法律是社会存在的产物;二是法律的客观性,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规范体系;三是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四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法律适用于社会各个成员。

三、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和结构方式。

法律的形式主要包括法律的语言形式和文本结构。

法律的语言形式应该具有明确性、准确性、明晰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以确保法律具有明确的表达和适当的解释。

法律的文本结构应该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等部分,以确保法律条文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四、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内容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目的、原则、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目的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宗旨,法律的原则是指法律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赋予和约束的主体应具备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对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理解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和实践解释两个方面。

文本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分析,揭示法律的具体含义和解释规则。

实践解释是通过对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解释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增进法律的适用性和效力。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作用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作用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作用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兼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是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的全国法学专业研究生教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以理论创新为宗旨,以专题研究的方式,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包括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沦、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文化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职业论、法律程序论、法律全球化。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有助于拓展研究生的法学理论视野,带领研究生进入法学的理论前沿,引导研究生深入理解和把握法理学的根本问题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性的现实问题。

兼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本书主要概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的法的概念和本质学说概述、苏联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之争、法的整体与部分、法的作用等。

序法学的核心问题、法律工作的方向问题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的最核心、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工作、法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向的问题,这是已由法律学说史、法制史和现实生活,包括法律生活证明了的真理。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

法学也不例外。

法学作为反映人类法律现实的知识体系,不但产生很早,而且逐渐产生并包含了一系列自己特有的概念或范畴。

这些概念或范畴是人们认识法律现实的结果,也是指导人们进一步认识和改造法律现实的工具。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也具有自己的这种范畴体系,并且法理学的范畴对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更具一般性,对法律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更具普遍性。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自考法学的同学来说,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自考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阶级性表现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社会性则体现在法所反映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整和管理。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5、程序性: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适用。

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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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 发布的一种命令。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 的学者所主张的。
第四种是意志说。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卢梭)、 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 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 作为理念的自由。
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 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 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
这好像是宗教信仰自由和平等权的冲突问题,实 际上主要的问题是宗教标志饰物所包含的政治含 义,更大的问题是政教分离问题。法国很早就有 法令禁止公立学校布道。法国人崇尚自由和平等, 将平等、自由放在根本位置的,他们认为,如果 允许佩带宗教标识的饰物,会对其他人的平等权 造成侵害。 这个法案通过前后,都引起了强烈的 反响,至今反对抗议活动还在进行。
• 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 区别与联系;其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 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法与规范之间的区 别何在?
• ——凡是君主希望的便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 •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 (奥斯丁)[命令、习惯性服从、制裁]
法理学I
(一)法和命令
两者共同点:1)都处于“一方对另一方” 的单向关系之中;2)都处于“一对多”的 结构之中;3)被指向者的行为都是非任意 的,即使存在一定的选择自由,这种选择也 必须建立在法或者命令所给定的范围之内。
其实,救人与闯红灯是受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 调整的行为。前者属于道德规范调整,后者属于法 律规范调整。在法治国家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 权威,合法律性优于合道德性,这是法律适用的一 条基本原则。由此看来,张某应对自己的违章行为 负责,交警依有关法律规定该罚则罚。当然,在我

第二节 法律的形式特征
一、法律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具有普遍性 三、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五、法律具有程序性 六、法律具有可诉性
一、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一)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简单地说,就是指标准。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只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关系行为 3)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的古文字意义除了含有“模型”,亦即规范人的行为的意思外, 还具有“标准”的意思。
(二)西方语言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在欧洲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如拉丁文的Jus和 Lex、德文的recht 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均可译为“法”(Law)和“法律”。 前者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 “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 “理想法”、“应然法”;后者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 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然法”。这与西方深 厚的自然法观念和思想传统有着密切关联。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规范的强制力 (二)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必要性
五、法律具有程序性 法具有程序性,其主要理由:1)法与其他 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2)法在本质上要求 实现程序化;3)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 为保障法律之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
六、法律具有可诉性
课后阅读与思考
1、分析 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 倒在地上。张某将赵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 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 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 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 样的法学立场上? 2、思考 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 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 么?
法理学
法学基本概念范畴论
第一章 法(法律)的概念
学习目标: 1.掌握法的概念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形式特征, 以便有效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一节 法的名称
(引论 法是什么)
• “万物皆规律,有‘法’天下和” • 时间是什么?
• ——法是什么呢?
案例1-1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 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 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 为投机倒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 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 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 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 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理学I
(二)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足性,认为法就是法, 并不受制于法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准,无论这 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神意”、还是“人的 理性”。因此,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这 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 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所以,法律实证主义 其实是对于“法实际上是什么”之问题的研究。在 不同的实证主义者看来,法是不同的实际存在的事 物。
• 案例1-3告密者案
•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 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 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 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 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 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 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 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 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 罪犯归案受审。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 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 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 任的依据的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三、法的定义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 “律”。许慎解释:“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 于一,故曰均布。”
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 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他曾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不过,在中国古代更为通用的是“刑律”,“法律”主要是近代以后的 用法。
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 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的历史法学 派的观点。
第八种为利益说,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 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 造者。美国法社会者庞德。
救人与闯红灯该不该罚,关系到法律的价值取 向问题。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 是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决定了法 律只对其涉及的关系进行类的调整,而不是个别调 整。普遍性优于特殊性,交通法规执行的是社会公 共职能,即通过规范交通秩序来保障公众的行走自 由与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救人而闯红灯 只是一种维护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于社会整体利益 来讲则造成潜在的危害。
了解学说的名称、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 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 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 本源是神,比如观世音的智慧,也就说我们人世间 世俗社会的法律,不是我们人类自己创造的,而是 有一种高于人类、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这样一种 力量规定的,这就是他的观念,这是一种法的二元 论,是神人二元论。
法理学I
二、关于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 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与命令、道德与其他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是法概念的核心问题。
自然法(natural law)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 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 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 不再是法了。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则认为,法是人类社 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 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行为 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用一句话概括,自然法坚持“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 则认为“恶法亦法”。
二、法律具有普遍性 (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征 (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三)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 (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
三、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 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一)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 (二)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法理学I
(一)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程 纵观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史,可以大体上划分为如下 三个基本阶段: 1.古希腊的哲学自然法 2.神学的自然法 3.近代的自然法
自然法的含义经历了从“本质”到“神意”(神的 意志或理性)再到“人的理性”的演变,但其基本 认识结构并未发生变化,即实在法须与自然法保持 一致,否则,实在法将会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人 们也就不再具有遵守实在法的义务。
(三)法律的定义
宽泛地讲,我们研究的是“国法”,即国家的 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 定法或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另:张版 P75
——思考与分析: 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以何种方式来回答 “法是什么?”。
☆1关于法概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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