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2015年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2015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52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9.16【实施日期】2015.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2015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27号)省级各有关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人社厅发〔2014〕99号),决定对省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人社厅发〔2014〕99号)规定条件,可享受高原工作补贴的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考核内容用人单位主要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在本单位、本学科、本专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主要业绩成果(论著、专利、获奖、科研项目等情况)。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引进高层次人才2015年度考核由个人填报、单位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填报由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填写《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业绩考核表(2015年度)》(一式二份),并附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一份。
(二)单位考核1、个人述职。
用人单位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大会,由被考核人对一年的工作、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述职。
2、专家评议。
由用人单位组织相关专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述职情况及业绩成果等进行充分评议,形成并签署评议意见。
3、考核公示。
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情况及其业绩成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连同个人填报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考核结果与使用省人社厅对各用人单位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兑现高原工作补贴。
凡考核不合格的,停发高原工作补贴。
2024青海校园引才计划表
2024青海校园引才计划表一、计划背景随着青海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青海省工作,我们制定了《2024青海校园引才计划表》。
该计划旨在通过校园招聘活动,吸引具有专业技能和潜力的应届毕业生到青海省工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计划目标1. 招聘具有专业技能和潜力的应届毕业生;2. 为应届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3. 促进青海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招聘对象本次招聘主要面向全国各大高校应届毕业生,专业不限,但优先考虑以下领域的人才:1.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人才;2. 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的人才;3. 市场营销、金融、财务等领域的人才。
四、招聘流程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校园宣讲会、招聘网站、社交媒体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2. 简历筛选:根据招聘需求筛选符合条件的简历;3. 面试: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面试,评估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4. 录用:根据面试结果,确定录用名单并通知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优惠政策为吸引优秀应届毕业生到青海省工作,我们将提供以下优惠政策:1. 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2. 提供完善的职业发展平台和培训机会;3. 提供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4. 对于特殊领域的人才,我们将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待遇。
六、注意事项1. 请应聘者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2. 面试过程中请保持诚实、守信用的态度;3. 未被录用的候选人,我们将会及时告知,感谢其关注和支持;4. 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应聘者的隐私和权益。
七、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电话]联系邮箱:[联系人邮箱]网址:[单位官网]电子邮箱:[招聘邮箱]以上是《2024青海校园引才计划表》的全部内容。
我们欢迎有志之士加入青海省,共同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青海昆仑英才实施方案
青海昆仑英才实施方案青海昆仑英才实施方案是为了推动青海省昆仑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繁荣而制定的。
该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为昆仑地区的青少年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从而为地方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加强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为了实施青海昆仑英才实施方案,首先要加强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教育的整体质量。
政府应增加对昆仑地区学校的投入,改善校园基础设施,提升教学条件。
同时,加大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学生的资助政策,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和条件。
二、拓宽教育渠道,促进教育公平。
青海昆仑英才实施方案还要求拓宽教育渠道,促进教育公平。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学校和教育资源,确保农村学生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和条件。
同时,要加强对留守儿童和贫困家庭学生的关爱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推进教育改革,培养创新人才。
青海昆仑英才实施方案还要求推进教育改革,培养创新人才。
政府应加大对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力度,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还要鼓励学校和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更多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四、加强教育评价,营造教育氛围。
为了实施青海昆仑英才实施方案,政府还应加强对教育的评价和监督,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教育的公平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激励他们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青海昆仑英才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改革方案,对于推动昆仑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8日《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与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地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2.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19〕112号
•【施行日期】2019.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积极营造良好人才工作氛围,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就业生活补助申请表
2.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表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日附件
1.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就业生活补助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为配偶符合未就业生活补助的高层次人才;
2.需随本申请附上申请人和配偶的结婚证书、身份证原件。
2.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企业需提供本单位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项凭证;
2.需随本申请附上申请人和配偶的结婚证书、身份证原件。
青海人才工作方案公示
青海人才工作方案公示近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努力打造人才高地,为推动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青海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人才工作方案,并于近日进行了公示,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打造人才高地。
青海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青海工作和创业。
一方面,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通过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国内外专家学者等方式,不断补充和壮大青海省的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加大对青海本地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度,通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厚的薪酬待遇、完善的人才政策等措施,吸引更多的本地人才留在青海发展。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支持。
青海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支持,通过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为青海培养更多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
同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提供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三、优化人才评价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
青海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优化人才评价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公正、公平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励人才在青海创新创业。
通过加大对人才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创业扶持和项目资金支持,鼓励更多的人才在青海创新创业,为青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人才高地。
青海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的人才队伍管理体系,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同时,加强对人才队伍的培训和发展,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青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五、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提升人才获得感。
青海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的人才服务体系,为人才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
