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信息披露与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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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信息披露与规范-
摘要:鉴于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审计失败案例,本文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分析审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充分披露审计信息的政策性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在证券市场上,审计师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鉴证服务,提供鉴证报告。一般来说,该鉴证(审计)报告增强了财务信息的可信性。但是,在日益复杂的审计关系中,审计委托人与管理当局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审计师与管理当局的审计被审计关系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审计师所形成的审计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充分,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不可信和无用性。目前,国内外发生的审计失败的典型案例和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危机,使得审计委托人或广大投资者日渐对审计师缺乏信任,对社会公众的失信意味着审计职业存在基础的动摇。因此,如何重塑审计师的职业形象,取信于社会公众,就需要审计信息充分、真实披露和快捷传递,营造高透明的审计市场,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和监管部门打击公司财务造假和CPA审计造假提供有用信息。
二、审计信息与会计信息
从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会计
信息可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财务会计信息,二是审计会计信息,包括CPA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内容,该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评价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三是非会计信息。这里审计会计信息即生成于调查与审计报告过程中的审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可能是审计信息,也可能不是审计信息。二者关系见下图。
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报表注释、补充报表、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其他有关信息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业务报告、董事会报告、CPA审计报告。而审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是AOB,即审计报告、已审计会计报表和与审计有关的信息。由上图可知,审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扩展的空间,扩大审计范围,缩小未审计信息的空间,同时,加大披露审计调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使得信息透明度更高,以便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
在证券市场上,按审计信息生成的过程不同,审计信息可分为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的审计信息,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中的审计信息,补充报告中的审计信息等。本文讨论CPA 对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生成的审计信息的披露问题。
三、上市公司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及特点
(一)重要提示中审计信息披露《年报准则》1998年修订稿首次要求在重要提示中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
关事项的详细说明。这一披露要求其目的是引导投资者注意阅读和利用审计信息,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对审计师的监督。
四、上市公司审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三)支付事务所报酬的披露不具体。《年报准则》2001年修订稿第四十八条新增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一方面反映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效率,另一方面反映事务所收入与客户的依赖关系,反映审计独立性与审计质量问题。但是,目前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的披露还不具体,并无详细披露审计业务支付费、咨询业务费及所占比例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
(四)审计师更换信息披露不详细。《年报准则》2001年修订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有正常合理变更也存在异常变更。变更理由的充分披露,不仅体现审计师同行的职业责任,而且也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独立性的信息,更加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已审报表的可信性。但是,目前披露的聘任和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同址、时间,历史上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的记录不详细,甚至缺少;另外,事务所内部CPA的委派变更信息也无披露。事实上某一CPA长期为客户服务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因此,时常更换委派的CPA并对其助理人员的适当督导,有助于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较为详细的披露事务所的变更和CPA更换情况,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内部控制的评价。
(五)董事会、监事会对审计意见的说明。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信息,这是公司治理结构对独立审计信息的反映,同时也是就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信息公司自身的揭示。至于董事会报告中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真实,尽管制度规定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对非标准意见说明发表独立意见,但从披露实务看监事会报告可以说是100%同意董事会报告的说明。监事会对此说明是否真正发挥其监督功能,董事会报告的说明及监事会报告的意见CPA是否可接受,如不可接受,CPA 还需披露何信息,这是《年报准则》未涉及的问题。我们认为CPA还应就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中的意见发表意见,这虽然加大了审计师工作量和审计师的责任,但对投资者进一步理解非标准意见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有益。另外,董事会报告对非标准意见的说明应从定性、定量两方面分析说明非调整事项金额对会计报表整体影响的严重程度,这种说明实际已潜在反映CPA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因此,明确披露CPA的审计重要性水平的区间,有利于投资者及监管部的监管以及CPA审计质量的提高。
(六)缺少审计风险信息的披露。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与CPA对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主要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风险水平控制的高低,一方面反映审计的质量,另一方面反映审计责任。目前实务中,实际审计风险往往高于期望的审
计风险,结果导致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出具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帮助公司财务造假。因此,实务中缺少期望审计风险、实际审计风险,审计失败的比例的披露,实质上是审计质量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五、上市公司审计信息披露规范建议
(一)上市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的信息披露1.会计师事务所性质的披露,明确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事务所还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等。
2.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提供服务的类别是审计服务还是会计咨询服务,支付事务所各类服务报酬的数额、比例及支付方式和日期。
3.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对本公司提供服务的年份(时间)、审计项目经理及CPA的更换次数。
4.近三年或五年事务所变更的次数、理由、支付报酬金额的变动情况。
5.近三年或五年的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及法律诉讼记录。
(二)审计报告信息的披露1.近三年或五年事务所年报审计客户总数,率计意见类型及各种审计意见所占的比例。