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开题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浅析不安抗辩权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一、文献综述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确立表明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商务合同规则的接轨,同时,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辫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虽然作了较为具体规定,然有一些不合理和难以操作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安抗辩权的存在空间规定过于狭窄。《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只通用于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认为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负担的义务才会发生牵连。但实践表明,不安抗辩权在单务合同中也应同样适用。根据《科宾论合同》第962节的规定:“它实际地赖以确立的理由同样地适用于单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一样地大;仅仅因为他已经按合同要求实施了完全支付便拒绝给原告以这种补救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不安抗辩衩即可发生在双务合同中.也可发生在单务合同中;第二,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先履行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是“确切证据”,认定证据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证据是否确切都没有明确规定。这里的“确切”既应有量的概念。也有质的概念,而不是只凭主观想象、推测,这样就使得此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
二、论文提纲
一、不安抗辩权的涵义与设定目的
(一)不安抗辩权的涵义
(二)不安抗辩权的设定目的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行使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业务的一方当事人
(二)双方当事人履行业务有着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合同业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失去履行能力
(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证据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恢复履行的义务
四、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与预期违约法规在内容上有重合与冲突
(二)在不安抗辩权中的证据使用上过于严格
(三)在具体的不安抗辩法条使用上欠缺严谨
五、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具体、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依据
(二)应细化“确切证据”的应用标准
(三)具体、明确规定先履行一方的义务
(四)具体、明确规定先履行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参考文献
1.史振郭;关于不安抗辩权若干问题的探讨[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
2.贺丹青;中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路径选择[J];池州师专学报;2002年02期3.葛云松;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1期4.范晓峰;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J];河北法学;2001年01期
5.吴鹏飞;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南昌高专学报;2003年03期
6.蒋晓辉;论不安抗辩制度[J];现代法学;1998年02期
7.郭燕枝;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J];法律适用;2001年02期
8.张悦仙;论不安抗辩权[J];河北法学;2001年03期
9. 骆小春;谈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02期
10. 王庆军;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J];行政与法;2005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