包括提供就业服务、创业扶持、人才安居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提升人才在青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青政办[2005]139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3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拟定的《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构建青海省专家队伍,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优秀专家是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全省各项事业发展中担当起专业学科和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的重任。
第三条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贡献、业绩和学术水平为依据,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把选拔工作作为加强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梯次递进的专家选拔制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够适应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家队伍。
第四条选拔对象:在全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业绩的专家、学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重点支柱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加快推进青海经济社会发展
Support Platform支撑平台人才计划“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加快推进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根据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提升“昆仑英才”行动计划质量效益的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实施方案。
高端人才项目一、目标任务围绕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五个示范省”、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加快推进“四地”建设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人才需求,重点在生态环保、盐湖资源综合开发、清洁能源、特色农牧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新型城镇化、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培养和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280名左右、创新创业团队30个左右。
二、遴选条件1.基本条件——培养人才项目。
培养人才分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4种类型。
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申报人为青海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职在岗人员。
(4)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创业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5)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领军人才中45周岁以下推荐人选比例不低于25%。
拔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6)用人单位须科学制订申报人培养计划书,明确支持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引进人才项目。
引进人才分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4种类型。
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青科发外〔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6日青海省“十四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聚焦生态文明“高地”、产业“四地”建设和创新型省份对科技人才的需求,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开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新篇章(一)发展基础“十三五”以来,青海省充分利用科技资源,深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才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科技人才管理体制机制不断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发展平台和发展空间明显拓展,优质人才资源集聚度和开放度逐步提高。
通过实施各类人才计划,加大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努力营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社会环境,科技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20年底,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达7773人,较“十二五”末增长16.4%。
累计引进各类外国人才1170人次,选派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2574人。
在青工程院院士1人,累计入选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6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4人;“昆仑英才·青海学者”10人;省级高端创新创业人才1019人、39个创新创业团队;省级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459人。
科技人才环境不断优化,出台《关于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等举措,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2023年青海省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859人公告(事业编512人)
2023年青海省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859人公告(事业编512人)一、引才对象此次引才范围主要面向2023届优秀高校毕业生,以引进博士研究生为主,带动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2023、2023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可列入此次引才范围。
二、引才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学习成绩优良,诚实守信,甘于为新青海建设服务奉献。
(三)符合具体岗位设置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
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
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的2023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上述引进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录用)。
(四)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6年12月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1年12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2月以后出生),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体岗位、人数及专业要求等详见附件。
三、引才程序本次引才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发布引才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核测评、签订就业协议、体检和考察、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引才公告(二)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自愿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发布的岗位条件和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
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工作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聘用(录用)资格。
(三)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根据岗位的学历要求,采取线上或线下考核测评方式,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基本能力。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会计人才”(预算单位类)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会计人才”(预算单位类)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青财会字〔2022〕1242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会计人才”(预算单位类)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养申请表》附件清单1.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公务员任职通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等复印件;2.从事财务会计、财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证明材料;3.本单位最近5年内没有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承诺书;4.申请人最近5年内没有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承诺书;5.申请人在取得《青海省高端会计人才证书》后持续在我省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的承诺书;6.工作业绩材料;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申报表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养申请表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职级或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市州或部门:备注:青海省财政厅印制填写说明1.表内所列项目,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对所填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没有表内对应项目的,可填写“无”。
3.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4.“学习经历”,从大学开始(含已参加国内外培训经历),须写清楚参加历次学习(培训)的起止时间。
5.“工作经历”,含基层锻炼、挂职经历和驻外工作经历。
6.“所在单位意见”,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对申请人的工作鉴定。
该意见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7、“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填写职级,事业单位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
8.“已发表论文及著作”,请注明发表论文及著作的名称、时间,发表刊物名称或出版社名称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青人社厅发﹝2019﹞109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15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现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加强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围绕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目标,以健全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政策为重点,以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保障,创新人才流动体制机制,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市场主导、政府促进和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流动配置工作的领导,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全省各项事业发展作为人才流动配置的首要任务。
