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章 引渡
引渡案例分析课件PPT
引渡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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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国政府与受害国政府进 行了多次外交谈判,就 引渡条件达成一致。
C国法院对恐怖分子进行 了司法审查,确认其犯 罪事实和引渡必要性。
C国政府采取了安全措施, 确保恐怖分子在引渡过 程中的安全。
受害国政府接受了引渡 请求,并派专机前往C国 接回恐怖分子。
法律问题探讨
引渡的法律原则
法律分析
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 知识,对案例进行深 入的法律分析。
结论总结
基于案例分析,总结 实践经验,提炼一般 性规律和建议。
03
引渡案例一:A国逃犯引渡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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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姓名: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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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国籍:中国
犯罪事实:在A国涉嫌谋杀被 通缉
逃亡时间:5年
引渡过程分析
国际合作
A国与我国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合作, 签署引渡协议。
案情简介
案件背景
B国政府高官涉嫌贪污、受贿等 严重罪行,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犯罪事实
该高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 贿赂,为其亲属及利益相关方谋
取非法利益。
引渡请求
B国政府向A国提出引渡请求,要 求将该高官引渡回国受审。
引渡过程分析
引渡条约
A国与B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为引渡提供了法律 依据。
司法协助
A国在接到B国引渡请求后,依法启动司法协助程 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
司法审查
在引渡过程中,A国司法机关对该高官的司法审查 程序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正义。
法律问题探讨
引渡条件
探讨引渡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引渡问题 上的衔接。
政治因素
引渡与庇护(1)
引渡与庇护什么是引渡?引渡是指将一名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接受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引渡程序通常涉及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
引渡协定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合作方式之一。
引渡程序通常由请求引渡国的司法机关和决定引渡的国家之间进行协商和协调。
在引渡过程中,一些国家可能要求对引渡申请进行审查,并确认请求国是否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其他国家则可能只要求满足引渡条约中的一些最低标准。
引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引渡条约中通常规定了引渡的种种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被引渡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并防止滥用引渡程序。
引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和打击跨国犯罪,以确保罪犯无处可逃。
引渡的原则和条件引渡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1.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必须在引渡国和请求引渡国都构成犯罪。
如果某个行为只在其中一个国家构成犯罪,那么引渡请求通常不会被接受。
2.罪行的严重性:引渡通常仅限于严重的罪行,例如谋杀、绑架、恐怖主义等。
3.良民原则:被引渡者不能是引渡国的公民。
4.合法程序和权利保护:引渡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并保护被引渡者的基本权利。
这包括审查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对文件进行适当的翻译等。
5.不可交付性:某些情况下,引渡请求可能会被拒绝,例如,被引渡者可能面临死刑或酷刑。
这些原则和条件可以有所不同,取决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引渡协定和国内法律。
庇护与避难与引渡相对的是庇护和避难。
庇护是指一个国家接受外国人的申请,保护其免受在其本国受到迫害或威胁的人的迫害。
庇护通常是出于人权和人道主义的精神。
庇护分为两种类型:政治庇护和人道庇护。
政治庇护是指国家为逃避政治迫害的人提供保护。
人道庇护是指国家为那些因为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或政治理念基础上受到迫害的人提供保护。
避难是指某个人在流亡期间寻求安全庇护。
避难通常是临时性的,直到情况能够改善或找到其他解决方案。
引渡法
【法规名称】引渡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0-07-04【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引渡法第 1 条引渡依条约,无条约或条约无规定者,依本法之规定。
第 2 条凡于请求国领域内犯罪,依中华民国及请求国法律规定均应处罚者,得准许引渡。
但中华民国法律规定法定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于请求国及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依两国法律规定均应处罚者,得准许引渡。
但中华民国法律规定法定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徙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犯罪行为具有军事、政治、宗教性时,得拒绝引渡。
但左列行为不得视为政治性之犯罪:一故意杀害国家元首或政府要员之行为。
二共产党之叛乱活动。
第 4 条请求引渡之人犯,为中华民国国民时,应拒绝引渡。
但该人犯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在请求引渡后者不在此限。
中华民国国民在外国领域内犯本法第二条及第三条但书所定之罪,于拒绝外国政府引渡之请求时,应即移送该管法院审理。
第 5 条请求引渡之犯罪,业经中华民国法院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免刑、免诉、不受理,或已判处罪刑,或正在审理中,或已赦免者,应拒绝引渡。
后为之。
第 6 条数国对同一人犯请求引渡,而依条约或本法应为允许时,依左列顺序定其解交之国:一依条约提出请求引渡之国。
二数请求国均为缔约国或均非缔约国时,解交于犯罪行为地国。
三数请求国均为缔约国或均非缔约国,而无一国为犯罪行为地国时,解交于犯人所属国。
四数缔约国或数非缔约国请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于最重犯罪行为地国;其法定刑度轻重相同者,解交于首先正式请求引渡之国。
第 7 条请求国非经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不得追诉或处罚引渡请求书所载以外之犯罪。
但引渡之人犯,在请求国之诉讼程序终结或刑罚执行完毕后,尚自愿留居已达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
引渡人犯于引渡后,在请求国另犯他罪者,该请求国仍得追诉或处罚之。
第 8 条请求国非经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不得将引渡之人犯再引渡与第三国。
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条第一项但书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国际法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潍坊学院
国际法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潍坊学院第一章测试1.国际法是()的。
