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最新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防范由于人为记账失误造成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的原则为:及时核对、尽快调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企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须每日对各个存放同业账户及存放央行账户进行对账。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未达账项是指对同一笔业务由于对账双方业务处理的时间差异所形成的一方已进行账务处理,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信息,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差错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或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记账错误。
第二章存放同业对账及处理第五条存放同业对账是指我行分支机构与其账户行之间往来账务的事后核对,是保证存放同业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和安全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存放同业对账采取分别管理、逐户核对的方法。
我行各分支机构需每日对各自持有的账户进行对账,对发生的付款、收款业务按对账要素逐笔核对。
第七条对账要严格按照对账要素认真逐笔核对,对账要素包括业务参号、发生日期、付款行、收款行、金额等。
第八条存放同业对账以两个工作日为一个对账期限,即从业务发生的当日算起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对账。
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处理的未达或错帐视为待查账务。
对于待查账务,上级行应敦促业务经办机构尽快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于已发现的未达账项,各分支机构必须首先查找是否为自身原因引起未达。
如非自身原因则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查询。
已发出查询在下一工作日未见回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同时以电话方式与账户行进行联系。
对于收到的其他银行查询,各被查询机构应据实、详尽回复。
第十条差错查询的原则处理差错的查询和回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的电报收发进行,对于电报查询应该做到及时明确、有疑必查。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差错处理的原则(一)更改有据。
在存放同业对账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有疑问,须认真查询、确认回复,对业务要“有据而改”,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存疑处理。
(二)金额不变,进行同业往来账目处理时,必须保持付款金额和收款金额一致,且每笔业务一一对应,不得一笔付款对应多笔收款、一笔收款对应多笔付款,更不得多笔对多笔处理。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行存放在境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产按资金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金和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金。
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与其他银行同业之间因票据、现金等日常结算业务往来而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
非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金收益而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行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行在地区以外设立的分行及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行所属县域支行、以及吉利区支行按分行模式管理。
第二章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六条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立”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一地区,各分行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行开立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账户;总、分行所属城区支行不允许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八条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用,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立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总行授信评审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我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及其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存放同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存放同业的开户审批工作,核定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产的期限、利率等,根据全行资金流动性状况,对存放同业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1.引言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展开的资金往来,不但可以满足银行之间资金的互相支持,还可以更好地避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在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上,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性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来更好地保障存款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本文将围绕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制度,从基本定义、业务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论述。
2.基本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在规定利率、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的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即随时可以取出的存款,定期存款则是存款期限一般较长,需要经过一定的提前通知才能取出。
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互相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银行之间以大额同业存款进行资金往来。
3.业务管理要求银行同业存款是一项涉及大量财务资金往来的业务,在进行同业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范性操作要求,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出入账项的正确性。
具体要求如下:(1)开立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所有银行同业存款均必须纳入专门账户中进行监管。
(2)完成各项业务凭证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坚持实名制原则,即对每个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登记。
同时,要对每笔同业存款进行具体的审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健。
(4)严格遵循业务流程,确保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减少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5)在工作中,要保障银行机密信息的安全,全面加强机密信息保护工作。
4.操作程序(1)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两家银行在开户前,必须先进行协议签订,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求。
(2)开设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开户手续并进行系统登记,建立银行同业存款专用的记账账户。
(3)存款和取款手续:银行之间进行存款和取款时,需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规定,填写好各种凭证,并通过相关系统进行记账。
(4)获得利息和维护费:存款方在银行存款时,需支付维护费。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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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存放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同业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是指以本行为存出方、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于他行的资金运营行为。
第三条本行开展存放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境内银行机构。
第四条存放同业业务处于我行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需按照《xx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授权、授信与审批第五条总行对同业业务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总行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第六条由同业业务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报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第七条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第八条存放同业业务严格设定审批权限,做到业务授权制度化、操作流程规范化。
第九条本行与对手方拟开展存放同业业务的,应要求对手方提供以下授信资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本条款要求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5条视对手方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条交易对手在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需填写本行的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
授信额度将根据机构类别以及额度申报审批表中各项指标的测算结果确定,每年年初调整一次,授信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单笔额度2亿元(含)以下,报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审批;单笔额度2亿元以上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理财资金用于存放同业业务,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由总行授权理财业务部在授信范围内办理。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在办理同业存款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同业存款账户的定义和分类、管理要求、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同业存款账户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同业存款账户是指银行之间相互进行资金存放和融通的一种账户形式。
在同业存款账户中,一方充当存款人角色,另一方则扮演接收存款人的角色。
2. 分类:按照账户的性质和结构,同业存款账户可以分为活期同业存款账户和定期同业存款账户。
活期同业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不固定,当存款人有资金需求时,可以随时提取,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定期同业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定时限,存款人在存款期内无法提取资金,但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
