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70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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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能源审计、清洁生产修订

能源审计、清洁生产修订
需要典型企业的支持,提供数据,提供案 例,提供方案。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07年8月10日 财建[2007]371号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发改环资 [2008]704号
2009年环保部60号文件,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开 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的要求;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是“十二五规划”重 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积 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 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 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二、以提高 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四、加大环境 保护力度。五、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 体系建设。
千家企业能源审计
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 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 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 准煤以上,共1008家。
有色金属:71家,占7.04%。
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行业名称 钢铁 化工 电力
石油石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 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704号),2008年4月。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 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 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 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 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
所费少于所当费,所得多于所当得。
能源审计(节能审计) 能源规划(节能规划) 能效对标 节能量审核 节能评估--拟建项目评价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合同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体系 循环经济 低碳经济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企业 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关于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山西省关于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附件1: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一、申报范围及条件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要求如下:(一)一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013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具体要求1、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产能)应全部使用低汞触媒,且项目实施后排出氯乙烯车间废水中汞含量不超过3微克/升,含汞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05立方米/吨聚氯乙烯,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2、荧光灯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单支荧光灯产品汞含量应满足如下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0.8毫克(2)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毫克;(3)长效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2.5毫克;(4)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毫克;(5)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0.8毫克。

3、纸板锌锰、糊式锌锰、扣式氧化银、锌空气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电池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体温计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所生产的非电子类体温计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铅冶炼(矿产铅)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8立方米/吨铅;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物含量不超过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6、再生铅生产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铅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励依据和标准第六条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

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资金申报、核拨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财建[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4(000)009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J],
5.财政部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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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2009年度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2009年度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2009年度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环函[2010]369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2009年度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环函[2010]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09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对重点企业(“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大了清洁生产工作力度,有效推进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情况2009年,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依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了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1702家重点企业名单,其中,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布了946家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全国有2139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1291家重点企业完成了审核评估,有1125家重点企业完成了审核验收,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陕西7省(市)财政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资金共计1610万元。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效果2009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清洁生产方案46999个,已经实施42963个;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投入资金总计211亿元,其中政府投资1.4亿元,企业投资209.6亿元;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削减化学需氧量6.4万吨、二氧化硫27.7万吨,节水4.1亿吨、节电26.2亿度,取得经济效益11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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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乡村清洁工程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由县级财政按照预算安排,拨给乡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

2. 地方配套资金:由当地政府根据乡村清洁工程需要投入的配套资金。

3. 社会捐赠款:接受社会爱心人士、企业单位等的捐赠。

4. 其他合法来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三、资金使用管理1. 预算编制:乡村清洁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申报程序,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报县级财政审核批准后执行。

2. 资金发放: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挪用、挤占。

资金拨付应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后发放,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

3. 招投标管理: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采购等都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合法。

4. 资金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

5. 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评估的报告。

四、资金监督机制1. 预算监督: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乡村清洁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定额监督:设立定额制度,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定额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3. 验收监督:资金使用结束后,需进行验收,由验收部门进行评定,不合格的需整改或退回。

4. 审计监督:各项目应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审计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项目评估:每个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结束后,应进行效益评估,对项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 资金效益评估:对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绩效考核: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效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绩效评价的依据。

六、其他规定1. 本管理制度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707号文件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707号文件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建[2009]70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附件: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

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1. 制定清洁生产政策和目标:政府部门应制定清洁生产政策和目标,明确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

2. 建立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和废弃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为企业提供改进方案。

3. 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和宣传:加强清洁生产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

4. 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政府和企业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5. 优化生产工艺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6.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改进产品设计、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7. 减少废弃物产生: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回收利用废弃物、降低废弃物排放等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8.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9.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持续改进清洁生产水平。

10. 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激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1.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清洁生产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本国清洁生产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财建[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7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二)着重民生。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气候[2012]340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3406号)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活动,进一步发挥其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2年10月30日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

第四条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提交有关基金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基金有偿使用重大项目申请以及基金有偿使用情况报告。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52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52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分工的通

正文: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52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根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和部门“三定”规定,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牵头拟订综合性法规、规划和政策;负责安排清洁生产重大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向财政部提出清洁生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牵头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服务)导向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拟订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综合性法规、规划,提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根据国家法规、规划拟订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分别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重大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特此通知。

中央编办
2009年12月16日
——结束——。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环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务局: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People cry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laughter is learned later.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清洁生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是指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清洁生产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利于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清洁生产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管理方式。

补助范围是: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清洁生产项目;2.通过采取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3.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4.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5.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熟悉所属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标准;3.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________等;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5.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附件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申报范围及条件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要求如下:一)一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013 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 万元。

二)具体要求1.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产能)应全部使用低汞触媒,且项目实施后排出氯乙烯车间废水中汞含量不超过 3 微克/升,含汞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05 立方米/吨聚氯乙烯,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2.荧光灯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单支荧光灯产品汞含量应满足如下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0.8 毫克2) 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 1 毫克;长效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2.5 毫克;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 1 毫克;5) 管径>17mm 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 1.5 毫克。

3. 纸板锌锰、糊式锌锰、扣式氧化银、锌空气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电池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 体温计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所生产的非电子类体温计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铅冶炼(矿产铅)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8立方米/吨铅;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物含量不超过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6.再生铅生产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铅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6 毫克/立方米,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推行清洁生产有哪些财政政策

推行清洁生产有哪些财政政策

21、推行清洁生产有哪些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世界各国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

通常采用优先采购、补贴或奖金、贷款,或贷款加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计划及节约能源项目。

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可以采取的财政政策如:
(1)各级政府应优先采购或者按国家规定比例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并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这些产品;
(2)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的符合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4)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通过金融市场、政府拨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社会捐款等渠道依法筹集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投资基金。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及实施清洁生产的中小型企业,可以向投资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低息或无息贷款;
(5)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可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6)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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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建[2009]707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

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第七条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

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

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条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审查意见及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并附项目汇总表。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

(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推广前景。

(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附1: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责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四、专家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进展
包括资金来源、土地、环评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六、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配套资金证明
(八)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
(九)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
七、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附2: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责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重点是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情况(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以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项目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
(八)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九)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
六、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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