参考答案: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2.下列关于国际法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国际法作为较为确定的法律体系,其发展独立于国际政治3.如果一国法院坚持只适用国内法,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抵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参考答案: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4.甲乙两国签订了一项市场准入条约,承诺相互降低关税,后甲国政府又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自然人和法人在甲国享有的某些关税优惠。
对于甲国的这种作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参考答案:甲国的做法违背了对乙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应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甲国立法机构有权通过与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这是行使立法权的表现5.下列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条约的规定与我国国内民商事法律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任何条约,如果与国内法相冲突,条约的规定应直接并优先适用,但我国缔结或参加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凡是对我国生效的条约,在国内不需转化,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6.国际法的“国际性”体现在()参考答案:追求的价值和目标的国际性;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7.下列属于国际法创制特点的是()参考答案:分散性;自治性;平等性8.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参考答案:错9.与国内法由国内法院强制执行不同的是,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错10.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发展的基础。
()参考答案:对第二章测试1.国际法渊源是指()参考答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制度产生的地方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一般法律原则为国际法院裁判依据之一,下列有关一般法律原则说法正确的是()参考答案: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3.下列各项不属于造法性条约的是()参考答案:中俄东段边界划界协定4.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可在下列哪些材料中找到()参考答案:国家间的协定、备忘录等外交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权威国际法学者的著作;国际法院的判决5.司法判例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是基于()参考答案:它的法律推理和说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它是国际习惯存在的法律证据;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参考答案:一般法律原则可作为国际法的补充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7.下列哪些属于判断一项国际习惯是否存在需要考虑的因素()参考答案:某种行为规范在较为广泛的国家范围内施行;某种行为规范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某种行为持续出现,反复施行8.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其效力优先于国际条约。
引渡流程详细步骤
引渡流程详细步骤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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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方法及手续
引渡方法及手续引渡方法及手续协议书第一条引渡的目的和原则1.1 引渡是为了合作打击国际犯罪,实现国际司法合作的目的。
根据国际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引渡应基于相互尊重主权和法律原则,并遵守双方国家法律。
1.2 引渡不得以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观点或者其他类似因素为由加以拒绝或限制。
第二条引渡申请的提交和处理程序2.1 引渡申请应由引渡请求国向引渡执行国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充分说明涉案人员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2.2 引渡申请的提交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并由引渡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向引渡执行国的外交使节提交。
2.3 引渡执行国在收到引渡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引渡请求国是否接受该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引渡的拒绝和限制3.1 引渡执行国可拒绝引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1.1 涉案人员是引渡执行国的公民;3.1.2 涉案人员已经被判刑或正在被审判并因此服刑;3.1.3 涉案人员已被第三国引渡或将被引渡到第三国;3.1.4 引渡请求的性质与引渡执行国的国家安全或政治、宗教信仰抵触;3.1.5 涉案人员被认为可能面临歧视、不人道待遇或违背基本人权的风险;3.2 引渡执行国可在引渡申请中提出合理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2.1 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涉案人员的罪行;3.2.2 要求引渡请求国保障对涉案人员的审判公正和基本人权的尊重;3.2.3 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充足的保证,确保涉案人员不会被判处死刑或受到其他残酷、不人道的待遇;第四条引渡的程序和期限4.1 引渡执行国应尽快进行引渡决定,并及时通知引渡请求国。
4.2 引渡执行国可以将涉案人员拘押在引渡程序期间,并应根据引渡请求国的要求,保证其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
4.3 引渡请求的批准应遵循引渡执行国的法律程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引渡的程序费用5.1 引渡请求国负责承担引渡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旅行费、从押运费等。
5.2 引渡执行国有权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适当的担保金或付款安排,以确保其参与引渡程序的费用得到充分偿付。
中韩引渡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韩引渡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引言部分是一篇文章的开端,它用来向读者介绍文章主题,提供背景信息,并概括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本文中,引言的目标是在概述中韩引渡条款的基本情况,并引导读者进入后续章节的内容。
1.1 概述中韩引渡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法律协定。
引渡条款允许两国之间的嫌疑犯或罪犯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互相引渡,以便接受刑事审判或执行判决。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活动越来越频繁地跨越国界,国际合作和引渡机制变得愈发重要。
中韩引渡条款的签署正是应对这一趋势的重要举措之一。
作为两国间长期友好合作的结果,中韩引渡条款为跨国犯罪打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合作方式。
中韩引渡条款在其主要内容中详细阐述了引渡的条件、程序和延迟引渡的情况。
双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是条款实施的关键,这有助于促进两国执法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和合作。