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流动配置新格局;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强化人才诚信意识,引导人才依法依规良性有序流动,聚集各方面的人才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2.22•【字号】青政办[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2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人才战略,稳定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青海经济建设服务,加速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全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现对在青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实行在青服务津贴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范围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的范围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位认证部门认定,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并在青海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在青服务满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在青服务满三年的,从第四年起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在青服务满五年以上的,从第六年起每人每年发放5万元。
三、发放办法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每年12月份统一发放当年的服务津贴;在青服务不满一年的,按其实际在青工作的月份计发;津贴发放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核后兑现。
四、经费来源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五、执行时间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2014091909262469
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昆仑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全面推进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包括:1、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3、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4、企业急需的高级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
5、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6、我省急需紧缺的其他类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委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以近两年省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青海省人才需求目录》为准,且为省内人力资源市场暂不能提供的人才。
第四条凡我省急需的各类人才、智力,可采取调动方式引进,亦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即:不受其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租赁或派遣协议。
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不变更户籍关系,到我省企事业单位长期工作。
(二)不转入任何关系,在我省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从事某方面的管理和科研、技术创新工作。
- 1 -(三)在我省各类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实验室从事兼职、咨询、讲学或者担任顾问、名誉职务等。
(四)在我省开展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或实施转化。
(五)不来青海工作,利用所在地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我省各类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究;接受我省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六)依托所在地区、单位的科研、教育、培训等资源优势,担任青海定向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和选派的高级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利用新型远程技术开展医疗、科技、教育、文化等服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2021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2021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青人社厅函〔2021〕515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2021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省中医院、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为统筹推进“一优两高”战略、“五个示范省”和“四地”建设,确保人才政策落实落细,进一步激发高层次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积极营造爱才敬才用才环境,根据《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人社厅发〔2014〕99号)要求,即日起开展省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2021年度业绩考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省级事业单位2018(含2018)年以前引进并备案,且符合享受高原工作补贴规定条件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引进人才)。
二、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高层次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其2021年在本单位、本学科、本专业取得的业绩(包括论著、科研成果、专利和在技术攻关、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中作出的贡献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三、考核程序按照个人总结、单位考核、人社部门审核、资金核拨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由考核对象本人填写《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业绩考核表(2021年度)》(见附件1)一式二份,一份由用人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单位留存考核表需附考核对象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二)单位考核1.综合考核。
用人单位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考核等程序,对考核对象一年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及个人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3]71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10.10【实施日期】2013.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714号)省级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办发〔2004〕56号),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人人才字〔2005〕161号)有关要求,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04年以来,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二、考核的内容用人单位主要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在本专业或本领域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主要专业成果(论著、专利、获奖项目等)。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2013年度考核由个人填报、单位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个人填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本人填写《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业绩考核表(2013年度)》(一式二份);附本年度工作情况总结一份。
(二)单位考核:1、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
用人单位组织相关专业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对其在青工作期间的业绩、专业成果进行评议,并签署评议意见。
2、考核公示。
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本年度实际表现和贡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及其业绩成果在本单位或行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
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调入我省工作的,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二、为我省提供技术、智力服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省人事厅颁发聘书。
在青服务期间,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三、引进的人才在外省工作两年可折算为在青工作一年,按规定享受在青工资福利待遇。
四、引进的人才来青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引进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原工作补贴。
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5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3万元;博士每年2万元。
六、引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取得突出业绩,所在单位可为其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摘自《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为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的“十百千”工程,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机构人才层次,加快学科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本校培养毕业留校工作的博士、本校考取其他院校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博士。
第二条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1、配备价值1万元的办公设备。
2、给予生活补贴费6万元(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三年内付清)。
3、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该经费的使用按《青海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4、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按《青海大学博士公寓入住条件与管理办法》提供80㎡博士公寓一套(已装修,配有家具,免收房租、水电暖费),符合入住条件但不需要入住的博士发放住房补贴6万元(5年内按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优先考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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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调入我省工作的,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二、为我省提供技术、智力服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省人事厅颁发聘书。
在青服务期间,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三、引进的人才在外省工作两年可折算为在青工作一年,按规定享受在青工资福利待遇。
四、引进的人才来青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引进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原工作补贴。
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5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3万元;博士每年2万元。
