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707号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建[2009]707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第七条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条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审查意见及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并附项目汇总表。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
(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推广前景。
(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附1: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责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四、专家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进展
包括资金来源、土地、环评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六、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