本文将对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一条款的意义与影响。
在下一章节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包括签署的动机和相关国际法律框架。
紧接着,我们将会探讨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引渡的条件和程序。
最后,我们将在结论部分总结中韩引渡条款所带来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中韩引渡条款,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一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它在两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中所发挥的作用。
随着全球合作日益紧密,中韩引渡条款的存在为两国提供了一种有效应对跨国犯罪的手段,也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个积极的合作典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架构,以便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逻辑。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1. 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和重要性,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关注;2. 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小节,分别阐述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中韩引渡条款的背景:介绍中韩两国间引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阐明引渡条款的必要性和应用场景;- 中韩引渡条款的主要内容:详细解读中韩引渡条款的具体规定,包括引渡的条件、程序和限制等方面的内容;3. 结论部分:总结中韩引渡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中韩引渡条款的意义:探讨中韩引渡条款对两国司法合作、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中韩引渡条款的影响:分析中韩引渡条款对两国民众、犯罪分子和司法机构等方面的影响。
引渡制度
论引渡制度及在中国的适用(提纲)一. 引言.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变化,整个世界越来越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
同时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跨国犯罪就成了一个各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引渡作为一个古老的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围堵和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犯罪对于中国来说脊背上就不存在。
引渡这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说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适用的有效解决国际犯罪中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方式在中国就无从谈起了。
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而后引渡制度也开始了在中国事件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二引渡制度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引渡制度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1。
引渡的目的就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
这样,引渡又分为了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同时,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加,使得通常被追诉的人在犯罪时并不一定身在请求国的领土内,同时作为请求国的国家依据属地属人或国际法上的其他管辖权,有权对犯罪实行管辖。
这样,引渡就变得不可避免。
而引渡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的主权行为,引渡的对象从可引渡的对象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
十八世纪以前,国家间所引渡的对象基本上是政治逃犯、异教徒、阴谋叛乱者、逃兵等,引渡普通罪犯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过,并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以前。
○2但是引渡对象就人而言,又分为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包括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员)。
但是现实状况是:有些国家根据属人原则而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例如法国、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或他们所缔结的引渡条约都明确拒绝引渡本国人。
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内容PPT演示
日 本
引渡对象国籍
被请求国
请求国
张振海,男,中国公民。1989年12月16日携其妻 和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 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88号飞机,采用恐 吓手段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由于韩国机 场拒绝该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 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后经中日协商, 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子顺利 返回中国。为了将张振海引渡回国审判和处罚,中 国方面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 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
y doctrine提条件。条约前置原则限制了引渡合作范围,对本国的罪犯引渡带来障碍。
赖昌星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
黄海勇 深圳市亨润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Difference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对条约前置主义, 不同法系态度不同。
一 般 是 条 件 前置 主 义
一般是非条件前置主义
Change
十八世纪之后( 禁止引渡政治犯)
标 准 模 糊 , 容 易 被 曲 解
美 国 “ 政 治 动 乱 伴 生 说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例外
反人类罪
国际犯罪战争罪 反和平罪 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
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
经济犯罪
腐败犯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
我国《引渡法》第8条 第4款应增加:“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 加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 政治犯罪的除外。”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例外
中泰、中柬、中西等双 边引渡条约,以及中国 参与的《联合国反腐败 公约》等多边公约都将 恐怖主义排除在外,但 我国《引渡法》对此却 未作规定。
德国基本法
