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章 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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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一)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所谓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 被请求国的各自的国内法,或者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的国 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 双重犯罪原则一般是针对国内法上的犯罪而言的。对于国际犯罪来说, 这一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国际犯罪本身是国际社会通过条约共同 认定的危害共同利益的犯罪,当有关当事国均为成员国时,它必然同 时触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认可的刑法原则;同时,国际刑法公约在规 定国际犯罪的时候,也总是将其宣布为可引渡之罪,总是要求各缔约 国通过国内立法承担制裁国际犯罪的义务。因此,当一种行为被认为 构成了国际犯罪时,在有关缔约国之间,它就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的提出,既是为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保护被请 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二、引渡的特征 (二)引渡的对象是犯罪人 引渡请求只能是针对犯罪人提出。在引渡实践中,犯罪人 可能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怀疑其实 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二是被指控犯罪的人(被告人),即 在一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权指控犯罪的主体向审判机关指控 其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三是被判刑人,即被一国的刑事审 判机关认定为犯有某种罪行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不是 上述三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如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当 事人,就不能对其进行引渡。 引渡的对象如果不是犯罪人,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引渡请求。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二、引渡的特征 (一)引渡的主体是国家 每个国家都具有刑事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只能 在自己的领土上实施,而不能逾越地域的界限。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意味着引渡的请求只能由拥 有主权的国家提出,并且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 须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被 请求的国家必须是同样拥有主权的国家,并且必 须是所指控的犯罪人在其境内的国家。这是引渡 所必需的主体条件。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二是引渡的对象,即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 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公民,也可以 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公民,还可以是第三国 的公民。 本案张振海被指控犯有劫持飞机罪,又是 引渡请求国的公民,符合对引渡对象的要 求。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三是引渡的理由,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遵守同一原则 和专一原则。 同一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 的行为必须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可引渡的 犯罪,如依任何一方的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 不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 专一原则又称罪行特定原则,是指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 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审判和处罚, 且不得将该人引渡到第三国。以防止某些国家把引渡作为 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punishment’ punishment’s rule) 当被请求国认为在引渡之后被引渡人可能 判处死刑时,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 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与人权的 国际保护有着密切联系。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根据
二、引渡请求的根据 其次,引渡请求的提出也是根据被请求国 的法律。只有当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按照 被请求国的法律,其行为也构成可引渡之 罪时,被请求国才可能接受引渡请求。引 渡请求如果不符合被请求国的法律,就会 因为缺乏根据而被请求国拒绝。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根据
二、引渡请求的根据 最后,提出引渡的请求,还必须根据请求国和被 请求国之间事先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协议、双方参 加的多边引渡条约或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没 有这种条约根据,也不能提出引渡请求。尽管在 以往的国际实践中,没有相互签订条约的国家之 间,可以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引渡,但是随着国家 关系和国际条约的发展,单纯按照互惠原则进行 引渡的情况已经十分少见。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二、引渡的特征 (三)引渡的目的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引渡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 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既包括对犯罪人进 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以 便审判机关确认其犯罪,也包括对犯罪人 执行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二、引渡的特征 (四)引渡的表现形式是一方将犯罪人移交给另 一方 引渡作为国家之间进行刑事合作的一项活动,具 体表现为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犯罪人移交给 对方。为了保证移交的顺利进行,移交犯罪人的 一方往往要先对犯罪人进行扣押。因此,被请求 方就要求请求方对被请求引渡人发出逮捕令或作 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以此作为扣押被请求引渡人 的根据。
第十一章 引渡
EXTRADITION
第一节 引渡概述
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Extradition)是国家间在制裁国内犯罪中 引渡(Extradition)是国家间在制裁国内犯罪中 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在 制裁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中普遍接受的 一种刑事合作形式。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 而为该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 交给该外国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根据
