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意见.doc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佛山××有限公司现就贵司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路径”问题的咨询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退出的法定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被合并注销、要求公司回购、协议解散、司法解散等。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股东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应当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就可以实现。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前提是需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另外,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合并《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4、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即:(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解散公司公司的协商解散决议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的司法解散,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
600467 _ 好当家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和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公司现场会议于2013年6月10日上午9:30 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1. 前言本文旨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进行解析和说明。
在撰写本文时,本人已经充分调研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业务实践,尽可能地给出清晰明了的观点和建议。
2.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需遵循以下法律法规:1.首先需要规划增持计划,制定增持方案。
2.在增持股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在增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4.增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30%,超过部分应当通过交易所买卖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3. 法律意见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本人给出以下法律意见:3.1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合法性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
同时,由于增持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也应该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法行为。
3.2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风险增持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交易:如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过程中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这样的行为就会引起有关监管机构的关注和担忧,并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的。
2.内幕交易:如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掌握了对公司未公开的、与股份增持有关的信息,并以此作为操作依据进行增持操作,这将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
3.超过持股比例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部分应当通过交易所买卖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如果超过比例限制却未按照规定进行操作,这将会被视为违规行为。
4. 建议为减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本人建议:1.制定详细的增持计划,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操作。
【专业文档】法律意见书(样本).doc
法律意见书川高意字(2011)第号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我所是一家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在全国从事律师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依法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全资收购加拿大xx卡特工业公司(wescast xxtrieslnc)进行法律审查,并指派我所资深律师xx及其律师团队,本着谨慎严谨、勤勉敬业、认真负责工作态度,根据提供的资料,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的仔细研判,现就贵公司全资收购加拿大xx卡特工业公司一事作出如下的法律意见:一、贵公司提供的主要依据1、四川xx实业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2、四川绵阳xx汽车零配件制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投资决议;3、香港xx国际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状况公司概况的英文资料;4、加拿大xx卡特工业公司相关英文资料、公司情况介绍。
二、本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3.其他有关国家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三、本律师法律意见结论:贵公司计划以其控股的香港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全资收购加拿大xx特公司,加拿大威xx公司系加拿大国家企业法人,它的设立、转让、并购适用加拿大国家法律。
加拿大xx公司和香港xx国际投资公司的资信、固定资产、设备、厂房土地、财务状况、法律诉讼状况等尽职调查、俩地法律适用相关具体规定,应委托加拿大国家的和香港地区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此项工作。
以香港xx国际投资公司名义进行收购,同时也应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具体规定。
至于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四川xx汽车零部件造成有限公司向香港公司注资收购xx特公司,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已书面决定并通过,向四川xxxx汽车零部件造成有限公司投资,进而四川xx汽车零部件造成有限公司股东会已书面决定以香港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全资收购加拿大xxx特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2011]谐律审字049号×××××××有限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吴某、刘某、王某、刘某某四位股东起草并签字,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该章程业已生效,对公司及四位股东具有拘束力。
通过审查,该章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二、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1、公司章程第8条第1项“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受代表权”,建议修改为“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建议理由:“享受代表权”表述不当。
2、公司章程第8条第2项“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议修改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目的正当的,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建议理由:原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3、公司章程第8条第5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建议理由:如果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发生争执,规定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可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其他股东能否仅优先购买出让股东的部分出资,以达到控股等目的,没有明确。
如果有此意向,可将该项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4、公司章程第8条第6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理由同上。
5、公司章程第10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
”建议修改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确认后,该股东应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转让价按双方协商的金额确定,协商不一致以评估价为准。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尊峰、刘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XXX法律意见书目录第一部分前言一、法律尽职调查范围二、本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三、本所律师进行的主要调查工作和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四、释义第二部分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一、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二、关于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三、关于目标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情况四、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五、关于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六、关于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七、关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八、关于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九、关于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十、关于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十一、关于目标公司财务、税务情况十二、关于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本法律意见书是XXX为XXX项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供以下意见: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目标公司是一家XXXX行业的公司,成立于XXXX年X 月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XXXX。
根据我们的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的决策程序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亏损情况。
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
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得到了规范,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或恶性竞争行为。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债务违约或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得到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情况。