Quelle: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technische Zusammenarbeit (GTZ)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liche Zusammenarbeit und Entwicklung联邦德国基本法(GG)1949年5月23日颁布,2002年 7月 26日最后一次修改德国基本法第一章基本权利第1条人的尊严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害,人身自由第3条平等第4条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第5条言论自由第6条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第7条学校教育第8条集会自由第9条结社自由第10条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第11条迁徙自由第12条职业自由第12a条兵役和替代役义务第13条住宅不受侵犯第14条财产权,继承权和财产征收第15条社会征用第16条国籍变更,引渡第16a条避难权第17条请愿权第17a条服役义务人基本权利的限制第18条基本权利的丧失第19条基本权利的限制第二章联邦和州第20条国家基础条款,抵抗权第20a条保护自然生活环境第21条政党第22条联邦国旗第23条欧洲联盟第24条国家主权转让第25条国家法和联邦法第26条禁止侵略战争,战争武器第27条商船队第28条州宪法,地方自治第29条联邦领土的重新划分第30条州的权限第31条联邦法的优先地位第32条对外关系第33条公民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第34条违反公职义务的责任第35条司法和公务协助,灾难救助第36条联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37条联邦强制权第三章联邦议院第38条选举原则,代表议席,选举权第39条当选任期,集会第40条议长,议事规则第41条选举审查第42条公开和多数原则第43条要求出席权和出席权第44条调查委员会第45条欧洲联盟事务委员会第45a条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第45b条军事专员第45c条请愿委员会第46条免责权和豁免权第47条拒绝作证权第48条议员权利第49条(已废除)第四章联邦参议院第50条职能第51条组成第52条议长,议事规则第53条联邦政府出席会议权第四A章联合委员会第53a条组成,程序第五章联邦总统第54条选举和任期第55条禁止兼职第56条就职宣誓第57条代行总统职权第58条副署第59条国际法代表,议会对签约的批准第59a条(已废除)第60条任命,赦免,豁免第61条联邦总统的弹劾第六章联邦政府第62条组成第63条联邦总理的选举和任命第64条联邦部长,就职宣誓第65条准则权限,业务职能范围原则,集体原则第65a条武装部队指挥权第66条禁止兼职第67条不信任案第68条信任询问,解散联邦议院第69条联邦副总理第七章联邦立法第70条联邦和州的立法第71条专属立法权第72条党和立法权第73条专属立法权对象第74条党和立法权对象第74a条公共服务部门薪酬、退休待遇的联邦党和立法权第75条框架立法第76条法律提案第77条通过法律的决议,联邦参议院的参与第78条联邦法律的成立第79条基本法的修改第80条行政法规第80a条紧急状态第81条立法紧急状态第82条法律的签署,公布和生效第八章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管理第83条联邦和各州之间职权的划分第84条州行政管理,联邦监督第85条州的委托行政第86条联邦自行行政管理第87条联邦行政管理对象第87a条武装部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第87b条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第87c条核能第87d条空中交通行政管理第87e条铁路第87f条邮政和电讯第88条联邦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第89条联邦水道第90条联邦公路,联邦高速公路第91条内政紧急状态第八A章共同任务第91a条州属任务的联邦参与第91b条教育计划,科研促进第九章司法第92条司法权力第93条联邦宪法法院主管范围第94条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第95条联邦各最高法院第96条其他联邦法院第97条法官的独立性第98条法官的法律地位第99条依据州法的联邦法院主管范围第100条法律规范审查第101条例外法院,专门法院第102条废除死刑第103条听政权,刑罚的可追究性第104条剥夺自由第十章财政制度第104a条财政支出负责范围,财政帮助,责任第105条立法权第106条收益权,财政拨款第106a条近程客运交通的州所得份额第107条地方税收,州际财政平衡,补充拨款第108条财税行政管理,财税法院体系第109条联邦和各州预算第110条预算计划第111条紧急预算第112条预算超支第113条增加支出、减少收入的法律第114条审计第115条贷款、一般担保和其他担保第十A章防御状态第115a条防御状态,确定第115b条命令权的转移第115c条立法和行政权限,财政第115d条防御状态下的立法程序第115e条对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取代第115f条联邦政府权限的扩展第115g条联邦宪法法院的存续和职能第115h条当选任期和任职期的延长第115I条各州政府的权限第115k条特殊法律规定的适用期间第1151条联合委员会法律的废除,防御状态结束第十一章过渡及最后荣获第116条德国国籍第117条对第3条第2款和第11条的过渡规定第118条西南部地区第118a条柏林、布兰登堡的重新划分第119条难民和被驱逐者第120条战争后果负担费用第120a条战后负担平衡的执行第121条多数票的概念第122条对原立法权限的取消第123条旧法律和国家条约的继续适用第124条州属立法权范围内的法律作为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5条党和立法权范围内的法律作为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5a条 1994年11月15日前颁布的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6条对法律是否继续有效的意见分歧第127条联合经济区域的行政管理法律第128条指令权的继续有效第129条行政法规授权的继续有效第130条现有机构的隶属关系第131条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第132条公共服务人员第133条联合经济区域的继承第134条帝国财产继承第135条地域变更或解散时的财产转移第135a条债务的履行第136条联邦参议院的第一次会议第137条对公共服务人员被选举权的限制第138条公证处的变更第139条非纳粹化规定的继续适用第140条魏玛宪法宗教法规定的引用第141条宗教课程(不莱梅条款)第142条州宪法的基本权利第143条两德统一的过渡规定第143a条联邦铁路的转制第143b条联邦邮政的转制第144条通过第145条宣布第146条实施有效期第1章基本权利第1条人的尊严(l)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德国基本法
来源: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联邦德国基本法(GG)1949年5月23日颁布,2009年3月19日最后一次修改德国基本法第一章基本权利第1条人的尊严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害,人身自由第3条平等第4条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第5条言论自由第6条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第7条学校教育第8条集会自由第9条结社自由第10条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第11条迁徙自由第12条职业自由第12a条兵役和替代役义务第13条住宅不受侵犯第14条财产权,继承权和财产征收第15条社会征用第16条国籍变更,引渡第16a条避难权第17条请愿权第17a条服役义务人基本权利的限制第18条基本权利的丧失第19条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权利保护第二章联邦和州第20条国家基础条款,抵抗权第20a条保护自然生活环境第21条政党第22条联邦首都,联邦国旗第23条欧洲联盟第24条集体安全体系第25条作为联邦法组成部分的一般国际法第26条禁止侵略战争,战争武器第27条商船队第28条州宪法,地方自治第29条联邦领土的重新划分第30条州的权限第31条联邦法的优先地位第32条对外关系第33条公民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第34条违反公职义务的责任第35条司法和公务协助,灾难救助第36条联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37条联邦强制权第三章联邦议院第38条选举原则,代表议席,选举权第39条当选任期,集会第40条议长,议事规则第41条选举审查第42条公开和多数原则第43条要求出席权和出席权第44条调查委员会第45条欧洲联盟事务委员会第45a条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第45b条军事专员第45c条请愿委员会第46条免责权和豁免权第47条拒绝作证权第48条议员权利第49条(已废除)第四章联邦参议院第50条职能第51条组成第52条议长,议事规则第53条联邦政府出席会议权第四A章联合委员会第53a条组成,程序第五章联邦总统第54条选举和任期第55条禁止兼职第56条就职宣誓第57条代行总统职权第58条副署第59条国际法代表,议会对签约的批准第59a条(已废除)第60条任命,赦免,豁免第61条联邦总统的弹劾第六章联邦政府第62条组成第63条联邦总理的选举和任命第64条联