二、引渡请求的根据 提出引渡请求的根据有三: 首先是请求国的法律。只有当一个国家根据本国 的法律认为处在他国领土上的某人实施了按照本 国的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时,才会向他 国提出引渡请求,要求将该犯罪人引渡给本国进 行审判。同样地,只有当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 作出了生效的刑事判决而被判刑人不在本国领域 内时,才会提出引渡请求以便执行已经判处的刑 罚。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有关引渡的规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即引渡的主体,包括犯 罪行为发生地国、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受 害国。我国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内犯 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因此,我国既是罪犯本人 所属国,对张振海享有属人管辖权,又是犯罪行 为发生地国,对本案享有属地管辖权。有权向罪 犯所有国提出引渡要求。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为了协调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利益,防止 滥用引渡权侵害被引渡人的人权,在国际 社会的引渡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旨在 限制引渡行为的一般原则。 关于引渡的一般原则的具体内容,各国的 学者认识并不一致。例如,有的学者提出 互惠原则,有的学者则认为这不是引渡制 度的特定原则。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the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the 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to extradition) extradition) 所谓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引渡人时政治犯时, 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对于某种政治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往往具有不同看法。在一种社会制度下被法律宣 布为犯罪的政治行为,在另一种社会制度下则可能不被视 为犯罪甚至受到肯定和鼓励。因此,在引渡实践中,对于 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总是基于本国的利益而决定的, 总是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往往难以形成一致的看 法和公认的标准。有鉴于此,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政治犯 不引渡这一原则。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分析] 分析] 本案是关于空中劫持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 除涉及对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 和乘客的保护,空中劫持犯罪的管辖、惩 治等规则外,还涉及有关引渡的规则。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 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请求国审 判和处罚。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国家之间 必须缔结有关引渡的条约,才能相互承担引渡罪 犯的义务。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也可 根据礼让和互惠原则,实施引渡行为。 如本案中,在中日两国未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日本政府依互惠原则将张振海引渡回中国。
主权之痛:中国以“免死”引渡赖 昌星
赖昌星,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但却是中国牵涉金额数百亿元 的一起走私大案主角。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大,这之后的6 大,这之后的6年间,又因为不 断地提起难民申请诉讼,耗费 加拿大上千万司法成本而成为 加拿大媒体追逐报道的对象。 2005年 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 31日,加拿大最高 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案件 的申请,使他永久留在加拿大 的希望几乎化为泡影。他的去 向再次引起舆论极大的关 注……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1990年 1990年2月中方正式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释中国 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犯有劫机罪行的有关 证据和补充资料。在上述文件中中方指出:张振海非法劫 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 全,并直接损害了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条、第79条、第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第79条、第 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 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 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的规定,已构成劫持飞机罪。 1990年 1990年4月28日,日本法院经过审查,依互惠原则将张 28日,日本法院经过审查,依互惠原则将张 振海引渡给中国。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北京市人民检察 院分院依法提起了公诉,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认定张振海犯有劫持飞机罪,判处其有期徙刑8 认定张振海犯有劫持飞机罪,判处其有期徙刑8年,剥夺 政治权利2 政治权利2年。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张振海,男,中国公民。1989年12月16日携其 张振海,男,中国公民。1989年12月16日携其 妻和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88号飞机,采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88号飞机,采 用恐吓手段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由于 韩国机场拒绝该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 况下,被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后 经中日协商,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 海的妻、子顺利返回中国。为了将张振海引渡回 国审判和处罚,中国方面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 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 捕令。后又应日方要求,派出一工作小组就引渡 张振海一事与日方进行具体商谈。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根据
一、引渡请求的提出 按照各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和国际刑法 公约中的规定,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首先必须是对请求引渡的犯罪人享有刑事 管辖权的国家。这些国家通常是:犯罪人 的国籍所属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 的国籍所属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犯罪行 为地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受害国及 犯罪结果地国(根据保护管辖原则)。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二)特定原则(the (二)特定原则(the principle of speciality) speciality) 引渡中的特定原则,也称为引渡目的的特定原则, 是指引渡的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必须保证, 在引渡之后,对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只能就引渡 请求中指明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意味着,请求国引渡犯罪人之后,不得 在作为引渡请求事由的犯罪之外对被引渡人进行 审判或行刑。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政治犯 不引渡” 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中方在提出引渡请求时根据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9条有关类推和107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Hale Waihona Puke Baidu9条有关类推和107 条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对张振海的罪行类推认定 为劫持飞机罪,这一犯罪依日本法律和中日共同参加的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在本案中,中国司法机关对张振海的审判和处罚严格遵守 了这一原则,按照请求引渡的照会中列明的劫持飞机罪,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既未以其他 罪名对张振海进行审判和处罚,也未处罚其劫机罪以外的 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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