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行为救济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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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

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

作者简介:包红光 (9 1 ,男,湖北荆州人 ,湖 南 1 8 一) 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 硕士, 研究方向为行政 法学和劳 动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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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 依法行政”的要求 , 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不能和法律精神原则相冲突 ;另外 ,
相对人不能认识到行政指导行为的不合理 , 则可以请求行政 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 行政 目的, 通过 引导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而达到某
我 国行政 指导 司法救 济 制度 的构 建
包红光
(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 4 5 0 ) 2 10
摘 要:对于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理论界 已多有论述,但对行政指导司法救 济制度 的构建,还缺 乏系统全面的研
究。文章从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的受案范 围、行政指导诉讼的类型分析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修 改与完善三个方面做 了阐述。
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行政相对人所不能比拟的技术、经济 、资
源优势, 且行政主体以实现行政 目标和增进公共福祉 为其 当 然职责, 行政相对人会对政府的权威性、 公益性和专业性产
力的行政指导不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从而从
立法上断绝了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之路。 但这一规定明显和
“ 有损害必有救济”以及 “ 司法终局”的法治原则相背,不 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 , 因此行政法学界大部分学 者均主 张应该将行政指导纳入 司法审查的范围并对其必要 性做了比较 深入的探讨 , 但对于如何构建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 制度却缺乏系统的分析 , 笔者认为应该从受案范围、诉讼类
会加重法院的负担 ,增加法院的成本。因此 , 主张将所有行 政指导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的激情, 一

试论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试论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仍 去接 受 , 应 当 由行 政 机 关 和 相对 方共 同承 担 责任 。 也
力为后盾。 这种“ 官方” 做出的行为往往被辅之 以利益诱导或惩治性 应对其损失负全 责。若相对方明知该行政指导违法而为 了自己私利
于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 已有许多实例可对其予 以说 明。如 19 9 4年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 的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中管制惯性的影响, 中国的行政指导往往留 给 公民的 自主空间较小, 这就使得其在实施中更倾 向于诉诸事实上的 行政指导 的・质 l 生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 一定的行政 目的, 基于国家的法律原 强制力。 它异化为行政命 令的情形也多有发生 , 以至出现许 多指导性
二、 行政指导实务 中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实务中, 行政指导具有许 多不可替代的优点和作用 , 但是



要 本 文分析 了行政 指导的性质 , 析 了实务 中行政 指导存在 的一系列 问题 , 并分 以此说 明对行政指导 实行救济 的必要性 。
中 图分 类号 : 9 2 1 D 2.
二战后,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各国的确立, 行政指导作为适应 市 市场经济的建立 、 发展和管理型政府向服 务型政府的转变 , 行政指导 以其 特 有 的优 点在 社 会 中的 作 用 日益 凸显 出来 。 然 而 同 时不 可避 免
后者如某地政府却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大力倡导本地工厂大批量地仿制国外知名品牌的服装款式并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最终使受指导方吃了官司并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的情况下若相对方在接受指导时无法识别判断出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盲目听从而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对其损失负全责
L g I S s m A d S c t e a y t e n o i e Y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论行政指导救济

论行政指导救济


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因, 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威性 、 公益性与专业性信任 是行政指导得以发挥其 民主管理功能的基础 。行政
1 . 权力限制要求。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和其他行 相 对 人基 于对 行政 机关 的信 任 而接 受行 政 指 导 的 同 政主体在其职权 、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 为适应复 时便存在了一种可期待利益 , 即合法预期 。合法预期 也不 是利 益 , 而是 相对 人 因 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 的需要 ,制定诱导性法律 制度 要保 护 的不 是 权利 , 规则 、 政策 , 或者适 时灵 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 、 行政机关 的行为所产生的对预期 的信赖。信赖保护 原 则的方法 , 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 , 引导相对人作出 观念 无论 在 公法 还 是私 法 上都 极 其 重要 ,是 维护 社 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 目的的一 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现代社会 中, 人们要想有效地 种新型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的非强制性在学术界 已 进 行 经济 交 易 、 安排 生 活 , 必须 对 行政 机 关有 起 码 就 经达成共识 ,但有的学者却 因此而否认行政指导的 的信赖感 , 行政机关也应该给他们这样的信赖感 。如 非 权性 ,认 为 命令 一服 从 模 式 或强 制 性是 行 政 权 的 果 行 政 机 关 已 经 对 相 对 人 发 布 政 策 或 作 出 意 思 表
29 第 期 0 年 6 0
聿 南 事 竞 学j 芸 宁妻: 幸 校 ;
论行政指导救济
榻 彦
[ 要] 摘 行政指导作为新兴的行政 管理方式, 不仅可以通过指导预防对社会有害的事情发生, 还可以使
社会朝积极 的方向发展 , 其作用越 来越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对于有瑕疵或无瑕疵 的行政指导所导致的接 受指导的相对人的损害, 应通过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等救 济途径予以解决。 [ 关键词] 行政指导 救济 必要性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6 D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9 44 (0 90— 0 6 0 10— 2 520 )6 0 2— 3