邦部长,就职宣誓第65条准则权限,业务职能范围原则,集体原则第65a条武装部队指挥权第66条禁止兼职第67条不信任案第68条信任询问,解散联邦议院第69条联邦副总理第七章联邦立法第70条联邦和州的立法第71条专属立法权第72条竞合立法权第73条专属立法权对象第74条竞合立法权对象第74a条和第75条已废除第76条法律提案第77条通过法律的决议,联邦参议院的参与第78条联邦法律的成立第79条基本法的修改第80条行政法规第80a条紧急状态第81条立法紧急状态第82条法律的签署,公布和生效第八章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管理第83条联邦和各州之间职权的划分第84条州行政管理,联邦监督第85条州的委托行政第86条联邦自行行政管理第87条联邦行政管理对象第87a条武装部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第87b条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第87c条核能第87d条空中交通行政管理第87e条铁路第87f条邮政和电讯第88条联邦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第89条联邦水道第90条联邦公路,联邦高速公路第91条内政紧急状态第八A章共同任务第91a条州属任务的联邦参与第91b条教育计划,科研促进第九章司法第92条司法权力第93条联邦宪法法院主管范围第94条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第95条联邦各最高法院第96条其他联邦法院第97条法官的独立性第98条法官的法律地位第99条依据州法的联邦法院主管范围第100条法律规范审查第101条例外法院,专门法院第102条废除死刑第103条法定听审权,刑罚的可追究性第104条剥夺自由第十章财政制度第104a条财政支出负责范围,财政帮助,责任第104b条任务分配责任分担第105条立法权第106条收益权,财政拨款第106a条联邦为近程公共客运交通给各州的补贴第106b条机动车辆税州所占比例第107条地方税收,州际财政平衡,补充拨款第108条财税行政管理,财税法院体系第109条联邦和各州预算第110条预算计划第111条紧急预算第112条预算超支第113条增加支出、减少收入的法律第114条审计第115条贷款、一般担保和其他担保第十A章防御状态第115a条防御状态,确定第115b条命令权的转移第115c条立法和行政权限,财政第115d条防御状态下的立法程序第115e条对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取代第115f条联邦政府权限的扩展第115g条联邦宪法法院的存续和职能第115h条当选任期和任职期的延长第115I条各州政府的权限第115k条特殊法律规定的适用期间第1151条联合委员会法律的废除,防御状态结束第十一章过渡及最后条款第116条德国国籍第117条对第3条第2款和第11条的过渡规定第118条西南部地区第118a条柏林、布兰登堡的重新划分第119条难民和被驱逐者第120条战争后果负担费用第120a条战后负担平衡的执行第121条多数票的概念第122条对原立法权限的取消第123条旧法律和国家条约的继续适用第124条州属立法权范围内的法律作为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5条竞合立法权范围内的法律作为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5a条1994年11月15日前颁布的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5b条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州的另行规定第125c条有关乡镇交通和社会房资助的联邦法律的继续适用第126条对法律是否继续有效的意见分歧第127条联合经济区域的行政管理法律第128条指令权的继续有效第129条行政法规授权的继续有效第130条行政和司法机构的过渡第131条公共服务的原在职人员第132条公务员的退休制度第133条联合经济区域的权利继承第134条帝国财产继承第135条地域变更或解散时的财产转移第135a条债务的履行第136条联邦参议院的第一次会议第137条对公务员等被选举权的限制第138条南德的公证处第139条非纳粹化规定的继续适用第140条魏玛宪法宗教法规定的引用第141条宗教课程(不莱梅条款)第142条州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第142a条已废除第143条两德统一的过渡规定第143a条联邦对联邦铁路事务的职权第143b条联邦邮政的转制第143c条取消联邦财政帮助过渡条款第144条基本法的通过第145条基本法的颁布第146条基本法的有效期第一章基本权利第1条人的尊严(l)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浅谈我国引渡制度摘要:引渡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要意义,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本文就引渡的概念、引渡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引渡现状和发展等作综合阐述。
关键词: 引渡存在问题完善一、何为引渡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强制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有关条约承担了这样的义务。
在没有引渡条约约束的情况下,国家可自行决定是否向请求国引渡罪犯,这是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
但是,如果一国与他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就应根据条约规定承担引渡的义务。
在引渡的程序上,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其作法是: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罪犯临时逮捕,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交有关犯罪人犯罪的证明材料,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并由行政机关批准,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罪犯送交请求国代表。
在当代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引渡问题更加突出,许多国家纷纷缔结引渡条约,现代的引渡条约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如1994年的中泰引渡条约;二是区域性的引渡公约,如1933年的泛美引渡公约;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
目前,全球性的普遍引渡公约迄今尚未出现。
二、引渡存在的问题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罪犯的必要性,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实力不同,由引渡引起的纠纷不胜枚举。
由引渡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一是由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这一原则的本意是保护流亡的外国革命者,有其进步意义,但它适用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首先,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对政治犯概念的理解上存在极大的出入;其次,由于属地管辖权,被请求引渡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因而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请求方法院判处的徒刑或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可引渡的犯罪:(一)为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依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二)为执行徒刑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而请求引渡的,在请求方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行为是否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必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为此目的,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行为均不视为政治犯罪;(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三)根据被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四)在被请求方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五)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其他原因,不得就引渡请求中列明的犯罪进行追诉或者执行刑罚;(六)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做出终审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八)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刑事诉讼法规之一。
