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内控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并且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1日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内控制度之一:财产分离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2、内控制度之二:专业化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内控制度之三:业务隔离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4、内控制度之四:必备高管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当中还应当设置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负责人不再与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合规风控高管对其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承担相关责任。可见,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规风控高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合规风控高管因此而承担的重大责任。
5、内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资者
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设置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指引》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资、降低投资纠纷、提升私募基金运作能力的关键环节之一。
6、内控制度之六:规范委托募集
《指引》明确规定了委托募集方式下的对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7、内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输送
对于近年来行业内存在的各类利益输送问题,《指引》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8、内控制度之八:投资业务合规
《指引》对私募基金投资环节的内部控制主要体现在对投资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9、内控制度之九:托管
托管制度是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宝”500亿非法集资之所以能够出现与没有设立托管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对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内控制度之十:业务外包
《指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内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
《指引》规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12、内控制度之十二:统一监管
《指引》确立了内控制度统一监管模式,以便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3、内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协会检查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业务检查。《指引》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14、内控制度之十四:违规处罚
中国基金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责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可见,与《指引》出台之前不同,当时虽然《暂行办法》也存在着一些关于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惩罚规定,私募基金的内控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难以真正予以落实。我们相信,随着《指引》的内容逐渐被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认知,尤其是伴随着协会对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监管措施的逐步实施,我国私募基金的内部制度一定会逐步建立并予以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