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研究

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研究
S NQ U i 【 oeeo Pli n u l e tn -Q f om l nvrt Cl g f oic adP bi R li s uuN r a U i sy-Q f hnog236 -C ia l ts c ao ei uuSadn 7 5 hn ) 1
Ab t a t As a n n —ma d tr me n mb d i g a mi i r t e c n u t fd mo rt n g me t-h d n sr c : o n ao y a se o y n d n s a i o d c o e c ai ma a e n t e a mi ・ t v c i r t e g ia c a e ev d i c e sn t n in s ai ud n e h s r c i e n r a i g at t .B ti e r s a c h o y h eifs s m su u l e t v e o u n t e e r h t e r -t e rl y t i s a y d — h e e l s ie rn g e td I iw fa t a a g ft e a mi it t e g i a c -t i p p r a ay e h ai n l p s d o e lc e . n ve o c u d ma e o d n s ai d n e h s a e n z s t e r t ae l h r v u l o a d p t f r a d s me i e s a o tp r c i g a mi i r t e g ia c l f s s m fo r c u t . n u s o w r o d a b u ef t d n s ai d n e r i y t o u o n r e n t v u e e e y Ke r s a mi i r t e g i a c y wo d : d n s ai d n e;d ma e ain e eifs se t v u a g ;r t a ;r l y t m造成 的损害 .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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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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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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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行政法学之行政指导行政程序

行政法学之行政指导行政程序

行政法学之行政指导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指导和行政程序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行政指导,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采取的非强制性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比如说,政府为了推动某个产业的发展,可能会向企业提供一些关于市场趋势、技术创新方面的信息和建议,但并不会强制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建议去做。

行政指导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它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和情况,因时因地因人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这种灵活性使得行政指导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同时,行政指导也具有补充性。

在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无法涵盖的领域,行政指导可以起到填补空白的作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行为指引。

然而,行政指导也并非毫无限制。

它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权限。

而且,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自愿、平等的原则。

如果行政指导违反了这些原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条“轨道”,确保行政行为能够沿着合法、公正、透明的方向运行。

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相对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在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机会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避免行政机关的恣意和专断。

其次,行政程序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合理的程序设计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混乱和拖延,使行政工作更加有条不紊地进行。

再者,行政程序有利于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

程序的规范和约束能够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程序通常包括多个环节,如受理、调查、听证、决定、送达等。

在受理环节,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

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

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始终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实现行政管理。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通过给予引导、建议、协调等方式,对涉及行政法律规范的事项进行合法、合理、公正的处理。

本文将围绕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展开探讨。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分类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其包括指导、协调、建议等方式,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通过告知、引导、建议等手段,指导全社会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根据其对象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对个人和对组织两种形式。

1、对个人的行政指导针对个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指导,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行政要求,遵守社会公德伦理,同时防止其违法和不当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指导,要求行为主体改正错误行为,或采取行政教育措施。

2、对组织的行政指导对组织的行政指导,主要是针对民间组织和企业等实体,告知、引导和协调组织承担的行政责任和义务,提供建议和指导服务,以达到顺利开展业务、保障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等目的。

例如,对违法的企业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其履行企业法律责任,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重要性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规范社会行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指导通过指导、引导等方式,可以规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引导其依法行事、守法经营,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优化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行政指导通过实施优质、高效、公开的政务服务,加强政务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以及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了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行政指导通过减少行政审批、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优化商业环境等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三、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对于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和适法性问题,应按照法定职权来进行分析和评价。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浅析行政指导制度