该法规旨在规范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的司法合作,并确保引渡的权利和程序得到公正、透明的执行。
在实践中,这个法规对于国内外的犯罪防控、司法协作、维护国际法治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引渡是指将在一个国家被控犯罪,但又逃到另一个国家的嫌疑人交返到原来国家受审判的程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则规定了引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引渡的第一步是条件确认。
引渡的条件有五个:要求提出引渡的犯罪应当在两个国家都是刑事犯罪;犯罪行为必须存在证据;犯罪人必须在要求引渡的国家被起诉或被裁决有罪;引渡不违反承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引渡的犯罪应当受到两个国家的刑法制裁。
条件确认之后,接下来是程序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引渡的程序包括七个步骤:第一步,由引渡要求国家提出引渡请求。
第二步,当要求引渡的国家接到请求后,必须认真考虑,是否符合引渡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答应引渡;如果不符合条件,应该拒绝引渡请求。
第三步,主管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接到国外司法机关的提供证据的请求后,应当立即进行协助调查。
第四步,如果确认有引渡必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对被请求人的调查,对其展开限制行动,这些行动有助于防止被引渡人逃亡、销毁证据等非法行为。
第五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认定需要反回的被请求人移交到中央机关。
第六步,中央机关应当加强对移交的被请求人的囚押和保护。
第七步,接到被移交人后,批准引渡并将该人送回由他们的法律系统处理,保障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状况下,可以反正据请求国的司法程序。
总之,在全球化时代,犯罪成为全球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了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跨国司法协作、按照国际法规则实施引渡,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外司法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6)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引渡 (⼀)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种国际司法协助⾏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
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是它根据主权⾃由决定的事。
(⼆)引渡规则 从国家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各国的引渡法以及各国进⾏引渡的实践来看,在引渡罪犯的问题上,已形成以下⼀些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1.请求引渡的主体指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
有以下三类国家: A、罪犯本⼈所属国。
根据国家的属⼈优越权,国家对于本国⼈在外国的犯罪⾏为具有管辖权,因此,罪犯的所属国有权要求引渡。
B、犯罪⾏为发⽣地国。
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不管罪犯是否本国⼈,只要犯罪⾏为发⽣在该国,该国就有权请求引渡。
C、受害国。
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因此,尽管犯罪⾏为发⽣地不在本国。
甚⾄犯罪⼈也不属于本国⼈,但是犯罪⾏为的后果及于该国,该国就可以⾏使管辖权,因⽽有权请求引渡。
以上三类国家对罪犯都有权提出引渡要求。
但是,如果这三类国家同时都对同⼀罪犯提出引渡要求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
有些国际公约对这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2.引渡的对象。
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
他可以是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还可以是第三国的国民。
但是⼤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优越权的考虑,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这叫做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只有英、美等极少数国家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是法国资产阶级⾰命以后,通过西欧⼀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成的⼀项原则。
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但是,这项原则实施起来是困难的。
因为: A、关于政治犯的含义和范围缺乏明确性,各国的解释不尽⼀致,⽽且有的政治活动兼有普通罪⾏,即所谓相对的或混合的政治犯罪,如何适⽤这⼀原则,就很困难。
引渡示范条约
引渡示范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1990.12.14•【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正文引渡示范条约(199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希望缔结一项引渡条约,以期两国在控制犯罪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之义务缔约国同意根据请求并根据本《条约》各项规定,向对方引渡为了对可引渡罪行提出起诉或者为了对这类罪行作出判决或执行判决在请求国受到通缉的任何人。
第二条可予引渡之犯罪行为1.为本《条约》目的,可予引渡之犯罪行为系指按照缔约国双方法律规定可予监禁或以其他方式剥夺其自由最长不少于[一/二]年、或应受到更为严厉惩罚的任何犯罪行为。
有关引渡的请求若是为了对所通缉者执行对此类罪行作出监禁判决或其他剥夺自由的判决。
仅在其未服刑期至少有[四/六]个月时方可准予引渡。
2.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a)不应计较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列入同一犯罪类别或者是否对该罪行采取同一用语;(b)应对由请求国提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作整体考虑。
而不论根据缔约国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否有别。
3.若某人因违反有关赋税、关税、外汇管制或其他税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而被要求引渡,被请求国不得以其法律并不规定征收与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同样种类的赋税或关税、或并未载列与请求国同样的赋税、关税或外汇管制条例为理由而拒绝引渡。
4.如引渡请求涉及若干项犯罪行为,且每一项罪行按照缔约国双方法律均应予以惩处,但其中某些犯罪行为并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条件,被请求国仍可针对后一类罪行准予引渡,只要需予引渡者犯有至少一项可予引渡罪行。
第三条拒绝引渡之强制性理由遇下述任一情况。