三、同业存款账户的管理要求1. 开户审批:银行在办理同业存款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存款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2. 账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存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3. 存款利率管理:存款利率是吸引同业存款的重要因素之一。
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合理设定同业存款的利率,并及时调整,以提高存款人的吸引力。
4. 存款期限管理:对于定期同业存款账户,银行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设定合理的存款期限,并在存款到期前提前通知存款人,以便存款人合理安排资金运用。
四、同业存款账户的操作流程1. 存款申请:存款人向银行提交存款申请,在申请中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存款账户种类等信息。
2. 存款核对:银行对存款申请进行核对,核实存款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保障存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存款办理:银行将存款金额划入存款人指定的同业存款账户,并生成相应的存款凭证和账户交易明细。
4. 利息结算:银行根据存款期限和利率,按时结算存款利息,并划入存款人的账户。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系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和操作,总行其他部门和分行未经授权不得开办此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经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定后,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三)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需求状况,在每笔存单发行前,提交发行该笔同业存单的请示,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有权审批人对发行请示逐级审批;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金额、期限、利率水平、发行对象等重要发行要素;(四)负责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及发行信息披露;(五)负责拟定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年度计划,将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的年度计划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六)负责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七)负责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和维护工作。
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ⅩⅩ银行ⅩⅩ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防范由于人为记账失误造成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的原则为:及时核对、尽快调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须每日对各个存放同业账户及存放央行账户进行对账。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未达账项是指对同一笔业务由于对账双方业务处理的时间差异所形成的一方已进行账务处理,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信息,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差错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或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记账错误。
第二章存放同业对账及处理第五条存放同业对账是指我行分支机构与其账户行之间往来账务的事后核对,是保证存放同业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和安全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存放同业对账采取分别管理、逐户核对的方法。
我行各分支机构需每日对各自持有的账户进行对账,对发生的付款、收款业务按对账要素逐笔核对。
第七条对账要严格按照对账要素认真逐笔核对,对账要素包括业务参号、发生日期、付款行、收款行、金额等。
第八条存放同业对账以两个工作日为一个对账期限,即从业务发生的当日算起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对账。
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处理的未达或错帐视为待查账务。
对于待查账务,上级行应敦促业务经办机构尽快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于已发现的未达账项,各分支机构必须首先查找是否为自身原因引起未达。
如非自身原因则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查询。
已发出查询在下一工作日未见回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同时以电话方式与账户行进行联系。
对于收到的其他银行查询,各被查询机构应据实、详尽回复。
第十条差错查询的原则处理差错的查询和回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的电报收发进行,对于电报查询应该做到及时明确、有疑必查。
第十一条差错处理的原则(一)更改有据。
在存放同业对账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有疑问,须认真查询、确认回复,对业务要“有据而改”,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存疑处理。
(二)金额不变,进行同业往来账目处理时,必须保持付款金额和收款金额一致,且每笔业务一一对应,不得一笔付款对应多笔收款、一笔收款对应多笔付款,更不得多笔对多笔处理。
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晋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现金缴存支取、代理支付结算等结算用途的存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二条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第三条各分行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逐户向总行提出开户申请,取得总行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进行审批,其中: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用途进行审批;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资金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授权、管理、流程规范等工作。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查复、监督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流程第七条各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提出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申请,申请通过OA系统中“同业账户开户申请书(分行版)”电子审批流程办理。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拟开立账户进行审批。
如果同意开户,由资产负债管理部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书面授权(授权书见附件),同时抄送运营管理部。
第九条各分行所指定经办人员负责开户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开户的具体操作。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接到开户行的开户验证信息后,负责根据授权书内容,对开户行所提供的开户信息进行核实。
开户信息与授权书信息一致,则向开户行进行“同意开立该账户”回复,如果信息不一致,应与资产负债管理部进行沟通后,再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各分行应在账户开立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各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所开立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部门或人员变更,需至少提前2天告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三条各分行根据日常结算需求,最多可在当地寻找两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其中:存款规模低于20亿元的分行,只可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 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 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 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 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 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 农商银行 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及按规定比例上存清算备付金后,因办理现金领缴、结算、理财投资和其他资金往来等业务需要而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三条存放同业款项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和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县级联社之间的存放款项纳入存放同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自身实力和业务发展方向,审慎开展同业资金往来,用好用活存量同业资金,严格监测流动性指标,合理安排资产与负债期限,避免期限的错配引发风险累积。
第五条应当选择资金实力较强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含支行)机构或县级联社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参与高息揽存等非法经营。
第六条我单位开办存放同业业务只能在本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市其他县级联社或本市市级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办理理财投资、外汇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不受开户区域限制。
第七条营业部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行、分理处不得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第八条根据资金状况和理财需要选择办理存放同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其中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存放同业账户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和最高存款额度,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审查备案(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最高存款额度时,应重新进行审查备案。
国际业务部开立外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会计管理部门会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严格控制存放同业账户数量,最多只能选择2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办理现金领缴业务;在人民银行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只能选择1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辅助办理现金领缴业务。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第四章权限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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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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