浅析行政指导制度

仃 政 之 目的, 待 行 政 客 体 的一 定 作 为( 为 、 作 为 ) 实施 , 期 作 不 而 其 书 身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可 对 行 政 客 体 直 接 起 作 用 的 一 种 行 为 但 肜 式 行 政 指 导 是 行 政 机 关 为 谋 求 当事 人 作 出 或 不 作 出 一 定 行
㈣ 缺 乏 法 律 法 规 ④ 行 政 指 导 缺 乏 法 律法 规规 范 . 政指 导 的权 力 来 源 不 清 有 行 的行 政 指 导 有 法 律 、 规 依 据 . 的 行 政 指 导 没 有 法 律 、 规 依 法 有 法
旬以 实 现 一 定 行 政 目的 而在 职 责 范 同 内 实施 的 指 导 、 告 、 议 据 . 多是 政 府 部 门依 职 权 做 出 的 如有 的工 商 部 门“ 导 ” 业 劝 建 大 指 企 等小 具 有 国 家强 制 力 且 不 直 接 产 生 法 律 效 果 的行 为 有 国 外 内部 的 分 配 等 事 项 学 者 认 为 , 政 指 导 是 行 政 主体 在其 所 管 辖 事 务 的范 围 内 . 据 行 根 三、 建立 行 政 指 导 救 济 制 度 的 必 要性
浅 析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赵媛
( 西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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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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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 统 行 政 行 为 不 同 , 政指 导 不 直接 要 求或 命 令 行 政 相 对 人 为 或 不 为 某 种 行 为 。 只是 提 出建 议 . 受 与 否取 决 于 相 和 行 而 接 对人 的 自主 意 思 。 为 一种 柔 性 的行 政 管理 手 段 , 政 指 导 充 分 尊重 相 对 人 的 权 利 , 现 了I 作 行 体 以人 为 本, 现 代 精 神 . 利 于形 成 t 的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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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20100519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指导已经被逐步运用于我国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并取得了很大的实际效果,它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适应了社会的高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了“官民”摩擦,推动了和谐社会的进步。

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实践状况来看,行政指导都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行政指导的基本理论和现状进行介绍,通过对其现状和问题的分析提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措施。

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文章的基本结构如下: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和缘由,对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说明,对论文的主要内容作了概括性介绍。

第一章行政指导的概述。

在该章,对本文选题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分析了行政指导的性质;概述了行政指导的功能。

第二章我国行政指导制度及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该章,对我国行政指导进行了规范分析;对我国行政指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详细介绍了我国行政指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行政指导程序规制不足;我国行政指导存在事实上的强制力;我国行政指导国家救济乏力;我国行政指导责任不明确。

第三章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措施。

在该章,针对第二章提出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途径。

主要包括加强我国行政指导立法;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程序法;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复议制度;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我国行政指导行政诉讼制度。

结论部分对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发展和变化做出了判断: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行政指导法制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同时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指导;现状;措施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has been gradually applied to all areas of our administration, and achieved great practical effect, it makes up the laws, to promot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dapt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romoting China's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reduce the "official people" friction, and promote harmonious social progress. With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and democracy in China further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in practice will play an increasing role.However,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from our position, there are some issues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This paper on the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of the basic theory and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status and problem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ts proposed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to improve the measures. Full-text including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of three parts, the basic structure of the article is as follows:Introduction describ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reason, on this thesis, the research methods used are briefly described,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apers are generally presented.Chapter overview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In this chapter, on topics related to this concept of the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analyzed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an overview of the functions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Chapter II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System in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chapter on China's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for the normative analysis; on 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analysis; details of the op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problem.Problem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including: our lack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program regulation; China de facto existence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mandatory; relief weak state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Chapter perfec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measures. In this chapter, for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guidan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roblems,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omplet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approach. Improvement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includes procedures for law; complete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system; improve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Conclus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system and changes made to check: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democracy, the leg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will be more high level and will also play a greater role.Keywords: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the status quo; measures中南民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五、行政指导行为的救济与责任 承担
案例2
陕西省周至县富仁乡在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靠种苹果树走上 陕西省周至县富仁乡在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靠种苹果树走上 20世纪90 脱贫致富道路,农民受益甚多。因此, 脱贫致富道路,农民受益甚多。因此,受益的农民对大力发展苹 果树深信不疑,都欲对此加大投入。但是,通过专家咨询、 果树深信不疑,都欲对此加大投入。但是,通过专家咨询、行政 系统的有关会议信息、农技部门的研究、 系统的有关会议信息、农技部门的研究、全国市场的反馈信息等 渠道,乡的政府部门都预感到苹果市场前景不妙, 渠道,乡的政府部门都预感到苹果市场前景不妙,如果继续加大 或维持对发展苹果树的投入将会有灾难性后果, 或维持对发展苹果树的投入将会有灾难性后果,必须尽快调整产 品结构,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还知道发展猕猴桃很有市场 品结构,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前景。 前景。由于当地农民群众对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新技术知识 的认识还不足,而且信息欠灵通,加之更看重眼前利益, 的认识还不足,而且信息欠灵通,加之更看重眼前利益,所以普 遍没有意识到继续发展苹果树的巨大风险性和尽快开发新产品的 紧迫性,仍一门心思全力以赴发展苹果树。富仁乡领导班子尽管 紧迫性,仍一门心思全力以赴发展苹果树。 也预见到了即将出现的危机,也有一些解决问题的想法, 也预见到了即将出现的危机,也有一些解决问题的想法,但由于 思想上存在某些误区,以为搞市场经济就是政府不干预经济, 思想上存在某些误区,以为搞市场经济就是政府不干预经济,担 心自己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来干预农民的生产活动会被指责为 又搞计划经济那一套” 于是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 “又搞计划经济那一套”,于是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任由农民 去继续大力发展苹果树。 1996年富仁乡的苹果园亩均收益仅 年富仁乡的苹果园亩均收益仅400 去继续大力发展苹果树。 1996年富仁乡的苹果园亩均收益仅400 农民叫苦不迭,许多农民陷入了困境甚至绝境。 元,农民叫苦不迭,许多农民陷入了困境甚至绝境。 请问:富仁乡政府及其领导班子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请问:富仁乡政府及其领导班子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

