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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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时间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的效力,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离婚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无论是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都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案件中,法院可以将双方签署的协议作为判决的依据;还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作为附条件的协议,即双方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前提,所以离婚协议书是需在双方至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才生效,若双方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诉讼中,除非双方同意继续按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履行,否则法院不可以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进行判决处理。对于这两种观点,以前一直都是众说纷纭,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黄某

王某与黄某原系同学,2000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3月9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7年10月左右,原、被告作为房屋受让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某房屋的房屋权利转让协议书,同年10月22日,被告黄某向案外人支付某路房款66万元。2009年4月起,原、被告因故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曾协商离婚事宜约定了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于同年6月17日签署离婚协议。7月 24日,原告王某提起诉讼。审理中,王某承认本市某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120万元,其中的66万元用于支付某路房屋房款,多余部分原告让被告还给其父母,可是被告没有还。被告用原告账户买了10万元基金,这10万元是原、被告自己的存款。先认为原来本市某室房屋也有被告的产权份额,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属于被告的那份房款份额。另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黄某户名的股票账户目前市值10万元。原告户名的账户内现有出售基金款项10万元。双方对现在各自处的财产达成一致分割意见。

【法院审理】

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婚后由于诸多客观原因,造成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无诚意复合,故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虽然原、被告曾就离婚达成过协议,但实际双方协议离婚并未成就,该协议尚未生效,故原告要求按此协议履行,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不同。协议离婚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的其中一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能通过诉讼离婚。而在本案中,双方是在之前协议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离婚。

在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生效的时间应该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

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受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并未成就,因此对于财产的分割仍然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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