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用工或劳动纠纷。
目标公司的财务、税务情况合规,不存在财务、税务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巨力索具: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6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证字[2010]第016号致: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与召集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提议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也于2010年2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为客户提供针对特定法律问题或案件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得视为法律咨询或专业法律建议的替代。
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2. 背景在进行法律分析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涉及问题的背景和相关事实。
以下是问题背景的概述:(在此提供问题的背景信息,包括相关事实、当事人的身份等)3. 法律问题根据提供的背景信息,我们鉴定出以下法律问题:(在此列出涉及问题的具体法律问题)4. 法律分析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以下是我们的分析和观点:(在此提供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包括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判例等)5. 法律建议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给出以下法律建议:(在此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措施,包括可能的解决方案和行动计划)6. 风险评估在提供法律建议之前,我们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评估。
以下是我们的风险评估结果:(在此提供对相关法律问题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风险管控措施)7.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我们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在此提供对整个案件或问题的总体结论和建议)8. 免责声明本意见书仅根据提供的信息和客户的说明编写而成,我们无法对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仅仅代表我们的个人意见,并不构成与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共享意见。
因法律问题的特殊性,我们建议您在采取行动或做出任何决策之前,咨询一位与您个人情况相符的合格律师。
9. 联系方式如果您对我们的意见书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联系我们。
(在此提供您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律所名称、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请注意,此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并不直接适用于特定情况。
如果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行动计划或决策,请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一、引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股东会的合法合规运作,公司律师应当就股东会的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将围绕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展开探讨,旨在为公司律师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二、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和范围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是公司律师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在于帮助公司理解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确保股东会的决策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的范围涵盖了股东会的组织、程序、决策、权益保护等方面。
具体而言,法律意见书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股东会的设立和组织形式;2. 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和要求;3. 股东会的决策方式和程序;4.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议案审议流程;5.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和执行;6. 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措施。
三、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要点1. 准确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律师应当准确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地、公司类型、组织结构等。
只有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有准确的了解,才能够为股东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
2. 分析适用法律法规针对股东会的具体问题,公司律师应当分析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释。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并对其进行解读和分析,以便股东会能够清晰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约束。
3. 阐明法律风险和合规建议法律意见书的核心是阐明法律风险和提供合规建议。
公司律师应当对股东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合规建议应当具体、操作性强,以便股东会能够根据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
4. 语言简练、明确表达法律意见书应当采用简练、明确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法律术语,以便股东会能够理解和接受。
同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以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法律意见书的审查和更新公司律师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之后,应当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就股权转让事宜给予法律意见如下:一、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按照约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权转让是一项涉及财产权益的重要事宜,其涉及到相关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公司清算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相关合同在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合同为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就股权转让交易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必须包含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转让方式、转让条件、履约期限等重要条款。
合同中还应包含有关保密、不竞争、争议解决等附加条款。
三、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行为。
股东会决议是股权转让能否生效的关键所在,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制定,并获得必要的股东会通过。
四、公司清算在股权转让中,特别是转让方为公司全体股东时,公司需要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一系列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需要由公司股东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五、法律风险和建议1.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承担义务的交易方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
2.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当明确约定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履约期限等重要条款,尽量避免模糊不清的约定。
3.转让方应当清楚了解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益,特别是是否需要进行公司清算。
4.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
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当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解决。
六、法律责任提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的承担。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您应当妥善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请注意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法律意见仅为一般性意见,不能用于特定的法律事务。
股权托管法律意见书
股权托管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您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股权托管的法律意见书。
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一、股权托管的定义和法律依据股权托管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托管人进行管理和代持的行为。
股权托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股权托管的主要内容和义务股权托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 股权登记:托管人负责对股东的股权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持股人名册。
2. 股东会代表:托管人是股东会的合法代表,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和义务。
3. 股权代持:托管人代为持有股东的股权,行使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股权托管的主要义务包括:1. 忠实勤勉:托管人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和授权进行管理和代持,并恪尽职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
2. 保密义务:托管人应当对受托保管的股东信息和业务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报告义务:托管人应当向股东及时提供受托业务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报告。
三、股权托管的风险和责任股权托管存在以下风险:1. 不可抗力风险: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股权托管的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
2. 经营风险:投资市场的波动和不稳定性可能对股权托管的价值和收益产生负面影响。
股权托管的责任主要包括:1. 赔偿责任: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股东损失的,应向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若托管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股东无法获得应得的权益,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股权托管的合同要素股权托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要素:1. 合同双方的信息:明确托管人和股东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 托管期限:约定股权托管的期限,以及是否可续签。