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
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
口 张 炎
的救济。 因此 , 政 指 导 权 的 运行 也 应 受 到 司 法 权 的 制约 和监 行 督, 当行 政 指 导权 的运 行 侵 害 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对 人 对 相 其 行 使 提 出 异 议 时 , 允许 相 对 人 向法 院 请 求 救 济 , 得 行 政 应 使
指 导 权 接受 司法 审 查 。
二、 对行政指 导提供 司法救济 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
( ) 赖保 护 原 则 的要 求 。 一 信
信赖 保 护 原 则 是 指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组 织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管 理 活动 已经 产 生 信赖 利 益 。并 且 这 种信 赖 利 益 因其 具 有 正 当 性 而应 当得 到 保 护 时 , 政 机关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这 种 行 为 , 行 如 在 我 国 ,由于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以 及 缺 乏 相应 的法 律 法 规 对 其 进 行 规 范 。 政 指 导制 度 面 临着 同样 的困 境 : 行 行政 指 导 因 制 度 上 的 缺 陷 导 致 其 侵 权 事 实 大 量 发 生 .给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了 巨大 的损 害 , 而且 , 于 救 济 机 制 的 缺乏 。 由 相 对 人 的 救 济 权 无 法 得 以实 现 , 一 现 状 是 与“ 损 害 必 有 救 这 有
定 是有 瑕 疵 的 。行 政 指 导 作 出 后 。 相 对 人 不 接受 行 政 指 导 , 若 该 行 政 指 导 对作 出该 行 为 的行 政 主 体 没有 约束 力 :但 若 相对 人 接受 了该 行政 指 导 ,该 行 政 指 导 则 就对 行政 主 体 产 生 了约 束力 , 即基 于 信 赖 利 益 原 则 , 政 主 体 不得 随意 撤 消 或 变 更该 行 行 政 指 导 ,而该 相 对 人 也 对 行 政 指 导 享有 了相 应 的 合 法 的信 赖 利 益 。 因 此 , 后 一 种 情形 下 , 出该 行 政 指 导 的 行 政 主体 在 作 与接受该行 政指导的相对人之 间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 . 即 该 行政 指导 行 为 在 一 定 的条 件 下 是 能 够产 生 法 律 效 果 的 。 因 此 , 政指导应被纳入到“ 政行为” 行 行 的范 畴 中 。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指导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指导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号 一审:(2011)深福法行初字第 497 号
【案情】
原告:王星火。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宋春岩、罗月俊。 原告王星火和第三人宋春岩 是深圳市新干线电子有限公司股 东。 2009 年 9 月 9 日,深圳市新干 线电子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 议同意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 算组负责人为宋春岩,清算组成员 为 王 星 火 (本 案 原 告 )、 罗 月 俊 ( 本 案第三人)。 同日,原深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作出 【2009】 第 2308692 号备案通知书,对深圳市新干线电 子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并指引该清算组可以在本市的《深 圳 特 区 报 》、《 晶 报 》、 《 深 圳 商 报 》、 《深圳晚报》 任意一家报纸上刊登 清算公告。2009 年 9 月 12 日,该清 算组在《晶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 2009 年 12 月 3 日, 原深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深圳市新干线电 子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注 销 。 2010 年 8 月 18 日, 原深圳市新干线电子有 限公司员工周旭因劳动仲裁裁决 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合 计金额 49233.34 元执行未果,向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星火、宋春岩、罗月俊清算组成 员责任赔偿纠纷民事诉讼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款 第 (4)项 规 定 ,公民 、法 人 或 者 其他组织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 指导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 此需要明确的是,不具有强制力的 行政指导行为并不意味着还有一 类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这是司 法解释对行政指导行为特点的描 述,即“不具有强制力”是修饰语, 并非限定语。
该清算组成员赔偿其损失 49233.34 元。 2011 年 3 月 8 日,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0)深福法 民 二 初 字 第 4076 号 民事判决,判令王星火、宋春岩、罗 月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向周旭赔偿损失 49233.34 元,并承 担案 件 受 理 费 515.5 元 。 王 星 火 、 宋春岩不服,提起上诉。 另,王星火 认为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 引其在深圳市发行的报纸刊登公 告的行为导致其败诉,遂提起本案 行政诉讼, 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50779.84 元 ( 即 仲 裁 裁 决 金 额 49233.34 元+民事案件一审受理费 515.5 元 + 民 事 案 件 二 审 上 诉 费 1031 元 )。 另 查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2010) 深 福 法民二初字第 4076 号民事诉讼案 件,在二审过程中,王星火、宋春 岩、 罗月俊与周旭达成调解协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了 (2011)深 中 法 民 二 终 字 第 1361 号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为王星 火、宋春岩向周旭支付 26100 元及 515.5 元二审受理费等。 再查,原深 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因机构改 革被撤销,原行政职责现由被告继 续行使。