六、引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取得突出业绩,所在单位可为其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摘自《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为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的“十百千”工程,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机构人才层次,加快学科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本校培养毕业留校工作的博士、本校考取其他院校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博士。
第二条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1、配备价值1万元的办公设备。
2、给予生活补贴费6万元(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三年内付清)。
3、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该经费的使用按《青海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4、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按《青海大学博士公寓入住条件与管理办法》提供80㎡博士公寓一套(已装修,配有家具,免收房租、水电暖费),符合入住条件但不需要入住的博士发放住房补贴6万元(5年内按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优先考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四条引进的博士夫妻两地分居(西宁市辖区以外)要求调入者视其学历专业等本人条件酌情安排。
第五条引进的博士,原则上需签订在我校工作5年的服务协议。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享受。
服务期限内调离者,其享受的住房补贴、年收入差额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等按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
第六条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待遇的落实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在本单位财力物力等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允许各单位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前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为了加快学校的发展,不断促进学科建设,根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青海省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引进人才的指导思想:依据我校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地引进高层次人才,逐步优化和合理配置师资队伍,保证重点发展学科和新增学科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从而使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不断增强,真正体现教学立校、科研强校的办学宗旨。
二、引进人才的种类:引进人才应是我校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高层次人才。
(一)、两院院士;(二)、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0岁以下;(三)、硕士生导师(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岁以下;(四)、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45岁以下;(五)、硕士(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在40岁以下;三、相关待遇:(一)、两院院士1、住房:免费提供18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在校工作满8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2、工资:享受50万元的年薪工资;3、科研资助费:100万元;4、资料费:每年0.5万元;5、奖励:来校工作期间在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30万元;6、学校为院士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及办公条件,并配备助手一名。
(二)、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1、住房:免费提供150平方米住房一套。
在校工作满8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2、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类人员在青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3、科研资助费:文科6万元,理科10万元;4、一次性提供资料费1万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5、奖励:积极主持和从事博士点申报工作,成功申报并为我校取得博士授权点,学校将对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导师组奖励50万元,首席导师奖励20万元。
(三)、硕士生导师(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1、住房:提供周转房一套,资助安家费10万元;2、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类人员在青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同时享受校内岗位津贴;3、科研资助费:文科3万元,理科5万元;4、一次性提供资料费0.5万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5、奖励:积极主持和从事硕士点申报工作,成功申报并为我校新增硕士授权点,学校将对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导师组奖励10万元,首席导师奖励3万元。
(四)、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1、学校为引进的博士提供周转房一套,资助安家费8万元;2、本校教师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给予不低于8万元的经费补助;3、给予2万元科研启动费和1万元办公用品费。
(五)、硕士1、提供单身住房一间;2、为引进的硕士发放资助费5万元;3、本校教师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经费补助。
四、其他相关待遇:1、对接收到我校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博士,学校为其办理调动接收、迁移落户手续(含配偶、未婚子女的调动落户手续)。
2、博士、硕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根据有关职称评审条件积极为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创造便利条件。
博士毕业,在青工作满1年认定为副教授,任副教授2年可申报教授职称;硕士毕业,在青工作满1年可申报讲师,任讲师3年可申报副教授。
五、有关说明:1、此办法自2005年4月7日起执行;2、此办法执行后,青师大(2003)10号文件及与此办法相抵触的我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校组织人事部。
青海师范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为改善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步伐,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化师资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本校考取其他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条本校教职工,凡与学校签订协议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的,学习期间学校给予学习资助费,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工资及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待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资助购房补助费3万元,发放学习期间的全部工资(扣除已发的学习资助费)。
2、配备1万元的办公设备。
3、学校给予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条从外校引进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资助购房补助费8万元。
2、配备1万元的办公设备。
3、学校给予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4、配偶愿到校工作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条出国留学取得学位的博士来校工作,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待遇外,给予奖励金3万元。
第五条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优先考虑相应技术职务的评审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生活待遇。
第六条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原则上在我校服务满8年方可流动。
服务期限内流动者,其一次性享受的购房补助费、奖励金、读博期间的全部工资等按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8%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民族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规定为建设一支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1、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原则。
2、引进和选拔培养并重的原则。
3、选人干事业、事业成就人的原则。
二、引进对象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三、基本条件1、热爱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2、善于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4、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
5、身体健康。
四、待遇在签订《服务合同书》的基础上,享受下列待遇:(一)住房:享受国家有关房改、住房补贴政策中规定的待遇;西宁地区无住房者,由学校调剂免收1年房租费(房屋水电费、取暖费等其他费用按规定收取)的周转房一套,房屋租住期超过一年,按规定收取房租费。
(二)经费:1、一次性享受住房补助经费6万元。
2、一次性享受科研启动经费4万元。
3、在校期间,还可按《青海民族学院博士学位人员科研项目资助暂行办法》(院字[2006]51号)规定申请科研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并结题的,每年可获得文科2万元、理科3万元资助经费。
4、一次性享受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5、一次性享受电脑购置经费6千元。
(三)工资、津贴:1、无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下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享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已具有副高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享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2、按《青海民族学院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四)专业技术职务:1、无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年,可直接认定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五)其他待遇:1、协助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2、由学校和所在单位负责调剂一间专用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施。
3、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五、本校教师取得博士学位,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1、2、3、5项和第(三)、(四)、(五)款享受待遇。
六、管理与考核1、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书》,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6年。
服务年限在6年以下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在《服务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2、本规定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公证后,方可享受。
3、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考核。
七、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