不得准予引渡:(a)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b)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c)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内的罪行,而并非普通刑法范围内的罪行;(d)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被要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e)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要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予起诉和惩罚;(f)被要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曾受到或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者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g)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定罪的人未获有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有机会或将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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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政治犯 不引渡” 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中方在提出引渡请求时根据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9条有关类推和107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有关类推和107 条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对张振海的罪行类推认定 为劫持飞机罪,这一犯罪依日本法律和中日共同参加的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在本案中,中国司法机关对张振海的审判和处罚严格遵守 了这一原则,按照请求引渡的照会中列明的劫持飞机罪,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既未以其他 罪名对张振海进行审判和处罚,也未处罚其劫机罪以外的 其他罪行。
主权之痛:中国以“免死”引渡赖 昌星
赖昌星,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但却是中国牵涉金额数百亿元 的一起走私大案主角。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大,这之后的6 大,这之后的6年间,又因为不 断地提起难民申请诉讼,耗费 加拿大上千万司法成本而成为 加拿大媒体追逐报道的对象。 2005年 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 31日,加拿大最高 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案件 的申请,使他永久留在加拿大 的希望几乎化为泡影。他的去 向再次引起舆论极大的关 注……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punishment’ punishment’s rule) 当被请求国认为在引渡之后被引渡人可能 判处死刑时,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 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与人权的 国际保护有着密切联系。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张振海,男,中国公民。1989年12月16日携其 张振海,男,中国公民。1989年12月16日携其 妻和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88号飞机,采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88号飞机,采 用恐吓手段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由于 韩国机场拒绝该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 况下,被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后 经中日协商,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 海的妻、子顺利返回中国。为了将张振海引渡回 国审判和处罚,中国方面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 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 捕令。后又应日方要求,派出一工作小组就引渡 张振海一事与日方进行具体商谈。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根据
二、引渡请求的根据 其次,引渡请求的提出也是根据被请求国 的法律。只有当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按照 被请求国的法律,其行为也构成可引渡之 罪时,被请求国才可能接受引渡请求。引 渡请求如果不符合被请求国的法律,就会 因为缺乏根据而被请求国拒绝。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根据
二、引渡请求的根据 最后,提出引渡的请求,还必须根据请求国和被 请求国之间事先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协议、双方参 加的多边引渡条约或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没 有这种条约根据,也不能提出引渡请求。尽管在 以往的国际实践中,没有相互签订条约的国家之 间,可以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引渡,但是随着国家 关系和国际条约的发展,单纯按照互惠原则进行 引渡的情况已经十分少见。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二、引渡的特征 (三)引渡的目的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引渡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 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既包括对犯罪人进 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以 便审判机关确认其犯罪,也包括对犯罪人 执行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二、引渡的特征 (四)引渡的表现形式是一方将犯罪人移交给另 一方 引渡作为国家之间进行刑事合作的一项活动,具 体表现为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犯罪人移交给 对方。为了保证移交的顺利进行,移交犯罪人的 一方往往要先对犯罪人进行扣押。因此,被请求 方就要求请求方对被请求引渡人发出逮捕令或作 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以此作为扣押被请求引渡人 的根据。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1990年 1990年2月中方正式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释中国 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犯有劫机罪行的有关 证据和补充资料。在上述文件中中方指出:张振海非法劫 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 全,并直接损害了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条、第79条、第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第79条、第 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 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 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的规定,已构成劫持飞机罪。 1990年 1990年4月28日,日本法院经过审查,依互惠原则将张 28日,日本法院经过审查,依互惠原则将张 振海引渡给中国。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北京市人民检察 院分院依法提起了公诉,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认定张振海犯有劫持飞机罪,判处其有期徙刑8 认定张振海犯有劫持飞机罪,判处其有期徙刑8年,剥夺 政治权利2 政治权利2年。
