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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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固定事项的叙述 1.身份事项固定 (1)当事人身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 2.排列顺序固定 (1)有主动与被动关系的,主动的表述 在前,被动在后。 • (2)有主体与依存关系的,诉讼主体表 述在前,依存于诉讼主体的表述在后。 • (3)有主从犯罪关系的,主犯表述在前, 从犯表述在后,胁从犯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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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惯用语的运用 (1)成语 (2)非成语的四字词语 (3)压缩语 3、模糊词语的运用 (1)使语言表达更加准确客观 (2)使语言表达更简洁、明快 (3)使语言表达更妥帖、得体 4、文言词语的运用 (1)代替现代汉语词组 (2)单音节文言词代替双音节现代汉语 (3)用文言虚词代替现代汉语介词、助词或代词等 (4)用文言词作词素,构成新词
• (三)裁判文书的词语修辞 • 词汇词组都是造句单位,裁判文书语言运用好 坏,与词汇词组的运用关系很大,故选词应仔 细推敲。 • 1.法律术语的运用 • (1)诉讼参加人的称呼要规范 • (2)分清罪与非罪及此罪等界限 • (3)正确表述不同的审级和法律程序 • (4)要区别不同的适用对象、范围或被侵犯 的不同客体 • (5)褒义词与贬义词的运用要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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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文书的规范性要求
裁判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的特点就 要求其相对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也就是文书 的规范。文书规范要求法律明确规定需具备的内 容,最高法院经过实践确定下来的格式、结构要 求,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应必须遵守,不能随 意变更或删减。对当事人的称谓及所用语言词汇 必须规范,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也要 在排序上规范,不得随意排列顺序,技术方面也 要规范。
人民法院常用裁判文书的特点
• 人民法院常用的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在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 件的过程中,经常制作和应用的各种具有 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的总称, 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 • 1.主体具有特定性。 • 2.使用具有合法性。 • 3.形式具有规范性 。 • 4.效力具有强制性
• (五)签署印信,合乎规范 • 裁判文书使用签署印信,体现审判机关 和裁判案件的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及书记 员对裁判文书制作负责,同时也是裁判 文书制作完成的最后一项法定手续。实 践中一般采取双重签署的做法,即将承 办案件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的 职务和姓名,在印制文书时一并印刷完 成。裁判文书的副本均应盖上“本件与 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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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文书结构规范 • 1.裁判文书具有结构固定的特点,了解和掌握裁判 文书结构规范的具体内容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 (1)准确的反映案件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 • (2)服从、服务于表达主旨的需要。 • (3)适应不同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 2.裁判文书的结构特点 • (1)内容完整,条理清楚 • (2)程式严谨,详略得当 • (3)样式稳定,不容更易 • 3.裁判文书的过渡与段落
二、裁判文书规范格式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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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 14号) •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 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 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 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 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 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 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 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 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 (二)裁判文书结构规范的内容 • 裁判文书的结构,即指构成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有严 格稳定的规范性要求。 • 1.结构固定。裁判文书多属拟制式文书,其结构由首 都、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组成。 • (1)首部 • (2)正文 • (3)尾部 • 2、首部、正文、尾部之间的联系。 • (1)从首部到正文是从程序审查转入实体审查,反映 了首部与正文之间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逻辑关系。 • (2)正文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的书面记载,是裁判文书 的结论性意见及其产生过程的表达。 • (3)首部与尾部,占据裁判文书的两头,具有前呼后 应的关系。
• (三)标点符号的用法 • 1.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 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 用空格,句后用逗号。 • 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 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 分号隔开,并可视内容多少另起行续写。 • 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 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 之后用顿号。 • 4.“原告x x诉称”、“被告x x辩称”、“自诉人 x x诉称”、“被告人x x x 辩称”、“x x检察院 指控”、“经审理查明”、“经复核查明”、 “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 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我 国的规定执行。
• (四)用语固定 • 1.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指 控犯罪情况下的表述。 • 2.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是 否应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表述。 • 3.关于告知上诉权的表述。
• (五)反映审判程序形式固定 • 裁判文书首部全面反映审判程序过程, 必须将案件主要诉讼过程中的有关内容 在裁判文书中详写清楚,使案件审理程 序合法性也能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 现。
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杜小哲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
概述
•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这里仅介绍判决书, 裁定书)是诉讼文书的重要和主要一类。 人民法院使用的裁判文书从客观上讲也是 国家机关公文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人 民法院性质和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 法院裁判文书独特的文书格式和特点。要 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熟悉裁判 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就必须了解裁判文 书的特点、功能作用。
三、裁判文书语、句、词规范
• 裁判文书的语言虽具有语言的一般特征,但与 其他司法语言相比,对准确的要求更高。 • (一)裁判文书的叙述语言。裁判文书是以公 文语体为主题的书面语体,除必须具备“一清 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的特 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 1.求实性;2.规范性;3.简洁性;4.时序性 • (二)裁判文书的说理语言。裁判文书的说理 语言要注意以下三点:1.庄严性;2.周密性;3. 情理性
四、准确援引法律条文
• (一)对适用法律的论证 • (二)引用法律条文的规则、方法和表述顺序 • 1、全称引用法律条文不要遗漏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 注意法律条文本身内在的逻辑关系和条文的排列,法 律条文与认定的行为的对应。 • 2、原则上按先刑事后民事,先罪行、后罪责、先重罪、 后轻罪,先客观、后主观,先单处后并罚,先主刑、 缓刑后附带刑,先刑罚后追缴,先空白后转引的要求 排列。必要时,司法解释应紧随相关法条之后。 • (1)罪名和刑法幅度的条款;(2)犯罪行为本身的 刑幅及条款;(3)犯罪行为本身的量刑情节(包括犯 罪形态)条款;(4)共同犯罪的不同罪责;(5)特 殊主体;(6)罪前表现;(7)罪后表现;(8)数 罪并罚;(9)缓刑条款;(10)附带刑条款;(11) 司法解释条文;(12)追缴、退赔;(13)赔偿损失; (14)民事法律条款。
•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 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 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 可以直接引用。 •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外 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 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 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 机关作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 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 “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 “丈”、“尺”、“寸”。 • 2.质量计算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 克”、“吨”,不使用“斤”、“两”。 • 3.时间计算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 “日”、“周”、“月”、“年”,不使用 “点”、“刻”。 •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立方米”。 • 5.计算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常用裁判文书的作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人民法 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做出实体判决后,以裁判文 书的形式公布处理结果。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仅是对 各类案件在实体上的决断,而且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 总结。它的主要作用一般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保证法律得到具体实施。 2.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 3.评估办案质量的依据。 4.衡量法官素质的尺度。 5.法制宣传的教材。 6.保证建立完备的诉讼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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