3. 托管费用:明确托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4.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违约金等。
五、法律意见股权托管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管理和代持股权的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
000333美的集团:美的集团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1)-04-230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1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021年5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等进行了补充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501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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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公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第1篇】法律意见书范文致: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以下简称“xx”)于20xx年8月11日与定远县人民政府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
鉴于上述事项,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科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xx号》”)指派张少虹律师、汪建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合作协议的签署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和合作协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xx科技就合作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xx科技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为定远县人民政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定远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人民政府之一,其作为签约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二、交易对手方签署框架协议的资格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定远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资格。
三、框架协议的签署和框架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合作协议由xx科技与定远县人民政府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作协议项下xx科技的交易对手方定远县人民政府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资格,并且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为股东会提供合法性和合规性方面的法律建议。
本意见书将涵盖股东会的职责、权力、程序、决策和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 股东会的职责和权力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和权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重大事项,如合并、收购等;•审批公司章程的修订;•审核财务报表和决策分红;•就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监督。
在行使这些职责和权力时,股东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适用的法规。
3. 股东会的程序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提前通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前通知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
•召开方式:股东会可以通过实体会议或远程通讯方式召开,但需保证参会股东的身份验证和投票权的行使。
•决策:股东会的决策通常以股东多数的同意为标准,但对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同意。
•记录和会议纪要:股东会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来记录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4. 合同执行股东会作为公司法定机构,其行为和决策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公司代表和签署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授权:股东会应授权特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代表其行使签署合同的职权,合同签署人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决策记录:公司应保存相关股东会决策的记录,并将该记录与合同签署文件一同归档。
该记录可以证明合同签署人的授权以及签署合同的合法性。
•审查: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确保符合公司利益和法律要求,特别是对于涉及合同终止、争议解决等关键条款要特别关注。
5. 法律风险和合规性公司在股东会决策和行为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问题:•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决策和分红机制。
•冲突利益: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应避免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应及时报告并主动回避相关决策。
•法律合规:股东会和公司的行为应合法合规,遵守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律意见书一、律师事务所及人员信息本法律意见书由XX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XXX律师,其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本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
本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内部治理、合同签订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防范和应对策略、纠纷解决及诉讼程序优化、法律法规遵从性检查与改进等方面。
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法律关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经分析,贵公司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需进一步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贵公司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歧义或误解。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贵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出现违约行为。
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出现纠纷,贵公司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规定,贵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经分析,贵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采取了以下措施:1.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明确了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
2.对公司员工进行了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了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4.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动态和应对策略。
六、风险防范和应对策略建议针对贵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我们提出以下防范和应对策略建议:1.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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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意见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xxx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xxx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xxx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估xxx6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郭伟民、李伟、李献忠、刘超、张鹏等五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股东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87,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xx市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xx市x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裴xx经办律师:李冰年月日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致: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xxx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xxx6年4月27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xx证券报》并公布于xx证券交易所站本次大会于xxx6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鉴于公司董事长吴一坚先生因公务出差,由与会董事推举董事秦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和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70,517,699股,占l 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三、七、八、九项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xxx6年5月13日13时30分开始,于17:00时结束。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l 3、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票95,1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一、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同意票31,563,9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反对票14,585,9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563,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反对票14,585,963股,弃权票0股)五、发行数量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弃权票0股)六、限售期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七、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八、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弃权票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