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研究报告

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研究报告

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研究报告化解行政争议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而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旨在全面评估其深度和广度,为读者提供一份有价值的研究报告。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进行再审查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是便捷、低成本和高效率,能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复议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二、行政复议作为主渠道的优势1. 强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自我监督的重要性,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便捷高效的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3.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和谐。

三、行政复议的局限性和挑战1. 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提高,仍存在一些行政复议决定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

2. 行政复议程序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抵触心理,影响其信任度和满意度。

3.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地方性和部门性的决定,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

四、个人观点和建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要渠道,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建设与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认为,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提高其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其效率和便捷性;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其落地生根。

只有这样,行政复议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度和广度评估,我们对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行政复议不仅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和研究中,我们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不断完善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使其更好地为化解行政争议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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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救济方式研究行政指导行为救济方式研究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方式研究摘要行政指导作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地应用到许多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为转变政府职能,塑造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契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办法。

因此,行政指导具有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无法替代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府改革的日趋深入,行政指导这一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在我国得到广泛运用,在改善政府形象、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民主发展等方的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行政指导在显现出其特殊功效性同时,在行政实效中也显出一些固有的缺陷和负面的效应,与行政指导相关的纠纷也不断产生。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指导存在的负面问题,除了行政指导行为透明度较低、行为方式不规范以外,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远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是尚处于空白状态,损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事例时有发生。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大部分关于行政指导纠纷是给与不予受理处理,这样就杜绝了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机会,这和现代法制精神背道而驰,因为任何一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和必要救济制度保障的行政措施都难以得到国民认同和信任,难以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

因此行政指导行为的合法性、受控性和救济性问题就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

鉴于此,通过探讨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方式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对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进行概述,论述了我国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指出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是“权责一致”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时下服务型政府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承担,同时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以此为基础,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救济方式,可以从立法上进行规划,具体明确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责任配置,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救济模式,在改善我国现有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加强行政赔偿的力度、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寻求一种积极救济模式,应包括与行政指导有关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借鉴日本的行政苦情制度,它们作为一个体系配套互补、共同作用,从多种角度对行政指导的负面后果进行纠错和补救,促使行政指导行为加快走向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关键词:行政指导;理论基础;法律救济ABSTRACT目录中文摘要············································ABSTRACT·········································目录··························引言·········································一、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基本理论···························(1)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1、行政指导的概念·····························2、行政指导的性质·····························(2)行政指导的分类······························1、从功能角度划分····························2、从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划分················(3)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理论依据··················1、权责相统一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二、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现状·················(1)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规定············(2)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行政指导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2、对行政指导权的监督不到位····3、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不力····要几方面的共识,行政指导的分类也很重要,直接影响责任的分配,因此在本部分笔者将对行政指导的概念和性质及分类进行分析并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1、行政指导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行政指导的定义主要有如下观点。

罗豪才教授认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非以公共权力为依据而做出的,以相对人自愿行动为前提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

”①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则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目的是为了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其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②胡建淼教授更多的是将上述两个学者的描述进行了加工和总结,在突出行政指导非强制性的同时,对行政指导的权力性也有涉及,他认为,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做出行政指导,只有在相关领域内有职权的机关才可以,也可以理解为,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指导的必要条件。

南博方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而向国民施加的行政作用。

③日本学者室井力则认为:“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向相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的行为形式(作为或不作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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