(一)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一)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所谓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 被请求国的各自的国内法,或者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的国 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 双重犯罪原则一般是针对国内法上的犯罪而言的。对于国际犯罪来说, 这一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国际犯罪本身是国际社会通过条约共同 认定的危害共同利益的犯罪,当有关当事国均为成员国时,它必然同 时触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认可的刑法原则;同时,国际刑法公约在规 定国际犯罪的时候,也总是将其宣布为可引渡之罪,总是要求各缔约 国通过国内立法承担制裁国际犯罪的义务。因此,当一种行为被认为 构成了国际犯罪时,在有关缔约国之间,它就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的提出,既是为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保护被请 求引渡人的了协调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利益,防止 滥用引渡权侵害被引渡人的人权,在国际 社会的引渡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旨在 限制引渡行为的一般原则。 关于引渡的一般原则的具体内容,各国的 学者认识并不一致。例如,有的学者提出 互惠原则,有的学者则认为这不是引渡制 度的特定原则。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二、引渡的特征 (二)引渡的对象是犯罪人 引渡请求只能是针对犯罪人提出。在引渡实践中,犯罪人 可能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怀疑其实 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二是被指控犯罪的人(被告人),即 在一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权指控犯罪的主体向审判机关指控 其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三是被判刑人,即被一国的刑事审 判机关认定为犯有某种罪行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不是 上述三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如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当 事人,就不能对其进行引渡。 引渡的对象如果不是犯罪人,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引渡请求。
第十一章 引渡
EXTRADITION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Extradition)是国家间在制裁国内犯罪中 引渡(Extradition)是国家间在制裁国内犯罪中 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在 制裁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中普遍接受的 一种刑事合作形式。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 而为该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 交给该外国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有关引渡的规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即引渡的主体,包括犯 罪行为发生地国、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受 害国。我国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内犯 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因此,我国既是罪犯本人 所属国,对张振海享有属人管辖权,又是犯罪行 为发生地国,对本案享有属地管辖权。有权向罪 犯所有国提出引渡要求。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二是引渡的对象,即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 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公民,也可以 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公民,还可以是第三国 的公民。 本案张振海被指控犯有劫持飞机罪,又是 引渡请求国的公民,符合对引渡对象的要 求。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三是引渡的理由,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遵守同一原则 和专一原则。 同一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 的行为必须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可引渡的 犯罪,如依任何一方的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 不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 专一原则又称罪行特定原则,是指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 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审判和处罚, 且不得将该人引渡到第三国。以防止某些国家把引渡作为 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分析] 分析] 本案是关于空中劫持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 除涉及对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 和乘客的保护,空中劫持犯罪的管辖、惩 治等规则外,还涉及有关引渡的规则。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 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请求国审 判和处罚。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国家之间 必须缔结有关引渡的条约,才能相互承担引渡罪 犯的义务。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也可 根据礼让和互惠原则,实施引渡行为。 如本案中,在中日两国未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日本政府依互惠原则将张振海引渡回中国。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根据
一、引渡请求的提出 按照各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和国际刑法 公约中的规定,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首先必须是对请求引渡的犯罪人享有刑事 管辖权的国家。这些国家通常是:犯罪人 的国籍所属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 的国籍所属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犯罪行 为地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受害国及 犯罪结果地国(根据保护管辖原则)。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the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the 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to extradition) extradition) 所谓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引渡人时政治犯时, 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对于某种政治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往往具有不同看法。在一种社会制度下被法律宣 布为犯罪的政治行为,在另一种社会制度下则可能不被视 为犯罪甚至受到肯定和鼓励。因此,在引渡实践中,对于 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总是基于本国的利益而决定的, 总是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往往难以形成一致的看 法和公认的标准。有鉴于此,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政治犯 不引渡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