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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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企业。
2、加工企业规模:
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年利税6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基地农户5000户以上。产品产销率达到93%以上。
6、申报企业必须是市级龙头企业。
二、所需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向县市产业化办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企业提供近年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
3、开户行出据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企业年度评估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县市农经部门出据的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6、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8、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证的各类证书。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提出申报。县属企业可通过县农业产业化办向市农业产业化办进行申报。
2、市农业产业化办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市农业产业化办按照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审核,通过农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市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省农业产业化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4、省农业产业化办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并提交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5、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省级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并颁发省级龙头企业牌匾。
四、市本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参照此程序办理。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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